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解读

合集下载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解读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解读

之有形或无形, 并非指权利而言, 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 资源 , 即客体 究竟有无外形。。 本文的作者认为 , 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其某 种利益所可 以实施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基本是没有外在 实体之主观拟 制的; 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 的本质区别, 不是所谓的该项权 利的无
形 性 , 是 其 客 体 即知 识 产 品 的非 物 质性 。 外 , 述 的 专 有 性 、 间 而 另 上 时 性和 地 域 性 , 知 识 产 权相 对 于其 他 财 产权 利 尤 其 是 所 有权 而 言 的 , 是 而并 非 都 是 知 识产 权 所 特 有 的 。 二 、 垄 断 法 的 基本 问题 概 述 反 ( ) 垄 断 法 所规 制 的 垄 断 一 反
承认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 是一种私权。 这是 因为知识产权所反映 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与其他组织之 问的财产 关系和人 身关系 , 而这也正是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特征。 对知识产权的 私权性质可从三个层面进 一步解读 : 首先, 它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 它是特 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最后, 它是允许追求合法的个人利益 的权利。0 法和司法活动更是带有极强的政策性 , 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和相 同国家的不同时期 的执行情况就可 能有很大的差异。 第三 , 国家干预 性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 国家为弥补 民商法调整之不足而 自 觉地干预市场 。 以维护 自由、 公平 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制定的。 当然 ,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 国家干 预性 , 并不是对 民商法所确认的经营 自由和契约 自由的否定, 而是 为了更好地确保这种 自由。 正如博登海 默所言:任何 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 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 “ 因此为了 社会福利, 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 限制 , 而这就是 自由社会 的经验。无 限制的经济 自由也会导致垄 断的产生 。 人们 出于种种原因。 通常都乐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发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力,鼓励创新者获得回报;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并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损害。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二者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和互动。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和创造性产出的法律保护。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存在旨在鼓励创新和创造力,为创新者提供一种合理的回报机制。

1. 专利权的作用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独占权利,它鼓励创新者将其技术和发明公开,以促进社会的科技进步。

专利权可以确保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其技术和发明,从而获得商业上的竞争优势和回报。

2. 商标权的作用商标权用于保护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辨别不同厂商的商品或服务,并保证厂商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地位。

商标权的存在鼓励厂商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并建立品牌形象。

3. 著作权的作用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法律保护,鼓励作者创作原创作品并确保其享有权益。

著作权使得作者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取相应的经济回报。

二、反垄断法的定义和作用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并遏制其对市场造成的不公平影响。

反垄断法存在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自由和效率。

1. 阻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是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

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厂商控制着供应,并能够操纵价格和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来阻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垄断行为会导致商品或服务价格过高、质量下降以及选择减少等问题,对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

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好的选择和更好的价格。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互动关系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知识产权旨在保护创新者的智力成果,激励创新和创造,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而反垄断法则致力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这两者看似有着不同的目标和作用,但实际上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知识产权赋予了权利人一定的排他性权利,例如专利给予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的独家使用和商业化权利,商标保护品牌所有者的标识不受未经授权的使用,著作权保护作者的作品不被擅自复制和传播。

这种排他性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创新和投资,因为创新者能够预期从其创新成果中获得回报。

然而,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或者不当行使可能会产生反竞争的效果。

例如,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组合的企业可能会通过拒绝许可关键技术、不合理的专利搭售、过高的许可费用等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从而削弱市场竞争。

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就需要介入,以确保知识产权的行使不会超出合理的范围,不会损害市场竞争的机制。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福利。

当企业凭借其知识产权形成垄断地位,并利用这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如垄断定价、限制产量、排斥竞争对手等,就会违背反垄断法的原则。

例如,某些企业可能会利用其专利技术优势,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市场之外,从而独占市场份额,获取高额利润。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也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缺乏竞争会导致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下降、价格上升。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在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时,需要谨慎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

