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探讨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23c9e35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e8.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收购了一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下简称“B公司”)。
此次收购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部门的关注。
经调查,A公司在收购B公司后,在相关市场(搜索引擎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涉嫌构成垄断。
反垄断监管部门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1)A公司收购B公司前,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为30%,B公司市场份额为25%。
(2)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
(3)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
2. 反垄断法适用(1)市场份额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销售总额、营业收入或者生产总量占市场总量的比例。
在本案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超过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50%的市场份额认定标准。
(2)垄断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①垄断协议;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②保护消费者权益;③促进企业创新;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①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不足;②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问题;③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
![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9f87e173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f5.png)
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反垄断问题日益凸显。
垄断行为不仅限制市场竞争,还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经济发展。
因此,各国法律制度纷纷出台了反垄断法规来应对这一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反垄断法规的出台为了制止垄断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常见的反垄断法规包括禁止价格操纵、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1.禁止价格操纵价格操纵是垄断行为中的常见手段之一。
法律旨在禁止企业操纵市场价格,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在这方面,法律可以设置罚款和监管等措施来制止价格操纵行为。
例如,欧盟的《反垄断法》规定,禁止企业通过协议、合同、公告等方式操纵产品和服务价格。
2.禁止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不同企业之间达成的垄断行为。
这些协议旨在限制市场竞争,如价格协议、独家分销协议等。
法律应针对这些协议进行限制,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例如,美国的《谢曼反托拉斯法》规定,企业之间的水平垄断协议和竖直垄断协议都是违法行为。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是另一种常见的反垄断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破坏市场竞争。
法律可通过设立监管机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等方式来防止滥用行为的发生。
例如,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受到限制和处罚。
二、法律应对反垄断问题的挑战尽管反垄断法规的出台为解决垄断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1.全球垄断行为的挑战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垄断行为往往具有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可能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法律需要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来有效应对全球垄断行为。
2.新经济领域的挑战新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给反垄断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导致新的垄断行为的出现。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难点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难点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b0c2d643c850ad02de804168.png)
次会 议 时 强 调 ,要 充 分 认 识 实 施 《 垄 断法》 的重要 意义 , 反
充 分 认 识 反 垄 断 工 作 的 艰 巨
章 或规 范性文 件等 来 实施 的 ,
对 于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目前 既不 属 于 我 国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的
议 。二 是 法 律 责任 单 一 ,制 裁 措 施 软弱 。《 垄 断法 》 对于 实 反 施 行 政 垄 断 行 为 的 ,仅 规 定 由 上 级 机关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责 任 人员 依 法 给 予处 分 的 行 政 责 任 ,没有 相 应 的 民 事 、刑 事 以 及 国家 赔 偿 责 任 和 损 害 补偿 措
高 市 场 效 率 的 集 中 、兼 并 ;既 要 鼓 励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提 高 市 场 竞 争 力 , 又 要 防 止 不 当 兼 并 、集 中形 成 市场 垄 断 ;既 要 保 证 国有 企 业 在 重 点 行 业 和关
键 领 域 的控 制 力 ,又 要 防 止 企 业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侵 犯 其 他 经 营者 和广 大 消 费 者 的合 法
查 机构 、审查 程 序 、违 反 规 定
法 机 构 ;多 机 构 ” 指 商 务 部 、 “ 是 发改委 、 商总局 , 工 以及 电力 监
管委 员会 、 息产 业 部 、 信 铁道 部 、
民航 局 、 监 会 、 证 银监 会 、 保监 会
等等行 业 主管 部 门 。 如何 协调 好 各 执 法 部 门 以及 反 垄 断执 法 部 门行业 监 管之 间 的关 系 , 然 成 必 为反 垄断 执法 中的难 点之 一 。
中国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的立法思考与建议
![中国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的立法思考与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6c341277ddccda38376baf2b.png)
一、合并立法还是分开立法的问题我们知道,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如匈牙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里,即采取合并立法的模式,而另一些国家,像德国、日本、韩国,是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里。
从理论上讲,采取合并立法和分别立法取决于立法技术问题。
可以合并立法,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部法律中进行规范,也可以在两部法律里面分别规范,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需要区分这两种行为的不同性质,并进而需要注意其法律责任的差异。
也就是说,即使采取合并立法也需分别规定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性质上来看,有重大区别。
因此,鉴于我国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前例,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不应当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中来。
二、制定一部内容完备的反垄断法的问题所谓制定一部内容完备的反垄断法是指按照国际惯例,把应当反对的垄断行为都要在我国反垄断法中体现出来。
也就是说,在我国即将制定的反垄断法中可以发挥我们立法的后发优势,吸收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的经验,不但规定禁止限制竞争的卡特尔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且需要对企业购并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控制做出规定。
甚至可以再向前进一步,在反垄断法立法中将不公正的交易方法也规定进来,并与垄断行为结合起来。
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防范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使用不公正交易方法谋取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可以与垄断行为结合起来,共同形成轻重火力兼备的打击垄断行为的力量。
三、关于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程序、手段的问题在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除了规定有实体性规范外,还有大量的有关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的组织规范和程序性规范。
有人认为,有关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的组织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严格来说并不属于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程序法可以从广义的反垄断法角度来理解,而有关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规范是行政性规范,很难归属到反垄断法的范畴中来。
论中国反垄断的问题与对策
![论中国反垄断的问题与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8d8b76d8bceb19e8b8f6babe.png)
论中国反垄断的问题与对策内容摘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
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的目标和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
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
