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解读
之有形或无形, 并非指权利而言, 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 资源 , 即客体 究竟有无外形。。 本文的作者认为 , 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其某 种利益所可 以实施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基本是没有外在 实体之主观拟 制的; 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 的本质区别, 不是所谓的该项权 利的无
形 性 , 是 其 客 体 即知 识 产 品 的非 物 质性 。 外 , 述 的 专 有 性 、 间 而 另 上 时 性和 地 域 性 , 知 识 产 权相 对 于其 他 财 产权 利 尤 其 是 所 有权 而 言 的 , 是 而并 非 都 是 知 识产 权 所 特 有 的 。 二 、 垄 断 法 的 基本 问题 概 述 反 ( ) 垄 断 法 所规 制 的 垄 断 一 反
承认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 是一种私权。 这是 因为知识产权所反映 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与其他组织之 问的财产 关系和人 身关系 , 而这也正是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特征。 对知识产权的 私权性质可从三个层面进 一步解读 : 首先, 它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 它是特 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最后, 它是允许追求合法的个人利益 的权利。0 法和司法活动更是带有极强的政策性 , 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和相 同国家的不同时期 的执行情况就可 能有很大的差异。 第三 , 国家干预 性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 国家为弥补 民商法调整之不足而 自 觉地干预市场 。 以维护 自由、 公平 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制定的。 当然 ,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 国家干 预性 , 并不是对 民商法所确认的经营 自由和契约 自由的否定, 而是 为了更好地确保这种 自由。 正如博登海 默所言:任何 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 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 “ 因此为了 社会福利, 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 限制 , 而这就是 自由社会 的经验。无 限制的经济 自由也会导致垄 断的产生 。 人们 出于种种原因。 通常都乐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发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力,鼓励创新者获得回报;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并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损害。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二者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和互动。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和创造性产出的法律保护。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存在旨在鼓励创新和创造力,为创新者提供一种合理的回报机制。
1. 专利权的作用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独占权利,它鼓励创新者将其技术和发明公开,以促进社会的科技进步。
专利权可以确保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其技术和发明,从而获得商业上的竞争优势和回报。
2. 商标权的作用商标权用于保护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辨别不同厂商的商品或服务,并保证厂商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地位。
商标权的存在鼓励厂商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并建立品牌形象。
3. 著作权的作用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法律保护,鼓励作者创作原创作品并确保其享有权益。
著作权使得作者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取相应的经济回报。
二、反垄断法的定义和作用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并遏制其对市场造成的不公平影响。
反垄断法存在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自由和效率。
1. 阻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是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
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厂商控制着供应,并能够操纵价格和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来阻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垄断行为会导致商品或服务价格过高、质量下降以及选择减少等问题,对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
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好的选择和更好的价格。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互动关系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1、拒绝许可行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企业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获得高额利润而进行的不正当的定价行为即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VS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合法的知 识产权,防止他人侵犯;二是保护知 识产权的合理使用,防止权利人滥用 权利;三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竞争 ,防止市场垄断。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作用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权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 争;二是限制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防止权利人阻碍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三是限制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和不 正当竞争。
用著作权行为。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02
反垄断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
,以保障公平竞争和文化发展。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
03
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以保障公
共利益和促进文化交流。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的国际保护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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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保护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的国际 保护应当遵循国际条约的 规定,如世界贸易组织等 有关协议。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因此反垄断法对此进行了规制。同时,知识 产权的保护也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要方面之一,因为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作用
反垄断法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时需要 平衡保护知识产权和限制知识产权的 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创 造的重要保障,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 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因此需要对知 识产权进行限制。