不能因为对反垄断的考量而过度削弱知识产权的保护,否则可能会抑制创新的积极性;同时,也不能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视而不见,任由其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这就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深入的经济分析和法律判断,权衡各种因素,做出合理的裁决。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与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相关的案例。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作者:党鸿钧宋萍来源:《商场现代化》2011年第07期[摘要]本文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概述,并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关系一、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首先,它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其次,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最后,它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知识产权具有的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使其所保护的无形财产权益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反垄断法所保护的有形财产权益。

反垄断法是国家对市场主体以排斥和限制竞争、控制市场为目的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看似所保护的权益有所冲突,但实际上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经济健康发展。

从表面看,知识产权法意在维持知识产权人的一种垄断地位,使其享受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而后者则意在限制或破除垄断,维护市场有序竞争。

但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本身的“垄断”,并不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是对权利人利益的一种确认和保护,只有当其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时,才能产生经济效益。

而《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是滥用知识产权导致的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复杂,理论上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功能上的一致性和方法上的冲突性。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具有一致性,首先表现在他们对竞争的促进上。

在现代社会中,竞争能促使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与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相比,具有可区别性特征,消费者可以对同一类产品做出多种选择。

提供可区别的产品,也是经营者的竞争策略之一。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取得的法律授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而反垄断法律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而制定的法规。

那么,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呢?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知识产权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出现和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和研发,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它赋予创作者或发明家对其创作成果或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进而进一步推动创新的动力。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滥用专利权、垄断市场等行为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种保护垄断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的环境。

二、反垄断法律的出现与发展反垄断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它限制垄断行为的发生,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地位,打破垄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反垄断法律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和政策。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有着内在的联系。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旨在激励创新,而反垄断法律则旨在防止市场的垄断行为。

这两者的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可能导致滥用,形成垄断。

而反垄断法律则可以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之间也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

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激励创新和研发,但另一方面也可能限制市场的竞争。

因此,在具体实施中需要进行权衡和平衡,以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协调。

四、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协调发展为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协调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限制;2.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3.加强合作与沟通,促进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律的协调;4.加大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其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律的意识。

商业法律中的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

商业法律中的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

商业法律中的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商业法律在保护市场竞争和促进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则是商业法律中两个重要的分支。

反垄断法旨在遏制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知识产权法则则旨在保护和鼓励创新。

一、反垄断法的背景与目的反垄断法的出现源于对市场垄断的担忧。

市场垄断是指某个企业或联合企业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通过不正当手段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或实施不公平竞争。

市场垄断的存在不仅阻碍了市场的竞争性,还可能导致产品和服务价格过高,降低消费者福利。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经济秩序,并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

通过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和监管机构,限制市场垄断者的行为,确保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增加消费者选择权和产品质量的提升。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反垄断法的实施面临着保护创新和维护市场竞争之间的权衡。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保护机制,受到反垄断法的特殊关注。

在现代经济中,知识产权扮演着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重要角色。

反垄断法通常不会阻碍单个企业持有和运用其知识产权,但对于企业滥用知识产权或滥用市场地位来排除其他竞争者则会介入干预。

例如,滥用专利权、滥用垄断地位来妨碍其他企业的市场进入,都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

三、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的关系知识产权旨在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

通过获得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可以获得对其创新和商品的独有使用权。

这种独占权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市场竞争的优势和回报,从而鼓励了创新活动。

然而,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过度保护可能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妨碍经济的创新和发展。

因此,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是商业法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反垄断法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应用反垄断法并不意味着对知识产权的削弱或废止。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可以相互协调,以促进创新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处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时,反垄断法的关注点往往在于滥用知识产权导致的市场排他性和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分析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成为了当今社会中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保护创新者的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反垄断法则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虽然两者的目标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形式。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者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创新者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进行研发,如果他们的创新成果不能得到适当的保护,就会面临被他人抄袭和剽窃的风险。

这将严重打击创新者的积极性,导致创新活动的减少。

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确保创新者获得合理的回报,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推动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

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直接影响着其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

如果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那么创新者将失去创新的动力,外国企业可能会通过侵权行为获取其技术和市场份额,这将严重损害国内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利益。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至关重要。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与目标反垄断法是一种经济法律体系,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市场的竞争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反垄断法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防止市场垄断。

