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技术规范标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技术规范标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国家标准委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2.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3.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4.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5.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其工作职责包括:1.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2.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4.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5.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6.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7.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8.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9.建立和管理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10.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交通运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交通运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交通运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1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交通运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交办科技函〔2021〕1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交通运输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计量技术委员会,部救助打捞局、部科学研究院、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化制度体系建设,提升交通运输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部组织编制了《交通运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

现印送你单位,请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于2021年9月30日前书面反馈我部。

联系人:科技司董丽丽,电话:************(兼传真)、65292803,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电子邮箱:****************.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9月13日交通运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交通运输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标委会)管理,健全标委会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标委会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据《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标委会考核评估(以下简称考评)是指交通运输部对归口管理的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的标委会年度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市市场监管委对现行的《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于2021年5月28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市场监管委。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1、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编制说明联系人:张永来苏文博,邮箱:***************.cn联系电话:27182133 27182054(传真)(此件主动公开)2021年5月14日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市制修订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京津冀标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主要包括:(一)统筹规划地方标准工作;(二)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四)组织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标委会管理规定

标委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国家标准委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2.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3.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4.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5.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其工作职责包括:1.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2.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2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4.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5.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6.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7.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8.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9.建立和管理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10.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6.24•【文号】自然资发〔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部领导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2020年6月24日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自然资源治理效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自然资源部职责,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海洋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以及土地、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第二条所述范畴内需要规范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术语、分类、代码、符号、量与单位及制图方法等;规划、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等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实验、检验、检测和质量通用技术要求;自然资源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自然资源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对通用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自然资源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对《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对《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对《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对《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国家标准委组织对《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7月17日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及其电子版反馈我委。

联系人:谷艳君*************************.cn张清国***************************.cn传真:************附件:1.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015年6月24日附件1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工作,保证奖项评审质量,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是经中央批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设立的奖项,旨在奖励在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条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三个奖项,活动周期为2年。

第四条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干部,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评选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CSAE)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CSAE)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CSAE)技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2016年2月16日)根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是标准化工作的咨询审查层。

为保证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工作严谨、有序,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条例。

一、技术委员会(一)技术委员会组建1、技术委员会构成技术委员会由委员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2、技术委员会组建原则(1)技术委员会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对各技术领域的代表性和对各类型机构(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等)的代表性,还应包含全国汽标委和行业协会的代表。

(2)技术委员会主要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中汽学会)各分支机构推荐人员(1名)及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

各分支机构推荐人员应首先考虑该技术领域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3)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上述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具有相关技术领域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技术领域技术标准情况,并愿意从事技术标准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在相关技术领域及在标准化管理上能力较强,行业知名度较高。

3、技术委员会委员推荐和聘任(1)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先由中汽学会各分支机构根据上述任职条件推荐,并填写《CSAE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推荐表》(附件1)。

(2)中汽学会秘书处根据技术委员会组建原则及各分支机构推荐情况,决定技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商全国汽标委和行业协会,决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并颁发聘书。

(3)每届聘期为四年。

聘任期满后,由各推荐机构重新按推荐程序推荐人员。

每届聘期内,各机构若对推荐人员进行调整,可重新填写《CSAE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推荐表》,并附调整说明。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0 年 8 月 24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0 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和修改等行业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行业标准重点制定基础公益类标准,以及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类标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进行业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鼓励在行业标准制定中考虑国防和军队建设需求,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

支持围绕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联合开展行业标准制定。

鼓励将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或基础公益类的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所辖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企业、标准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负责本行业(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等(以下简称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所属领域的行业标准项目提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等工作。

第三章立项第十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均可提出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查,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受托机构;没有对应受托机构或涉及多个受托机构的,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托机构对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查,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请于2019年8月3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附件:1.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8月2日附件1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标准范围)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职责分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指由在全省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实施标委会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二)规划标委会的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监督检查标委会的工作,组织对标委会的考核评估;(五)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1 -(六)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标委会,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本行业标委会的规划、筹建和管理建议;(二)组织或者参与本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等工作;(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业标委会开展工作;(四)为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根据本专业领域的需求,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参与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三)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四)受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有关地方标准的起草,承担归口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五)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技术咨询以及标准化人才的培训工作;(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 2 -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七)管理下设分标委会;(八)承担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商办流通函[2012]1038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1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现将《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严格标准制修订流程,提高标准质量,推动流通标准化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商务部办公厅2012年10月10日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规范(试行)为规范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就流通行业标准的提报、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发布、复审、修改等作出以下规定。

一、标准项目提报(一)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须填写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及申请说明(本领域及行业发展现状、制修订标准必要性、标准重点内容等),申请2个及以上项目的应同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

(二)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标准建议项目,经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汇总审查后,根据行业属性报送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

对行业归属不明确或涉及2个以上司局职能的项目,由相关单位报送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流通发展司)协调确定。

