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空间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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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对各国开放,各国均可自由探索和利用,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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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一)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P345) 第一,共同利益原则。 第二,自由探索和利用的原则。 第三,不得据为己有的原则。 第四,限制军事化的原则。 第五,援救宇航员的原则。 第六,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第七,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第八,空间物体登记原则。 第九,保护环境原则。 第十,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 第十一,遵守一般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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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确认,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是: 1.外层空间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不受
任何国家的管辖; 但不能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转让、 交换、买卖的对象,任何国家、实体不得垄 断或独占;
3.对外层空间的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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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利用外层空间: 1.不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 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装置这种武器; 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置这种武器。

2.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 3.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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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1975年《登记公约》的规定,联合国秘书长保 持一份"外空物体总登记册"。发射国将其发射的空间物 体的下列情报向秘书长报告以便登记入册: 1.发射国或几个发射国的国名 2.空间物质的适当标志或其登记号码 3.发射的日期和地域或地点 4.基本的轨道参数(交点周期、倾斜角、远地点、 近地点) 5.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

国际法课件_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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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海牙公约 定义“在飞行中” 是 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 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 卸载时止。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在使用中” 是指从地面或机组人员为某一个特定飞 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直 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2、管辖权 实行并行管辖体制 i 航空器的登记国; ii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iii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 iv 发现罪犯的国家; v 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 辖权 .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一、概念 航空法(空气空间法) 与 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渊源
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四、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包含两部分:国家领土上空间 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和水域上的空 气空间 。 (一)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二)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1、航空犯罪行为 狭义的空中劫持,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 器的劫持行为。 广义的空中劫持,泛指一切劫夺、破坏、 损害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它不 仅包括对“在飞行中”的航空器,还包 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不仅包括针 对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对航空设 备、场所的破坏行为。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二)、航空责任制度 主要以1929年华沙航空公约和对其作修 正的1957年海牙议定书为核心的“华 沙体制”以及其他业务性公约,确立了 关于航空活动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三)、国际航空刑法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已制定了5个国际条约: 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 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 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或“反 劫持公约”);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 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或‘反破坏公约”);1988年补充 1971年 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 书”); 1991年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 公约(“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或“反非注 标塑性炸药公约”)

《国际公法》课件

《国际公法》课件
法律源泉
国际公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公法的基石,每个国家在国 际舞台上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公法禁止其他国家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 务,保护国家的自主权。
领土完整和一体性原则
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一体性是国际公法的根本原则, 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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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实践
通过仲裁机构,国家可以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程序。
3
国际协商实践
国家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共识和解决问题。
国际公法的优缺点
优点
国际公法规范国家行为,维 护和促进国际安全、稳定和 发展。
缺点
国际公法的执行力比较薄弱, 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执行难以 实现。
改进途径
改进国际公法需要增强国际 合作与执法机制,以提高其 有效性。
总结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公法的重要性
国际公法维护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和全球发展。
国际公法的未来趋势
未来国际公法将面临全球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数字化领域法律规制。
国际公法的应对挑战
国际公法需要灵活适应变化,增加合作和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公法倡导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和问题上合作, 以维护全球和平与发展。
国际公法的国际法律关系
类型
国际法律关系包括治权关系、 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
特点
国际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 平等性、互利性和非排他性。
效力
国际法律关系的效力在国际 法中是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公法实践
1
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和解决。

