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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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一)放宽社会办医准入范围。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布局的限制。

依法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

各地要公开发布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区域内卫生资源配置情况,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总量的25%。

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二)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要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形成相辅相成、有序发展的局面。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三)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赣府发〔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4〕46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对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构建社会救助体系进程中,我省于2008年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及时、有效的救助。

同时,我省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救助问题的体制机制需进一步完善,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

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落实,扎实推进。

二、明确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其中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费用按月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按月缴纳。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时,我省职业年金缴费比例适时调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9〕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9〕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9〕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1日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积极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海关、林业、粮食、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等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办统一指导、协调本级食品违法举报奖励工作。

第五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管理、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并同步抄告同级食品安全办。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6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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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政府 办公厅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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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江 西省整顿和规 范药 品市场秩序 专项 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 知
赣府厅发[ 0 6 4 2 0 ] 6号
各 市、 ( 人 民政 府 , 县 区) 省政 府各部 门:
20 0 6年 9月 3 O日
4 .严 格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在 执 行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管理规范》 G P 和《 ( S ) 医疗机 构制 剂质蕈 管理规 准 、 临床研究评价和产品说 明 等重点环节的审批 范》 G P 等有关规定 , (P) 整治违法药品广告 ; 提高监 要求 , 理并依 法 处 理 违规 申报 、 规 审批 以及 不 清 违 管部 门依法监管 的能力和水 平 , 有效监测药 品、 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产. 。 医 口 l ( ) 二 规范生产行 为, 严格质量管理, 整顿药品 疗器械不 良反应 ( 事件 ) 确保药 品规范生产 和 卜 ,
管理规范》 G P 等有关规定 , (P ) 完善原辅料 、 包装材 疫苗和医疗器械等产品不 良反应 ( 事件 ) 进行重点
市质量 , 增强人民群众用药安伞感。
二、 工作措 施
生产环 节 。
1 全省 范 围 内 , 已取 得药 品 G .在 对 MP证 书的
( 规范注册 申报 , 一) 严格 审评审批 , 顿药品 药 品生 产企业 进行 一次 全面检 查 。以注射 剂 、 整 牛物 制品 、 血液制品、 特殊药品生产企 为重点 , l 重点检 质 从 1 以药品 申报 资料 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 . 医疗 查 原辅料 购入 、 量 检 验 、 业 人 员资 质 和企 业 质 器械 申报资料和临床研究的真实性为l要 内容 , 量管王 责任 落实情 况等 内容 。对不 按药 品 G P要 宅 组 单 M 发现有不合格产 品, 有委托或受托项 织药品 、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对近年来的注册申报 求组织牛产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赣府厅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27日江西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第三章防范工作第四章宣传工作第五章打击、解救工作第六章安置、救助和康复工作第七章实施、监督和评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反拐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反拐工作总体目标是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细化落实各项行动措施,有效预防、坚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3]3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3]3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3]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2日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定、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动态管理、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分级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3•【字号】赣府厅字〔2022〕77号•【施行日期】202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基层民主自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3日江西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为加快全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党建引领、人民至上、多元共治、统筹推进、因地制宜,不断健全城乡社区服务体系,补齐服务短板,创新服务机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到2025年末,基本建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广覆盖、高质量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服务机制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服务有效衔接的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城乡社区为民、便民、安民服务功能不断强化,服务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专业化、职业化的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更加壮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城乡社区服务格局。

1.健全党建引领机制。

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基层群团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各类组织、机构、人才的领导,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赣府厅字〔2018〕101号•【施行日期】201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1日江西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精神,深入推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一)广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

1.弘扬诚信文化。

制定市民诚信公约,鼓励制定村民诚信守则,将城市居民、农村居民诚实守信情况作为“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评选的重要依据。

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市民学校、文化服务中心等载体,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团省委。

持续实施)2.开展诚信宣传。

结合春节、劳动节、青年节、儿童节、国庆节、网络诚信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质量月、安全生产月、征信宣传周、学雷锋活动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开展诚信宣传。

(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团省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3.丰富宣传渠道。

融合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每年制作发布一批以“诚信”为主题的短视频、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赣府厅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25日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推动新时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江西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及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聚焦人民对美好生活和优美生态的需要,围绕美丽江西建设,以“作示范、勇争先”的昂扬斗志,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不断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江西篇章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持续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86.57%。

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87.87%,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二、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三)严格水土保持空间管控。

结合江西“三区三线”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范围,根据省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分类分区提出差别化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治理措施,将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水土流失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切实减少人为活动影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赣府厅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3月28日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务公开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准确把握政务公开职责定位,统筹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以高质量政务公开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聚焦高质量发展推进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科技兴赣六大行动、旅游强省发展战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

实时发布电子商务“十百千万”行动、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和汽车、智能家居、体育赛事等方面有关政策措施。

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列政策措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依法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围绕保障改善民生深化信息公开。