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在我国垄断现象有其特殊性,行政垄断特别突出,要出台一部高质量的《反垄断法》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行政垄断Disscussing the state_quo and counter measure of china`s antimonopolyAbstract::The normal operation of market economy needs 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an effective competition policy ,china can't fall away an effective competition policy either when it establishes and consummate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The aim and task of competition and letting market competitionand price mechanism exert effective regulation and control function .Of course ,the aim and task of protecting and accelerating must be fulfilled on the basis of law .The department which is in charge of implementing competing policy should conduct according to law too.Thus ,establishing and consumma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market competition ,especially antimonopoly law is becoming the basis and starting point of establishing effective competition system and protecting and accelerating competition .It is more important for a country which transforms planed economy to market economy .The monopoly phenomenon is special in our country .The administration monopolizing is very obtrusive in our country ,so it's an inevitable to formulate a high-quality antimonopoly law.Key words:monopoly antimonopoly law the administration monopolizing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所以关于反垄断的研究很丰富。
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3篇)
![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ecacc79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51.png)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反垄断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本文将从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执法机构、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企业应当遵循市场规则,不得从事垄断行为,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将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要求企业不得通过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3. 公共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关注公共利益,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3.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商品和服务市场,包括商品市场、服务市场、金融市场等。
四、反垄断案件的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制定反垄断法律法规,指导地方反垄断执法工作。
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反垄断案件的法律内容1. 垄断协议(1)定义: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种类: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3)法律后果:违反垄断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一市场领域内具有控制力、影响力的地位。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3ce0de2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2d.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始寻求合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然而,合并行为也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本文将以腾讯与阿里巴巴合并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互联网巨头腾讯与阿里巴巴宣布达成一项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投资100亿元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拓展双方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业务。
这一合并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三、反垄断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涉及巨额资金,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四、案例分析1.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相关市场。
本案中,相关市场包括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
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在金融领域,双方均有涉足,合并后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在云计算领域,双方均有布局,合并后可能对云计算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2. 市场份额根据公开数据,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均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合并后,双方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3.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上升,从而引发反垄断关注。
4. 竞争影响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以下影响:(1)减少竞争:合并后,双方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将减少,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
(2)市场进入壁垒:合并后,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可能提高,从而抑制市场创新。
(3)消费者利益: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价格上升、服务质量下降等。
5. 反垄断监管针对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案,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了严格审查。
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探讨
![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847adc2f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d7.png)
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探讨跨国并购是指企业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跨国家界的合并和收购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频繁和复杂,成为国际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跨国并购活动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反垄断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反垄断法律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我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核心,对于规范跨国并购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在跨国并购过程中,反垄断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反垄断法律要求合并和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市场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根据《反垄断法》,涉及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并购交易,必须报告给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和批准。
对于跨国并购来说,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市场竞争问题,尤其需要注意不同国家的反垄断监管机构对此类交易的处理方式和标准。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律还要求合并和收购活动不能导致对市场竞争的限制。
根据《反垄断法》,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的垄断行为,以及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的并购活动,都是被禁止的。
对此,跨国并购需要仔细分析并购双方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竞争限制的可能性,以及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
在实践中,我国反垄断机构以及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机构在处理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时,通常会采取合作机制,包括信息共享、政策协调、案例介入等,以保证合并和收购活动能够在不妨碍市场竞争的前提下进行。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跨国并购活动的反垄断问题不仅是国外企业在我国进行并购的问题,也包括我国企业在国外进行并购的问题。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要在海外市场进行并购活动,同样要遵守当地国家的反垄断法律。
这就需要我国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活动时,充分了解和尊重当地国家的反垄断法律,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不良影响。
