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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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集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撤销行政审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组织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

发改、住建、规划、财政、交通、监察等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包括: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购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由市政府发布收回公告,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超过规定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用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用地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条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其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新旧程度结合评估价格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章补偿收回国有土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由市政府发布收回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收回补偿、整理储备工作。

(一)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低效利用(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尚未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搬迁腾出停止使用的;

(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应当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八条本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前期工程费用、资金占用利息等。

第九条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或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等已缴纳价款;

(二)宗地内所发生并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林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税费、测绘费、土地登记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土地取得成本费用依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合同、协议原件、实际支付的原始凭证依法予以核定。

补偿费用中的土地成本,土地出让金一项只退回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前期工程费用包括宗地内实际发生的勘探、土石方、道路、管网、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等费用。具体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一)如工程已经审计,可按审计机构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投资额核定;

(二)若工程未经审计,需提供设计施工图、工程承包合同、竣工图、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详实的工程技术资料,并按同期定额标准及其配套文件、造价信息价格等要素核定投资额;

(三)如工程未经审计又无详实的工程技术资料,由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支出依据及收款单位提供的收款依据,并附对应的银行支付凭证、完税凭证、发票和相关资料,按宗地成本费用审核的相关程序依法核实认定。

第十二条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和前期工程费用等资金占用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三条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提供其土地取得成本及相关资料的,根据能够并已经查证的合法有效的依据计算其土地取得成本和相关费用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负责收集汇总收回宗地的相关资料后,报请市政府同意,组织相关部门抽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宗地收回成本费用进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审核(评估)结论经市财政局评审确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因本市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等价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用地,或者通过调整土地使用权人其

他用地的土地使用条件的方式进行补偿。

前款情形涉及规划调整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就规划调整依法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确定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宗地的规划条件。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收回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房地产评估补偿价格已包含土地价格的,不再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单独补偿。

第十七条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价格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收购方式收回国有土用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收购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一)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申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

第五章收回国有土用地使用权程序

第十九条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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