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资格取得及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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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资格取得及认定制度

1.教师资格的分类

教师资格按照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的分类为: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的适用

(1)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2)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并且,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3.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

根据《教师法》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它包括如下要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4)具有规定学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

4.教师资格的认定

(1)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级政府教育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认定程序

①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

A.身份证明;

B.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C.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D.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②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

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对于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3)颁发证书

依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且全国通用。

5.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和丧失

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应有严格的要求。

《教师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对于在教师资格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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