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项目经理是本单位的消防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项目部及各分包劳务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设施策划和器材的采购

第五条本项目的工程消防道路、消防管线、消防设施布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GB50140-2005,DBJ01-83-2003和工程所在地方或行业法规要求,按技术管理规定审批后,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实施。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按开工阶段、结构施工、装饰施工阶段、收尾等阶段分别提出消防设施、器材的布置方案,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在值班室内要布置工程消防设施布置图。

第七条材料部门按批准的采购计划采购消防器材,消防管理人员(安全部)负责采购物品的验收,并且按方案布置消防器材。

第八条购置的消防器材必须是环保型灭火器材。

第三章消防人员设置

第九条项目部必须建立消防保卫管理系统,制定防火责任制及动火审批制度,设消防监督人员。各劳务单位必须在动火前报项目部进行审批,并设专人进行看火。

第十条项目部应建立防火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保卫、安全、设备管理、材料、各分包劳务单位等人组成。定期组织开展活动,提高项目的消防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建立消防队,消防管理人员任队长,主持消防队的日常工作;队员由保卫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组成,人数不低于施工总人数的5%。

第十二条按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规定组织消防队员定期开展学习和模拟演习,

以提高消防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部每年至少利用各种形式组织一次普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并与施工生产教育相结合,加强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职工的防火意识和灭火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对新入场职工(包括分包人员等)进行消防知识专项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安排上岗并留有完整的记录。掌握分包人员的底数,签订治安消防协议书,对外来闲杂人员,必须立即清离现场。

第十五条按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知识专项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六条防火重点部位和动火管理除按当地要求执行外还应制定相应的专项措施,建立防火重点部位档案。

第十七条现场动火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制订详细的消防安全措施,经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点要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部每周进行一次消防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各分包劳务单位安全员每日对现场消防进行巡视,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对一时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有应急措施,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者,要追究有关人员或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设置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器等)应齐全有效,并保持完好状态,消防管道的口径应根据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一般不应少于100mm,消防管道的设置应呈环状。

第二十一条室外消防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口径不应小于75m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消防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每个消防栓处宜设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消火栓处设明显标志,夜间用红灯显示。

第二十二条高度超过24m的在建工程应随层设置不小于75mm消防立管,设加压泵,随楼层升高每层设置一个消防栓口配备消防水带;消防泵房用非燃材料建造,消防泵的电源应引自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并派专人值班。

施工用水池可做临时消防水池,但应确保使用方便,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二十三条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低于0.1Mpa;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二支水枪同时布置在堆场内最远和最高处的要求,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3m,每支水枪的流量不应小于5L/s。

第二十四条仓库或堆料场内,应分组布置相应类型的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小于四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第二十五条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米配备两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米)区,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六条临时木工加工车间、钢筋加工车间、油漆间、机具间等,每25平米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

第七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工地上易发生火灾的地方,要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标牌。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宽度不小于3.5米。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室或茶水亭,并保证通风良好。

第三十条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方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性材料。

第三十一条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宜设置在生活区、办公区25米之外,并保证水源充足,消防车能到地方;室内通风要良好。

第三十二条易燃材料的堆放应分垛堆放,木材、防水卷材、保温材料等,垛堆不得大于50m2,垛与垛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隔离道,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三十三条安装的开关箱、接线盒,应距堆垛外缘不小于1.5m;仓库或堆料场,所使用的照明与易燃堆垛间距,至少保持1m;不准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第三十四条木工棚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要及时清理废料(刨花、锯末、木屑),每天下班前必须清扫干净,备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有专人管理灶火;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宜设置于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米之外;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运输、存放等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押运、保管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