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新规企业合规的视角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手段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手段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反垄断法律手段也逐渐被引入,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重点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手段,并对其作用和应用进行分析。
一、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在了解反垄断法律手段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垄断行为是指某一市场上,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控制了可供选择的产品、技术或市场资源,而其他竞争者无法进入或取得公平竞争机会。
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变相限制竞争:某些企业通过滥用知识产权的方式,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
例如,通过滥用专利权或版权来阻碍竞争对手研发或销售相同或类似的产品。
2. 垄断供应链:某些企业通过垄断供应链,限制其他企业获取所需资源。
他们可能通过控制原材料供应或其他关键资源的方式,使得其他企业难以生存或发展。
3. 扭曲市场定价:垄断企业通常可以通过控制市场份额和定价权,以不公平的价格销售产品或服务。
这使得其他企业难以与之竞争,也对消费者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反垄断法律手段的基本原则为了应对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负面影响,反垄断法律手段被引入。
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公平竞争原则:反垄断法律的核心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这意味着任何企业都应该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参与市场,不得受到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限制。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消费者免受垄断企业的不公平行为侵害。
通过打击垄断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的选择,享受到优质、合理的产品和服务。
3.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律旨在保持市场竞争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确保各个市场参与者都能按照规则进行竞争,并避免产生垄断力量。
三、常见的反垄断法律手段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常见的反垄断法律手段包括以下几种:1. 知识产权卡垄断:当某家企业通过滥用自身的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时,反垄断法可以介入并进行监管。
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VS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合法的知 识产权,防止他人侵犯;二是保护知 识产权的合理使用,防止权利人滥用 权利;三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竞争 ,防止市场垄断。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作用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权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 争;二是限制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防止权利人阻碍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三是限制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和不 正当竞争。
用著作权行为。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02
反垄断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
,以保障公平竞争和文化发展。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
03
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以保障公
共利益和促进文化交流。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的国际保护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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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保护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的国际 保护应当遵循国际条约的 规定,如世界贸易组织等 有关协议。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因此反垄断法对此进行了规制。同时,知识 产权的保护也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要方面之一,因为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作用
反垄断法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时需要 平衡保护知识产权和限制知识产权的 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创 造的重要保障,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 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因此需要对知 识产权进行限制。
专利权的合理使用
反垄断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不构成侵权 行为。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技术转移。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保护对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时会引发垄断问题,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
这种现象可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分析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是对创新成果的法定保护。
反垄断则是一种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法律手段,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
在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创新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然而,当知识产权过度集中时,可能会引发反垄断问题。
三、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及挑战1. 现状: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一些企业通过大量申请专利、商标等方式,将大量创新成果集中在自己手中,导致市场垄断。
这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2. 挑战:在处理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时,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法力度的不足以及跨国的复杂性等。
首先,当前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程度不尽相同,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困难。
