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区航标船舶配置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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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S航标在东海海区的设置及其应用分析

AIS航标在东海海区的设置及其应用分析
收 稿 日期 :0 00—5 2 1-91 修 回 日期 :0 01 2 2 1—卜1
供更 加精确 的岸 基 导航 服务 。可 以 预见 , S技 AI
作 者 简 介 : 金 雷 ( 9 7 , 教 授. 究 方 向 : 海 教 育研 究 . — i p n j li7 1 6 c r 逄 16)副 研 航 E mal a gi e6 @ 2 . o : n n
中图 分 类 号 : 4 4 8 U6 4 .
文献标志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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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应 用 的 相 关 条 款 。 安 装 在 航 标 上 的 AI S站 , 即 航 标 AI 提 供 对 航 标 的 主 动 识 别 , 不 需 要 专 S将 而 用 的 船 载 显 示 器 。利 用 航 标 AI 和 岸 基 AI 网 S S
络 , 以方便 快 捷地 实 现 并增 强 现 有航 标 系统 的 可 相关 功能 , 是对 传 统 航 标具 有 里 程 碑 意义 的革 这 命 性 的变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航标。

本条例所称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四条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保护与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

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对于危害航标安全或者损害航票工作效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七条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7.09•【文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沿海有关省、市、区交通厅(委):为加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有效地标示我国沿海的新危险沉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GB4696-1999《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国际海事组织SN/Circ.259通函和国际航标协会相关建议和指南,我局制定了《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贯工作。

附件: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二○○七年七月九日附件: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更有效地标示在我国沿海发生的新危险沉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GB4696-1999《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国际海事组织相关通函和国际航标协会相关建议和指南,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为标示新危险沉船而紧急设置的应急沉船示位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管理的主管机关。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航标管理机关,分别按照航标管辖范围负责管辖水域应急沉船示位标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用途、特征和技术标准第四条应急沉船示位标应设置或系泊在新危险沉船之上,或尽可能靠近新危险沉船的地方,标示新危险沉船所在,船舶应参照有关航海资料,避开本标谨慎航行。

第五条应急沉船示位标(见下图)的特征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颜色│浮标表面是等分的蓝黄垂直条纹(最少4个条纹最多8个条纹)│├───────┼────────────────────────────────┤│形状│柱形或杆形│├───────┼────────────────────────────────┤│顶标│如装有,为直立/垂直的黄色十字│├───────┼────────────────────────────────┤│灯质│黄蓝光互闪3秒,蓝光和黄光轮流各闪1秒钟,中间暗0.5秒│││Bu 1.0s + 0.5s + Y1.0s + 0.5s= 3.0s│├───────┼────────────────────────────────┤│其它│如果为标示同一危险沉船设置了多个标,其灯质必须同步闪光;可以考虑│││加设雷达应答器(莫尔斯编码“D”)和/或AIS应答器。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各直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局(处):现将《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现有船舶按本办法规定于2001年9月31日前完成更改工作。

二○○○年九月十三日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

(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一)船体标志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间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

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L/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L/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1、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航行设备配备要求

航行设备配备要求

适用于2002.7.1以后建造的船舶:供电要求:总吨位在5000吨以上的船舶,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总吨位在5000吨以下的船舶,可仅由主电源供电。

GPS既属于航行设备,又属于无线电设备,应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无线电蓄电池24V供电。

电罗经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驾控台DC24V电源供电(DC24V电源作为一个过渡性的电源)。

风速风向仪和气象传真接收机未做强制要求配备。

一:所有船舶,不论大小,均应设有:(1),标准磁罗经1个,其照明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一般DC24V电源也加上。

并应在主操舵位置能够显示其读数。

(2),哑罗经1个,(或罗经方位装置1个),用于在360°水平范围内量取方位。

(3),磁罗经自差曲线表1个。

(4),纸海图和航海出版物1套,(或者采用电子海图ECDIS和其备用装置,航海出版物也可采用电子版的形式,但应具有备份装置)。

(5),GPS系统1个。

(6),1部声力电话或者1个航向罗经复示器,用于向应急操舵位置传递首向信息。

二、150吨以上的船舶应配备:(1),标准磁罗经1个,其照明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一般DC24V电源也加上。

并应在主操舵位置能够显示其读数。

(2),哑罗经1个,(或罗经方位装置1个),用于在360°水平范围内量取方位。

(3),磁罗经自差曲线表1个。

(4),纸海图和航海出版物1套,(或者采用电子海图ECDIS和其备用装置)。

(5),GPS系统1个(6),1部声力电话,用于向应急操舵位置传递首向信息。

(7),备用磁罗经1个。

(8),白昼信号灯1个,用于在白天和夜晚通过灯光进行联络,使用电源,但非唯一依靠船上电源供电。

二、300吨以上的船舶应配备:(1),标准磁罗经1个,其照明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一般DC24V电源也加上。

并应在主操舵位置能够显示其读数。

(2),哑罗经1个,(或罗经方位装置1个),用于在360°水平范围内量取方位。

2023年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2023年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2023年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一、总则作为海事领域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海事船舶的配备管理,提高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能力,保障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海上航行的商船和非商船。