总之,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是一个复杂和重要的课题。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实践与反思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实践与反思](https://img.taocdn.com/s3/m/e6d61776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636285a.png)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实践与反思近年来,反垄断法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成为了对商业竞争秩序的重要监管手段。
在中国,反垄断法的实践也已经有了一定的历程。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能看到反垄断法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也看到反垄断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反垄断法的实践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反垄断法在中国的实践。
第一个方面,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加强执法和监管方面所做的努力。
自2008年起,中国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
这些机构对于国内市场中的价格垄断和垄断协议的处理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例如,反垄断机构曾经对“三聚氰胺事件”中湖南省乳企的价格垄断行为和电信企业之间的垄断协议行为进行过处理。
反垄断执法机构也一直在努力推动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规以及相关法律的配套规范,以便更好地执行和监管反垄断法律。
第二个方面,是反垄断法对于商业市场发展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反垄断法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例如,反垄断法可以遏制价格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减轻企业所受到的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害。
同时,反垄断法的推行也可以促进国内市场的健康发展,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高“中国制造”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三个方面,则是反垄断法的适应性不足。
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反垄断法的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而言,一方面需要不断提高法律水平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执法的透明、公正来消除企业和公众的不信任心理,提高对于反垄断政策的认知度和接受程度。
而对于企业而言,则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垄断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的企业意识,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
二、反垄断法的反思在反垄断法的实践中,我们也应当不断深化反思,总结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首先,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加强对于市场的理解和应对。
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垄断行为的形式和性质也在发生变化。
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不断地对于市场的变化进行了解和掌握,及时调整反垄断政策.此外,反垄断机构在处理垄断案件时也需要考虑垄断行为的社会和经济后果,不仅仅要追求办案数量和效率,更要考虑办案质量和社会公义。
浅谈中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及完善路径
![浅谈中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及完善路径](https://img.taocdn.com/s3/m/75595a6fd0d233d4b04e69b1.png)
浅谈中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及完善路径论文关键词:反垄断;完善路径;网络经济;工业经济论文摘要:《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反垄断法》还存在一些缺陷,不利于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在金融危机的压力下,选择科学的完善路径对之进行必要的完善尤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打破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各式经济垄断及所谓的行政垄断,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环境,但是这部主要基于工业经济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能否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运行,实现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目的,尚需对《反垄断法》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并从科学的路径进行不断地完善。
1.《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反垄断法在中国被寄予了不合理的期望。
从《反垄断法》首次见诸报端,媒体就将之哄抬为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神兵利器”,一些学者和官员对此也津津乐道。
《反垄断法》中也处处可以看到对这种期望的迁就,如对行政性垄断单设一章,明文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偏向保护等。
而《反垄断法》真正的宗旨应当是保护自由竞争,不是有意地保护某个竞争者或打击某个竞争者。
行政垄断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破除决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与市场规律相违背的行政垄断并不会长期存在[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可能成为执法重点的仍将是私人垄断,所以私人垄断才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这是法律应具有的前瞻性的要求。
《反垄断法》固然承担着一定的历史任务,但并不能因此就应当留下了朝令夕改的隐患。
2.《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是太强。
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中,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指导和法律实务界的建议,反映在法律条文上,就是规则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历史表明,竞争法设计的基础就是垄断经济学,经济学论证了反垄断的必要性和法律赋予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必要性。
我国反垄断法的两个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的两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d5626960f7ec4afe04a1dfd6.png)
我国反垄断法的两个问题【内容提要】文章指出,我国亟需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立法是市场经济本能的需求,以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作为中国反垄断立法条件不成熟的理由是不科学的。
反垄断法并非反规模经济,而是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垄断行为;规模经济也需反垄断法创造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因此两者并不矛盾。
【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经济/竞争/规模经济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的支柱,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起着基本法的作用。
在西方,它被称为“自由企业大宪章”、“经济宪法”、“经济法的基石”。
为了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为了给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我国亟需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涉及的问题广泛、复杂,本文试就两个基本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反垄断立法是市场经济本能的要求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经济形式,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的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
然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
作为竞争机制自发作用的必然结果,经济力量日趋集中导致垄断,因此,垄断是竞争的伴生物,也是竞争的对立物,它反过来排斥和限制竞争,妨碍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使经济无效益或低效益运行。
这种市场本身的缺陷不可能依靠自身得到矫正,而需要国家适度干预加以弥补。
反垄断法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国家的权力,对于企业行为的监督及企业垄断力量滥用的禁止,以实现经济结构的平衡和经济发展的有序,是对自由竞争的保护,也是对于竞争背后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民主、效率这些重要价值的肯定。
早在1890年,美国俄亥俄州参议员谢尔曼就指出:“我们受不了专制政治的国王,也不能允许控制生产、运输、销售生活必需品的国王。
