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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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政府补助作为一项具体会计准则单独列示,填补了政策空白。从会计主体看,仅规范了受助方会计核算,且先期仅限于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从补助主体看,准则主要规范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补助,税务征管部门实务中也照此规范;另外,补助方(政府或政府窗口公司)会计核算缺少政策规范(政府补助国际准则中未涉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复杂性决定了相关会计核算的复杂性。本文探讨对所在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准则为依托,结合最新招商实例,解析受助方会计核算,并将相关准则精神引入补助方会计核算实践,为地方政府设计规范、明晰、易于操作、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核算方法。

一、优惠政策会计核算依据

(一)政府补助分类

我国目前主要政府补助包括出口退税、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还可分为附条件政府补助和无条件政府补助。附条件的政府补助是指政府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发生或不发生时有权收回的政府补助,不能满足条件时,政府有权收回,能否满足条件具有不确定性;无条件的政府补助是指除附条件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会计核算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核算方法:资本法与收益法。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人所有者权益。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收益法分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金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三)《政府补助》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1)范围不同。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我国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与其他单位对企业的投资一样,企业收到时计人实收资本或股本,不属于政府补助。我国加入WTO后,国际社会对政府补助的界定非常敏感,所以本准则规定的范围,比WTO以及国际准则的范围小。(2)分类不同。我国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分类,首先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核算与政府援助的披露》,将政府补助明确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两类;同时还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在准则中体现了有条件补助和无条件补助分类精神。(3)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采用全面收益法,规定凡是政府给的无论是现金补助还是非现金补助,都应算作损益。而我国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核算方法的,应依照其规定核算(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人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计人收益。

二、WQ案例介绍

(一)项目情况

wO集团是国内从事生物医药研究的龙头企业,在生物医药研发领域拥有雄厚资源和领先业绩。wO集团拟在引资地投资购地100亩,通过3-5年,投资10~15亿元,建成集团最主要、同时也是国内一流的生物医药研究中心。项目合作目标包括:(1)每年承接医药研发合同达到5000万美元,完成合同研发任务达到3000万美元(或3亿元人民币),其中出口合同任务达到2000万美元;(2)获得国家新药批准证书达到15个,申报国家新药达到30个;(3)获得国际专利达到5个,申报国家发明10个及其它专利共同达到100项;(4)医药销售额达到10~20亿元人民币;(5)从事医药研究的研发人员达到2000人以上;(6)建成生物医药研发载体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7)聚集各类先进的生物医药公司20家。

(二)政策情况

从政府招商角度评判,wO集团在引资地的意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wQ项目):一是完全符合政府产业规划,属“着力培育,优先引进”产业;二是系先导项目,对产业集聚和项目引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三是系龙头型、旗舰型重大项目,产业辐射和人才集聚能力超强。

为此,经反复测算、慎重研究和多次协商,最终政府承诺优惠政策主要为:一是中央免费政策:协助企业争取各级各类所得税优惠税率和税收减免、出口退税、财政贴息、研发补贴和政策性补贴。二是地方自费政策:(1)土地差价:承诺供地价格20万元,亩。与保护价差额部分全额返还,初步测算约1200万元;(2)供电贴费:承诺双回路供电,由政府窗口公司实施达标后交付项目单位,初步测算约1000万元;(3)代为装修:对5000平方米临时办公楼按照wO要求装修,初步测算约11300万元;(4)租金减免:5000平方米临时研发场所35元/月/平方米,前3年免租,第四、第五年租金减半,初步测算约800万元;(5)代购设备:由引资地政府投资购买wO项目所需研发仪器设备,用于建设公共开放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平台,所有权归属wQ项目单位,初步测算约2000万元;(5)税收返还: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每年奖励80%,第四、第五年每年奖励30%。(假定累计900万元)

以上优惠政策,可量化部分合计约6900万元

(1200+1000+1000+800+2000+900)。

三、受助方会计核算

(一)无条件补助

中央和省层级的税收返还、财政贴息及政策性补贴通常属于无条件补助,应当分不同情况处理。地方自费招商政策中涉及税收返还(如前述wQ项目),也应比照核算。

(1)税收返还。属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的,应当在冲减当期费用后,按照净额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退税款”(或“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取得增值税税收返还或取得权利时,按照总额法进行账务处理。其中获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如实行“免、抵、退”的办法,应按照应收的退税款计入应交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收退税款(或银行存款)9000000

贷:补贴收入9000000

如未实行“免、抵、退”的办法,应按照应收的退税款冲减当期费用。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退税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当期费用。

(2)财政贴息。指政府为了扶持某些领域或行业的企业。当企业从银行贷款时,政府无偿给予(弥补)企业贷款利息的一部分或全部。获得财政贴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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