空间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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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制度 边界又称国界,它是指分隔一国领土与他 国领土、与外层空间、与公海或专属经济 区的界限,用以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 区的界限,用以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 现代国际法主张,解决边界争端只能采用 和平的方法。 和平的方法。 和平解决边界争端的方法包括《 和平解决边界争端的方法包括《联合国宪 章》所指的一切和平方法,如谈判、斡旋、 调停、仲裁和司法解决
目前,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 主要有二: 一是无主地先占; 二是时效取得
二、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变更的方式包括: 民族自决、公民投票、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第三节 内水和河流制度
一、内水 内水是国家领水的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 领陆以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全部水 域。 内水包括河流、运河、湖泊以及内海。 二、河流制度 二、河流制度 这里所称河流是指陆地上的自然水流。从 地理情况以及法律的角度讲,它可分为内 河、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空间法
国家领土 第一节 领土和领土主权
一、领土概述 (1)概念: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 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领土的范围和物质特性 (2)组成:领土完整领陆、领水、领空及其 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领陆包括: 领陆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水包括: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群岛水域 内水包括:内陆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 水域(内海湾、内海峡、港口) 领空:由于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 没有解决,领空的最高限度尚无定论。 底土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土下的水床和底土。
三、内海
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它包 括一国的内陆海、内海湾、海港以及其他 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 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有关内海的法律地位均由各国国内法确定。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苏州电大陈晓娟E-mail:ssx0191@Tel:68624210(周三下午)小灵通:67896909第一章导论学习要求:一、了解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以及国际公法的编纂。

二、理解国际公法的定义、特征和效力根据,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掌握国际公法的渊源和辅助资料;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各项基本原则。

学习内容: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一)国际公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国际公法效力根据二、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三、国际公法的主体(一)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二)国际公法主体的类型四、国际公法的渊源(一)国际公法渊源的含义(二)国际公法的各类渊源和辅助资料五、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国际公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历史六、国际公法的编纂(一)国际公法编纂的意义、形式和目的(二)国际公法编纂的历史七、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处理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第二章国家学习要求:一、了解关于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等的承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继承的实践二、理解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规则;国家管辖豁免。

三、掌握国家的要素、类型、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概念、性质、条件、形式和法律效果;国家责任的概念、性质、构成、形式和履行。

学习内容:一、国家的概述(一)国家的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二、国家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及其承认的条件(三)国家承认的方式和法律效果(四)政府和其他事态的承认三、国家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的规则四、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二)国家责任的构成(三)国家责任的形式(四)国家责任的履行第三章国家领土学习要求:一、了解边境制度、中国边界。

二、理解租借、国际地役和共管;边界的概念和边界的确定。

三、掌握领土的概念、地位、取得与变更方式;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空间法的概念

空间法的概念

(2)营救制度:
通知 援助和营救宇航员 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 费用负担
(3)赔偿责任制度 1.绝对责任
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 2.过失责任
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 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的损害
3.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 4.要求赔偿委员会
(4)月球开发制度 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
❖ 1919年签订了《关于航空管理的巴黎 公约》是航空法领域第一项多边国际 公约。
❖ 1944年签署《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是影响最广泛、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条 约。
❖ 预防和惩罚空中劫持等犯罪活动公约。
(二)航空法的特点
❖ 1、国际性:既有国际公法的问题,也有国际 私法的问题。
❖ 2、统一性:国内法应尽可能与国际法一致。 ❖ 3、民用性:只涉及有关民用航空。 ❖ 4、平时性:是平时法,只适用于和平时期。
一 、空间法的概念:
❖ (一)国际空间法的产生 ❖ (二)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规定
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 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 范体系。 ❖可分为两部分:航空法(air law) ( 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二、航空法
(一)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1、概念
❖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各 国从事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
❖特点:
❖是空间技术的直接产物; ❖法律渊源几乎全部是条约。
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条约:
❖1966年《外层空间条约》; ❖1967年《营救协定》; ❖1971年《国际责任公约》; ❖1974年 《登记公约》; ❖1979年《月球协定》。
2、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3.或引渡或起诉

