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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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情况汇报

做好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是就业服务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做好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使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通过做好失业人员的档案保管及服务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保管档案,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办理退休等各项劳动事务代理服务,切实保证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失业人员档案的保管部门

按照《吉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禁职工个人保管档案”,“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区就业服务局于2000年始,建立失业人员档案库,成立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开展接收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开展相关的服务工作。

二、失业人员寄存档案的程序和办法

1、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寄存个人档案应由原工作单位或其本人持档案到辖区内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档案保管部门办理寄存档案手续。

2、存档人员和档案保管部门签定《劳动人事档案代理合同》,明确存档人员和档案保管部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到档案保管部门寄存档案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二张一寸免冠照片,办理《存档手册》。档案保管部门为存档人员提供下列服务:

1、代管人事档案;

2、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的查询、借用和转递工作;

3、负责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4、负责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

5、办理退休申报手续。

三、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作用,强化劳动保障、民政、社会保险、就业服务各部门的工作联动协调机制,从2008年年初开始,我市开展了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促进了我市城区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的就业。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2008年1月市劳动、民政、财政、社保等四个部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方案》(长劳社[2008]2号),在方案中明确了劳动、民政、财政、社保、就业服务等部门的职责,各部门共同对就业转失业人员、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实施从失业到就业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和管理。通过采取“失业准入”、“失业保险”、“转业培训”、“生产自救”、“介绍就业”等措施,帮助这部分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召开了全市城区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会议。

各城区、开发区的劳动、民政、财政、社保、就业服务等部门按照《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方案》要求和全市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会议的部署,投入力量,积极开展工作。各区都相继召开了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民政局、就业服务局和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人参加的联席工作会议,认真贯彻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要求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劳动、民政、财政、社保、就业服务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工作期间,组织街(镇)乡和社区工作人员,集中力量对辖区内享受低保和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各社区都分别建立了《失业人员登记名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册》、《灵活就业人员名册》、《享受低保家庭人员名册》、《享受低保人员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人员名册》等台账。享受低保人员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人员都填写了《享受低保人员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人员登记表》。通过调查摸底,做到了社区辖区内享受低保和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底数清;是否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人员的情况明。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全部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目前,我市城区建立了有效的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人员登记造册,每月在规定的时限内通报就业服务部门,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其特长、技能、年龄等情况,利用人力资源市场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对享受低保的失业人员已重新就业的,就业服务部门及时将名单反馈给民政部门,避免了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现象的发生。

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长期性的工作。不仅涉及到失业保险、低保、再就业等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还涉及到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民生问题。联动机制的建立有力的促进了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失业管理

就业部门的职责之一,就是对城镇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动态管理,以有效掌握失业动态、就业资源,为就业服务提供基础工作。

四、失业人员

城镇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不包括:1.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2.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已办理了退休(含离休)、退职手续的人员;3.尚有部分劳动能力但需要特殊安排的残疾人;4.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有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新成长劳动力(初次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岁,有劳动能力,从未从事较为固定收入的工作,当前有就业可能并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参军、被国家统一分配或单位录用的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学生及其他初次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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