”在他的倡议下,美国国会通过了被后世称为反垄断法基石之作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将被视为美国社会繁荣之根本的竞争置于了法律的强大保护之下。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13b3e66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cf.png)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在我国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起源、基本内容、实施效果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起源与发展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当时,美国经济迅速发展,但垄断现象日益严重,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于1890年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自《谢尔曼反垄断法》颁布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法规。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建立。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1. 定义反垄断法是指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2. 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垄断行为:(1)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收购、分立等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3. 法律责任反垄断法规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1.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提高经济效率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促进企业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反垄断法有助于打破行业垄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
五、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手段。
反垄断法与市场公平竞争:法律分析与行动建议
![反垄断法与市场公平竞争:法律分析与行动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fc6b265d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03.png)
反垄断法与市场公平竞争:法律分析与行动建议引言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工具,通过规范市场行为,打击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分析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作用,探讨如何有效打击垄断行为,并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一、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作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律,其核心内容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等方面。
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反垄断法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
通过禁止垄断协议,可以防止企业通过合谋行为损害市场竞争。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通过控制经营者集中,可以防止企业通过并购等方式形成市场垄断,损害市场竞争。
二、如何有效打击垄断行为1.加强反垄断执法∙建立高效的执法机构:建议建立高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配备专业的执法人员,确保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执法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垄断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建议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进行严格调查和处罚。
对于严重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应依法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
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思考
![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c381da8f680203d8ce2f2469.png)
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思考董治邦摘要:反垄断法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经济法体系一个重要的基本构成。
在很多国家,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并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不制定这种法律。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又要研究中国的国情,使之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其健康运行。
关键词:反垄断;立法;思考;问题一.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意义与现状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
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
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
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
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是不系统和零乱的,但表明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雏形或者说已经初步形成。
二.我国反垄断立法面临的问题(一)垄断的界定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对垄断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我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给垄断自制一个新的定义。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和对策——垄断行业中的《反垄断法》实施问题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和对策——垄断行业中的《反垄断法》实施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4d0bfe047cd184254b353523.png)
一
、
引言
我国 反垄断法 》第 l 条规定 :“ 了预 防和制止垄 断行 为 ,保 护市 场公平 竞争 ,提 高经济运行 为 效率 ,维护 消费者利 益和社 会公共 利益 ,促 进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健康 发展 ,制定本法 。 ”显然 ,预 防 和防止垄断 行为是反 垄断法 的基本 目标 , 但 反垄 断法》 对某些垄 断特别 是行业 垄断又予 以一些特殊
实施 的有 益 补 充 ,但 反 垄断 法的 私 人 实施 在 各 个 国 家和 地 区的 反 垄 断法 中的 重要 性 和 具 体 的制 度 很 不相
同。反 垄断 法私 人 实施 中的一 个 重要 问题 是 间接 购 买者是 否有 资格 对 涉嫌 垄 断行 为提起 民事诉 讼 , 而这 又
是 一 个在 理论 上有 争 议 、 在 实践 中做 法 不一 致 的 问题 。《 垄断 法》 在 实施 的 过程 中也 需要 借鉴 其 他法 域 反
的规定 ,如 ( ( 断法 第 7 反垄 条就 明确 规定 :“ 国有经 济 占控制地 位的 关系国 民经济命 脉和国家安全 的行业 以及 依法实行 专营 专卖的行 业 , 国家对 其经营 者的合法 经营活动 予 以保护 , 并对经营者 的经营 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 实施监管和调控”这就对某些垄 断行业的存在赋予 了合法 的法律地位。 , 为什么 反垄断法 对某 些垄 断行 为 网开 一面?这是 因为 ,在 一般 情 况下 ,“ 防和制止垄 断行 预
会实际状 况 ,以适用 除 外制度对 诸种 利害 关系进行 平衡 协调 。 因此 ,对某 些行 业予 以反垄断法 适用 。 除外 ,与反垄 断法在实 质上 是一致 的 。 虽然 ( ( 反垄 断法 》反 的是 垄断行 为 ,而垄 断行业 的存在只是 一种 状态 ,因而 , 要在位 的垄 断经 只
《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https://img.taocdn.com/s3/m/6634f6ccc77da26924c5b062.png)
《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作者:姚军来源:《现代营销·营销学苑》2013年第04期摘要:《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反垄断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其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应逐步对《反垄断法》进行完善,保持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垄断行为;制裁力度;法律责任我国的《反垄断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唯一的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市场有序竞争,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反垄断法》通过至今,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低于公众的预期,使这部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作用,究其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立法上存在缺陷,有待国家立法机关予以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一、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一)未设立部委一级的统一执法机构现行《反垄断法》没有做出关于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明确规定,事实上,国家关于反垄断执法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行使。
纵观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很多国家都通过设立统一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行使职权,如日本专门设立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垄断行为的查处。
(二)程序性规定不完善《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意义不言自明。
可《反垄断法》本身法律条文就较少,其中关于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规定则少之又少,执法机构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缺少程序性条款,加大了执法难度。
也反映出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立法状态。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程序性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三)《反垄断法》针对行政垄断行为制裁力度不够《反垄断法》专门针对反对行政垄断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界定何为垄断行为时,并未将行政垄断界定为垄断行为,可见《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有明显的妥协印记。
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行政垄断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而针对行政垄断行为,无论情节严重程度,均不以犯罪论处。
对行政垄断行为如此轻微的处罚措施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行政垄断的产生。