国际法教案课件—空间法

国际法教案课件—空间法
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公约仅适用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经特别协定或其 他方式许可,不得飞越另一国领土上空或在 此领土上降落。民用航空器则可按航空协定 的的规定飞越另一国领土上空或在此领土上 降落
2、航空器应有国籍(aircraft nationality), 在何国登记取得何国的国籍,航空器在一 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其登记 可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 3、国际航空飞行分为航班飞行(scheduled flight)和非航班飞行(non- scheduled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排 他的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领空不得侵犯;(案例) 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 内飞行的规章制度; 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不分国籍 适用所有国家航空器。
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Korean Air Line Incident)
flight)。
非航班飞行权利和义务
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 权利,即过境权(transit right ),缔约国有权命令其降 落。(在尊重国内载运权的前提下,从事非定期国际航班 飞行,上下乘客、货物、邮件)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航班飞行权利和义务
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许可,不得在该国领 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分为领空和领空以外的领域
各国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即领空
(territorial airspace) ,属于各国, 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领空以外,即专属经济区、公海和南 极等地的上空,其法律地位取决于各 区域的法律地位,各国在这部分空间 享有飞行的自由。
三、领空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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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约的保留: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 措辞如何,其目的在排除或改变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 留必须符合条约的规定,且不得违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 条约的冲突:当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矛盾时,就产 生了条约的冲突问题。解决条约冲突的方法有多种,如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 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 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如先后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互有交叉,而在 交叉的当事国之间两个条约均属有效时,则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后约优于先 约的原则。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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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与国家责任
2024/1/26
国家豁免
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司法及行政管辖的权利。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管辖,该国在外国的财 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国家责任
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是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 为引起的。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条约的缔结方式
主要有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等。其中,签署可以采用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待批准的签署等方式;批 准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进行;加入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条约而言,表示同意接受该条约的拘束;接受是针 对某些特定事项或特定条款而言,表示同意该事项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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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保留、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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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体系及其专门机构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

《空间法的概念》课件

《空间法的概念》课件
空间法包括航天活动管理、空间资源利用、国际合作等内容。
空间法的发展历程
1
空间法产生与发展
空间法从航天时代开始产生,随着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发展。
2
空间法发展阶段
空间法经历了国际空间法初步形成、国家空间立法发展和空间国际合作发展三个阶段。
空间法的分类
国际空间法
国际空间法是由各国共同参与的协定和国际组织制定的法律规范。
《空间法的概念》PPT课 件
欢迎来到《空间法的概念》的PPT课件。在这个课件中,我们将探讨什么是 空间法,其分类、发展历程,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
什么是空间法
1 空间法的定义
空间法是研究航天活动的法律体系,涉及宇航员、空间器械等。
2 空间法的对象
空间法的对象包括航天器、人造卫星、空间站等。
3 空间法的内容
5 原则的作用
这些原则为维护外空安全、实现共同繁荣发 展起到重要作用。
空间法的主要内容
空间环境保护
保护外空及其资源, 防止外空污染和空间 碎片危害。
空间通信
规范和管理卫星通信 活动,推源,开展 科学研究和商业应用 活动。
空间探测与利用
探测外空,开展空间 科学研究和资源利用。
空间法的发展前景
国际空间法合作
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空间法面临的新挑战。
国内空间法完善
不断完善国内空间法体系,提高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先进性。
科技发展与空间法的互动
科技的不断进步将对空间法产生新的影响和挑战,需要积极应对。
结语
空间法的意义
空间法为维护外空和平与安全、促进航天科技发展 发挥重要作用。
国内空间法
国内空间法是各个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航空航天法律法规。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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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绪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七章国际组织法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九章国际人权法第十章国家领土法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第十二章空间法第十三章条约法第十四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国际责任法第十六章国际争端解决法第十七章国际刑法第十八章国际人道法•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source s of International law[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相关试题:国际法渊源[国际关系学院2013年研]答:sou rce s of Inte rn ati on al l aw,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根据对国际法渊源作权威说明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和“准条约”“软法”。

2国际习惯[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Intern ation al custom[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年研](2)C u s t o m a r y i n t e r n a ti o n al l a w[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5年研]答: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 gen e ral p racti ce)。

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

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

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

20国际公法学 (11)