专利权的合理使用
反垄断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不构成侵权 行为。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技术转移。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性质的矛盾和统一
Hale Waihona Puke 常常集体失声 。网络则给予 了公众充 分 自由的机会和领域 ,公 注。在传播 的公共领域 中 ,公众不再仅仅是信息的接受者 ,而 众在该领域内可以 自由地对事件 进行 质疑 、批评和肯定 。网络 是成 为了积极参与公共 事务 并对其产生影响的参 与者 。他们的 建构了一个真实存在的公共领域 。 声音不再是无足轻重 ,而是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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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产权 与 反 垄 断 法 的统 一 性 一
中 图分 类 号 :D 5 3 F 2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7 — 15 (09 1— 0 2 C 6 4 14 2 0 ) 5 0 7 一 2
一
现实生活中 ,知识产权这种 独 占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 经济 发展从 而在 总体上增 加消费者福利 ,还是通过对市场上的 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者支配地位 ,限制 了该市场的竞 争 , 假冒产品等侵犯知识产 权的制止或制裁使消费者免遭交易中的 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 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 损害 ,都 可达 到保 护消费者的 目的。同样 ,各国反垄断法通常
1 .促进市场竞争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是对知识产权所 有人 可预期 的合理垄断利 润的保护。对反垄断法律而言 ,维护
平等竞争秩序是其存在 的根 源和 内在精神 ,促进有效竞争和经 知识 产权是一种无形 的智力成果 ,法 律通过授予发明人对 济发展是 其 目标和 归宿 。尽 管主要作为私法 的 《 知识产权法》 其发明专利在 一定 时间、一定地 域内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回报 和主要作为公法 的 《 反垄断法》 对竞争的关注与调整 的角度和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随着知识产权的不断扩大和深化,滥用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阻碍创新和经济发展。
制定反垄断法规来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的滥用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排他性协议:知识产权持有者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对市场的垄断控制。
2. 不合理定价:知识产权持有者通过定价手段,将产品价格提高到不合理水平,获取超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
3. 侵权诉讼:知识产权持有者滥用知识产权,对竞争对手提起恶意诉讼,以阻止竞争对手的合法经营。
4. 无效专利:知识产权持有者申请无效专利,通过专利诉讼手段排斥竞争对手,实现垄断市场。
5. 技术标准滥用:知识产权持有者滥用技术标准,通过垄断技术标准,排斥竞争对手,损害市场竞争。
以上这些行为都可能损害市场竞争,导致市场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性针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制定反垄断法规来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具有以下几个必要性:1. 维护市场竞争:知识产权滥用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制约了创新和技术进步。
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规,可以有效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2. 保护消费者利益:知识产权滥用可能导致产品价格过高,消费者利益受损。
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 反垄断法规制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协调:反垄断法规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应该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使二者相协调。
2. 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相结合: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既要考虑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要考虑产业发展的需要,综合运用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使得反垄断法规制更加科学和合理。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关系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关系【摘要】:拟在指出,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联系在一起的关节点,在于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限制了相关节场的竞争,而非”知识产权滥用”抑或”知识产权垄断”。
【关键词】: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垄断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具有某种紧张、冲突的内在关系。
这种主张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由国家赋予的合法垄断权,这种垄断性权利会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与反垄断法促进”竞争”的目标相悖,因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天然的存在矛盾。
当打破各种垄断、制定反垄断法的呼声渐高之时,人们自然想到了应该如何反对知识产权这种”垄断”。
由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有人甚至将反知识产权”垄断”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保卫民族产业的高度,强烈要求反垄断法禁止滥用知识产权这种”垄断行为”。
这些主张虽然其情可鉴,但更应冷静地探寻其法律原理,使其符合法律体系与专业性的要求。
反垄断法的这一原理实际上划清了法律上所禁止的”垄断”与日常用语中的”垄断”的界限,前者专指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后者则指一种独占的格局或状态,与反垄断法并无直接联系。
具体到”知识产权垄断”而言,实际上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或者商业标记使用者对成果或标记拥有排他性权利或专有权,而这种专有权和其他的财产权(譬如所有权)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如果一定要将知识产权称为”垄断权”,那么所有权人对特定的所有物具有排他使用的权利也同样可以称为”垄断权”。
尽管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在获得的程序和要件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譬如通过买卖(如购买图书)或登记(如房产登记)能取得所有权,而知识产权则通常需要通过申请及批准等程序才能获取,但是,这一区别仅仅说明了各自取得法律承认所需要的要求和条件不同,权利性质却并无二致,都是对特定对象的独占和支配。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垄断”中的”垄断”与反垄断法要反的”垄断”,尽管文字相同,内涵却大相径庭。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一定是与整体的市场竞争相联系的,而在市场竞争中,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并不一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或者一定能够在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而且其即便拥有垄断地位,但只要没有实施垄断行为,则不会对相关市场的竞争构成实质性损害,当然不受垄断法的规制。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取得的法律授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而反垄断法律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而制定的法规。
