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违法分包转包承诺书-3.11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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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开工前签订《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

为承诺书》的通知

市直各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为及时告知及督促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全面开展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自觉遵守住建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及(建市[2014]112号)、(建办市函[2014]545号)等文件规定,坚决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依法建设,切实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经我局研究决定,在市直在建建筑工程开工前,实行“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承诺制度”,现将项目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杜绝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承诺书》下发给你们,要求如下:

一、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在工程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及备案手续前,向受理办理手续单位提交已签署的承诺书。对于已开工建设项目,要补签承诺书。承诺书存放于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及监督机构备查和认真履行承诺。

二、项目在建期间,各项目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执行和互相监督,发现其它两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立即制止和抵制。对于制止无效的,必须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监督机构报告。

三、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主

体责任单位,必须坚决杜绝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认真履行各自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质量责任。如果在施工期间不信守承诺,违反有关规定,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如果工程在建及使用期间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将依法从重追究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终身责任。

附件一:《建设单位杜绝违法发包工程承诺书》

附件二:《施工单位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承诺书》

附件三:《监理单位杜绝转包及挂靠承诺书》

庆阳市建筑业管理局

2015年3月10日

附件1

建设单位杜绝违法发包工程

承诺书

建设单位名称:

本单位已熟知国家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行业规定,并郑重承诺:在项目施工建设期间,全面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质量责任,杜绝发生以下违法发包行为: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

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的分包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自愿接受施工及监理单位全程监督。如有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五份。一份在申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备查。一份存放在建设单位,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施工单位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

承诺书

施工单位名称:

本单位已熟知国家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等行业规定,并郑重承诺:在项目施工期间,全面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履行施工单位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发生以下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

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8、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10、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11、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12、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13、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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