市场垄断是指某个企业或少数几个企业在某个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能够通过控制价格和供给来操纵市场。

这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市场竞争受到扭曲,经济效率降低。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的竞争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其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等。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下,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和反垄断法(Antitrust Law)是一对对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知识产出,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公平竞争和防止市场垄断。

因此,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冲突和协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知识产权主要以版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等形式存在。

版权保护文学、艺术和音像作品,商标保护商家的品牌标识,专利保护发明创造,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机密和机构的内部信息。

这些形式的知识产权为创新、研发和商业活动提供了保护,并促使企业不断创新以保持竞争力。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垄断的可能性。

当一个企业拥有某项技术或创新的独家权利时,它可以通过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来掌控市场份额,这会导致市场的缺乏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缺失。

这与反垄断法的原则背道而驰,该法律旨在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原则反垄断法追求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它通过限制企业的合并和垄断行为,确保市场的开放性和多样性。

反垄断法的原则包括禁止操纵价格、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地位等。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需要构建一个合理的平衡。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激励企业创新和研发的重要手段,它们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以鼓励企业在技术和创新领域的投入,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实施是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它们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得到限制。

一种协调的方法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当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时,反垄断机构可以介入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探究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探究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探究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而反垄断法律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备受关注。

反垄断法律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

然而,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给反垄断法律的执行带来了一些挑战。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兴起的一种产权形式,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与传统的有形资产不同,知识产权具有不可复制性和排他性。

这使得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独占市场,从而获得超额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维护知识产权的同时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二、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律的核心原则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损害。

它通常包括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阻碍市场准入等内容。

然而,知识产权的独特性使得一些传统的反垄断法律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很难得到适当的应用。

三、反垄断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挑战首先,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使得垄断行为常常难以避免。

特别是在某些行业中,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更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地位,这就增加了反垄断法律的实施难度。

如何在维护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有效避免市场垄断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其次,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也给反垄断法律的执行增加了困难。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实施方式多种多样,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

否则,可能会出现误判或者不公正的情况。

最后,反垄断法律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与反垄断法律所倡导的市场竞争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在一些案例中,知识产权所有者可能会滥用其专利权或者垄断地位,从而损害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滥用和损害市场竞争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问题。

四、解决反垄断法律问题的探索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有必要在法律制度和实践中进行一系列的探索。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分析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分析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分析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分析摘要: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为权利人设立有期限的“垄断〞,实现鼓励创新,促进科技开展的目的,而反垄断法那么以反对垄断,保护自由竞争为出发点。

二者一个保护垄断,一个反对垄断,似乎存在巨大的矛盾,有不少人也确实这样认为,但笔者通过分析认为二者实质上是一致的而非矛盾的。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利益平衡;反垄断法自2021年?反垄断法?公布实施以来,“反垄断〞逐渐频繁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从沸沸扬扬的奇虎360与腾讯之争,到近期我国政府对多家国内外企业的巨额反垄断处分,无一不与反垄断相关。

此次处分的金额高达上亿元,被罚企业中不乏国有企业和知名的国际大型跨国公司,涉及汽车、医药、白酒、奶粉等多个行业,种种迹象都说明?反垄断法?已经成为众多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可无视的法律标准。

而在众多反垄断案例中,包含不少因企业知识产权滥用而引起的反垄断禁止的情形,同时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也作出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故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矛盾〞知识产权的垄断性1、知识产权的定义。

虽然对知识产权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但概括来说,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成果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是一种将知识财产化的制度安排,通过授予和保护特定知识产品创造主体的专有权,实现鼓励知识生产,为创新、传播与商业化提供鼓励的目的。

2、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控制不能以“占有〞这种控制有形财产的方式实现,所以知识产权法通过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智力成果等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利,实现法律层面的保护。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既具有功能和目标上的一致性;又存在某些方面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滥用知识产权将排除、限制竞争,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

因此,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有效实施,需要对二者的关系加以研究。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一般界定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并由此延伸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时间性与地域性等特征。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外延不断拓展,目前主要涵盖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以及域名权等。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私权利,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君主授予的一种“特权”。