20国际公法学 (11)
4.John S. Lewis & Christopher F. Lewis, A Proposed International Legal Regime for the Era of Private Commercial Utilization of Space, 37 George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751 (2005).
第十二章 空间法 Space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空间法有基本的认识, 了解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的含义,并加以运用。 学习重点:空气空间法、外层空间法 学习难点: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法律制度国际航空安保法律制 度中涉及的各类公约,以及公约间的区别。
大纲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空气空间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中国已于1983年加入了《外空条约》,1988年分别加入《营 救协定》、《责任公约》与《登记公约》。 民用空间立法 与军事有关的空间立法 中国空间立法与中国空间技术的发展极不匹配
参考文献
1.董杜骄、顾琳华主编:《航空法教程》,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第92页。
2.李寿平、赵云著:《外层空间法专论》,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 124页。
3.D. Tan,Towards a New Regime for the Protection of Outer Space as the “Province of All Mankind”,25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49 (Winter 2000). Principles Relevant to the Use of Nuclear Sources in Outer Space (《关于 在外层空间使用核能的原则》), UN G. A. Resolution A/Res/47/68 (December 14, 1992); GAOR, 47th Session, Supp.No. 20, UN Doc. A/47/20 (1992).

第十二章 空间法

第十二章 空间法

6. 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7. 对外空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原则
8. 外空物体登记原则
9. 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1. 营救制度 宇航员为人类外空使者 《营救协定》
2. 赔偿责任制度 《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
3. 登记制度 1974《登记公约》, 发射国登记及联
合国登记 4. 月球开发制度
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2010年北京公约;2010北京议定书;2014蒙特利尔议
航空犯罪


空中刑事管辖权

登记国管辖 普遍管辖

引渡或起诉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一、概念(outer space) 二、外空法的基本原则 三、外空法的制度 四、外空法的几个问题 五、我国空间事业与法律
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1944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四、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
华沙条约体系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 约》
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 约》 (蒙特利尔公约)
1952年《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 三者造成损害公约》
五、国际航空安全
东方红三号卫星
2011/12/27
参考书
贺其治:外层空间法,法律出版社, 1992年
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
的一种方式。根据现代国际的有
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被 作为先占的对象?
A.南极地区 B.北极地区 C.国际海底区域 D.月球
A国人甲向A国地方法院、A国政府和联合国递交一份 所有权声明,宣布他是月球的土地所有者。他注册成 立“月球大使馆”公司销售月球土地,并在世界多个 国家建立了分公司。B国人乙与甲签订协议,代理销 售月球北纬20°~24°、西经30°~34°之间的土地, 并向B国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月球大使馆” 分公司,开始销售月球土地。B国人只要向“月球大 使馆”分公司交纳一小笔费用即可取得A国总公司颁 发的《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书》。购买者据此可拥有所 购买月球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以上和地下 3公里以内的矿物产权。B国是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 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的缔约国。

国际公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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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 害;②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 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 国的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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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引渡概念、主体和对象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 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 为。
文化发展的权利。
2.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这主要是要求
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
给予特别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例如,不得消
灭它们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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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权保护措施和监督机制
(一)国内保护措施 人权的保护主要是国家采取措施,国家不仅不能通过国 家权力侵犯人权,还要积极地改进和保证人权的充分实 现,因此就应采取积极立法和补救措施,如依法规定各 项人权,使其成为法定的基本权利,并且对各种侵犯人 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国家对其本身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要 承担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此外还应采取其他措施, 如发展经济、教育、文化、消除各种歧视等。 (二)国际监督机制 人权的保护除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外,国际上还建立了一 些普遍的监督机制。例如:①报告制度,即要求国家向 有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机构报告它的人权状况;②控诉 制度,即人权保护的有关公约规定,国家间可以控诉不 履行公约的行为,以通过国际机构斡旋与和解,或者用 法律方法进行解决。③处理个人有关侵犯人权的控告。
所谓外国人的待遇也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
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
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

司法考试课件:国际公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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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一 、、 、 国国 国 际际 际 法法 法 的的 的 基渊 性 本源 质 原和 和 则编 基
纂础
国际公法
01 02 03 04
一、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01
02
国际法
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 是国家间关系)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社会成 员。(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
国际法 的渊源
02
国际法 的编纂
二、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6
国际法的渊源
7
外交会议
02
国际联盟
联合国
国际法的编纂
8
01 概说
02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03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9
01
概念
02
构成要件
概说
01 互相尊重
领土主权
02 互不侵犯
05
和平共处
03 互不干涉 04 平等互惠
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 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 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03
词源
万民法 万国法 国际法
国际法理论学说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04
国际法、国际道德、国际习惯
05
06
04
Step
4
01一元论
二元论
02
04
各国 的实践
国际法和国内法
内在 联系论
03
5
01Biblioteka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2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05 Sample 善 意 履 行 国 际 义