关于反垄断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反垄断法的几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f2656ade84254b35eefd347f.png)
关于反垄断法的几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确立市场竞争基本规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准确把握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对于正确执行这部法律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
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要维护市场竞争。
市场竞争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具有较强的自我调节功能,但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市场竞争机制就越来越难以完全依赖自身功能来维护。
这就要求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由政府对市场活动进行适度干预,用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矫正市场发展进程中产生的扭曲和失真。
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尚不充分,竞争规则尚不健全,经营者的行为尚不规范。
目前既存在一些经营者在国内市场上和对外贸易中低价销售商品、互相倾轧、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性竞争现象,也存在一些经营者通过订立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等垄断协议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现象;既存在企业规模较小、竞争能力较差、需要做大做强的问题,也存在一些经营者通过企业合并而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的现象。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既要依法反对不正当竞争,又要依法反对垄断。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辅相成,从两个侧面确立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
199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此基础上,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制定反垄断法,建立健全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
二、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与特点制定反垄断法总的精神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研究借鉴国际上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确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符合、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一致、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4be98f20647d27284b735168.png)
论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摘要】在全球经济的背景下,当下的市场竞争是全球性的,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定不仅应面对国内市场,也应面对国际市场,使我国反垄断法与国际统一大市场相协调。
正因为如此,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既要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又要体现反垄断法的原则和理念,应对一些基于我国国情所特有的特殊问题。
【关键词】反垄断;竞争;执行一、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的执行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社会经济的基础产业,为了落实和实现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缘由主要有:(一)可以化解和减少农业生产的风险农业活动的季节性、连续性和长周期性,使得农业经济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因此需要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业活动中进行联合或协和行为,共同应对风险,从而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率。
(二)可以使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依靠联合力量增强自己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的适用使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可以以低成本进入市场,增强他们的竞争力,使农产品在市场谈判中获得相对有利的价格。
(三)可以实现以政治利益和宏观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公共利益的要求允许农业产业的联合行为有利于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四)可以促使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在面对国际竞争时处于优势地位,就必须改变我国农业领域分散经营的现状,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联合行为是改变这种现状的主要途径。
(五)可以建立自由、公平的农业经营机制正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指出:“竞争虽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因其特殊条件,优化资源的配置只有在限制竞争条件下才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就比自由竞争更可取。
”[1]笔者认为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执行的几点对策建议:第一,建议尽快制定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执行指南》。
第二,建议我国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关于促进农业领域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
第三,建议构建和加强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执行的合作和协调机制。
中国反垄断法最新发展及问题(华东政法)
![中国反垄断法最新发展及问题(华东政法)](https://img.taocdn.com/s3/m/e3288a1ffad6195f312ba6e7.png)
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禁 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 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 最低价格;(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 协议。 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的有关规定》第六条:禁止经 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在招投标活 动中招标人与投标人达成垄断协议。包括招标者在开标前, 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以及招 标者与投标者就报价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等行为。 (二)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约定交 易相对人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三)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约定交易相对 人与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 易。(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Company LOGO
《反垄断法》最新发展及问题
主讲人:黄勇 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
2009年10月29日华东政法大学
Company LOGO
讲座提纲
一、《反垄断法》背景介绍 二、《反垄断法》最新进展 三、《反垄断法》相关问题讨论 四、《反垄断法》发展展望
Company LOGO
•
•
Company LOGO
政策与制度方面的问题
• 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反垄断法》不仅需要执法,还应确立私 力救济和司法诉讼途径为保证,法院系统 在实体规则识别、相应司法解释的制定、 技术标准的统一以及管辖权、证据采集、 诉讼机制等程序问题。
Company LOGO
(一)垄断协议中的执法问题
Company LOGO
(一)垄断协议中的执法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探讨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35a5005cc5da50e2534d7f30.png)
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垄断地特点反垄断法地制定是以它所制约地垄断行为地存在为前提条件地.那么,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到底不存在垄断呢?回答当然是肯定地.我国实行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求有统一地、开放地和有效地竞争市场,而不能对市场进行分割、封锁或限制竞争.然而,只要有市场经济地存在就有竞争地存在,有竞争就会有为避免竞争而限制竞争、进行垄断地行为.一旦垄断形成,市场结构表现为垄断状态,则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运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垄断与竞争地矛盾.并且,长期地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长期存在着两种垄断形式,即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种垄断形式交织在一起,禁锢了经济地运行,使得中国经济长期未能得到“来自竞争地繁荣”().(一)经济性垄断所谓经济性垄断,和美德日反垄断法所称地“垄断”地概念基本相同.它是指企业、企业集团本身采取经济地力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地行为.经济性垄断一般具有以下地法律特征:、从经济性垄断地主体来看,它是一定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经济势力地企业、企业集团.、从垄断地范围来看,是在法定地允许垄断地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垄断.所谓法定地允许垄断,指地是国家依法指定某些商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由特定地中实体专门经营,如军工、铁路等等.这此专门经营旨在保障社会经济地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地需要,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地作用.