在18、19世纪,随着西方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对法律调控社会经济关系的需求增多,知识产权便由“特权”保护模式过渡到“法权”保护模式,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也由此产生。

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济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免遭淘汰,往往采取各种非理性的手段而自发走向垄断,传统民法面对强大的垄断势力显得力不从心。

在这种背景下,以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为思想基础,以平衡协调为原则,以社会为本位,融公、私法为一体的反垄断法便应运而生。

竞争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是一个以消除与禁止反竞争行为为外在表现形式的,实质在于运用政府的力量干预经济、规范竞争的历史演变过程。

[1]可见,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体系,以确认和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完成人及工商业标志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为目标。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典型组成部分,以保护合法竞争、禁止垄断、维护市场秩序为宗旨。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为保护知识产权人而设立的合法垄断权;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反对垄断,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但也有其适用除外的情形,其中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便是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情形之一。

由此看来,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复杂的关系,他们既存在某些方面的一致性,又可能存在一定的对立性。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知识产权为创新者提供了保护和激励,鼓励他们投入时间、精力和资源进行创造和发明;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总是清晰明了,有时甚至可能存在紧张和冲突。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

例如,专利赋予了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独家生产、使用和销售其发明的权利;商标使企业能够区别其产品或服务,建立品牌声誉和客户忠诚度;著作权则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家表达。

这些权利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所有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竞争对手,从而获得经济回报,以补偿其创新投入。

然而,当知识产权的行使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就可能与反垄断法产生冲突。

例如,某些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组合的企业可能会通过拒绝许可关键技术、不合理地搭售相关产品或服务、设定过高的许可费用等手段,限制竞争,损害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

当市场竞争受到抑制,企业缺乏创新动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可能下降,价格可能上涨,消费者的选择也会受到限制。

因此,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

在处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时,需要在保护创新和促进竞争之间寻求平衡。

一方面,我们不能因为反垄断的考虑而削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否则会打击创新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也不能任由知识产权所有者滥用其权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在具体的案例中,判断知识产权的行使是否违反反垄断法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例如,相关市场的界定、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市场地位、其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是否存在合理的商业理由等。

以专利为例,如果一家企业拥有一项关键专利,却拒绝向其他竞争对手许可,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这种行为就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

但如果该企业能够证明其拒绝许可有合理的技术或商业原因,比如需要保护自身的研发投入、确保产品质量或维护品牌形象等,那么其行为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知识产权旨在保护创新者的智力成果,激励创新和创造;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垄断行为对经济造成损害。

这两个领域看似相互独立,但实际上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

知识产权赋予了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创新成果的独占权,例如专利给予发明者在一段时间内对其发明的独家制造、使用和销售的权利;版权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商标则区分了不同商家的商品和服务。

这些权利的存在激励了企业和个人投入大量的资源进行研发和创作,推动了技术进步和文化繁荣。

然而,如果知识产权被滥用,也可能会产生反竞争的效果。

例如,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组合的企业可能会通过拒绝许可关键技术、不合理地收取高额许可费或者实施搭售等行为,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从而削弱市场竞争。

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就可能成为一种垄断工具,阻碍创新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

当企业的市场力量过大,通过垄断行为限制了竞争,反垄断法就会介入,采取措施恢复市场的竞争秩序。

例如,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会禁止企业的垄断协议、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审查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的企业合并等。

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交叉领域,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同时,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对竞争造成损害。

这需要在具体的案例中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权衡。

以专利为例,一方面,专利保护使得创新者能够收回研发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从而鼓励更多的创新投入。

但另一方面,如果专利所有者利用其专利阻止竞争对手进行后续创新,或者通过专利池等方式联合起来限制竞争,就可能违反反垄断法。

在技术标准领域,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尤为复杂。

一些技术标准可能包含了大量的专利技术,当这些技术成为行业标准后,专利所有者可能会利用其在标准中的地位获取不合理的利益。

例如,对标准必要专利收取过高的许可费,或者在许可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限制,这可能会对整个行业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专利保护中的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