其次,执法机构在处理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件时,往往面临资源有限、调查取证困难等问题。
最后,随着全球化的加速,跨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愈发复杂。
四、解决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反垄断的适用条件。
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2. 加强执法合作:应加强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
3. 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通过鼓励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对单一知识产权的依赖,从而减少反垄断问题的发生。
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再思考
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再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问题。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作为推动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其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在知识产权的行使和保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滥用知识产权、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现象,这就涉及到了反垄断法的干预问题。
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防止其被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程,分析了两者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互动关系。
然后,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揭示了当前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面临的挑战和困境,如权利滥用、标准垄断、技术许可中的不公平行为等。
接着,本文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和执法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建议。
本文展望了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趋势,强调了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执法的重要性,以期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现状自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一直备受关注。
虽然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创新、促进竞争和鼓励创新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但二者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和张力。
这主要源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与反垄断法追求的公平竞争和反对垄断之间的平衡问题。
在我国,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滥用知识产权,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逐渐加强。
一方面,通过明确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反垄断 合规建议
反垄断合规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反垄断合规方面的经验。
咱先说哈,反垄断这事儿真不是闹着玩儿的。
我感觉很多企业开始都不咋重视,觉得自己小,不可能涉及到反垄断的事儿。
我之前接触过一个小公司,做电商相关业务的。
他们觉得自己就一小平台,刚起步,还没多少用户呢,就没管什么反垄断合规。
结果呢?他们搞了个小促销活动,联合几家小供货商,表面看是给消费者优惠,可实际上悄悄固定了一些产品的价格。
这就有点问题了,这就是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啊。
我觉得他们就是没想那么多,以为自己这么小,没人会管。
这就是个教训啊。
那在反垄断合规方面,我觉得首先得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别觉得那些条文枯燥,这可是基础。
我自己开始也是老偷懒,不想去看那些密密麻麻的字,可后来吃了亏就知道了,不行,必须得仔细研读。
比如说《反垄断法》,里面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啥的,都得清楚。
还有些实际操作的点。
在企业跟竞争对手打交道的时候,哪怕是一点点的合作,比如联合推广之类的,都得谨慎。
我记得有次我参与一个项目,两家企业想合作做一个市场活动,本来出发点是好的,想把市场蛋糕做大。
但在合作过程中,涉及到价格优惠的部分差点就踩线了。
这时候就得多问自己,这活动会对市场价格产生什么影响,会不会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这个领域?我感觉就是要始终保持这么个警惕性。
哦对了还有,企业内部一定要有专门的合规审查机制。
很多企业没有,或者就是个摆设。
就好比一家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时候,没有先审查这层操作在反垄断方面的合规性,就盲目去推进,这要是涉及到经营者集中不申报或者违规申报等问题,那就得承担很重的责任。
我觉得对于规模大一点的企业,要定期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
请来专业的律师或者学者来讲课。
我之前工作的一个大企业,就是这么干的。
最开始大家也不上心,觉得跟自己没关系,但是通过一些实际案例,特别是一些行业巨头因为反垄断被罚的案例,慢慢大家就重视起来了。
不过我也知道我的建议不是完美的,毕竟反垄断这个领域在不断发展,而且每个企业情况都不同。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风险如何应对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风险如何应对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交易日益频繁,成为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随着知识产权交易的增多,其中潜藏的反垄断风险也逐渐浮出水面。
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合法经营,更关乎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健康。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风险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是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风险。
简单来说,当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或使用者通过交易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就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比如,在专利许可中,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如限制被许可方的研发活动、限制其产品的销售范围等,这就可能构成垄断行为。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风险呢?一方面,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垄断性。
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往往希望通过控制和利用这种权利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市场竞争的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因素,也为反垄断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企业和相关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时,应当具备强烈的合规意识。
