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余人员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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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余人员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xx 公司(下简称:公司)发展定位,结合公司及全资、控股下属企业工作要求,为优化公司及下属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妥善做好公司及下属企业富余人员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下属企业的富余人员安置工作。

第四条富余人员指未能竞聘上岗或无法定岗的但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未能竞聘上岗是指竞岗但未被选聘的人员。无法定岗是指因未竞岗无法确定岗位的人员。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本企业富余人员安置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富余人员安置工作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财务、法律、党群等部门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安置原则

第六条维护稳定原则。在富余人员安置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富余人员的思想工作,正确引导,化解矛盾,妥善安置,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切实做好企业维护稳定工作。

第七条自愿单次原则。富余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自由选择安置方式。安置工作须一次性完成,不得留有遗留问题。

第八条动态管理原则。除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外,富余人员安置

后实行动态管理,符合自愿停职延保条件时,可申请办理自愿停职延保手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条统筹兼顾原则。富余人员安置工作应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安置方案,统筹兼顾国家、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安置方式

第十条富余人员安置分为内部安置、自愿停职延保、解除劳动关系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内部安置指在公司及所属企业在竞聘上岗后仍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由公司统一安排,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安置富余人员,并与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岗位协议。

第十二条自愿停职延保指对不接受内部安置方案,又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公司连续工龄满10 年的和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人员,企业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其支付生活费,延续保障至其符合退休条件。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办理自愿停职延保手续,按照自愿停职延保人员管理。

办理自愿停职延保的员工,原有岗(职)位不予保留,停职期满要求复工的,公司根据需要进行安排。停职期满一个月内,停职员工未申请复工,也未续办停职延保手续的,公司可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自愿停职延保期间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予以办理离职手续,并支付该职工停职期内尚未发放的生活费,最多不超过24 个月。

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与员工双方平等协商一致,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及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安置标准

第十四条内部安置的标准。内部安置人员按照所在企业聘任岗位标准执行,其在公司系统内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自愿停职延保的标准。自愿停职延保人员生活费按照企业所在地当年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上浮确定,原则不高于600 元/ 月。

自愿停职延保员工每半年须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生活情况,并按

时缴纳党费,逾期六个月不交,视为自动脱离组织关系。

第十六条解除劳动关系的标准。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工作年限每满 1 年,按 1 个月的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 6 个月(含)以上不满 1 年的,按照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按照0.5 年计算。

非本人原因,在公司系统内调整工作岗位,涉及多家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月工资指富余人员在劳动关系解除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五章安置流程

第十七条内部安置的流程

(一)公司及下属企业在安置富余人员时,可以向上级单位申请安置岗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由公司在系统内征集安置岗位及条件,并提供给申请单位。

(二)如有空缺岗位,富余人员所在单位应在安置方案中公告空缺岗

位情况及招聘信息,由公司统一安排富余人员岗位,自愿报名并填写《富余人员安置方式选择表》。

(三)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填写《富余人员安置审批表》,提出处

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四)提供岗位的企业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安置富余人员。

(五)富余人员上岗后与原企业办理离职及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岗位协议,办理入职手续。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原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自愿停职延保的流程

(一)富余人员本人在《富余人员安置方式选择表》上进行选择,或经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内部安置、退休条件,本人又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公司连续工龄满10 年的人员,作为自愿停职延保人员对待。

(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填写《富余人员安置审批表》,提出处

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审批后,企业与自愿停职延保人员签订自愿停职延保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如本人不同意签署,企业需按照国家规定的送达流程,履行告知义务。

(四)生活费自自愿停职延保协议书签署之日,或送达之日的次月发放。

(五)当自愿停职延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解除劳动关系的流程

(一)富余人员本人在《富余人员安置方式选择表》上进行选择;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劳资双方协商一致;

(二)人力资源部填写《富余人员安置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富余人员按照要求办理工作交接。

(四)审批后,员工与企业办结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企业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事档案等转移手续。

第六章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安置方式由员工本人根据安置方案一次性自愿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不得留有遗留问题。对于安置工作启动后,在《富余人员安置方式选择表》上因未选择安置方式或选择多种安置方式导致无法确定资费标准的,暂停发放工资及补助,只延保。在确定安置—方式后按相关安置标准执行,不补发期间相关费用。—(按照自愿停职延保方式对待)第二十一条为鼓励未能进行内部安置的员工尽快确定安置方

式,在富余人员选择相应方式时,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一)选择自愿停职延保的:

1.在安置方案正式公布的10个工作日(含)内,申请办理自愿停职延保并办结相关手续的人员,企业生活费发放标准为600元/月,另补贴100元/月,合计700元/月;

2.在安置方案正式公布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至20个工作日(含)内,申请办理自愿停职延保并办结相关手续的人员,企业生

活费发放标准为600元/月;

3.在安置方案正式公布的20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的,申请办

理自愿停职延保并办结相关手续的人员,企业生活费发放标准为500元/月。

(二)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的:

1.月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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