专利保护中的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

专利保护中的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核心内容,在保护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日益突出。

本文将探讨专利保护中的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对市场竞争和创新的影响。

一、反垄断法对专利保护的作用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在专利保护领域,反垄断法发挥着以下几个重要作用:首先,反垄断法限制了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虽然专利权赋予专利持有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进行独占性使用的权利,但如果滥用专利权导致市场竞争受到损害,则可能引发反垄断法的干预。

比如,某一企业持有多个关键技术专利,通过滥用专利权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从而扰乱市场秩序。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保护原则,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其次,反垄断法限制了专利权的过度集中。

在专利领域,某些技术可能集中在少数企业手中,形成垄断地位,并且通过专利强制许可协议限制其他企业的使用。

反垄断法通过批准或审查技术转让、专利协议等方式,限制了专利权的过度集中,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最后,反垄断法鼓励技术交叉许可和开放性创新合作。

技术交叉许可是指不同企业之间在技术创新领域进行合作,实现技术资源的共享。

反垄断法通过对技术交叉许可和开放性创新合作的支持,促进了技术创新的共同发展,同时也减轻了专利侵权和反垄断法之间的矛盾。

二、专利保护对反垄断法的挑战虽然反垄断法在专利保护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专利保护本身也给反垄断法带来了一些挑战。

首先,专利保护可能导致市场壁垒的形成。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通过大量申请专利或专利组合,使得其他企业难以进入市场。

这种专利垄断可能导致市场壁垒的形成,阻碍了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

反垄断法需要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次,专利保护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探究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探究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探究【摘要】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表面上看来似乎是两类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

反垄断法旨在限制或破除垄断,而知识产权法则是在一定程度维持垄断。

故此,两者还有可能并存吗?答案是肯定的,本文将进一步探究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分析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的冲突与解决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冲突经济利益一、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相同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表面看来两者似乎是相互冲突,实则不然。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追求的是共同的目的,即社会财富的增多。

只不过这两种立法在追求这一目标时采取不同的途径:反垄断法是通过打破垄断鼓励竞争的方式,而知识产权法则通过鼓励创新的方式进行。

反垄断法认为合理公平的市场竞争,能够保证并提高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效率。

与此同时,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利,故消费者也在一定程度期待这种竞争。

换言之,如果出现垄断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期于前述所谓效率低下及消费者期待利益的剥夺,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本应创造的社会财富。

知识产权法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及保护相应权利主体的独占性权利是对智力成果的尊重。

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保护科技进步的前提,鼓励创新的做法不仅会推动科技进步,也能促进社会财富增长。

由上可知,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存在以下相同点:首先是两者的最终目标相同,都追求的是社会财富的增多。

其次两者都有促进竞争的作用,尽管在方式上有所不同,反垄断法追求在智力成果使用上的竞争;而知识产权法则侧重于智力成果创造领域中的竞争。

二、知识产权法在确认垄断与维持竞争中的冲突知识产权法由于其客体的特殊性,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因此,知识产权在本质上要求一种高层次的保护,这使之处于独占的垄断地位。

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就是为了维持在智力成果创造领域中的一种竞争。

既要确认垄断又要维持竞争,在实践中两者是存在冲突的。

限制产品的数量,维持较高的价格。

因为在知识产权保护前提下,只有产权所有人或者专利许可人等相关主体可以享有对产品的制造销售等权利,故产品的数量是有限的。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科技发展的迅猛,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保护创造者的权益,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这两个法律领域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因此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授予创新者专利、版权、商标等权益,鼓励创新和创造。

然而,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创新者获得合理回报,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

另一方面,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垄断和壁垒,限制市场竞争,阻碍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创新。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反垄断法是一种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实践中,反垄断法常常会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

一方面,反垄断法要求企业在行使知识产权时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免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要求企业在进行合作和交易时不得限制竞争,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的关系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

在实践中,需要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又要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遵循合理和公正的原则,避免过度保护和滥用知识产权。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应该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协同作用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和限制,但它们也可以发挥协同作用。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市场竞争提供新的动力。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可以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创新者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