那么,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呢?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知识产权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出现和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和研发,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它赋予创作者或发明家对其创作成果或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进而进一步推动创新的动力。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滥用专利权、垄断市场等行为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种保护垄断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的环境。
二、反垄断法律的出现与发展反垄断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它限制垄断行为的发生,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地位,打破垄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反垄断法律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和政策。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有着内在的联系。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旨在激励创新,而反垄断法律则旨在防止市场的垄断行为。
这两者的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可能导致滥用,形成垄断。
而反垄断法律则可以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之间也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
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激励创新和研发,但另一方面也可能限制市场的竞争。
因此,在具体实施中需要进行权衡和平衡,以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协调。
四、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协调发展为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协调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限制;2.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3.加强合作与沟通,促进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律的协调;4.加大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其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律的意识。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靳加强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局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激励和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国际和国内的高度重视。
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该确保它的行使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而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面,反垄断法的作用尤为重要。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五十五条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做了如下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这一亮点使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仅仅有这一条的规定又显得过于简单。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如何解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何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和创新法律制度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这些都是我们在实施《反垄断法》之际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1.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通过对智力成果的保护,提高权利人进行创新的积极性,有利于鼓励社会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最终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排除危害公平竞争的因素,保护合法的竞争,为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权利本位也是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和谐。
从宏观角度和长远利益上审视,二者都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2.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反垄断法以反垄断为目的,它对违法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使被破坏的市场竞争秩序恢复到正常状态。
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私权利,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是由法律赋予的合法的垄断权利。
在知识经济的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使用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权利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会实施许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导致对公平竞争机制的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下,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和反垄断法(Antitrust Law)是一对对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知识产出,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公平竞争和防止市场垄断。
因此,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冲突和协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知识产权主要以版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等形式存在。
版权保护文学、艺术和音像作品,商标保护商家的品牌标识,专利保护发明创造,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机密和机构的内部信息。
这些形式的知识产权为创新、研发和商业活动提供了保护,并促使企业不断创新以保持竞争力。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垄断的可能性。
当一个企业拥有某项技术或创新的独家权利时,它可以通过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来掌控市场份额,这会导致市场的缺乏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缺失。
这与反垄断法的原则背道而驰,该法律旨在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原则反垄断法追求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它通过限制企业的合并和垄断行为,确保市场的开放性和多样性。
反垄断法的原则包括禁止操纵价格、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地位等。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需要构建一个合理的平衡。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激励企业创新和研发的重要手段,它们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以鼓励企业在技术和创新领域的投入,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实施是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它们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得到限制。
一种协调的方法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当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时,反垄断机构可以介入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论网络经济中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耦合