国际公法学 国际责任法

国际公法学 国际责任法

二、联合国框架下有关国际责任的编纂活动
联合国框架下有关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编纂活动 • 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召开第一次会议之时就把国家责任问 题列为应优先审议的14个“编纂和逐步制定”的主题之一。 • 2011年8月,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二读通过了《国 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 2001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 任》的决议。
1.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2.国际罪行:严重违背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人民自决权 利、保护人类、保护全人类环境的义务
三、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责事由
在国际法中,有些行为虽然符合国际责任的构成要件,但 由于某些特定情势,可导致免除国际责任的结果 同意(consent):有效方式、真实意思表示、实施行为前 作出、与国际强制规范相一致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force majeure and fortuitous event):损害发生唯一原因、外在因素、非故意 对抗措施(countermeasure):针对性、适当性、程序性 危难和危急情况(distress and state of necessity): 不得违反国际强制性规范 与强制性规范相一致
1.责任产生不同 2.赔偿责任不同 3.行动是否能继续进行 4.责任主体不同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国际责任的适用范围 1.国际法未禁止 2.后果可能造成跨国损害 3.活动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实施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的构成要件
行为可归责于责任主体 虽然是国际法未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 一般不包括过错或过失
第二节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概念
(一)界定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是指国际责任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 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特征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不包括国 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损害性后果的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是一致的, 一般不包括个人、法人等私人实体。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因此,也具有强制性。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绪论●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

本国人限用市民法,对在罗马境内的外国人则区别对待,用万民法进行规范调解。

万民法是涉外法律,被看成是国际公法的起源。

国际公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非人之间。

●国际公法VS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标的物、行为人、行为发生地;涉外的,两国以上因素。

用来确定适用哪国法律。

又称“冲突法”,再次形成所谓国与国之间的文明。

适用国内法,如:跨国婚姻。

国际公法:国与国之间的协议,不是冲突法。

国与国之间的行为,不可强制执行,无立法机关,无强制力,自觉执行。

几个国家签订的协议,缔约国之间有约束力。

若违反,国对国的报复,如:越南VS美国。

强制力有伸缩性,不像国内法。

国际法是弱法,是法律的边缘,相当于君子协议,不能当合同。

国际法院在两者都无法断清时,确认由此第三者判断、执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交给其办理才有管辖权。

一方签条约时有保留意见。

国家定居的居民、国籍、人民领陆:取得(征服、先占、时效、添附、转让)、变更、划界、极地国家确定的领土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国际法主体海、无害通过领空:航空、外层空间政府、外交、领事主权(国家不受地方法院管辖):管辖权、引渡、庇护、豁免国际法权、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联合国区域性国家组织国际法客体:主体的相关行为、活动国际法早期国际组织不算国际法主体,是联合国努力下的成果,有国际法院解释国际上某些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过欧盟是被回避讨论的组织●国家四要素:领土、固定的居民、政权(前三者无争议)+主权(?争议)●国际经济法:投资法、税法等其实是各国自己制定规则等,还是各国国内的经济法第一章国际法发展史国际法在不同文明的发展(发源于西方国家,在其他国家则不发达)●中国清朝,明治未开(人民包括官吏对于政权主权认识不明,如日本间谍只要贿赂一点钱即可返回日本),五四运动是文明第一步。