在交易前,要对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评估,明确其价值和潜在的风险。
同时,要对交易对方的背景、市场地位等进行充分调查,以预测交易可能带来的反垄断影响。
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避免设定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比如,在专利许可协议中,不应过度限制被许可方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加强内部管理也是关键一环。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交易的决策流程和审批机制。
对于重大的知识产权交易,应当组织专业团队进行法律和经济方面的评估,确保交易符合反垄断法规。
此外,企业还需要关注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的行为。
如果发现竞争对手可能存在垄断行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向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同时,也要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说,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了解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了解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它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了解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与竞争法的反垄断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这两方面的内容展开讨论,并分析它们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指的是对知识、技术、创意等的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的滥用指的是在使用、实施或者授权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有关方面采取了过度的行为,削弱了市场竞争或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多种多样,比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专利权、滥用商标等。
具体行为包括:垄断定价、排他性协议、拒绝许可和专利泛滥等。
这些行为会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阻碍技术创新和社会进步。
二、竞争法的反垄断规定竞争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企业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竞争。
反垄断规定是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止市场垄断、维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反垄断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企业如果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就不得滥用这种地位,进行不正当的价格操纵、限制交易等行为。
二是禁止横向、纵向协议的排他性协议。
禁止企业通过排除竞争对手或限制分销渠道等方式来阻碍竞争。
三是阻止滥用知识产权。
竞争法明确规定,滥用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垄断行为。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法的关系紧密相连,二者相互依存。
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但过度保护可能导致滥用。
在此背景下,竞争法就发挥着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约束和监管作用。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采取的主要手段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禁止排他性协议等。
通过限制垄断行为,竞争法使得市场保持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提升消费者福利和推动经济发展。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对竞争法的运行产生积极影响。
商业法律中的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
商业法律中的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商业法律在保护市场竞争和促进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则是商业法律中两个重要的分支。
反垄断法旨在遏制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知识产权法则则旨在保护和鼓励创新。
一、反垄断法的背景与目的反垄断法的出现源于对市场垄断的担忧。
市场垄断是指某个企业或联合企业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通过不正当手段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或实施不公平竞争。
市场垄断的存在不仅阻碍了市场的竞争性,还可能导致产品和服务价格过高,降低消费者福利。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经济秩序,并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
通过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和监管机构,限制市场垄断者的行为,确保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增加消费者选择权和产品质量的提升。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反垄断法的实施面临着保护创新和维护市场竞争之间的权衡。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保护机制,受到反垄断法的特殊关注。
在现代经济中,知识产权扮演着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重要角色。
反垄断法通常不会阻碍单个企业持有和运用其知识产权,但对于企业滥用知识产权或滥用市场地位来排除其他竞争者则会介入干预。
例如,滥用专利权、滥用垄断地位来妨碍其他企业的市场进入,都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
三、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的关系知识产权旨在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
通过获得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可以获得对其创新和商品的独有使用权。
这种独占权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市场竞争的优势和回报,从而鼓励了创新活动。
然而,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过度保护可能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妨碍经济的创新和发展。
因此,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是商业法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反垄断法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应用反垄断法并不意味着对知识产权的削弱或废止。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可以相互协调,以促进创新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处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时,反垄断法的关注点往往在于滥用知识产权导致的市场排他性和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如何应对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如何应对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交易作为促进知识传播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反垄断问题也随之产生。
