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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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管理和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风景名胜资源和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峨眉山是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国佛教名山。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风景区的范围:东至黄湾镇唐河坝,西至峨眉山市与洪雅县交界处,北至黄湾镇尖峰顶,南至万公山。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风景区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乐山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设立由市长担任召集人的风景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各类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风景区生态保护和文物保护绩效考核制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是乐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权责清单由乐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风景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乐山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旅游、文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风景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风景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相关保护管理工作,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做好风景区保护工作。

鼓励和引导风景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有关风景区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经费保障】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保护管理经费列入预算。

世界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景区门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六条【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风景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自觉保护意识。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监督风景区和世界遗产保护提

供便利。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参与风景区和世界遗产保护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破坏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风景区和世界遗产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保护

第七条【分级分类保护制度】风景区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按照《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其四至界限由景区管委会设置界桩标识,并向社会公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标识。

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属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世界遗产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拆除或者迁出。

二级保护区属严格限制建设范围,禁止破坏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的各项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可以根据风景区规划,建设与保护、游览相关的必要设施。

三级保护区属限制建设范围,应当根据风景区规划进行游览

设施和村庄建设,统筹用地规划,优化产业布局。

风景区内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工矿企业,禁止别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拆除或者迁出。

第八条【基本保护制度】景区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区内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开展调查登记和动态监测,实施分类保护。

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风景区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度,开展科学研究,定期评估保护现状。

第九条【文化与自然遗产】景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下列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文化遗产:以峨眉山圣寿万年寺铜铁佛像、报国寺、万年寺为代表的古建筑群;以贝叶经、普贤愿王金印为代表的佛教文物及其他遗存;以峨眉山普贤金殿碑为代表的书画、碑刻及有关历史文献和专著;以峨眉山佛教音乐、峨眉武术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二)自然遗产:以九老洞、普贤石船为代表的地质地貌遗迹;以峨眉藏酋猴、中华枯叶蛱蝶为代表的珍稀野生动物;以桢楠、峨眉冷杉为代表的古树名木;以峨眉杜鹃、珙桐为代表的珍稀野生植物;以峨眉佛光、峨眉云海、圣灯普照、雷洞烟云、象池夜月为代表的自然景观等。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保护】对景区内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有明确文字记载且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宗教遗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开发,防止人为破坏。宗教活动场所

和宗教建筑及其设施、物品属于文物的,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日常保养、安全管理和维护修缮,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古建筑群保护】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峨眉山古建筑群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对古建筑群开展调查评估、鉴定登记、建立档案等工作。古建筑使用人、所有人应当在文物、宗教事务和景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古建筑的修缮、保养,采取防火、防蛀、防雷、防震、防洪、防风、防盗等保护措施,防止人为和自然破坏。

第十二条【景观保护】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从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区独特的景观资源,保持景观的自然传统视觉,防止峨眉佛光、金顶圣灯、象池夜月、双桥清音等景观的弱化或者灭失。

第十三条【野生动植物保护】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风景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维护风景区生物特有性、原真性、多样性和完整性。不得向风景区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防止生物入侵;已经进入并造成危害的物种应当迁出或者清除。

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建立风景区野生动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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