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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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释义 (2)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 (7)

二、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23)

三、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28)

四、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30)

五、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33)

六、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33)

七、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83)

八、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85)

九、本次重组履行的信息披露 (86)

十、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87)

十一、关于本次重组相关当事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88)

十二、本所律师认为应该说明的其他事项 (91)

十三、结论意见 (92)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汉嘉设计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汉嘉设计的委托,担任汉嘉设计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汉嘉设计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同意汉嘉设计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汉

嘉设计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汉嘉设计、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汉嘉设计、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汉嘉设计、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已分别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汉嘉设计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本次重组的方案;

2.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3.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4.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5.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6.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7.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8.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9.本次重组履行的信息披露;

10.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11.关于本次重组相关当事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重组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

根据汉嘉设计2018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项议案、《重组报告书(草案)》、《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重组方案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汉嘉设计拟向高重建、潘大为、范霁雯、康平等97名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杭设股份85.68%的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的股份对价为302,932,941.86元;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现金对价为279,669,201.00元,交易价格总计582,602,142.86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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