如果不能妥善应对,不仅会损害市场竞争秩序,还可能阻碍创新和经济的发展。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知识产权交易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它赋予了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创新成果的独占权利,以激励创新和创造。
但这种垄断权是有限度的,如果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滥用其权利,排除、限制竞争,就可能触犯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拒绝许可。
权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向他人许可其知识产权,从而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二是过高定价。
在知识产权许可交易中,权利人索取过高的许可费用,使得潜在的被许可方难以承受,从而限制了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三是限制交易。
权利人通过在许可协议中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款,如限制被许可方的研发活动、销售区域等,限制了市场竞争。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在法律层面,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交易中反垄断的具体规则和标准。
这需要对知识产权的特性和交易模式有深入的理解,以制定出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其滥用权利损害竞争的法律条款。
同时,要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水平,使其能够准确判断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垄断行为,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执法措施。
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时,也应当增强自身的反垄断合规意识。
在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文件之前,应当对其中的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不存在可能触犯反垄断法的内容。
例如,避免设置过高的许可费用、不合理的限制条款等。
此外,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反垄断合规制度,对知识产权交易等可能涉及反垄断问题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分析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成为了当今社会中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保护创新者的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反垄断法则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虽然两者的目标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形式。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者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创新者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进行研发,如果他们的创新成果不能得到适当的保护,就会面临被他人抄袭和剽窃的风险。
这将严重打击创新者的积极性,导致创新活动的减少。
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确保创新者获得合理的回报,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推动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
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直接影响着其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
如果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那么创新者将失去创新的动力,外国企业可能会通过侵权行为获取其技术和市场份额,这将严重损害国内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利益。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至关重要。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与目标反垄断法是一种经济法律体系,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市场的竞争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反垄断法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防止市场垄断。
市场垄断是指某个企业或少数几个企业在某个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能够通过控制价格和供给来操纵市场。
这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市场竞争受到扭曲,经济效率降低。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的竞争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其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等。
企业合规经营的反垄断和公平竞争
企业合规经营的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如今,随着全球经济的全面融合和竞争的加剧,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已成为全球性的关注焦点。
企业作为经济的主体之一,在实施经营管理时,必须高度重视反垄断和公平竞争的问题。
因为这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生存。
本文将从反垄断和公平竞争两个方面探讨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实践。
一、反垄断与企业合规经营反垄断是指防止市场中一个或少数企业垄断,以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和消费者的福利。
反垄断政策旨在保证竞争的公正性,使市场经济规律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企业要合规经营,就必须严格遵守反垄断法规定,加强自身的反垄断意识和管理水平。
首先,企业要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系统。
企业需要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把反垄断管理制度纳入到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中,从企业组织管理、外部合作、人员招聘和培训等方面开始,建立全面覆盖的反垄断管理制度体系。
企业管理人员要管理好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防止内部垄断行为的发生。
其次,企业要树立公正竞争的理念。
公正竞争是一种合法竞争,各方面在公平的前提下开展竞争活动。
企业不能以降低市场价格、无偿提供服务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经济利益,并防止同一企业集团内、略微改变名称或变相合并等方式实现垄断。
再次,企业需要树立诚信守法的意识。
合规经营是企业合法行为的核心理念,企业必须要懂得诚信守法的重要性,贯彻执行各项反垄断法规和政策,同时也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丰富多样的选择,努力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共赢。