论网络经济中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耦合内容摘要:以技术创新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具有殊异于传统经济的运作模式,导致其垄断市场的形成机理也有所不同,因而传统经济中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未来应在动态效率理论的指导下,寻找契合网络经济特点之新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同时在目标和制度设计上发挥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在网络经济中的耦合作用,实现网络经济中竞争与垄断、效率与创新的均衡。
关键词:网络经济技术创新反垄断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经济中反垄断立法规制与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经济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并以其独特的运作模式整合传统经济业务,使之发生革命性变化和飞跃性发展。
作为和传统经济相伴相生的一种经济样态,具有显著殊异于传统经济的一些特征:首先,网络经济中信息产品及其相关网络建构的边际成本极低,且能够通过生产能力的提高或网络建构的扩大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其次,网络经济具有显著的直接和间接网络效应,使得网络经济运行中存在着信息扩张的梅特卡夫法则(matcalfe`s law),亦即产品在不进行成本投入的前提下,能够伴随着每一销售单位的增加,而提升对于其他使用者的价值。
而这将会不断增加使用者的选择偏好,达到强化“锁定效应”的目的;最后,基于网络经济技术创新的优势,使得行业产品和服务周期大大缩短。
快速的技术更新,加剧了网路经济竞争的激烈程度,并以此形成企业行为的有效约束,使得在网络经济时代,垄断和竞争获得了同向强化的可能(王庆功,2009)。
所以,在网络经济中,企业的技术创新强化了其优势地位的维持,并成为其保持垄断地位的先期条件,市场的良性驱动最终推动了技术的进步(谢地等,2009)。
(一)网络经济中反垄断立法的新趋向在网络经济中,竞争主要集中在技术领域,竞争的核心便是技术创新,但是,科技研发需要巨大的先期沉没成本作为支撑,而这往往使小型的市场主体难以承担,这样垄断作为规模化研发的必要条件,在理论上便获得了合理性的根基,使之不再是以竞争的对立面而存在,反而成为可以与竞争并存的市场力量共同型构经济动态效率和技术创新的动力(谢地等,2009);此外,为了获得垄断而激发的技术创新不断升级,将“赢者通吃”的游戏缩短成阶段性的垄断,因而导致强势市场主体的垄断并不必然意味着长期主导优势,使得网络经济的垄断呈现出更迭式推进的发展态势。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知识产权为创新者提供了保护和激励,鼓励他们投入时间、精力和资源进行创造和发明;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总是清晰明了,有时甚至可能存在紧张和冲突。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
例如,专利赋予了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独家生产、使用和销售其发明的权利;商标使企业能够区别其产品或服务,建立品牌声誉和客户忠诚度;著作权则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家表达。
这些权利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所有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竞争对手,从而获得经济回报,以补偿其创新投入。
然而,当知识产权的行使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就可能与反垄断法产生冲突。
例如,某些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组合的企业可能会通过拒绝许可关键技术、不合理地搭售相关产品或服务、设定过高的许可费用等手段,限制竞争,损害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
当市场竞争受到抑制,企业缺乏创新动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可能下降,价格可能上涨,消费者的选择也会受到限制。
因此,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
在处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时,需要在保护创新和促进竞争之间寻求平衡。
一方面,我们不能因为反垄断的考虑而削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否则会打击创新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也不能任由知识产权所有者滥用其权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在具体的案例中,判断知识产权的行使是否违反反垄断法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例如,相关市场的界定、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市场地位、其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是否存在合理的商业理由等。
以专利为例,如果一家企业拥有一项关键专利,却拒绝向其他竞争对手许可,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这种行为就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
但如果该企业能够证明其拒绝许可有合理的技术或商业原因,比如需要保护自身的研发投入、确保产品质量或维护品牌形象等,那么其行为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探讨
2009年2月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Feb.,2009第22卷第1期 Jo urnal of Shi yan Technical Inst it ut e Vol.22No.1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探讨张殿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00)[摘 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成为主要的经济要素,如何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浪潮中把握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与原则界限,以便促进良性竞争,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
本文结合已经实施的《反垄断法》条文,分别探讨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与冲突。
最后,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解决二者冲突的办法,建议出台《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
[关键词]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冲突与协调[中图分类号] D F4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4738(2009)0120030203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出台以前,已有许多人在关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垄断”是否排除在《反垄断法》的范围之外,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给出了一个比较笼统的答案。
本文拟结合新的法律条文,再次探析这一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一种,其中一个典型的特点就是独占性或者说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垄断权。
这一“垄断权”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做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
由于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的创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现代高新技术的开发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么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进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反垄断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4•【文号】国反垄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19年1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
