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 文本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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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即指保险合同的设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行为。因此,保险合同的设立,必须要有投保人要求投保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前者在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后者称之为“承诺”。保险合同只有经过投保人的要约和保险人的承诺才能成立。所以,与一般民事合同的订立一样,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要约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又称之为“要保”或“投保”,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投保人的要约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须、首要程序。

1.要约邀请

投保人的要约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要保书(亦称投保单)形式。由于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因此投保单通常由保险人事先印制,投保单的内容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址、保险标的(对象)及坐落地点等以外,还包括了投保人要求保险人保障的范围等内容。保险公司的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2.保险要约

投保人索取并填写投保单,认可保险人设定的保险费和保险条款,并将之交给保险人的行为,即为保险要约。

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必须按投保单所列内容逐一如实填写。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必须如实告知。因为保险人询问的这些问题足以决定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是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如果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告知不实或者不如实填写要保书,保险合同无法订立;保险合同即使订立了,保险人也可以据此解除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二)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承保”。它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提出的全部条件,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时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的承诺,既可以由保险人自己作出,也可以由保险人的代理人作出。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求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的同时,又附有其他条件的,则这种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承诺,而只能作为一种新的要约。这种新的要约,只有经过投保人同意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保险人接受了投保单并接受了保险

费,但未明确表示承保,应推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的要约,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于合同成立时发生,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依据,这种情况应附停止条件的保险合同,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以合同所附条件成就的时间为准。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

一般地说,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必经程序。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给予特定范围的人提供基本保险保障,或者为了实施某些经济政策的需要,对有些保险合同的订立实行了强行干预,即必须按照既定的条件和方式订立保险合同。这些“法定保险”或者“强制保险”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了。

这类强制保险合同的订立不同于一般保险合同的订立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两点:

(1)投保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只能是要约方,不能是承诺方。即不能反要约,如车辆强制保险合同的订立。

(2)某些强制保险合同采用“自动订立”程序,不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如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合同的订立,只要旅客搭乘这些交通工具,购买票证的同时就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也就成立了,无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五、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确定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对保险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按照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以保险人的同意承保(即承诺)的时间作为其成立的时间。因此,确定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时间在保险合同的成立上就显得尤为重要。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一般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人在投保书或其他保险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表示其已经同意承保。保险人在投保书或其他保险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是确定其同意承保的时间,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应当注意,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时间往往是不一致的。在许多情况下,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再签发交给投保人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的时间并不能作

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保险合同的订立、成立中有以下三点需要加以注意: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谈到保险合同,我们首先想到的是保险单,但是除了保险单以外,还有其他书面文件。保险合同是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的。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保险合同是诺诚性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就成立,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就生效。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投保人是否缴纳保险费没有关系。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
《保险法》对当事人规定有先合同义务,保险人的先合同义务是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先合同义务是告知义务。
1.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人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这就是说,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会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保险法》第18条的内容是: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关于告知义务应重点看一下《保险法》的第17条,告知采用询问问答的方式,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如果投保人不尽告知义务,要看投保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后果。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应注意法律使用的是“可以”这个概念,这就意味着,退还还是不退还保险费由保险人决定,法律不要求保险人一定要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17条的内容是: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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