二、公平竞争与企业合规经营公平竞争是指市场中所有参与者在遵守行业规则、法律法规的同时,以平等竞争的方式开展经济活动,互相促进,互相发展。
公平竞争是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必要措施。
企业要合规经营,就必须要求公平竞争的基本思想,加强自身的公平竞争意识和管理水平。
首先,企业要建立诚信的品牌形象。
对于企业来说,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是要长时间的培养和打造,要像慎入德、德迈斯、宝鸡钢铁、华美眼镜这样走得比较好的企业一样,坚持诚信经营、创新发展和规范管理,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赢得公众信任,进而增加市场竞争力。
浅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浅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两个至关重要的领域,它们对于促进创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及保障消费者权益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明了,而是存在着复杂的交织与互动。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创新成果的一种保护机制。
它赋予了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作品、商标等拥有独家的权利,激励着人们投入时间、精力和资源进行创新活动。
通过专利,发明家可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技术,从而有机会获得经济回报;著作权让作者的作品得到尊重和保护,鼓励了文化和艺术的创作;商标则帮助企业树立品牌形象,区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则是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它关注的是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会损害竞争,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例如,垄断企业可能通过垄断高价、限制产量、排除竞争对手等手段获取超额利润,这显然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福利。
那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一方面,知识产权是合法的垄断权。
当创造者获得知识产权时,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垄断地位,这是对创新的奖励和激励。
但另一方面,如果知识产权被过度滥用,就可能会违反反垄断法。
比如,拥有重要专利的企业可能会通过不合理的专利许可条件、拒绝许可等手段,阻碍其他企业的创新和竞争,从而构成垄断行为。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
当一项技术成为行业标准的必要专利时,专利持有人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FRAND 原则)进行许可。
但有些企业可能会违背这一原则,提出过高的许可费用或者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这就可能引发反垄断调查。
再比如,在一些合并与收购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具有重要知识产权的企业,反垄断执法机构会仔细审查这种合并是否会增强企业的市场力量,从而减少竞争。
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可能凭借其知识产权优势形成垄断,那么反垄断法就可能介入阻止这种合并。
企业反垄断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
企业反垄断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平的同时,也对企业经营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企业若忽视反垄断法律风险,可能面临巨大的罚款、声誉受损以及其他法律后果。
因此,建立符合反垄断法规的合规机制,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律风险的定义、案例分析和合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垄断法律风险的定义与案例分析1. 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 案例分析:谷歌反垄断诉讼案2019年,欧盟对谷歌展开了反垄断调查,并判决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偏袒自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谷歌随后被罚款50亿欧元,并要求其采取措施改进其搜索引擎的行为。
3. 案例分析:微软反垄断案早在2000年,美国司法部门对微软公司进行了反垄断调查,认为其滥用市场地位影响互联网浏览器市场竞争。
最终,微软被判处了数十亿美元的罚款,并要求其改变其对软件绑定销售的做法。
二、企业反垄断合规建议1. 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机制企业应建立明确的反垄断合规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合规政策和流程,并通过内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反垄断法的认识。
同时,应密切关注反垄断法的最新发展和相关政策,及时更新合规机制。
2. 进行反垄断风险评估企业应定期开展反垄断风险评估,对公司业务运作中可能存在的反垄断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排查。
通过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减少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
3. 建立诚信合作关系企业应积极与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建立诚信且合规的合作关系,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利用市场地位或其他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 避免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企业在行使市场优势地位时应谨慎行事,避免滥用市场地位,限制竞争,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并主动关注市场竞争状况,防范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风险。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分析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分析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分析摘要: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为权利人设立有期限的“垄断〞,实现鼓励创新,促进科技开展的目的,而反垄断法那么以反对垄断,保护自由竞争为出发点。
二者一个保护垄断,一个反对垄断,似乎存在巨大的矛盾,有不少人也确实这样认为,但笔者通过分析认为二者实质上是一致的而非矛盾的。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利益平衡;反垄断法自2021年?反垄断法?公布实施以来,“反垄断〞逐渐频繁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从沸沸扬扬的奇虎360与腾讯之争,到近期我国政府对多家国内外企业的巨额反垄断处分,无一不与反垄断相关。
此次处分的金额高达上亿元,被罚企业中不乏国有企业和知名的国际大型跨国公司,涉及汽车、医药、白酒、奶粉等多个行业,种种迹象都说明?反垄断法?已经成为众多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可无视的法律标准。
而在众多反垄断案例中,包含不少因企业知识产权滥用而引起的反垄断禁止的情形,同时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也作出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故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矛盾〞知识产权的垄断性1、知识产权的定义。