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或者从事相关行为时,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适用《反垄断法》提供指引,提高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下称《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分析原则分析经营者是否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采用与其他财产性权利相同的规制标准,遵循《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二)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三)不因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推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四)根据个案情况考虑相关行为对效率和创新的积极影响。
第三条分析思路分析经营者是否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通常遵循以下思路:(一)分析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是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可能是与行使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科技发展的迅猛,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保护创造者的权益,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这两个法律领域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因此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授予创新者专利、版权、商标等权益,鼓励创新和创造。
然而,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创新者获得合理回报,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
另一方面,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垄断和壁垒,限制市场竞争,阻碍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创新。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反垄断法是一种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实践中,反垄断法常常会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
一方面,反垄断法要求企业在行使知识产权时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免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要求企业在进行合作和交易时不得限制竞争,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的关系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
在实践中,需要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又要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遵循合理和公正的原则,避免过度保护和滥用知识产权。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应该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协同作用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和限制,但它们也可以发挥协同作用。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市场竞争提供新的动力。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可以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创新者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
通过合理的协调和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可以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浅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浅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知识产权为创新者提供了保护,激励了技术进步和文化创造;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这两者看似相互独立,但实际上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赋予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创新成果的独占权,以鼓励创新和投资。
例如,专利给予发明者在一段时间内独家制造、使用和销售其发明的权利;版权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和改编权;商标则区分了不同商家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这些权利,创新者能够从他们的创造中获得经济回报,从而有动力继续投入研发和创作。
然而,当知识产权被过度行使或滥用时,就可能产生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的情况。
比如,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的企业可能会通过拒绝许可、过高定价、搭售等行为来排除或限制竞争。
以拒绝许可为例,如果一项关键专利被持有企业拒绝许可给其他有能力有效利用该技术的企业,就可能阻碍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创新,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活力。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福利。
当市场中存在垄断行为时,比如企业通过合并、垄断协议等方式获得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并利用这种地位实施不合理的价格策略、限制产量或质量等行为,就会损害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通过对这些行为的规制,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的行使可能会被视为垄断行为。
例如,一家拥有核心专利的企业,利用其专利优势对相关产品进行过高定价,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支付不合理的高价。
这种行为虽然基于其知识产权,但却超出了合理保护的范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法的挑战。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并非一概否定知识产权的保护。
相反,它承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重要性,只是在知识产权的行使妨碍了市场竞争时才进行干预。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通过合法的研发和创新获得了一项关键技术的专利,并以合理的价格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这不仅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精神,也不会引发反垄断问题。
《知识产权与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摘要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分别在于保护知识产权利益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然而,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如何协调二者关系,是当前需要深入探究的问题。
通过归纳分析相关文献和案例,本文探讨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概括了二者的冲突点和协调方式,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思考,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冲突;协调;案例正文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概述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具有独立权利的智力创造,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创新的激励机制,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反垄断法则是指禁止竞争中的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获得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护小企业免受大企业的压力和威胁。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在理论上是互补的,但在实践中,它们也存在着一些冲突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知识产权导致垄断知识产权在保护独占权力的同时,也可能会形成垄断。
