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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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守则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公司及项目部的计划生育工作,结合建筑业的特点和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决贯彻执行《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采取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条发文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使工作不断向规范化、科学化、规律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项目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管理台帐和卡片,按公司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做到项目填写清楚、齐全。
第五条掌握所属员工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雇佣外来流动人口时,必须先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或证件过期的应督促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保持证率和验证率均达到90%以上,不得雇佣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
第六条对新进场的农民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和计划外生育工作。
第七条在暑假和春节以及工程新开工时,组织职工及其探亲家属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传达现阶段国家相关精神,并将学习情况和内容整理归档。
第八条开展多形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办黑板报、贴宣传标语。积极投稿,大力宣传计生工作的先进人物与典型。
第九条落实各种节育措施,建立避孕药具领取、发放帐册,做好避孕药具的领取、发放工作。
第三章育龄妇女管理制度
第十条建立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育龄女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定期组织“三查”,即查孕、查环、查病,防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一条协助育龄妇女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孕情及妇科病普查免费服务。
第十二条对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限期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从当月起停发工资、福利及一切补贴,年终不得评奖。不服从管理的,及时上报计生管理部门。
第四章计划生育填报制度
第十三条每年12月25日前由公司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本公司年度发生的婚、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流入(出)人口、育龄人员需求及工作完成情况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考核。
第十四条项目部计生领导小组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按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流入人口登记及婚育证明查验信息反馈表》。在填写报表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项目部计生领导小组组长若在月报中隐瞒流动人员实际情况,公司计生领导机构将依据有关制度给予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十六条公司计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项目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计划外生育的职工,除了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不享受有关生育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因落实不力,造成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实施“一票否决”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公司职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配合不力,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困难的,除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外,“一票否决”当事人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对拒不服从计生管理,又不接受计生教育的人员,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开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假证明的、打骂计生工作人员的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完成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任务的人员或专职计生员,年终公司和项目部分别给予实物兑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