深入推进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的信息公开。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51号文件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51号文件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51号文件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赣府厅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51号文件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40号2012年6月2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常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1.总体思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引领,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树立技术引领转型、创新驱动赶超的理念,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重点突破、系统推进,建设完善创新体系,着力突破重点领域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步伐,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提供强大动力。

2.目标任务:力争到“十二五”末,以创新型企业为骨干,市级、省级、国家级技术中心梯队配置合理,公共创新平台作用有效发挥,产学研用密切结合,政策和工作体系完整的企业技术创新格局初步形成;全省大型骨干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达到3%以上,全省技术进步对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

二、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3.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领域,巩固提高现有省级技术中心和以企业为主体建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研发水平,培育、组建和认定新的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推动企业研发机构上规模上水平。

提高省财政安排的省级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比重,每年扶持20个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省级技术中心建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1号2007年8月2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满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多层次的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本规定适用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实施建设,并按该意见规定由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购买价格。

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赣府厅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并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14日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

第三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30000。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企通”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企通”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企通”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赣府厅字〔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企通”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赣企通”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14日“赣企通”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高效办成一件事”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打造为企服务的综合业务平台“赣企通”,为全省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综合服务,根据省《政府工作报告》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升级“惠企通”“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平台,整合“赣服通”和各地各部门涉企服务功能,将省政务服务网PC端“惠企通”服务专区升级为“赣企通”服务专区,建设一个独立移动端APP“赣企通”,全方位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不断提升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水平,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内容围绕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重点打造“四个核心板块、N个特色专区”内容。

(一)四个核心板块建设。

1.办事板块。

统一涉企政务服务入口,整合“赣服通”平台涉企政务服务、有关业务部门独立平台的涉企政务服务等,梳理并分阶段上架一批企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至“赣企通”平台,以按主题、按阶段等维度整合各类服务事项。

建设企业“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确保国家和省里部署的12项涉企服务“一件事”上架并运行。

平台按企业注册所在地自动定位当地可办事项,并根据企业行业、特色称号(“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独角兽”等)标签自动推荐服务事项,真正做到以企业视角来寻找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赣府厅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5日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和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2015年,我省实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2014年以来连续三年分三批在7个设区市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围绕破除以药补医、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等关键环节,攻坚克难,创新举措,扎实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7〕22号)有关要求,全面推开我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决策部署,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环节,有利于推进医改攻坚、加快健康江西建设、增进群众健康福祉、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后劲。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系列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措施,改革的原则、目标、路径和重点任务十分明确,关键在于抓好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上来抓,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大胆创新,确保改革取得新进展、再上新台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发〔2015〕7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文件精神,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电子化交易和监管为手段,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

(二)工作任务。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具有涵盖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必要的交易场所,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综合服务的系统。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开透明、资源共享,完善服务、创新监管,切合实际、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推进省属行业交易机构整合、市县乡交易平台整合、电子交易系统整合,推动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林权交易、排污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房建市政、水利、交通、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规范的平台进行交易。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为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

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52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

二、改革的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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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保持企业竞争优势,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一、依法减免缓交有关规费和政府性基金(一)落实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策。

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综[2008]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停止审批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停止审批设立新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减轻成长型、就业型工业困难企业的税费负担。

经认定的工业困难企业,缓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价格调节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不是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价收取,银行部门抵押物贷款评估费减半收取;给予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政策。

(四)缓缴环境资源类收费。

资源开采型和消耗型企业的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环保排污费等环境资源类收费缓征一年,到2010年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期补缴。

发电企业的水资源费和环保费缓征3个月。

上述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二、认真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全省国税部门要公布有关增值税转型的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使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政策和操作规程,用足用好国家政策。

各级经贸委要对企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牵头,省经贸委配合。

三、努力降低企业运输成本(一)大力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

调整公路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将现有集装箱车辆适用的标准由六类调整为三类,降低集装箱车辆公路通行费。

此项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二)大力发展集装箱铁海联运。

对经厦门、盐田等港口进出口的铁路集装箱运价实行下浮,扶持进出口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对经厦门港进口铁矿石等大宗物资实行优惠运价。

此项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南昌铁路局、省经贸委、省发改委配合。

四、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开展净化市场环境助推企业拓展市场专项行动。

搞好国外市场调查,及时了解掌握市场需求,组织参加境外展销会、交易会,广泛开展商品推介、市场开拓活动。

研究制定企业“走出去”发展规划,重点推动我省有比较优势的汽车、家电、农机具、纺织服装等行业生产企业有序进入南美、非洲、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大力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产品、装备、技术和服务出口。

鼓励企业抓住机遇,收购境外公司的经营权,拓展海外分销渠道,建立共同研发、培植产品品牌机制,共同开发利用能源和矿产资源,加快培育我省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

建立境外资源勘探开发风险基金,对我省企业“走出去”从事境外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业务提供专项支持。

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企业提供国际金融形势变化情况及国内外相关政策信息。

此项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机械行办配合。

五、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一)加强政策引导。

制订和完善重点产业、行业和产品技术改造投资发展方向,把高新技术产业确定为技术改造投资的优先领域,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或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投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等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