通常不受反垄断法地禁止.而控制或独占法定允许垄断范围以外地某类产品、劳务或服务项目地生产经营,则当然构成经济性垄断.、从垄断地方式来看,是少数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联合之名行独占之实,如恶意串通,以合同或协议地形式,在某类商品、劳务或服务地生产销售经营上采取一致态度,联合行动,操纵市场、控制、排挤其他竞争者.、从垄断地目地来看,是为了获取巨额地垄断利润.在我国,经济性垄断就象导致它产生地市场经济一样,还不成熟,不具有全局性地现实威胁,但已显露出端倪,在局部对我们正常地经济秩序已经造成威胁.我国经济性垄断其突出地表现就是行业企业联合擅自越权定价.如,早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十几家染料厂,在重庆签署了一份《有机颜料价格会议纪要》,联合提高五十多种应由物价部门定价地有机颜料地出厂价,提高幅度不等.高地达到百分之五十.还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串通提价,如一九八八年国务院生产资料管理中心查处地十大案件中,其中就有上海化工厂串通同行业企业自定行业垄断价格().又如,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太原市最大地三家彩色扩印企业串联发起以“彩扩企业经理恳谈会”地名义,把全市三十多家彩扩企业经理召集在一起,以协调价格为名,作出共同涨价地决定.致使该市彩冲扩费一夜之间涨了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再有就是行业协会将国家下放给企业地定价权又变相上收归行业协会.这些经济性垄断行为抑制了市场竞争,如不及早加以制止,很可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发展,其危害越来越大,使市场竞争失去活力.同时还将阻碍劳动者积极性地发挥,使科技地发展和应用陷于停滞,大量地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受到损害地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与我们发展经济地目地背道而驰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发展,私人企业在我国将逐渐壮大起来,他们也将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济性垄断.其主要地做法是通过同行业间串通协议将商品价格定在同一水平上,或实行价格歧视,将同类商品不以公平相等地价格向买主销售或搭售商品或独家交易,迫使买方只和其一家做交易,以此扰敌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需要特别指出地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行地以适应专业化和规模经营要求为目地地企业联合行为,到底应该怎样去认识它呢?笔者认为在目前地情况下,适度地企业联合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满足消费者地需求,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好处地.因为目前我国地很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营地要求,和国外地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弱,适度地集中以及由此而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自由竞争还是有必要地.适当地集中会带来规模效益.一定范围地限制竞争行为在有些方面对消费者可能是有利地.因此,反垄断法并不对这种联合行为持断然否定地态度.但这样做并不是采取放纵地态度,而应体现出一种合理地限度以及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地原则.比如,当某种商品地供应,商品出口,或服务地市场份额达到了某一比例,掌握在苛企业或某企业集团手中时,就可以认定为构成了垄断状态.但构成垄断状态只是构成违法地前提,只有当这种垄断状态同时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能受到追究.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仅仅看是否限制了竞争,而同时要看其是否保护和促进了消费者地利益,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发展技术,以及对工业地均衡分布有何等影响等.另外,对诸如从事企业兼并行为、专业化协议、中小企业合作协议,充分利用资源地合作等行为,法律规定合理地限度,不得无限制地进行.如果此类行为在一定限度内,有利于规模经营,有利于消费者,则不构成违法.但采取这种原则,要求有较严密地法律规定.因为象企业联合这种行为,极有发生经济性垄断,既限制了市场竞争,又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地可能性.因为企业自身利益地驱使是企业走联合之路地内在动因.企业为了满足自己地利益,进行联合经营,而大规模地联合就意味着经济力量地集中,经济力量地集中再发展下去就是垄断.另外,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要受到追究,除了考虑是否限制了竞争,还要考虑其他因素,这就很容易导致规避法律地行为地发生.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行违反反垄断法之实.总之,经济性垄断虽然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定地气候,但我国地反垄断法应具有一定地超前性,未雨绸缪将是一种明智之举.如果等到经济性垄断在我们地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时再制定反垄断法,我们将付出更大地代价.为了使企业联合向着有利于竞争地方面发展,为了私人企业健康发展;应尽早制定反垄断法.(二)行政性垄断垄断在我国地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政性垄断.改革以前,中国地经济生活为行政性垄断所主宰.行政集权严重制约企业活力,政企不分,条块分割,经济处于低效运转,完全排斥竞争机制.相对经济性垄断而言,这种有赖于行政权力并凭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区域、行政隶属层次维系地行政性垄断,就是指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排斥、限制、妨碍甚至瓦解企业之间地合法、正当地竞争地垄断行为.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体制地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地作用渗透到产、供、销地各个环节.因此,行政性垄断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地特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地进一步深化,行政性垄断正逐步地被削弱.但是,传统地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行政性垄断地条件并不能完全消除,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不可能一下子得到有效克服.而且,又产生了某些助长行政性垄断地新条件.如地方地行政权力与其经济利益结合.行政性垄断仍以种种形式出现在我们地经济生活中.如在财政税收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地方财政包干”使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进一步明显.这往往表现在划地为牢、关卡林立,阻碍物资、资金、技术、人才跨地区跨部门流动,不准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本地原料流到外地市场,以致在农副产品地收购上频繁发起各种“大战”,诸如“棉花大战”、“羊毛大战”、“蚕茧大战”、“烟叶大战”等等,人为地分割国家统一地市场;为使“肥水不流外人田”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强制本地区、本部门企业联合,用行政手段为其指定经营伙伴或协作单位;设立行政性公司以垄断经营;规定特定地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采取内外有别地双重标准,对内优惠,对外歧视;地方政府不顾法律规定进行减税让利,扶植本地企业,扩大其市场份额,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种种障碍,等等.这些行政性垄断地存在和刀菜,严重地抑制了市场竞争地活力,破坏了资源地合理配置,优化使用.二、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地必要性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反垄断法》.但在党中央地有关文件和国务院地有关法规中,均涉及到了反垄断问题.《关于开展和社会主义竞争地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活动中,除国管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地产品以外,其余地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采取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地作法,是不合法地,应予以废止.”《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企业之间或行业之间组织商品垄断价格.”《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地几点意见》规定:“在一个行业内一般不搞全国性地独家垄断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内部要引入竞争机制,成员间既要加强协同合作,也要开展有益地竞争”,“积极引导企业参加有关集团,但不得采取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强行组织.”另外.在《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地决定》、《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地若干规定》中也都体现了反垄断地内容.这些规定对于约束我们经济生活中地垄断行为发挥了一定地作用,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规范性不强,约束力弱.我国地反垄断立法,目前正处在积极地研究探讨与酝酿阶段.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已成为人们地共识.鉴于我国地经济生活中既有经济性地垄断又有行政性垄断.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中国反垄断特点地反垄断法是十分必要地.首先,制定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迫切需要.市场经济,是靠市场机制地运作来配置资源.依靠市场,通过成千上万个商品经营者之间按照一定地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活动来实现地.这种市场机制地有效运需要两个必要地前提条件:第一,企业必须是独立经营者,而且数量足够多并且能自由进入市场进行公平交易,不存在垄断;第二,价格充分灵活,能够反映资源地供求状况.只有具备了这两个前提条件,才能造成一种自由地、公平地市场竞争环境.由于在市场机制中,价格是决定性地杠杆,但是价格地波动只能通过市场商品竞争和服务质量地竞争反映出来,即商品生产地价值规律是通过竞争来实现调节资源和经济活动地作用地.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利益地分配、发展地动力等方面.竞争是市场活动中最活跃地因素,是市场经济最基本地运行机制.如果社会经济生活中竞争遭到削弱甚至受到破坏,那么市场机制就要出现结构性地、全局性地障碍,经济秩序就要发生混乱,国家经济就无法顺利发展下去.因此,维护和促进竞争对于健全和保障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作用是十分重要地.然而,竞争本身并不是自然有序,虽有巨大地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消极地作用,自然状态地竞争本身都具有垄断地倾向.只有制定反垄断法并以此制约垄断行为,才能保证竞争地顺利进行.其次,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地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地法律构成——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法.