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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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相对方
篇一: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人):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甲方因急需资金,向乙方借款,乙方经审核同意给予借款;同时根据乙方要求,甲方请求丙方
为甲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经丙方研究同意为甲方的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
乙、丙三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天。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实际转帐凭证与起始时间不一致的,以乙方转帐凭证或甲方出具的借据所记载的时间为准,两者时
间不一致的,以实际转帐凭证认定。
第三条借款利率计算
1、借款利率自借款实际支付之日起计算。
2、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借出款项的当日,先行支付借款利息共计元整(¥)。
第四条借款用途
甲方的本项借款用于:。
第五条债务内容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出借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的甲方借款本息,采用下列方式归还: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
(二)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以自有资金偿还所欠乙方的债务,为此,甲方承诺:
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借款到期日全部还清所欠乙方的债务;
2、若甲方在借款到期日未全部清偿所欠乙方债务,甲
方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有权随时处置甲方及甲方提供的反担保人的资产,以偿还债务。
3、
第七条借款提前到期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决定借款提前到期:
1、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还款来源无法保障的;
2、甲方违反规定的资金用途,导致借款安全得不到保证的;
3、甲方拒绝或不配合乙方或丙方人员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管;
4、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利息或本金;
5、甲方经营情况恶化,影响乙方债权的实现;
6、甲方变更名称、地址、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等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乙方或丙方的;
7、甲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的;
8、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布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9、甲方发生法律及债务纠纷等,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二)甲方提出借款提前到期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借款可提前到期。
第八条借款担保
(一)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请求丙方作为甲方借款的担保人,具体约定如下:
1、担保范围:丙方为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管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2、保证方式:丙方为甲方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借款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
4、代偿与追偿: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含提前归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的,从还款到期日起5日后,丙方根据乙方出具的代偿通知书规定的代偿时间和金额,无须征得甲方同意,即可以向乙方履行代偿义务。
在向乙方履行担保责任时,丙方只需对乙方的代偿通知书做形式审查。
(2)丙方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甲方发出口头或书面追偿通知,甲方必须在丙方代偿之日起5日内,按照丙方追偿通知中约定的金额,全额清偿所欠乙方及丙方的债务。
(3)在丙方代偿之日起5日后,甲方仍未清偿所欠乙
方和丙方全部债务的,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依法处置甲方及甲方提供的反担保的任何资产,从处置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甲方仍应负责清偿。
(二)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还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担保(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九条反担保
为保证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丙方愿意就甲方向乙方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时间和发生归还借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做他用;
4、甲方是企业单位的,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银行资信证明、项目情况资料、资金使用方案、财产证明及财务报表等文件。
甲方是自然人的,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身份、家庭、职业、资信、财产等证明文件。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5、甲方发生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企业章程、
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布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涉及诉讼或仲裁以及其他纠纷等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影响的事件的,应在该事件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
6、甲方应接受乙方及丙方对其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对乙方及丙方检查、监督提供积极的、全面的配合和协助。
7、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或丙方为实现债权(含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8、甲方向乙方或丙方做出得任何承诺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3、乙方有权对甲方资信情况、资产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
4、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