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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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承担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和其它标准化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设立、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和组建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负责的专业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领域及本省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确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履行以下职
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统筹规划技术委员会的整体建设和布局,明确技术
委员会的专业领域;
(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四)组织开展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指导和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年度考核评估,并做出奖励和惩处的决定;
(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
(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管理建议和筹建、成立申请;
(二)组织开展有关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成立、换届、调整、注销等工作;
(三)指导有关技术委员会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四)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对有关技术委员会进行考核和指导;
(五)推荐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家参加相关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化工作;
(六)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与技术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市(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
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市(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建本行政区域市级技术委员会(专家组),开展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市级技术委员会(专家组)可参考本办法进行管理,或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平、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及标准体系表,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受省市场监管局或提出立项申请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地方标准的归口工作;
(三)开展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工作,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开展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四)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或参与相关标准实施信息收集、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地方标准复审等工作;
(五)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判相关领域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提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推动建立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
(六)推动本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为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协助和技术支持;
(七)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开展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A)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培训等工作,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起草人员培训,为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九)承担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来自任何一方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二)委员总数应当为单数,不少于17人(来自企业的委员原则上不得少于1/3),其中主任委员1名,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
(三)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四)同一人不得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十条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或者标准化本科专业及以上学历且有2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享有投票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内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省内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