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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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土地征地补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淮安市作为江苏省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淮安市政府近期出台了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期为农民提供更加合理、公正的补偿。
首先,淮安市政府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主要集中在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和生活补助等方面。
在土地补偿金方面,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征收农民的土地,将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0%进行补偿。
同时,对于因征地而导致的农民住房、水田、林地等各项损失,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农民的利益最大化。
其次,在安置补助方面,淮安市政府将为被征收农民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
对于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农民,将根据其失地面积和搬迁成本给予一定的安置补助,以帮助他们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此外,在生活补助方面,淮安市政府也将为被征收农民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对于因征地而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生活的农民,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缓解其生活压力,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
总体来看,淮安市政府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通过合理的补偿标准,可以更好地平衡城市化进程和农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淮安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为农民提供了更加合理、公正的补偿,有利于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好征地补偿政策,为农民谋求最大利益,为城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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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2003年12月1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决定,在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煤塌陷地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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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3年省政府颁布《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以来,我市各地在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解决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还存在进展不均衡、新老政策衔接不充分等问题。
2018年下半年,省人社厅组成督察组对全省各地贯彻落实省政府93号令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
市政府领导同志对落实省督查通报要求作出了批示,要求对被征地农民进社保工作进行“回头看”,推动这项工作在全市真落实、全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省政府第93号令。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工作站位,对省政府93号令颁布以来的工作开展回头看,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做到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刚性进保。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17〕34号文件和苏人社发〔2017〕359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通力合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认真履行征地程序,严格执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在征地前须将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位并函告人社部门。
各县区、镇(街道)要切实做好群众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梳理和汇总工作,严格规范开展被征地农民名单的审核和公示工作。
关于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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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属
物
23 围 墙 12砖墙 ㎡ 20 整砖墙、连墙基。
18砖墙或空斗墙 ㎡ 30
24砖墙 ㎡ 40
乱砖墙或干码墙 ㎡ 10
24 石 驳 ㎡ 40
5、 古树名木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
6、 本表未列项的,参照相应品种给予合理补偿;
7、 本表附着物补偿标准只适用于征地拆迁时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物补偿,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附属物补偿按淮政发[2004]56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钢 质 ㎡ 20 含油漆
扶手栏杆 15 不锈钢扶手、栏杆 m
地
面 16 室外水泥地坪 ㎡ 15 含垫层
17 室外砖地坪 ㎡ 10
18 塑料地板 ㎡ 15
19 水磨石地面 ㎡ 25 铜嵌条每平方米增加10元
59 霓虹灯广告牌 ㎡ 150 以霓虹灯灯组面积计算
备注:1、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表内已描述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
2、补偿后所有附属物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拆走或破坏(补助拆装费的项目除外);
3、对群众集资铺设的道路、自来水和下水道等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拆迁时不再另行补偿;
中档 ㎡ 80 桦木、榉木等,含楞木、油漆等。
高档 ㎡ 100 山毛榉、进口木材、竹地板等,含楞木、油漆等。
简易拼木地板 ㎡ 20 底层地面未作充分处理,无地笼等;或材质较差;或二次使用;或工艺不规范。
复合地板 ㎡ 25
胶合地板 ㎡ 6 指用三合板、柳胺板、宝丽板等各类胶合板材铺设的地板。
关于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07-26-2007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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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正文:---------------------------------------------------------------------------------------------------------------------------------------------------- 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全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
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调整后的地区分类详见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具体如下:全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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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4〕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现将《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淮安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淮安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物价、监察、信访、审计、城管、公安、司法、劳动、民政、工商、文化、税务、教育、卫生、广电、邮政、电信、供电、国资、经贸、体改、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淮政发〔2011〕104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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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1-05-26)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淮政发〔2011〕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此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9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亩17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三类:清河区、清浦区;四类: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为每人18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人15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详见附表1-5)。
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淮政发〔2007〕33号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
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9的管理条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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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9的管理条例是什么如今的淮安是属于江苏省非常重要的交通枢纽所在地,并且淮安有一点做得比较规范的就是,在淮安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城市的卫生,园林建设,甚至是环境等都是很多城市没办法比拟的。
当然在淮安每天也是有各种市政拆迁工作在进行当中,所以小编觉得淮安市的市民们还是应该来了解一下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8的管理条例是什么?如今的淮安是属于江苏省非常重要的交通枢纽所在地,并且淮安有一点做得比较规范的就是,在淮安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城市的卫生,园林建设,甚至是环境等都是很多城市没办法比拟的。
当然在淮安每天也是有各种市政拆迁工作在进行当中,所以小编觉得淮安市的市民们还是应该来了解一下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8的管理条例是什么?▲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8的管理条例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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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送审稿)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3)44号)规定,市政府拟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可移植的经济作物、零星树木、木本花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2.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费、补偿费等。
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本通知未涵盖的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当年度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低于本通知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通知的,执行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三、不予补偿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已确定、自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淮政发(2011)104号)同时废止。
附表:1青苗补偿标准2.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3.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4.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青苗补偿标准注:1.青苗等产物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由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清除并归其所有。
2.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附表2: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生长期N3年的,按砍伐补偿;1年S生长期<3年的按砍伐补偿标准的60%补偿;生长期<1年的,按移植补偿。
江苏淮安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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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有什么规定为顺应城市化道路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加大了铁路公路的交通建设,同时也在相应地征集土地进行改造。
与此同时便会有更多的土地被征用。
那么,江苏淮安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有什么新的规定呢?根据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公布,应当按照补偿安置和经济补偿等方式作为补偿。
为顺应城市化道路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加大了铁路公路的交通建设,同时也在相应地征集土地进行改造。
与此同时便会有更多的土地被征用。
那么,江苏淮安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有什么新的规定呢?根据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公布,应当按照补偿安置和经济补偿等方式作为补偿。
▲一、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项(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补偿(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征收实施过程中,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澄建〔2012〕12号)的有关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
1.该项目拟定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市场交易基准单价为7200元/平方米。
2.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20%的补贴,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自行解决住房。
(二)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三)其他补助、补贴及奖励费用1.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计算单位,按每户2000元计。
2.临时安置费本项目被征收人需自行过渡,按规定领取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放,发放中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直接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日期从被征收户搬迁完毕交出旧房钥匙、可实施旧房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购房公告后三个月止,对在外过渡时间超过24个月以上的被征收户的临时安置费,自超过24个月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发(不足2400元/月的按2400元/月计发)。
淮住建发〔2011〕67号 附件