虽然对知识产权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但概括来说,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成果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是一种将知识财产化的制度安排,通过授予和保护特定知识产品创造主体的专有权,实现鼓励知识生产,为创新、传播与商业化提供鼓励的目的。
2、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控制不能以“占有〞这种控制有形财产的方式实现,所以知识产权法通过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智力成果等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利,实现法律层面的保护。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知识产权为创新者提供了保护和激励,鼓励他们投入时间、精力和资源进行创造和发明;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总是清晰明了,有时甚至可能存在紧张和冲突。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
例如,专利赋予了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独家生产、使用和销售其发明的权利;商标使企业能够区别其产品或服务,建立品牌声誉和客户忠诚度;著作权则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家表达。
这些权利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所有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竞争对手,从而获得经济回报,以补偿其创新投入。
然而,当知识产权的行使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就可能与反垄断法产生冲突。
例如,某些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组合的企业可能会通过拒绝许可关键技术、不合理地搭售相关产品或服务、设定过高的许可费用等手段,限制竞争,损害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
当市场竞争受到抑制,企业缺乏创新动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可能下降,价格可能上涨,消费者的选择也会受到限制。
因此,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
在处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时,需要在保护创新和促进竞争之间寻求平衡。
一方面,我们不能因为反垄断的考虑而削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否则会打击创新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也不能任由知识产权所有者滥用其权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在具体的案例中,判断知识产权的行使是否违反反垄断法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例如,相关市场的界定、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市场地位、其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是否存在合理的商业理由等。
以专利为例,如果一家企业拥有一项关键专利,却拒绝向其他竞争对手许可,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这种行为就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
但如果该企业能够证明其拒绝许可有合理的技术或商业原因,比如需要保护自身的研发投入、确保产品质量或维护品牌形象等,那么其行为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哎呀,说起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这俩可真是让人又爱又头疼的家伙!就拿我身边的一件小事来说吧。
我有个朋友开了一家小小的创意文具店,店里卖的一些笔记本、便签纸啥的,设计得特别好看,很受学生欢迎。
可没过多久,旁边居然冒出来一家店,卖着几乎一模一样的东西,价格还更低。
这可把我朋友气坏了,他花了好多心思设计的图案,就这么被别人抄袭了,这就是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啊!知识产权这东西,就像是我们每个人的宝贝箱子,里面装着我们的创意、发明、作品等等。
要是没有法律保护,别人就能随便打开这个箱子拿走里面的宝贝,那我们辛辛苦苦想出来的点子、做出来的东西不就白费了嘛!比如说,作家写了一本精彩的小说,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随便谁都能拿去出版赚钱,那作家还怎么靠写作生活,怎么有动力继续创作呢?再来说说反垄断法。
这反垄断法呀,就像是个公平秤,要保证市场这个大舞台上的竞争是公平公正的。
假如有一家超级大公司,靠着自己的强大实力,把所有的小公司都挤兑得没法生存了,那市场不就乱套了嘛!我记得有一次去超市买东西,发现货架上就那么一两个大品牌的饮料,其他小品牌的几乎看不到。
后来一打听,原来是那几个大品牌联手打压小品牌,控制了供货渠道和价格。
这多不公平呀!要是没有反垄断法,这些大企业就会越来越霸道,消费者的选择也会越来越少。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看起来好像没啥关系,但其实它们都是为了维护一个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让他们有动力去创造更多的好东西;反垄断法则防止了大企业的垄断行为,给中小企业创造了发展的机会。
就像在学校里,如果老师只表扬成绩好的那几个同学,而不给其他同学机会,那大家学习的积极性不就被打击了嘛!市场也是一样,要让大家都能公平竞争,才能共同进步。
咱们再回到开头说的我朋友的文具店。
后来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抄袭的那家店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这也让我们看到,法律是我们的有力武器,只要我们懂得运用,就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浅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知识产权为创新者提供了保护,激励了技术进步和文化创造;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这两者看似相互独立,但实际上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赋予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创新成果的独占权,以鼓励创新和投资。
例如,专利给予发明者在一段时间内独家制造、使用和销售其发明的权利;版权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和改编权;商标则区分了不同商家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这些权利,创新者能够从他们的创造中获得经济回报,从而有动力继续投入研发和创作。
然而,当知识产权被过度行使或滥用时,就可能产生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的情况。
比如,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的企业可能会通过拒绝许可、过高定价、搭售等行为来排除或限制竞争。
以拒绝许可为例,如果一项关键专利被持有企业拒绝许可给其他有能力有效利用该技术的企业,就可能阻碍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创新,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活力。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福利。
当市场中存在垄断行为时,比如企业通过合并、垄断协议等方式获得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并利用这种地位实施不合理的价格策略、限制产量或质量等行为,就会损害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通过对这些行为的规制,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的行使可能会被视为垄断行为。
例如,一家拥有核心专利的企业,利用其专利优势对相关产品进行过高定价,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支付不合理的高价。
