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维修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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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1:

签订地点:

1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农机维修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农机维修,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2. 合同期限

2.1 合同期间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

2.2 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根据甲方要求产生的费用不低于合同价款的80%且不超过120%。如果上述期限届满时,实际产生的价款未达到80%的,则继续延长有效期6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未达到合同价款80%,双方协商终止合同。

3.合同价款及支付

3.1 本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具体价格构成详见《农机维修清单》。合同价格最终以乙方实际农机维修发生量为准。

3.2乙方根据实际维修量每个月向甲方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甲方确认核实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4. 合同内容及要求

主要内容为:

本次谈判的主要内容为农业园区农机维修。

4.1农机维修要求;

4.1.1.乙方应妥善保管托修农机,除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使用托修农机;。

4.1.2. 乙方必须使用合格零配件。使用回用件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维修质量;

4.1.3 乙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完工时一并交付托修方;

4.1.4对甲方提供的维修配件和材料,承修方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时,应及时通知更换或补救。甲方拒不更换或补救的,乙方不承担因托修方提供的维修配件和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

4.1.5乙方接到甲方的维修需求时必须在2小时以内提供相应的维修,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达园区需及时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时,否则按违约处理。

4.1.6乙方在农机维修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若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保密条款

5.1 乙方及其参与本合同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甲方商业秘密、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5.2 在本合同终止、解除或甲方要求时,及时将属于甲方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返还甲方,或按甲方要求作适当处理。

5.3 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相关文件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保密信息已成为公开、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5.4 乙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5.5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6. 合同变更或解除

6.1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提前通知对方,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或解除。

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严重失职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时;

(2)乙方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的,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一个月内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及行动时;

(3)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6.3 由于甲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经乙方催讨后90日仍未支付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7. 不可抗力

7.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7.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7.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7.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未履行期间的合同价款本息,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其他后续问题。

8.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乙方延迟农机维修超过3个月;

(2)甲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3)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9.争议解决2

9.1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2 建议选择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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