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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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情况汇报
做好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是就业服务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做好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使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

通过做好失业人员的档案保管及服务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保管档案,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办理退休等各项劳动事务代理服务,切实保证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失业人员档案的保管部门
按照《吉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禁职工个人保管档案”,“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区就业服务局于2000年始,建立失业人员档案库,成立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开展接收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开展相关的服务工作。

二、失业人员寄存档案的程序和办法
1、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寄存个人档案应由原工作单位或其本人持档案到辖区内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档案保管部门办理寄存档案手续。

2、存档人员和档案保管部门签定《劳动人事档案代理合同》,明确存档人员和档案保管部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到档案保管部门寄存档案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二张一寸免冠照片,办理《存档手册》。

档案保管部门为存档人员提供下列服务:
1、代管人事档案;
2、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的查询、借用和转递工作;
3、负责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4、负责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
5、办理退休申报手续。

三、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作用,强化劳动保障、民政、社会保险、就业服务各部门的工作联动协调机制,从2008年年初开始,我市开展了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

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促进了我市城区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的就业。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2008年1月市劳动、民政、财政、社保等四个部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方案》(长劳社[2008]2号),在方案中明确了劳动、民政、财政、社保、就业服务等部门的职责,各部门共同对就业转失业人员、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实施从失业到就业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通过采取“失业准入”、“失业保险”、“转业培训”、“生产自救”、“介绍就业”等措施,帮助这部分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召开了全市城区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会议。

各城区、开发区的劳动、民政、财政、社保、就业服务等部门按照《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方案》要求和全市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会议的部署,投入力量,积极开展工作。

各区都相继召开了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民政局、就业服务局和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人参加的联席工作会议,认真贯彻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要求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劳动、民政、财政、社保、就业服务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工作期间,组织街(镇)乡和社区工作人员,集中力量对辖区内享受低保和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摸底调查。

各社区都分别建立了《失业人员登记名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册》、《灵活就业人员名册》、《享受低保家庭人员名册》、《享受低保人员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人员名册》等台账。

享受低保人员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人员都填写了《享受低保人员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人员登记表》。

通过调查摸底,做到了社区辖区内享受低保和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底数清;是否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人员的情况明。

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全部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目前,我市城区建立了有效的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人员登记造册,每月在规定的时限内通报就业服务部门,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其特长、技能、年龄等情况,利用人力资源市场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对享受低保的失业人员已重新就业的,就业服务部门及时将名单反馈给民政部门,避免了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现象的发生。

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工作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长期性的工作。

不仅涉及到失业保险、低保、再就业等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还涉及到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民生问题。

联动机制的建立有力的促进了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失业管理
就业部门的职责之一,就是对城镇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动态管理,以有效掌握失业动态、就业资源,为就业服务提供基础工作。

四、失业人员
城镇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

(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不包括:1.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2.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已办理了退休(含离休)、退职手续的人员;3.尚有部分劳动能力但需要特殊安排的残疾人;4.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有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新成长劳动力(初次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岁,有劳动能力,从未从事较为固定收入的工作,当前有就业可能并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参军、被国家统一分配或单位录用的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学生及其他初次失业人员。

(二)就业转失业人员。

是指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从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人员;也就是在失业人员中,指原已就业,但因各种原因又失去工作,目前正在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三)其它失业人员是未包括在上述两类失业人员中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主要指驻长部队随军家属以及经部队和本市民政部门同意的,要求自谋职业的复员、退伍军人;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农转非人员;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统计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城镇从业人数与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

控制失业率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

五、失业登记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市政府关于实行就业登录的通告(长府通告〔2001〕22号)精神,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长春市就业登录暂行办法》(长劳〔2001〕29号)。

办法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录用备案、就业登记。

失业人员持本人户口、毕(结)业证(就业转失业人员须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两张小2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1.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24周岁以下)应在毕业6个月内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结)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事务所填写《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就业登录证》。

2.有就业经历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30日内,持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档案到户籍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就业登录证》。

其中,有《失业就业登录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在《失业就业登录证》上做本次失业登记。

3.其他城镇失业人员持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就业登录证》。

4.农村及外来人员持本人身分证、学历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暂住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农村及外来人员就业登录证》。

5.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失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后,将失业人员登记的《失业(求职)
人员登记表》信息登录到“中国长春人力资源市场”网站的“人力资源库”。

6.失业人员持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发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到区就业服务局验印。

7.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失业人员建立登记名册,填写《长春市失业人员登记名册》,同时每周一次,将《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移交失业人员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将《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按照《人力资源流程图》分类建档并建立登记名册。

8.持证人员入伍、升学、死亡或户口迁移外地,《失业就业登录证》由原登记机构收回。

《失业就业登录证》遗失应及时到原登记机构补办。

(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核
加强就业转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是失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和功能。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核工作是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2004年至2008年,长春市城区共为14.7万名失业人员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6.1亿元,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按照《长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下列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办理了退休手续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两次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也不向承办其失业保险登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如
实说明本人求职情况的;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职业培训的;8、两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9、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应当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八、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和办法
1、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失业登记。

执原工作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三张一寸照片、身份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乡镇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区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

2、失业保险金申领
(1)失业人员原工作单位应在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持单位出具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报告、《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职工本人档案、《终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养老保险增减表》、身份证复印件二张、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长春人力资源市场失业待遇审核窗口和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失业待遇审核发放》窗口进行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登记。

(2)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登记手续后,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就业登录证》到工商银行办理存折,再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然后每月到指定银行凭存折领取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的材料
(1)《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由原工作单位出具);
(2)《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失业就业登录证》(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4)《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册》(持《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到《失业待遇审核》窗口领取);
(5)《养老保险增减表》(在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办理);
(6)《个人档案》(密封)。

九、灵活就业期满未就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1、失业登记
(1)灵活就业协议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有就业要求应在灵活就业协议期满后持《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离)岗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失业就业登录证》、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报告失业情况,填写《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核实就业情况后,为其出具《灵活就业协议期满未就业失业人员证明》。

(2)失业人员应持《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及上述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

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失业就业登录证》上注明失业状况。

2、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在灵活就业协议期满以后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

由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并持《灵活就业协议期满未就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名册》、在就业服务部门寄存档案的《存档手册》(或失业人员个人档案)及失业人员的相关材料到长春人力资源市场《失业待遇审核》窗口申报。

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审核登记手续后,持本人《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办理个人结算账户存折,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持相关材料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失业待遇审核发放》窗口核定失业待遇,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3、灵活就业期满未就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的材料
(1)《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离)岗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2)《失业就业登录证》;(3)《养老保险增减表》;(4)《身份证》复印件两份;(5)《失业(求职)人员登记表》一份;(6)《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7)
《灵活就业协议期满未就业失业人员证明》;(8)在市就业服务部门存档的《存档手册》或个人档案;(9)《灵活就业协议期满未就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名册》。

十、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有效时间
《长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就业登录证》;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十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长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照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年限确定。

1、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第5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以后,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起,每满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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