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配合。

(二)给予资金扶持。

按照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整合财政资金扶持高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已经进入产业化实施阶段、并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高新产业重大项目予以资金扶持,主要采取信贷担保、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三种扶持方式。

每年整合财政资金不少于2亿元,专项用于扶持高新产业重大项目,引导社会投资投向高新产业领域。

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雀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

(三)强化协调服务。

加强对高新产业重大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新建项目及早开工,力争在建项目早日建成投产。

建立项目联审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加快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工商登记、银行贷款等相关手续。

加快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并及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配合。

(四)搞好产业招商。

重点产业招商活动中注重吸引一批高水平企业和实施一批高技术含量的项目,提高高新技术产业招商项目的比重。

把加强与有实力、有技术优势的境外跨国公司合作作为高新产业招商选资的战略重点,吸引跨国公司优势资本及高新技术投资,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此项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国资委配合。

六、加大对“四率”领先企业扶持力度(一)加大财政奖励力度。

将“四率"奖励纳入全省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范围,每年奖励一批“四率”标兵企业和先进企业。

对获“四率"标兵奖和“四率”先进奖的企业,由省政府分别授予“四率标兵企业"和“四率先进企业”称号,进行通报表彰并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和20万元,其中50%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0%用于奖励企业其他有功人员。

各地在制定和安排各类工业发展和奖励资金时,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四率”领先的优势企业。

(二)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和技术创新扶持力度。

加快选择、确定和启动“四率”领先优势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引导银行和社会资金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

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加快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的研发机构建设,大力发展公共技术服务组织及中介,着力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三)加大煤电油运保障力度。

利用重大项目协调会、现场会、联席会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四率”领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企业煤、电、油、运和用地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需求,优先安排计划、优先列入调度、优先办理手续。

(四)鼓励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

节能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和鼓励“四率”领先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重点放在余热发电、电机系统节能、重点耗能行业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上。

鼓励发展能耗低、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

上述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环保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配合。

七、对部分有色金属产品进行收储为稳定铜、钨、稀土等有色金属产品价格,加强资源储备,促进全省有色金属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省内国有有色金属企业生产的阴极铜、钨精矿、APT、钨铁等有色金属进行收储。

(一)收储单位:阴极铜的收储单位为江西铜业集团公司;钨精矿、APT、钨铁的收储单位为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收储数量:阴极铜10万吨,钨精矿5000吨,APT5000—8000吨,钨铁1000—2000吨。

(三)收储价格:阴极铜按照上海金属交易所期货价格收储;钨精矿、APT、钨铁收储价格分别为6.5万元/吨,10.2万元/吨和11.2万元/吨以下。

(四)收储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

若需担保可由省信用担保股份公司提供担保。

此项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配合。

八、积极支持省内企业参与省重点工程建设(一)重点工程建设优先使用省产品。

在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重点工程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要优先使用省产品。

重点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省内重点企业的产品;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具有资质的省内招标公司提供服务;省内电厂在同等条件下.每天接受省属重点煤炭企业电煤不低于9000吨。

省政府对使用本省重点企业产品较多的项目和企业予以鼓励,进行表彰。

(二)支持省属大型建筑企业直接参与重大工程投标。

落实好省建设厅、省重点办《关于江西省建工集团等省属大型国有建筑企业直接参加投标的通知》(赣建招[2008]12号),支持省属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参加省内重大、重点工程及省属单位投资项目。

继续支持省建工集团公司参与高速公路、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工程的投标。

上述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配合。

九、推进省内矿产资源的整合按照《推进铅锌、钨、岩盐资源整合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快推进铅锌、钨、岩盐资源整合。

抓紧制定铁矿石、煤炭资源整合办法。

由省发改委负责联系协调指导钨、岩盐资源整合,省国资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联系协调指导铅锌、铁矿、煤炭资源整合,确保2009年底前完成铅锌、钨、岩盐、铁矿、煤炭资源整合任务。

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十、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融资作用(一)建立全省企业融资担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省金融办召集,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际信托投资集团公司、省中小企业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信用担保股份公司等单位参加,建立全省企业融资担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在省政府领导下,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着重研究加强企业融资担保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向省政府提出建议;探索企业融资担保综合监管的有效措施;解决影响企业融资担保的关键因素和症结问题。

对于急需解决的重大融资担保项目,可通过联席会议直接上报省政府。

(二)分头筛选推荐企业融资担保项目。

企业融资担保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在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分头筛选并向联席会议推荐企业融资担保项目。

省发改委和省经贸委负责全省重大项目和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融资担保的筛选和推荐,省国资委负责省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的筛选和推荐,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工业园区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的筛选和推荐。

(三)加大对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支持力度。

各担保机构尤其是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工业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原则上要占90%以上。

此项工作由省金融办牵头落实。

(四)扩大园区“统借统还”贷款规模。

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省信用担保股份公司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共同担保,争取增加工业园区企业流动资金“统借统还”项目2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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