例如,大型药厂通过专利权保护自己的药品,从而占据市场份额,抬高药价,从而导致公众无法购买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如价格垄断、垄断价格等。
但在知识产权保护下,专利持有者可以自主控制其专利的市场价值,任何价格都是合理的。
这就有可能使得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提出的限制成为了一种制约和难点。
(三)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可能被视为反竞争行为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持有者会通过交叉许可来实现技术转移,这种行为原则上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交叉许可的条件受到制约,如影响市场竞争力等,就可能被视为反竞争行为。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方式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加以协调:(一)制定和执行更加灵活的法律规定针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点,可以尝试通过制定和执行更加灵活的法律规定来加以解决。
专利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专利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专利保护和反垄断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旨在保护创新和竞争的权益。
专利制度通过提供创新者们独占权益来鼓励创新,而反垄断法则旨在打击市场的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探讨专利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在经济发展中的相互影响。
一、专利保护促进创新与经济发展专利制度是一种保护技术创新的手段,其核心目标是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专利保护给予发明人独家权益,使其能够对其发明进行控制和实施。
这种保护措施激励了创新者们进行技术研发、投入资本和时间,从而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例如,专利制度为制药行业带来了强大的创新动力。
药品研发是一项高成本、高风险的活动,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源用于开发新药。
专利的保护使得创新药物能够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市场,从而回收研发成本并获得回报。
这种创新模式促进了医药领域的技术进步和治疗手段的改善。
此外,专利保护也鼓励了企业在其他领域进行技术创新。
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获得专利保护,在技术创新中积极投入的企业可以享受到专利权的保护,使其能够在市场上建立竞争优势,吸引更多的资源和合作伙伴。
二、反垄断法保障公平竞争环境反垄断法旨在打击市场中存在的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经济稳定。
垄断行为的出现会导致市场的紊乱,并削弱市场竞争力,进而限制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空间。
反垄断法采取多种方式来打击垄断行为,比如限制价格垄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禁止垄断协议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市场的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例如,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防止市场中出现垄断价格,确保消费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产品和服务。
这样的措施有利于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进而刺激市场需求的增长,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专利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与平衡专利保护和反垄断法在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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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中国外资》2008年第9期《反垄断法》已于今年8月1日生效,在前几期的“律师沙龙”中,我们对反垄断的三大实体制度: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进行了系统介绍。
除此以外,反垄断法还对一些特殊问题如知识产权等进行了规制,鉴于知识产权在当今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地位,本期中将再次介绍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反垄断法》在第八章中用一个条文对其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第55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为了鼓励竞争, 人们通过立法对可能限制竞争甚至造成垄断的行为加以禁止,反垄断法应运而生。
其理论基础应当是经济学理论,即自由的完全竞争环境可以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有效手段的帕累托效应。
为了鼓励创造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众多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关于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的专有权,这种权利即为知识产权。
那么,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如何理解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如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规制?对这些都有进一步分析的必要。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征知识产权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都制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如何理解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如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规制?Wha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ti-trust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ow to comprehend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ulated by the anti-trust law? And how to restrict the behavior of abu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85Sep. 2008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特征之一就是具有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多数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合法的“垄断”。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点之一即是其专有性,也被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它表明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
2. 《反垄断法》中垄断的含义垄断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地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垄断行为的范围,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3. 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或垄断性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比较确定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被称为“自由企业大宪章”、“经济宪法”,其基本价值就在于通过限制或破除垄断行为和不合理的一深层次目标上是一致的。
然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又存在着冲突。
虽然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垄断权,但是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被称为“天才之火加上利益之油”,它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来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的,其毕竟是以某种程度地牺牲或限制竞争为代价的。