通过合理的协调和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可以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浅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浅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浅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知识产权为创新者提供了保护,激励了技术进步和文化创造;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这两者看似相互独立,但实际上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赋予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创新成果的独占权,以鼓励创新和投资。

例如,专利给予发明者在一段时间内独家制造、使用和销售其发明的权利;版权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和改编权;商标则区分了不同商家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这些权利,创新者能够从他们的创造中获得经济回报,从而有动力继续投入研发和创作。

然而,当知识产权被过度行使或滥用时,就可能产生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的情况。

比如,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的企业可能会通过拒绝许可、过高定价、搭售等行为来排除或限制竞争。

以拒绝许可为例,如果一项关键专利被持有企业拒绝许可给其他有能力有效利用该技术的企业,就可能阻碍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创新,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活力。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福利。

当市场中存在垄断行为时,比如企业通过合并、垄断协议等方式获得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并利用这种地位实施不合理的价格策略、限制产量或质量等行为,就会损害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通过对这些行为的规制,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的行使可能会被视为垄断行为。

例如,一家拥有核心专利的企业,利用其专利优势对相关产品进行过高定价,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支付不合理的高价。

这种行为虽然基于其知识产权,但却超出了合理保护的范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法的挑战。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并非一概否定知识产权的保护。

相反,它承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重要性,只是在知识产权的行使妨碍了市场竞争时才进行干预。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通过合法的研发和创新获得了一项关键技术的专利,并以合理的价格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这不仅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精神,也不会引发反垄断问题。

《知识产权与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摘要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分别在于保护知识产权利益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然而,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如何协调二者关系,是当前需要深入探究的问题。

通过归纳分析相关文献和案例,本文探讨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概括了二者的冲突点和协调方式,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思考,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冲突;协调;案例正文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概述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具有独立权利的智力创造,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创新的激励机制,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反垄断法则是指禁止竞争中的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获得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护小企业免受大企业的压力和威胁。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在理论上是互补的,但在实践中,它们也存在着一些冲突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知识产权导致垄断知识产权在保护独占权力的同时,也可能会形成垄断。

例如,大型药厂通过专利权保护自己的药品,从而占据市场份额,抬高药价,从而导致公众无法购买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如价格垄断、垄断价格等。

但在知识产权保护下,专利持有者可以自主控制其专利的市场价值,任何价格都是合理的。

这就有可能使得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提出的限制成为了一种制约和难点。

(三)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可能被视为反竞争行为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持有者会通过交叉许可来实现技术转移,这种行为原则上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交叉许可的条件受到制约,如影响市场竞争力等,就可能被视为反竞争行为。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方式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加以协调:(一)制定和执行更加灵活的法律规定针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点,可以尝试通过制定和执行更加灵活的法律规定来加以解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② 性、 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来。 但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 认为财产权 ①
之有形或无形, 并非指权利而言, 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 即客体 究竟有无外形。③本文的作者认为, 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其某 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基本是没有外在实体之主观拟 制的; 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 不是所谓的该项权利的无 形性, 而是其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 另外, 上述的专有性、 时间 性和地域性, 是知识产权相对于其他财产权利尤其是所有权而言的, 而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特有的。 二、 反垄断法的基本问题概述 (一)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 纵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 其所规制的 “垄断” 基本可分为垄断状