起因,《凡尔赛合约》不平等,德国为战败国,中国为战胜国,将德国占领中国领土转让给日本管理,引起学生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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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的《月球协定》提供了较好的法律制度,不过该协定目前仅有13个 缔约国
三、外层空间的基本法律制度
卫星直播电视广播 制度
• 《关于利用卫星进行电视广播的指导原则宣言》 《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 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卫星遥感地球法律 制度
• 《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为卫星遥感地 球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
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法律制度:《百慕大协定》
四、国际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 1.《海牙公约》:一般性原则规范 2.《蒙特利尔公约》:概括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1.《东京公约》:对“空中劫持”规定了并行管辖制度 2.《海牙公约》:规定航空器登记国、降落地国等管辖权 3.《蒙特利尔公约》:增加了“罪行发生地国管辖权”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述
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了《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世界上 第一部关于航空活动的国际条约,此后逐步形成了现行的空气空间法 (Air Law),亦称航空法。
在联合国框架下,逐步形成了现行的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Law),亦称空间法。 航空法与空间的关系
第十二章 空间法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空间法有基本的认识, 了解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的含义,并加以运用。 学习重点:空气空间法、外层空间法 学习难点: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法律制度、国际航空安保法律 制度中涉及的各类公约,以及公约间的区别。
大纲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空气空间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使用核动 力源的法律制度
• 《联合国关于安全使用核动力源的决议》,旨在促 进对人类和“生物圈”的保护,使其免受核辐射的危 害
外层空间环境保护 法律问题
• 《部分禁止核实验条约》《外空条约》《月球协 定》,确立了外层空间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空 间碎片减缓的基本行为规范
四、中国的外层空间立法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之前:完全自由论、有限自由论、国家主权 论、有限主权论 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之后:完全和排他的主权,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即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
三、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关于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1、《巴黎航空公约》:确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 和排他主权;航空登记制度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航班飞行、非航班飞行 3、《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确定国际定期航班空中自由
外层空间法中的营 救制度
• 1968年的《营救协定》确立了比较完善的空间营救制度,包括营救对象、 营救条件、归还对象、缔约国的义务
外层空间法中责任 制度
• 《外空条约》第6条、第7条及1972年的《责任公约》确立了现行的空间责 任制度,内容包括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求偿途径和免责事由
探索与利用月球的 法律制度
1、相互联系:法律渊源类似,如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相关的国内立 法等;法律属性类似,都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属性,也兼具公法与私法 的属性
2、相互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管辖的客体不同
第二节 空气空间法
一、空气空间法的法律渊源
空气空间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两个层次: 国际条约是空气空间法的主要国际法渊源
THANK YOU!
中国已于1983年加入了《外空条约》,1988年分别加入 《营救协定》、《责任公约》与《登记公约》。 民用空间立法 与军事有关的空间立法 中国空间立法与中国空间技术的发展极不匹配
思考题
1.论述外层空间法与空气空间法的关系。 2.阐述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3.论述现行航空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 4.阐述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渊源及基本原则。
1.规范国家有关航空活动的具有公法性质的国际条约:如《芝加哥公 约》、《巴黎航空公约》等
2.规范航空承运人与货物和乘客间具有私法性质的国际条约:如《华沙 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
3.其他双边与多边条约:如《中美民航运输协定》等 国内立法是空气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国际组织通过的国际文件是空气空间法的重要辅助渊源 司法裁决是空气空间法的辅助渊源 在实践中,还包括国际仲裁机构有关航空运输的国际仲裁裁决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一、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渊源
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内法以及联合 国机构通过的决议、司法判决、外空法的权威著作等。
二、外层空间法的法律地位
1961年联合国大会1721号决议:确立了外层空间不享有主权 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进一步明
确不享有主权的原则,并使之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 1967年《外空条约》
1.外空不得据为己有 2.由各国在平等基础上自由探索和利用 3.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三、外层空间的基本法律制度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
原则
• 《外空宣言》确立了八项原则
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 1974年11月12日,联合国通过《登记公约》,确立了现行的空间物体登记 制度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引渡和起诉 1.《东京公约》:对劫机犯罪的引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2.《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扩大引渡范围;规定了“或引渡或
起诉原则”,允许缔约国在二者间自主选择

五、中国的航空法律制度
中国政府在1946年就批准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4年承认该公约 的效力并当选为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的理事国。1958年加入了航空私法领 域的《华沙公约》,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1980年加入《海牙公约》 和《蒙特利尔公约》,2005年批准了《蒙特利尔公约》。 随着中国航空工业和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中国已经确立了相对比较完善 的国内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现已经形成了包括1996年生效的《民用航空法》 (2015年4月进行了修订)、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8部现 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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