(三)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依据当年商务、内贸工作要点以及各行业标准化建设重点,提出流通领域各行业建议立项的标准项目报送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并附筛选标准项目过程说明、结果等材料。

二、标准项目立项(一)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负责组织标准项目评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较宽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技术委员会下面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直属工作组)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新兴技术领域或尚不具备条件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下面设立,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全国性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组建和管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标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管理辖区内有关标委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一)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二)负责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暂停、恢复、撤销等重要事项的审批;(三)负责标委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审批;(四)负责标委会考核并作出奖励或惩罚决定;(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1.2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责,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重点围绕本行业领域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等需求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一)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二)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三)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四)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

第四条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证行业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

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行业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行业标准备案、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业标准,负责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复审、监督等管理工作,依法将批准发布的行业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化办法

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化办法

围: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征集到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对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会可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拟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在其网站( )上公示15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三)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和归口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五)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

第十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立项审查、社会公示或者专家论证会的意见,确定并编制下发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立项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计划起止时间、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等。

第十八条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起草单位。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一)本省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二)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三)无法完成的项目,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在立项计划下达的期限内完成,计划起止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年。

未能按计划期限完成的项目,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发挥标准在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引领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实施、复审等程序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满足本省行政区域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二)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和备案;(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四)指导、协调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五)统一管理本省标准化技术组织;(六)审查和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的制定其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申请。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体系;(一)提出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相关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对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的地方标准,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本行业本部门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调查评估和信息反馈;(四)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组织地方标准复审;(五)分工管理本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委办计函[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较宽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技术委员会下面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直属工作组)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新兴技术领域或尚不具备条件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下面设立,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全国性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组建和管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标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管理辖区内有关标委会。

《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其他机关,吉林省其他机关,吉林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6.01.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文件精神,省质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质监局将在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报请省政府审定。

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请将相关意见和建议,连同姓名及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省质监局征求意见信箱*****************。

征求意见从2016年1月8日开始,到2016年1月18日结束。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附件: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加快完善全省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服务全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承担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和其它标准化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设立、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和组建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负责的专业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领域及本省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确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二)统筹规划技术委员会的整体建设和布局,明确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开展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指导和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年度考核评估,并做出奖励和惩处的决定;(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管理建议和筹建、成立申请;(二)组织开展有关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成立、换届、调整、注销等工作;(三)指导有关技术委员会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四)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对有关技术委员会进行考核和指导;(五)推荐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家参加相关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化工作;(六)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与技术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市(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市(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建本行政区域市级技术委员会(专家组),开展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市级技术委员会(专家组)可参考本办法进行管理,或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平、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及标准体系表,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建议;(二)受省市场监管局或提出立项申请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地方标准的归口工作;(三)开展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工作,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开展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四)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或参与相关标准实施信息收集、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地方标准复审等工作;(五)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判相关领域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提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推动建立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六)推动本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为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协助和技术支持;(七)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开展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A)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培训等工作,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起草人员培训,为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九)承担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来自任何一方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二)委员总数应当为单数,不少于17人(来自企业的委员原则上不得少于1/3),其中主任委员1名,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三)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四)同一人不得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十条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或者标准化本科专业及以上学历且有2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享有投票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内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省内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组织;(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参与过本专业领域不少于3项地方标准制修订,或至少参与过1项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四)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五)有1名以上专职标准化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兼职人员认真履职,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平、公正地开展;(六)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由委员兼任。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原则上由秘书处承担单位任委员的技术专家担任,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有2年以上的标准化工作经验。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秘书)可以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委员兼任,也可以由非委员担任。

秘书处可以由多家单位联合承担。

两个及以上单位承担秘书处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五条对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技术委员会指导和管理。

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由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分技术委员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参加的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并抄送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技术委员会召开年会时,应当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备。

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开展标准化活动,研究处理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委员实名表决:(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二)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四)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五)本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送审稿审查意见;(六)技术委员会的名称、委员、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建议;(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以及执行情况;(A)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九)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除审议第(四)事项外,其余事项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

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由秘书处存档备查。

委员投票表决的形式可以采用会议、邮寄和网上等方式进行,应确保委员真实表达意见,准确记录并保存。

第十八条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要求管理标准化工作档案。

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技术委员会届满后应将档案资料完整移交新一届技术委员会保管。

第四章组建、换届、调整、注销第二十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明确,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二)专业领域一般应当与已成立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相对应,拥有一批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专家;(三)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四)涉及的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3~5年内相应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再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二条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见附件(二)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及秘书处承担单位简介;(三)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可行性;(四)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情况;(五)技术委员会业务范围、标准体系框架,3~5年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六)技术委员会组建初步方案。

综合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由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筹建单位。

第二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标准化专业机构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符合组建条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征集意向委员。

公示期为1个月。

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省市场监管局批复同意予以筹建。

筹建单位可委托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筹建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