《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 中也指明: 并非所有与 28 日发布的 知识产权基本目标相偏离的权利行使行为均须适用反垄断法; 这类行 为还须考察其目的和方式以及该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程度, 决定是否适 用反垄断法来进行规制。 总之,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知 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促进竞争、 推动创新、 保护消费者上具有一致性; 第二, 知识产权本身是合法的垄断权, 并不受反垄断法调整; 第三, 当 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超出法律的界限, 严重限制市场竞争时, 反垄断 法就应当介入这种行为, 并在反垄断审查中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 同等对待。
态与垄断行为两个基本方面。 其中, 垄断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 规制对象, 在多数国家甚至还是唯一的规制对象。我国现行 《反垄断 法》 是采取行为主义的, 其在第 1 条立法目的、 2 条适用范围中都明 第 确将垄断界定为 “垄断行为” 还在第 3 条列举了该法所规定的垄断行 , 为的种类。 (二) 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 社会本位性。反垄断法所保护的不是单纯的国家利益, 也 不是单纯的社会个体的利益, 而是与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 公共利益, 并体现为对自由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第二, 经 济政策性。 反垄断法的制定与修改和国家的经济政策紧密相关, 其执 法和司法活动更是带有极强的政策性, 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和相 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执行情况就可能有很大的差异。 第三, 国家干预 性。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国家为弥补民商法调整之不足而自 觉地干预市场, 以维护自由、 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制定的。 当然,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性, 并不是对民商法所确认的经营 自由和契约自由的否定, 而是为了更好地确保这种自由。 正如博登海 默所言: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 “ 因此为了 社会福利, 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 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无 限制的经济自由也会导致垄断的产生。 人们出于种种原因, 通常都乐 意使他们的自由受到某些对社会有益的控制。④ ” 三、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 首先, 二者统一于促进竞争与推动创新的目的上。 知识产权是特 定主体依法对特定的智力成果、 特定商业标识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所 享有的权利, 在本质上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 是特定国家 基于其公共政策, 为鼓励竞争、 推动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 而做出的让步。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 并以此 推动技术创新。 “20 世纪以来, 美国经济之所以充满活力并形成高水 平的创新能力, 主要是由于这个国家长期执行了强有力且合理的反垄 断机制。 ⑤ ” 其次, 二者统一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上。 知识产权法能够为具有
2 0 09 . 7(上)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学术前沿・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解读
曾荣晖
摘 要 知识产权本身是合法的垄断权, 尽管存在一定的消极后果, 但那是国家为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以推动创新的必要代 价。 反垄断法是现代国家为弥补民商法调整之不足而自觉地干预市场, 以维护自由、 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制定的。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促进竞争、 推动创新和保护消费者上具有一致性, 但二者也存在冲突的可能性和协调的必要性: 当知 识产权的行使行为超出法律的界限, 排除、 限制竞争时, 反垄断法就应当介入这种行为, 并在反垄断审查中将知识产权与其 他财产权同等对待。 关键词 专有性 垄断行为 权利滥用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7-341-02
⑧ 为。 对此,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 2007 年 9 月
独创性的作品、 具有显著的商业标志以及具有新颖性、 实用性、 创造性 的产品或方法确立合法有效的产权,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了 因违法抄袭者侵蚀创新投资者的劳动成果从而削弱后者进行创新投 资的积极性, 而最终保护了消费者的福利。尤其是商标法, 其立法目 的首先就是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够根据商标的识别功能选择商品或服 务, 从而保护消费者免受商业欺诈。 而反垄断本身就是为了预防和制 止垄断行为,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它在增进消费者福利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上与知 识产权法是一致的。 四、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一)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潜在冲突 知识产权是合法的垄断权, 它是国家为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以推动 创新促进社会发展所应付出的代价。因而知识产权本身并不会触犯 反垄断法。 但是, 如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不适 当地扩张了权利的界限, 并达到了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的程度, 就会 触犯反垄断法, 从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在美国和欧盟的微软垄断 案中, 执法机构和有关法院均认为微软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应受保护 是没有问题的, 但当其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超出法律的界限, 严重限制 市场竞争, 就会为反垄断法所不容。 (二)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从上述分析可知,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潜在冲突在实质上反映 了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的冲突。尽管市 场经济要求贯彻民事权利的充分保护的原则, 但在社会个体行使其民 事权利并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发生现实冲突时, 就要求这种个体的民 事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其实质问 题就是反垄断法应当区分知识产权的拥有和知识产权的行使, 以及知 识产权的正当行使与不正当行使, 既要承认和尊重知识产权法所赋予 的合法垄断权, 又要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 防止其 滥用。 正如埃尔曼所言:今天, “ 大多数法律制度都在试图对不受约束 的个人主义表现加以控制, 控制的方式是通过法院判决或立法发展出 一种广泛而略失雅致地被称作权利滥用的概念。这种概念认为一项 权利, 即使是被合法地取得, 也不能够用来满足与其原始目的相悖的 目的。 ”
