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技术(推广、咨询、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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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委托技术(推广、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印制的技术(推广、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产公司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推广、咨询和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三、受托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受托方”项下分别排列为共同受托人。

四、受托方各承担单位均需加盖独立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受托方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产公司)所属单位时,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复印件,不得使用内部职能部门章或其他业务专用章代替。受托方代表人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委托代表人签字须附授权委托书备案。

五、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附页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委托技术推广合同

本合同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就

项目开展技术(推广、咨询、服务)工作,并支付经费, 受托方接受委托并开展此项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及联系方式

委托方(单位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受托方(单位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二条本合同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目标:

(二)内容:

(三)方式:

(四)实施质量要求:

第三条进度与目标

受托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工作:按年度写出各年度安排,跨年度的内容分年度写;受托方应包括协作单位。

** 除备注外的各栏目应全部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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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经费总额,支付及使用计划

(一)经费总额

单位:万元

(二)委托方经费支付计划

单位:万元

(三)经费使用

受托方经费使用计划单位:万元

说明:

费用性支出:是指按财务规定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

资本性支出:是指按财务规定应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费用。如单价超过

10万元的试验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土建、软件等。

受托方资本性支出明细表单位:万元

第五条项目的检查和评估

本合同的经费由受托方以科学合理的方式专款专用。委托方有权检查、审计受托方经费的使用情况。

根据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应对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三)款,向委托方书面提供工作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六条交付与验收

(一)交付内容

受托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要求,按以下方式向委托方交付工作结果,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部分或全部:

工作报告;

检测报告;

应用报告;

技术报告;

经费使用的财务决算报告;

(二)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

书面资料(一式份),电子资料

时间:

地点:

(三)项目验收

合同到期后,按方式(鉴定、评议、审查或其他)对受托方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

合同到期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经委托方同意可给予受托方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约;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 视为不能履行合同,按第九条第(二)款处理。

第七条保证和陈述

(一)委托方保证和陈述如下:

委托方具备可委托进行技术开发、推广的合法资格,且已经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国家要求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如有必要)。委托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国家所要求的任何授权或批准;

委托方按约定支付经费;

委托方按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二)受托方保证和陈述如下:

受托方具备接受委托方委托进行技术开发、推广的合法资格,且已经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国家要求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如有必要)。受托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国家所要求的任何授权或批准;

受托方应具备足够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包括相应的人员、工作条件和经验等;

受托方保证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履行本合同的技术、信息擅自向第三方公开、提供、许可。

第八条技术成果的归属

因履行本合同新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和完成开发方,委托方作为第一专利申请人,技术许可收益分享比例:

委托方:

完成开发方:

第九条保密条款

本合同签订前以及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披露的科技成果和商业秘密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15年内,双方具有保密义务,受托方必须:

(一)对这些科技成果和“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发表文章等。除非这些保密信息非受托方过错已经成为公知信息。

(二)不得为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三)除为履行合同而必须知悉上述“商业秘密”的受托方雇员之外,不向任何其他人披露。且上述受托方雇员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保密协议,其保密义务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指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向受托方披露的(以口头、书面、电子等方式),以及受托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形成的或/和所接触到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制作方法、操作方法、控制方法、测试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生产成本、负债情况、重大诉讼、谈判底线、标底及标书内容、行销计划、发展战略、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既包括委托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或持有的商业秘密,也包括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委托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委托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拒付研究开发经费,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其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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