这种行为虽然基于其知识产权,但却超出了合理保护的范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法的挑战。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并非一概否定知识产权的保护。
相反,它承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重要性,只是在知识产权的行使妨碍了市场竞争时才进行干预。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通过合法的研发和创新获得了一项关键技术的专利,并以合理的价格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这不仅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精神,也不会引发反垄断问题。
反垄断法执法越来越严,企业如何做好反垄断合规
反垄断法执法越来越严,企业如何做好反垄断合规?最近在研究反垄断法,发现这一领域还真不简单。
之前的公司基本上不会涉及到这一法律领域,然而到了新的平台之后,才发现在很多方面都会涉及到反垄断的合规问题,比如说并购,还有日常的经营,都会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
网上找了点资料,发到这里供大家参考。
首先,建立、完善公司内部反垄断合规制度。
•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制定和完善详细的反垄断合规手册;•将全球性的反垄断合规政策本地化;•开展海外业务时,反垄断合规政策需有“国际化视野”,遵守其他相关辖区的要求;•设置专职反垄断合规岗位,定期更新反垄断合规手册和合规政策;•设置内部举报热线,明确反垄断合规咨询窗口,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其次,对商业决策和经营行为中的风险进行防范。
•对并购交易中的反垄断考量,包括是否需要申报、需要在哪些辖区申报、交易时间表、对目标公司的反垄断尽职调查、注意交易合同中的反竞争条款;•高度重视与同业竞争者接触(包括通过行业协会的接触)时的反垄断风险防范;•加强对经销商和合作第三方的管理时,应注意避免RPM、非价格纵向垄断协议以及横纵交织的垄断协议风险;•已经具有较强市场力量,或者市场力量增强时,应注意经营行为(包括知识产权运用)的公平合理性,避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商业竞争中,特别是发生商事纠纷时,注意反垄断武器的运用和应对。
再次,重视合规培训和内部自查。
•公司管理层的反垄断合规意识至关重要,一定要倾听来自高层的声音;•定期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可通过问卷、书面承诺等形式强化培训效果;•开展模拟调查,进行应对调查的演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自查,排查潜在的反垄断合规风险。
最后,违法行为的调查应对。
•一旦发现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争取减轻法律责任;•遭受反垄断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反垄断律师帮助,合理组织抗辩;•善用法律工具,通过申请宽大处理、中止调查等,寻求法律责任的减免;•持续关注反垄断动态,包括最新法规、指南、实务操作、域外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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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新规:企业合规的视角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吴鹏[提要] 作为首部专门就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做出规定的法律文件,工商总局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各种原因,《规定》的适用范围较窄,同时在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方面还有提升空间。
企业不能孤立的理解和适用《规定》,而应秉持体系化思维,全面、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合规。
一、引言4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作为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的专门规定,该《规定》的起草可以追溯至工商总局于2009年开始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下称《指南》)编写工作。
鉴于问题复杂、敏感以及执法经验有限,工商总局决定暂不制定内容全面的执法指南,而是优先就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部规章。
2013年以来,工商总局多次就《规定》草稿征求各界意见,并于2014年6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
1《规定》主要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进行界定;二是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规定“安全港规则”;三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具体滥用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四是对专利联营和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垄断行为做出进一步规定;五是明确工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六是对行政处罚做出规定。
本文将从企业合规的角度,结合最近的几个案例,对《规定》进行初步解读。
二、不可不知的背景首先,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已经成为中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热点问题。
国家发改委2013年以来先后调查、处理了美国IDC公司和高通公司滥用专利权案,广东省高院审理了华为诉IDC公司基于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商务部在批准微软收购诺基亚手机业务和默克收购安智两起经营者集中案件时附加了专利许可方面的限制性条件,工商总局则正在对微软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
在此背景下,《规定》的出台自然受到广泛关注。
其次,在《规定》出台之前,中国法律中并非没有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规定;相反,这样的规定还不少。
在法律层面上,《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换言之,《反垄断法》关于垄1参见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网址:/gzhd/zqyj/201406/t20140610_145803.html。
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均有可能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对外贸易中的“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商务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在行政法规层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
在司法解释层面,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了“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而导致合同无效的6种情形。
作为工商总局的部门规章,《规定》只是在某些领域对于《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细化,而并不排除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适用。
换言之,不能因为《规定》中并未明确提及某种垄断行为,就当然地认为该行为不违反《反垄断法》和/或相关法律。
第三,在反垄断领域,中国实行的是行政执法和法院司法并行的双轨制,在行政执法方面又采取的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分头执法”的架构。