注释: ①吴汉东. 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 2008 年版. 3 页. ②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 第 1993 年版. 45 页. ③曾世雄. 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三民书局. 第 1983 年版. 151 页. ④[美]博登海默. 邓正来译.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281 页. 第 ⑤陈晓波. 美国反垄断法及其政策述评. 江苏社会科学. (5) 第 21 页. . 1996 ⑥[美]埃尔曼. 贺卫方译. 比较法律文化. 三联书店. 第 1990 年版. 76 页. ⑦张伟君. 滥用知识产权在中国 《反垄断法》 中的含义.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2008 (3) 第 18 页. . ⑧王先林.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法律出版社. 第 2008 年版. 356 页.
然而, 问题的关键是: 反垄断法应当遵循何种原则并在何种程度 上进行规制。 由于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有着共同的目标, 且二者之间 的冲突也并非必然, 因而在处理二者于特定情形下的冲突时应当在维 护竞争和推动创新之间寻求平衡。 正如美国的 《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 产权: 促进创新和竞争》 报告中所指出的:如果谴责了涉及知识产权 “ 的有效率的行为, 则可能破坏对创新的激励, 并使得带动美国经济发 展的主要部分的发动机减速。 然而, 如果未能对设计知识产权以及其 他形式财产权利的非法合谋或排他性行为提出挑战, 也会给消费者带 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
中图分类号: D923.4
经历了 13 年的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终于出台了, 并 已于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的第 55 条规定: “经营者依 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不适用 本法; 但是,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 排除、 限制竞争的行为, 适用本法。 ” 该规定确立了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原则。 而由于迄今为止,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于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 关系仍有着不同的看法, 因此有进一步澄清二者关系的必要。 一、 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概述 (一)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 在学界已经没有太大的争议, 基本都 承认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 是一种私权。 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所反映 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而这也正是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特征。 对知识产权的 私权性质可从三个层面进一步解读: 首先, 它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 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最后, 它是允许追求合法的个人利益的权利。 (二)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有学者认为, 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 利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本身的无形性, 而其他法律特征如专有性、 时间
作者简介: 曾荣晖,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
・学术前沿・
2 0 0 9 .7(上)
我国 《反垄断法》 55 条确立了该法适用于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 第 基本原则, 但是这种非常笼统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对其进行正确理 解和合理适用的问题。 首先是要正确认识滥用知识产权与排除、 限制 竞争的关系。 对此需要明确的是, 滥用知识产权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 念, 虽然它涉及反垄断法的问题, 但它又不限于也不首先是反垄断法 方面的问题。在正当行使知识产权与触犯反垄断法之间还有很多行 为, 它们可能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但却还不足以触犯反垄断法的规 定。其次是要正确看待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这直接涉及对相关行为 是从宽抑或是从严适用反垄断法的问题。对此, 《知识产权许可 美国 的反托拉斯指南》 有两个原则可供借鉴: 第一, 在确认是否触犯反托拉 斯法时, 反托拉斯部门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同样对待; 第二, 反托拉 斯部门并不假定知识产权产生反托拉斯意义上的市场力量。而从总 体上看, 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在将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行使行为 时, 仍然是将其纳入反垄断法通常的框架下进行的。 既不因为知识产 权固有的独占性而对其行使行为加以特别的约束, 也不因为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而对其不正当行使行为网开一面。这同样是我国在理解和 适用 《反垄断法》 55 条时所应持有的基本立场。 第 五、 结论 有的学者认为, 所谓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就是行使知识产权而排 除、 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滥用知识产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结果, 而 不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⑦有的学者认为, 当知识产权的行使违反 反垄断法时, 必然存在知识产权的滥用, 但是, 反过来并不一定成立。 在合法地利用知识产权和违反反垄断之间还有许多的行为, 它们虽然 不足以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但却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