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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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1)豫洛监减字第0131号罪犯任东东,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经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以(2016)豫0323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04月24日止。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7年06月06日以(2017)豫03刑终第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驳回抗诉,维持该犯原判。于2017年06月30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上机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9年04月15日,共受到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

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优良率为2/2。该犯属末次减刑,改造质量评估等级为: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任东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05 月22 日附:罪犯任东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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