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海钓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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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加强我市大众海钓的管理,规范海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海钓爱好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钓活动规范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而编写;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份: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
本标准由嵊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嵊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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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海钓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舟山市大众海钓的定义、基本要求、安全管理、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舟山市所辖海域内从事大众海钓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303 船用救生衣
GB/T 16767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 部分: 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 部分: 旅游休闲符号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16868 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2003 年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3 定义
3.1 大众海钓
大众海钓是指符合政府规划要求,以公司、俱乐部、旅行社、专业合作社、协会等为组织机构,在舟山沿岸海域中利用岸堤、沙滩、矶石、船筏等所进行的、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非生产性的海洋钓鱼活动。
3.2 岸钓
岸钓是指海钓者在海岸边或矶石进行的钓鱼活动(包括矶钓、堤钓等)。3.3 船钓
船钓是指海钓者在船上进行的钓鱼活动。
3.4 滩钓
滩钓是指海钓者站在沙滩上,身体部分浸入海水中进行的钓鱼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大众海钓经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2 大众海钓经营单位从事的海钓种类应由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部门按船钓、岸钓、滩钓等进行核准许可,并报旅游部门备案;经营钓场的单位应具备5个以上钓点、一次性接待钓客30人以上的能力。
4.3 大众海钓经营单位应根据从事的海钓种类,按船钓、岸钓、滩钓等各种海钓要求配备相应的配套设施和必备的海钓设备,配置确保海钓活动安全的相关设备,至少按海钓人数5︰1比例配备导钓员。
4.4 大众海钓经营单位应在经批准允许使用的海钓场地、海钓船和海钓海域开展经营活动;应在企业注册地县域从事海钓经营活动,跨县域经营的,应经市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批准。
4.5 大众海钓经营单位应参加保险,统一为海钓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应足额、及时缴纳;个体海钓者应自行办理海钓证并参加人身保险;境外海钓者应到相关部门办理签到备案手续。
5 安全管理
5.1 管理制度
5.1.1 大众海钓经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1.2建立防海浪、防雷击、防溺水、防突发疾病等危机处理机制,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理程序。
5.2 硬件设施
5.2.1从事岸钓和滩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在钓鱼活动区域建设钓位、通道以及相关安全设施,易于发生事故区域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设施不齐全的岛礁、海岸不准对大众海钓者开放。
5.2.2有必要的安全救生设施,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防滑鞋等,救生衣质量应符合GB 4303规定要求,防滑鞋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
5.3 导钓和安全
5.3.1大众海钓经营单位应配备导钓员和安全员,安全员和导钓员应经相关技能培训后持证上岗;在海钓活动开始前对每批接待的海钓者进行安全海钓知识介绍及演示,使海钓者掌握必要的安全救生知识,了解注意事项。
5.3.2活动场所和钓点应建设瞭望台,配备瞭望员;每个钓点和海钓渔船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救生员,保证海钓者的安全。
5.4 海钓渔船
5.4.1从事船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拥有经海洋与渔业部门检验合格的海钓渔船,海钓渔船符合《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要求,按规定配足船员,船员应经过海上救生等专门培训,具备休闲渔业船舶安全作业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同时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防滑鞋等。
5.4.2海钓渔船应严格按核定人数载客,不得超载,并在指定码头、埠头靠泊停留,不得随意改变停靠点;码头附近应设立醒目的安全须知和制度等标牌,并有专职人员负责上下船安全管理。
5.4.3涉及登礁活动的海钓经营单位除配备海钓渔船外还应配备登礁船,方便海钓人员上下岛礁。
5.4.4海钓渔船应在划定的区域内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或超越该区域航行,渔船出海后应与所属单位保持正常联系。
5.5 海钓者
5.5.1海钓者应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和年老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海钓活动。
5.5.2海钓者应服从导钓员的安排,不得随意改变和超越指定钓位;海钓者仅限于在白天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进行海钓活动,单次活动不得超过规定时间,活动时应穿好救生衣和防滑鞋。
5.5.3海钓者不得私自搭乘、租用渔船或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开展海钓活动。
5.5.4海钓者在登上海钓渔船之前应穿好救生衣、防滑鞋。
5.6 经营活动
5.6.1海钓经营单位应密切注意气象变化情况,遇恶劣天气或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出现不正常的突变情况应及时告知海钓者,并引导到安全地带;海钓船应严格按照该船抗风等级活动,不得超风力航行。
5.6.2任何组织和部门承办正规海钓赛事或工作交流活动的,凡参与人数超过30人的应提前15天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核准,持核准文件、活动方案、应急预案等到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办理团体准钓手续后,可在指定区域、批准时间内举行。
5.6.3经批准确定为海钓赛事举办地的岛礁和海域,在赛事前10天发布临时公告后,任何船只和个人不得在离岛礁100米范围内进行海钓、水下采集或其它渔捞作业。
6 服务规范
6.1信息服务
6.1.1大众海钓区域应按照景区管理要求设置标识标牌,外部引导标志设置规范、合理,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内部交通标识系统标识准确、醒目,符合GB/T 10001.2的要求。
6.1.2大众海钓景区应设置游览全景图、导览图、指路标志牌、游客须知、注意事项等相应的中外文引导标志,且数量适中、内容准确、标志醒目。
6.1.3设置钓区信息栏或通过其他媒介途径,向海钓人员提供气象信息、海钓赛事、咨询服务、投诉电话等基本信息,内容真实有效。
6.1.4有条件钓区可提供广播服务,内容包括背景音乐、海洋天气预报、海钓安全须知、环境保护宣传、注意事项、紧急通知等。
6.2导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