![淮住建发〔2011〕67号 附件](https://img.taocdn.com/s3/m/476cc5fe1eb91a37f1115cc4.png)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淮住建发〔2011〕67号关于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清河、清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规[2011]5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各类补助费、装潢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和花草、苗木、树木补偿):清河区、清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为8万元。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具体条件按淮政规[2011]5号文第二十条执行。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一)住宅房屋: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执行:(1)标准:10元/平方米•月(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360元的按360元补助。
(2)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
(3)选择产权调换的:①过渡时间计算:自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过渡时间出现零星天数时,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②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一般不超过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小高层、中高层建筑(7-18层)的一般不超过30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19层及以上)的一般不超过36个月。
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③其它规定: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放弃安置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执行。
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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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市、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联动共享,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九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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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2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8日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内含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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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内含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细则。
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细则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细则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四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本细则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市区(清浦区、清河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区(各县及淮阴区、楚州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附表一执行。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1、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征收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淮住建发〔2011〕68号 细则与附件
![淮住建发〔2011〕68号 细则与附件](https://img.taocdn.com/s3/m/7de85b87f524ccbff0218414.png)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淮住建发〔2011〕68号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清河、清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技术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技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目的:为贯彻《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估价的相关事项,合理体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清河区、清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试行)。
第三条估价机构: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工作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估价资质。
第四条估价人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是符合本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的估价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估价对象:为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六条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第七条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八条价值标准: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在估价时点所受抵押、租赁、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
第九条价值构成: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不包含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
第十条估价程序: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2.查阅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3.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4.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5.确认测算结果,撰写估价报告;6.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7.现场咨询答疑,估价材料存档。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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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数据库和农用地面积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管理工作。
建立数据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建立数据库的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民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市以县(区)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省定征地补偿标准三类、四类地区,其中行政区划属清河区、清浦区的,执行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行政区划属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金湖县、盱眙县的,执行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新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新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b3bd259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24.png)
新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淮安市制定了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以下是具体内容。
第一条:总则本细则旨在规范新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合理补偿。
本细则适用于新淮安市范围内的征地工作。
第二条: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用途、所处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包括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偿。
拆迁补偿按照被征地农民拥有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相应市场价格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安置补偿按照被征地农民户口所在地的平均房价计算,标准为相应市场价格的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三条:交通补偿被征地农民因征地导致的交通不便,应给予交通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出行不受影响。
第四条: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失地农民应享有优先就业权,被征地单位要根据农民的实际就业需求,提供合适的职位和培训机会。
如果农民不能从事原有职业,应给予转岗培训或再就业培训。
第五条:土地收入补偿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所带来的收入损失,应得到合理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根据耕地面积和土地收入情况确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不至于陷入困境。
第六条:医疗保障被征地农民应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医疗费用应由当地政府按照规定支付。
对于重大疾病和疑难杂症,应给予必要的救助。
第七条:教育保障被征地农民子女应享有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机会。
征地补偿款中应包括教育费用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子女能够接受优质教育。
第八条: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应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款中应包括社会保障费用。
第九条:法律援助对于因征地纠纷而产生的法律问题,被征地农民可申请法律援助,由政府提供相应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条:监督机制对于不按照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淮安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淮安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eaf0834dd1f34693dbef3e00.png)
There is no absolute happy paradise in the world, only relative people who can find fun on their ow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淮安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
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为了支持国家的公共建设或者我们房屋使用的时间达到了一定的年限这就可能会变成危房等原因,政府可能就要对我们的房屋进行拆迁。
落实国家对我们房屋进行拆迁,也会给我们相应的补偿费用,那么作为一个广安市人民,如果房屋要拆迁,有关淮安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淮安市产权交换式补偿1、淮安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淮安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3、淮安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7a51f62c850ad02de804129.png)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政发[2011]124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12【实施日期】2011.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淮政发〔2011〕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淮安市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为积极稳妥推进电网建设,构造和谐工程建设环境,根据《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号),结合淮安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创新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方式方法,积极营造和谐的电网工程建设环境,加快推进电网工程建设,为全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坚强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加快推进与统筹协调相结合。
既要围绕电网建设的总体要求,千方百计加快用地征收补偿工作进度,又要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及时将用地征收群众利益补偿到位。
坚持依法办事与创新举措相结合。
既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又要开拓创新,认真做好宣传、沟通、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坚持统一领导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既要坚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又要强化属地政府主体责任,明确任务,落实措施。
二、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三)管理机构。
市、县(区)政府成立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环保、水利、公安、城管、交通运输、供电等部门负责人及电网工程建设涉及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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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1-05-26)
发布时间:2011-05-27 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11〕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此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9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亩17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为每人18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人15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详见附表1-5)。
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淮政发〔2007〕33号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
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在征地报批前,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全额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
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
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
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要严肃纪律,规范管理,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