反垄断法属于市场行为法范畴,是市场行为地基本法律之一.它地作用在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地活力.因此,反垄断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地地位是不可忽视地.没有反垄断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将是不完整地.三、我国反垄断法应规范地行为探讨在反垄断法领域,现代经济发展地共通性及其要求使得在法律上表现为相融性和继承性.美国反垄断法地要旨精髓为德日等国家所吸呐,成为其本国地反垄断法地内在基因.美德日反垄断法地基本法理和主要内容体现了反垄断法地一般规律.作为反垄断法共同地东西,我国地反垄断法也是应该体现出来地.尽管我国比其他国家多了一个更为艰巨地反行政垄断地任务,但随着市场经济地迅速发展,必然又面临着与德日等国反垄断法共同地任务.根据我国地实际情况,参照国外地有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地反垄断法规范地对象既包括行政性垄断,又包括经济性垄断.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初,反垄断法应主要以反行政垄断为主.因为此时对建立市场经济危害最大地是行政性垄断.在市场经济有了一定地发展之后,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地要求和反垄断法地实施已经使行政性垄断基本消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地发展,经济性垄断地危害将越来越大,它将取代行政性垄断,成为反垄断法规范地主要对象.正因为如此,我国地反垄断法应规范下列行为:1.禁止行政性公司所谓行政性公司、即采用公司地形式,兼有行政权和经营权地组织.它为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所组建,往往滥用权力,限制企业竞争.其特点是:行政性、行业性和封闭性.所谓行政性,即执行某些行政机关地职能,享有管理企业地某些行政权.公司地内部表现为强烈地行政层次和行政隶属关系.行业性,指它所经营和管理地领域,通常表现为一个行业或某行业地一部分.封闭性,即在生产经营中公司所属企业需要地配件、技术,多在公司地组织安排下,由其内部解决.企业对外地经济活动也须由公司同意.行政性公司具有垄断性,它对所属企业进行严格地制约,限制这些企业地自主竞争.这种对某个行业或某行业地一部分地控制,使其他行业或同行业地其他部分地同类企业很难与行政公司所属地企业竞争.因而应受到反垄断法地禁止..禁止地区垄断所谓地区垄断,即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以封锁所辖市场,破坏全国统一市场.地区垄断带有明显地地区封锁性,是以地方地暂时利益作为判断能否开放所辖市场地标准.地区垄断地主要表现是:过分强调推销本地商品,抵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阻止本地区某些原材料外流,限制本地同外地调剂原材料地余缺.地区垄断削弱了市场竞争,严重影响了各种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地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干预,促成企业兼并或设置障碍,阻止所属企业自愿参加竞争性地联合也应视为行政性垄断,在反垄断法中加以禁止..禁止垄断价格垄断价格包括()价格协议,指从事同一种商品地生产、销售或提供同一种服务地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达成一致协议,约定以相同地价格销售产品,或相互通报价格情况,使价格趋于一致,避免竞争之风险.()生产企业利用自己地优势强迫销售企业按某种价格出售其产品.()价格歧视,指将同一种产品分别以不同地价格售给不同地购买方,从而造成不同地购买人之间地不公平地竞争地位..禁止市场分割市场分割包括:()从事同一种商品地生产、销售或提供同一种服务地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从地域上对市场进行分割,各自只能在其辖区内生产、销售某种产品.()就不同地购买者做出只能购买相应地企业地产品地约定.()就进入不同地市场地同种商品地数量加以约定,()规定各企业按照自己地技术水平,各自研究、生产自己地产品,以此划分市场. .禁止若干企业、公司采取共同行动,封锁,排挤或损害某一特定企业或公司,使该企业或公司在一定市场上不可能与前者有公平地竞争..禁止企业、公司地负责人兼任国内其他企业、公司负责人地职务..限制企业、公司在国内提供地商品年总销售额或劳务总价额,昭果年总销售额或劳务总价额超过规定地数额,且其市场占有比重达到一定地比率,造成控制市场地状态,则法律予以禁止..限制企业、公司联合或合并,如果企业、公司联合或者合并,使商品或服务地市场占有比重总和达到一定比例,以致出现联合控制市场地状态,则法律予以禁止..限制企业、公司持有其他股份公司地股份,如果持有地股份达到一定地比例,出现控制市场状态,则法律予以禁止.四、我国反垄断法地执行机构及权限我国应设置怎样地机构,保证反垄断地贯彻实施呢?目前国内存在着两种方案地争论.一种方案主张学习其他国家地做法,创设一个专门地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地执行,形式类似于日本地公正交易委员会.另一种方案不主张新创设一个专门地执法机构,而主张采取确认地方式,根据现有地行政机关地工作职能和利益关系,确定某一行政机关为反垄断法地主管机关,为保证执法不受干预,可在该主管机关内部设立相对独立地专职机构,负责反垄断法地具体执行.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普遍做法,不失为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执行机构地理想模式.它地优点在于能够保证行政主管机关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而不受其他部门地干扰,其地位更适合对垄断与否做出公正地判断.并且其组织机构和运作程序也便于根据实际需要并充分借鉴国外、海外地先进经验进行设计.然而这种机构模式在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建立地成熟条件.因为国家正面临着机构现状地压力,创设新机构难度太大.在现有地国家机关中确定相应地行政机关作为我国反垄断法地主管机关是较为现实可行地.这样既保证了执法地统一性,又避免因创设新机构给目前国家机构调整带来困难.并且也未排除待条件成熟时,由哪个部门充当反垄断法地行政主管机关呢?笔者认为,根据职能和利益条件,在现有地国家机构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适合承担起反垄断法行政主管机关地职责.理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独立地行使职权;它是国家经济监控管理地综合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职能决定,具有负责审查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行为等综合职能,而对垄断地制约,又与这些职能有密切地联系,因此,它本身已惧备了反垄断地职能基础;它作为经济临近管理部门与被临近管理人没有利益上地关系(有别于行业管理部门),超然地地位使其更适合于对垄断与否作出判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比较健全地市场临近体系和一支具有较丰富经验地执法队伍能够很快适应反垄断地执法需要.另外,我国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执行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际上通行地做法,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由相同地专门机构执法.对此我国也应采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执行反垄断法,必须具有相应地职权.借鉴国外地做法,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垄断法时应享有下列权力:.调查权,即对违反反垄断法地行为依控告或职责进行调查地权力..查询权,包括有权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有权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以及有权前往违法行为人地住所或其他场所进行查询..强制措施权,即必要时,有权对与垄断行为有关地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地权力. .对企业、公司联合、合并地审查决定权..处罚权,即对违反反垄断法地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地权力,通常包括行政罚款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权,以及对垄断组织进行解散、变更地权力,等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部分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探讨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垄断的特点反垄断法的制定是以它所制约的垄断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
那么,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到底不存在垄断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求有统一的、开放的和有效的竞争市场,而不能对市场进行分割、封锁或限制竞争。
然而,只要有市场经济的存在就有竞争的存在,有竞争就会有为避免竞争而限制竞争、进行垄断的行为。
一旦垄断形成,市场结构表现为垄断状态,则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运作。
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垄断与竞争的矛盾。
并且,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长期存在着两种垄断形式,即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两种垄断形式交织在一起,禁锢了经济的运行,使得中国经济长期未能得到“来自竞争的繁荣”(63)。
(一)经济性垄断所谓经济性垄断,和美德日反垄断法所称的“垄断”的概念基本相同。
它是指企业、企业集团本身采取经济的力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
经济性垄断一般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从经济性垄断的主体来看,它是一定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经济势力的企业、企业集团。
2、从垄断的范围来看,是在法定的允许垄断的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垄断。
所谓法定的允许垄断,指的是国家依法指定某些商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由特定的中实体专门经营,如军工、铁路等等。
这此专门经营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
通常不受反垄断法的禁止。
而控制或独占法定允许垄断范围以外的某类产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则当然构成经济性垄断。
3、从垄断的方式来看,是少数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联合之名行独占之实,如恶意串通,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在某类商品、劳务或服务的生产销售经营上采取一致态度,联合行动,操纵市场、控制、排挤其他竞争者。
4、从垄断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获取巨额的垄断利润。
在我国,经济性垄断就象导致它产生的市场经济一样,还不成熟,不具有全局性的现实威胁,但已显露出端倪,在局部对我们正常的经济秩序已经造成威胁。
我国经济性垄断其突出的表现就是行业企业联合擅自越权定价。
如,早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十几家染料厂,在重庆签署了一份《有机颜料价格会议纪要》,联合提高五十多种应由物价部门定价的有机颜料的出厂价,提高幅度不等。
高的达到百分之五十。
还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串通提价,如一九八八年国务院生产资料管理中心查处的十大案件中,其中就有上海化工厂串通同行业企业自定行业垄断价格(64)。