如果权利人为了谋求私益,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权利范围;或者凭借合法垄断地位欲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竞争优势地位,那么就会和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有效竞争的精神相冲突,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并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由此可见,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本身并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而知识产权的滥用则必然会受到反垄断法的挑战。
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竞争二者之间,很难说哪一个更重要。
事实上,它们二者是互为条件,有着相同和平等的地位。
一方面,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发明创造中付出了劳动,有权通过这些发明创造或者知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甚至取得垄断地位,而且也应当有权通过合同方式将其智力成果转让给第三方,为自己获取一定的收益。
但在另一方面,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为了维护竞争,法律不应当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合法的垄断地位而妨碍、限制或者歪曲市场的有效竞争。
而我们所关注的,就是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中,在保护正当、合法地行使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加以控制。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考察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判例和成文法中均得到了体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世纪初就发展出“专利权滥用”(Patent Misuse)原则,在M. Witmark & Sons v. Jensen案中也首次承认“著作权滥用”原则的存在;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联邦司法部对于知识产权授权行为提出了著名的“九不”(the “Nine No-Nos”)原则,最集中反映美国反托拉斯法在这一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最新发展动向的即为上文提到的95指南。
欧盟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欧共体条约》中的第3条、第85条和第86条。
此外,欧共体委员会于1996年1月31日发布的《技术转让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第240/ 96号条例》中,将与技术转让合同条款分为“基本豁免条款”、“白色清单条款”、“灰色清单条款”和“黑色清单条款”,凡列入“黑色清单条款”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皆不予以豁免。
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是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行为。
该行为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人不正确地使用其权利,采取不实施或利用其优势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正当的交易方法的行为。
例如,不正当地拒绝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以消除或减少自己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压力,在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附加某种明显限制正常竞争的条件以获取垄断利益的行为等。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生产要素。
它要实现自身的价值,必须得与厂房、机器、劳动力、原材料等许多其他的生产要素相结合。
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通过知识产权转让的方式,允许他人甚至允许很多人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以获取一定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转让一般是通过订立许可证协议的方式86《中国外资》2008年第9期进行的。
由于许可证协议的客体是无形财产权,而且被许可方只能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内使用被转让的技术,这种协议一般都含有许多限制竞争的条款。
例如,转让专利或者转让技术秘密的含同规定,被许可人在合同限定的地域内不得将专利权或者技术诀窍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技术秘密的被许可人在许可证合同期间不得泄漏许可人的技术秘密。
这些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许可证协议一般都是有利于竞争的,因为这可以有效防止被许可人或者第三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或者有利于知识产权得到有效地使用。
但是,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或者受让人可在多大的程度上合法地相互限制对方,就某种专利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来说,人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
例如,一个专利权所有人是否有权利给被转让人的产品定价?是否有权限制被转让人销售产品的地域?是否有权利要求被转让人接受一揽子许可?一个专利权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利要求禁止进口其他被许可人的专利产品?究竟何种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合法,何种行为为滥用目前中国反垄断法对其没有明确规制,但是从各国反垄断法和实践中可以对其有以下认识。
各国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和实践美国1969年,美国司法部对许可证协议中9种限制竞争条款一揽子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
这9种条款包括:(1)要求被转让人从转让人处购买与专利权无关的材料;(2)要求被转让人向转让人转让许可证协议生效后取得的所有专利:(3)限制专利产品销售中的买主;(4)限制被转让人就专利权之外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自由;(5)未经被转让人同意,转让人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授予许可:(6)要求被转让人订立一揽子许可协议;(7)要求被转让人对所有产品的销售,包括与专利权无关的产品销售支付转让费;(8)限制工序专利被转让人销售由这种工序生产的产品;(9)要求被许可人按照固定价格或者最低价格销售相关产品。
但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和法院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协议,表现出宽容的态度。
在对待9种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上,由过去的一概被视为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现在则被视为“既存在反竞争从而值得谴责的因素,另一方面至少也存在潜在的有利于竞争的因素。
”此外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共同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可实施性提供了可行的依据。
欧盟欧盟法对知识产权滥用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1)排他性约束,即技术转让协议可以规定许可人不得在合同地域使用被转让的技术,或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使用这种技术。
这种规定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是被许可人的利益,即保证被许可人在合同地域内独自使用新技术,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实现其购买新技术使用权的目的;第二是推动技术转让,提高市场竞争强度。
(2)地域限制,如被许可人不得在许可人的地域内使用被转让的技术;被许可人不得在其他被许可人的合同地域内生产协议产品或者使用协议工序等等。
(3)商品标识限制,即协议可以规定被许可人在协议有效期内必须使用经许可人确定的商标或者装潢,但是被许可人有权做出自己是产品生产者的标识。
(4)生产数量限制,即协议可以规定,被许可人生产的协议产品仅限于为其自己的产品而必要的数量,或者被许可人只能将协议产品作为自己产品的零配件或者作为自己产品的关联产品进行销售。
这种豁免的前提条件是被许可人可以自已决定协议产品的生产数量。
FIC作者:徐胤 成岩天地和律师事务所编辑:舒朝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