由于《规定》只是工商总局一家制定的规章,其只适用于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一般仅包括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通常只起到参考作用,因此在审理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案件时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规定》。
在行政执法内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可能横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大领域。
《规定》并未涉及商务部负责的经营者集中,例如专利联营(尤其是为此专门设立合资企业)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如何进行审查等。
更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往往是价格行为和非价格行为相互交织,但囿于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的职责分工,《规定》仅就不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做出了规定。
与2014年《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最能说明问题:《规定》第三条增加了一个括号,明确说明“价格垄断行为除外”,第十二条在禁止利用专利联营达成垄断协议删除了禁止交换“价格”这一要求。
以上再次说明,为确保合规,企业不能仅遵守《规定》的要求,还必须关注法院的审判实践以及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在相关领域的规定或执法案例。
总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合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其并非“万能钥匙”。
只有秉持体系化思维,立足中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的整个体系,以及中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独特体制,才能全面、准确把握法律要求,确保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合规。
基于以上,我们对《规定》的主要条款进行解析。
三、对《规定》主要条款的解析(一)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从《规定》的标题和绝大多数条文来看,其似乎适用于滥用各类“知识产权”的行为。
但是,第三、五、十、十二和十三条等条文反复出现“技术”一词,同时第十二、十三条仅限于或主要针对于专利问题。
或可认为,《规定》主要规制的是技术类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而几乎不涉及商标权、地理标识以及软件以外的著作权。
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该定义对于认定相关垄断行为并无直接帮助,主要作用在于:一,一般性的揭示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可能表现为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种形式;二,价格垄断行为不在本《规定》适用范围之内,例如第四、五条中的“垄断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差别待遇”等本来外延很宽的词语在本《规定》中并未涵盖价格行为。
第三条第二款还对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做了规定。
该款要求“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但对于如何考虑并未给出详细解释。
唯一说明的是,“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而相关技术市场是指“由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和可以相互替代的同类技术之间相互竞争所构成的市场”。
我们认为,在判断两项或多项技术之间是否“相互替代”和“相互竞争”时可能需要考虑技术的性质、用途、许可费用等因素。
在高通案中,国家发改委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既有相关技术市场,即高通持有的“各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单独构成的相关产品市场的集合”或者“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市场”;也有含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即CDMA基带芯片市场、WCDMA基带芯片市场和LTE 基带芯片市场。
2(二)垄断协议与“安全港”《规定》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规制重点(第六至十一条,第十二至十三条的部分),对垄断协议则着墨不多,只有两个条文(第四条和第五条),另加上第十二条第二款。
其中,第四条只是援引了《反垄断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的规定,表明这三条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除此之外并无新规定或细化规定。
换言之,《规定》并未行使第十三条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赋予工商总局认定“其他垄断协议”的权力,对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技术开发合作和技术许可中容易出现的其他垄断协议做出类型化的规定。
就此而言,这一条似乎未能实现起草者期望的“进一步落实《反垄断法》有关要求,规范工商机关执法实践,引导经营者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行使行为”3的效果,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仍然不足。
尽管如此,参考前述《司法解释》以及《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协议存在被认定为“其他垄断协议”的风险:(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约定无偿的排他性回授;(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3)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2参见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5〕1号),/fjgld/201503/t20150302_666170.html。
3参见《总局出台新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及限制竞争行为》,工商总局网站2015年4月14日新闻稿。
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7)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第五条是“安全港”规则,即:当市场份额低于特定门槛或者存在若干替代性技术,则原则上不会被认定为“其他垄断协议”。
对于该条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第一,由于第四条或者《规定》的其他条文并未类型化的明确规定“其他垄断协议”,因此第五条的规定某种程度上成为“无本之木”。
如上文所述,排他性回授等7类情形存在被认定为“其他垄断协议”的风险,因此这些情形如果符合“安全港”条件的,则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第二,第五条既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行为不构成垄断协议,也没有规定“推定”不构成垄断协议,而仅仅规定有关行为“可以不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换言之,即使符合“安全港”的条件,仍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工商总局在此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安全港”的实际价值有所折扣。
第三,第五条并未规定相关技术市场上“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
实践中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是技术自身的市场份额,例如,就技术许可而言,在相互竞争的相关技术市场上经营者的技术所占的市场份额;二是含有该技术或相互替代的同类技术的相关产品市场上,含有该技术的产品销售额所占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