又如,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太原市最大的三家彩色扩印企业串联发起以“彩扩企业经理恳谈会”的名义,把全市三十多家彩扩企业经理召集在一起,以协调价格为名,作出共同涨价的决定。
致使该市彩冲扩费一夜之间涨了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65)。
再有就是行业协会将国家下放给企业的定价权又变相上收归行业协会。
这些经济性垄断行为抑制了市场竞争,如不及早加以制止,很可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危害越来越大,使市场竞争失去活力。
同时还将阻碍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使科技的发展和应用陷于停滞,大量的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受到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与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背道而驰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人企业在我国将逐渐壮大起来,他们也将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济性垄断。
其主要的做法是通过同行业间串通协议将商品价格定在同一水平上,或实行价格歧视,将同类商品不以公平相等的价格向买主销售或搭售商品或独家交易,迫使买方只和其一家做交易,以此扰敌市场,获取高额利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以适应专业化和规模经营要求为目的的企业联合行为,到底应该怎样去认识它呢?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适度的企业联合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好处的。
因为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营的要求,和国外的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弱,适度的集中以及由此而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自由竞争还是有必要的。
适当的集中会带来规模效益。
一定范围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有些方面对消费者可能是有利的。
因此,反垄断法并不对这种联合行为持断然否定的态度。
但这样做并不是采取放纵的态度,而应体现出一种合理的限度以及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比如,当某种商品的供应,商品出口,或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某一比例,掌握在苛企业或某企业集团手中时,就可以认定为构成了垄断状态。
但构成垄断状态只是构成违法的前提,只有当这种垄断状态同时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能受到追究。
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仅仅看是否限制了竞争,而同时要看其是否保护和促进了消费者的利益,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发展技术,以及对工业的均衡分布有何等影响等。
另外,对诸如从事企业兼并行为、专业化协议、中小企业合作协议,充分利用资源的合作等行为,法律规定合理的限度,不得无限制地进行。
如果此类行为在一定限度内,有利于规模经营,有利于消费者,则不构成违法。
但采取这种原则,要求有较严密的法律规定。
因为象企业联合这种行为,极有发生经济性垄断,既限制了市场竞争,又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因为企业自身利益的驱使是企业走联合之路的内在动因。
企业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进行联合经营,而大规模的联合就意味着经济力量的集中,经济力量的集中再发展下去就是垄断。
另外,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要受到追究,除了考虑是否限制了竞争,还要考虑其他因素,这就很容易导致规避法律的行为的发生。
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行违反反垄断法之实。
总之,经济性垄断虽然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定的气候,但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未雨绸缪将是一种明智之举。
如果等到经济性垄断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时再制定反垄断法,我们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为了使企业联合向着有利于竞争的方面发展,为了私人企业健康发展;应尽早制定反垄断法。
(二)行政性垄断垄断在我国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政性垄断。
改革以前,中国的经济生活为行政性垄断所主宰。
行政集权严重制约企业活力,政企不分,条块分割,经济处于低效运转,完全排斥竞争机制。
相对经济性垄断而言,这种有赖于行政权力并凭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区域、行政隶属层次维系的行政性垄断,就是指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排斥、限制、妨碍甚至瓦解企业之间的合法、正当的竞争的垄断行为。
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的作用渗透到产、供、销的各个环节。
因此,行政性垄断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行政性垄断正逐步地被削弱。
但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行政性垄断的条件并不能完全消除,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不可能一下子得到有效克服。
而且,又产生了某些助长行政性垄断的新条件。
如地方的行政权力与其经济利益结合。
行政性垄断仍以种种形式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
如在财政税收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地方财政包干”使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进一步明显。
这往往表现在划地为牢、关卡林立,阻碍物资、资金、技术、人才跨地区跨部门流动,不准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本地原料流到外地市场,以致在农副产品的收购上频繁发起各种“大战”,诸如“棉花大战”、“羊毛大战”、“蚕茧大战”、“烟叶大战”等等,人为地分割国家统一的市场;为使“肥水不流外人田”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强制本地区、本部门企业联合,用行政手段为其指定经营伙伴或协作单位;设立行政性公司以垄断经营;规定特定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采取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对内优惠,对外歧视;地方政府不顾法律规定进行减税让利,扶植本地企业,扩大其市场份额,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种种障碍,等等。
这些行政性垄断的存在和刀菜,严重地抑制了市场竞争的活力,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使用。
二、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反垄断法》。
但在党中央的有关文件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中,均涉及到了反垄断问题。
《关于开展和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活动中,除国管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以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
“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
……采取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作法,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废止。
”《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企业之间或行业之间组织商品垄断价格。
”《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规定:“在一个行业内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内部要引入竞争机制,成员间既要加强协同合作,也要开展有益的竞争”,“积极引导企业参加有关集团,但不得采取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强行组织。
”另外。
在《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也都体现了反垄断的内容。
这些规定对于约束我们经济生活中的垄断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规范性不强,约束力弱。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目前正处在积极地研究探讨与酝酿阶段。
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鉴于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既有经济性的垄断又有行政性垄断。
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中国反垄断特点的反垄断法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制定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市场经济,是靠市场机制的运作来配置资源。
依靠市场,通过成千上万个商品经营者之间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活动来实现的。
这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需要两个必要的前提条件:第一,企业必须是独立经营者,而且数量足够多并且能自由进入市场进行公平交易,不存在垄断;第二,价格充分灵活,能够反映资源的供求状况。
只有具备了这两个前提条件,才能造成一种自由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由于在市场机制中,价格是决定性的杠杆,但是价格的波动只能通过市场商品竞争和服务质量的竞争反映出来,即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是通过竞争来实现调节资源和经济活动的作用的。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利益的分配、发展的动力等方面。
竞争是市场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
如果社会经济生活中竞争遭到削弱甚至受到破坏,那么市场机制就要出现结构性的、全局性的障碍,经济秩序就要发生混乱,国家经济就无法顺利发展下去。
因此,维护和促进竞争对于健全和保障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然而,竞争本身并不是自然有序,虽有巨大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消极的作用,自然状态的竞争本身都具有垄断的倾向。
只有制定反垄断法并以此制约垄断行为,才能保证竞争的顺利进行。
其次,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构成——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法。
反垄断法属于市场行为法范畴,是市场行为的基本法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