科技公司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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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前言
《整机营销部管理手册》是整机营销部各项运营管理规范汇编,包括整机营销部部门职能定位、部门岗位设置及部门组织架构以及各岗位的详细说明书,是整机营销部作业速查手册,既可以作为新进员工的培训教材,也是不断优化整机营销运作流程的知识手册。
本手册详细介绍了整机营销部的各岗位职责,并明确界定各岗位的工作要求;本手册还详细介绍了整机营销部运营的各项流程及操作规范。
第二章部门组织机构及职能一、整机营销部组织机构图
1、总部平台
2、区域平台
3、区域平台(续)
二、整机营销部职能说明书
1、整机营销部整体职能说明书
2、整机营销部市场处职能说明书
3、整机营销部电子商务处职能说明书
三、整机营销部岗位编制表
四、整机营销部各岗位职务说明书
市场营销总监职务说明书
运营支持专员职务说明书
渠道管理专员职务说明书
市场处经理职务说明书
高级设计师职务说明书
平面设计师说明书
策划专员职务说明书
文案专员职务说明书
媒介专员职务说明书
网购助理职务说明书
产品描述专员职务说明书
审核:时间:
第三章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一、借机作业流程
1.0目的
规范业务部门对产品样品领用申请的流程,从而实现快速响应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业务部门区域销售人员
3.0职责
3.1产品借样人员按《样品领用审批表》要求填写完整,提交大区经理
审核;
3.2运营支持收到《样品领用审批表》后核实产品信息是否准确,库存
是否可以满足,同时确认借机累计金额是否超过工资额度并提交相
关领导审批;
3.3财务部接到《样品领用审批表》确认并批准;
3.4工厂成品仓接收到《样品领用审批表》按要求在系统内做账;
3.5商务部接收到《样品领用审批表》后按要求发货;
4.0作业流程图
5.0附录及表单
5.1《样品领用审批表》
二、样品借机的退库流程
1.0目的
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减少损失。
2.0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整机营销部门借用公司成品、材料的管理
3.0职责
3.1借机部门借机返库时,需提供《样品退库单》,并注明借机部门、
借机人、产品型号、产品编码以及原借机单编号;
3.2客服中心接收到退库的借机后应在当天办理入库手续,并对接收入
库的货物,在三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给财务部、整机营销部,三日内
未出检验报告的,则视同无缺损等任何异常。所有借机退库后,客
服中心必须在二十天以内翻新并入良品库,以加快周转速度;
3.3整机营销部核实检验报告,一日内回复客服中心费用承担对象,以
便客服中心及时提交报告到财务部门;
3.4财务部在接收到客服中心的物料处理报告时及时核实并审批。
4.0责任归属
4.1借机退回时无人为造成的不良,且部件齐全仅包装件损耗的,由整
机营销部承担翻新费用,客服中心在十五日以内完成翻新;
4.2存在人为造成的不良或部件也有缺失的(不含包装件),由借机人
承担修理费用或翻新费用,客服中心在有物料情况下应在二十日以
内完成翻新;
4.3存在特殊原因造成机器不良或部件缺失的(例如客户测试或特殊使
用环境等原因),由借机人提出申请,经市场营销总监审批、总经
理批准后,由整机营销部承担相应费用,客服中心在有物料情况下
应在二十日以内完成翻新;
5.0退库流程图
6.0附录及表单
6.1《样品领用审批表模版》
三、电脑产品渠道及媒体报价违规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维持电脑的正常销售秩序和正常的销售价格体系,对于低价销售、窜货等违规行为,以及各媒体广告(网媒、平媒、电视广告)等方面的报价价格、宣传价格等方面出现的不符合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布的销售价格的现象,特此制定本规定,以约束销售渠道及媒体报价中的违规现象。
2.0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Giada品牌渠道及媒体报价。
3.0管理细则
3.1所有代理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1.1代理商的销售价不能低于公司(或其区域分公司)所公布的
各项指导价格。
3.1.2代理商有义务维护签约产品及促销品的价格体系的稳定,对
外销售价必须为公司公布的各项指导价,对外零售价和媒体
报价不得低于公司公布的专卖店最低零售限价和官方媒体
价。代理商及其下属的经销商在销售产品的对外零售价和媒
体报价,原则上必须为公司公布的专卖店最低零售限价和官
方媒体价。
3.1.3各区域代理商应约束自己的业务及下属经销商,所有货物只
能在签约区域内销售,不允许任何跨区域销售行为。
3.1.4各区域代理商对下属经销商的渠道报价、媒体报价等负有价
格秩序和跨区销售监督与执行的连带责任。
3.2窜货与低价销售判定原则:
3.2.1特别说明:对于以下的违规行为,代理商都负有连带的责任。
3.2.2窜货的定义:假设某分销商(仅限分销商)的签约覆盖区域
属于A区域,但B区域的分销商、核心代理商或微型代理商
未经过同其协商或向公司总部报备确认,就私自向A区域的
其他商家或直接客户供货的这种行为,一经发现,即确认为
窜货,以机身条形码为准,处罚对象为该条形码的进货商家。
3.2.3对低于公司公布的各项指导价出货的行为定义为低价销售。
3.2.4对代理商及其下属经销商在渠道报价、各媒体报价等以低于
公司公布的各项价格要求进行销售和报价的行为也定为低
价销售。
3.3窜货与低价销售的处罚细则:
3.3.1分销商、核心代理商、微型代理商、特约代理商在签约时必
须明确所覆盖的区域,一旦出现窜货行为,将对窜货商家进
行最低3000元,最高5万元的基金处罚(标准为100元/台);
3.3.2针对代理商在各类媒体的报价,要求不得低于公司的专卖店
最低零售限价(以当期公布的报价单为准),一经发现,将
对商家进行最低3000元,最高3万元的基金处罚(标准为
低于零售限价的差价/台);
3.3.3罚款依据首先是基金,若基金不足部分,则以现金方式补足;
对于受害商家,公司视实际情况,将另行考虑是否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