二、航行设备配备1. 导航设备船舶应统一配备GPS导航装置,并确保其正常工作。

在导航装置故障时,船舶应配备备用导航设备(如罗盘、声纳等)以确保航行安全。

导航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并记录在船舶维护日志中。

2. 通信设备船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无线电台、卫星通信设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

通信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规,确保航行期间能够及时沟通。

3. 船舶管理系统船舶应配备完善的船舶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定位系统、船舶航行记录仪、船舶健康监测系统等。

这些系统应具备数据记录和报告功能,以确保船舶运行情况能够及时掌握和监控。

4. 救生设备船舶应配备适量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筏、救生衣、救生浮具、救生艇等。

救生设备的配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5. 消防设备船舶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泵、消防水带、灭火器等。

消防设备的使用应有专人负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三、船员配备1. 船员数量船舶的船员数量应根据船型和吨位大小合理确定,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船员的配备应保证船舶运行的安全和顺畅,而不过度依赖技术设备。

2. 船员证书船舶上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证书,包括航海证书、通信证书、救生证书等。

船员证书的获得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紧急情况处理能力船舶上的船员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应急救援和紧急疏散。

船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并参与船舶紧急情况演练。

四、环保配备1. 污染防治设备船舶应配备污染防治设备,包括油污分离器、油品防漏装置等。

这些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规定

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规定

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规定The regulation for the marking of offshore structures in ChinaGB17380-1998自 1999-2-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是参照国际航标协会(IALA)《关于近海建(构)筑物标志的建议》的原则,依据GB 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的海区水中建(构)筑物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原设置的海区水中建(构)筑物在本标准实施后二年起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安全监督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交通部天津海上安全监督局、交通部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维、胡江山、孟庆忠、董树江、刘郁郁、张富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的形状、颜色及光、声、无线电信号。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可航水域内具有固定位置的海区水中建(构)筑物。

本标准不适用于作为助航标志而专门设置的建(构)筑物,也不适用于跨海桥梁。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696—84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海区水中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构)筑物] offshore structures在海区水中设置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有固定位置的建(构)筑物。

如钻井平台、石油生产平台、采集海洋水文资料用的数据平台以及油井的外部附属结构等。

3.2 节奏光的有效光强 effective intensity of rhythmic light在同样环境和设备条件下,定光光源和节奏光光源相比,若两者的发光强度相等,则此定光光源的发光强度即为节奏光的有效光强。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3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3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海事船舶的安全运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机构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包括国内和国际航行的船舶。

第三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配备管理制度。

第四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应做到科学合理、适应实际情况、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内要求。

第五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海事船舶配备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船舶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人员,从事配备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配备管理档案,包括船舶配备的相关信息和证书、检测检验报告等。

第九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船舶配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船舶管理单位应积极与船员配备单位和船舶配备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配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配备的确定和审核第十一条船舶配备应根据船舶的类型、用途和航行区域等要求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船舶配备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国际的相应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船舶配备的审核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配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船舶配备的审核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船舶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船舶配备的审核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配备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船舶配备的变更应经过相应的审核程序,变更后的配备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机构进行船舶配备的审核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和船员配备单位应共同履行船舶配备的审核工作,并互相配合、共同完善。

第三章船舶配备的实施和管理第十九条船舶配备的实施应根据航行区域和船舶用途等要求进行,配备应全面、充足、可靠。

航标设置和维护规章制度

航标设置和维护规章制度

航标设置和维护规章制度一、航标设置规定:1.航标设置的原则:(1)航标设置应符合国家航行安全规定,确保船舶航行安全;(2)航标设置应考虑水文条件、水位变化、气象条件等因素,确保航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航标设置应根据航道特点和航行需求,确保航标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2.航标设置的程序:(1)航标设置应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规划和安排;(2)航标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勘测和设计,确保航标的位置和形状合理;(3)航标设置应经相关审批程序,确保符合规定。

3.航标设置的内容:(1)航标设置应包括航标种类、位置、形状、颜色、光信号等信息;(2)航标设置应包括航标的维护要求和周期,确保航标的有效性。

二、航标维护规定:1.航标维护的责任:(1)航标维护责任主体应明确,包括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等;(2)航标维护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工作,确保航标的有效性。

2.航标维护的内容:(1)航标维护工作应包括航标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等工作;(2)航标维护工作应根据航标的具体情况和使用需求,确保航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航标维护的制度:(1)航标维护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包括维护计划、维护记录、维护报告等;(2)航标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维护质量。

三、航标设置和维护的监督:1.监督机构:(1)航标设置和维护工作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确保工作按规定进行;(2)监督机构应及时对航标设置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航标的有效性。

2.监督措施:(1)监督机构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措施,包括巡查、检测、抽查等;(2)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确保航标设置和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其他规定:1.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航标设置和维护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2.奖励措施:(1)对于在航标设置和维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2)奖励措施应鼓励各方积极参与航标设置和维护工作,提高航行安全水平。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事船舶配备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海事运输活动的各类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商船、渔船、客船、油轮等。

第三条定义:1. 船舶配备指船舶所装备的设备、仪器、工具、器材及其他必要物品。

2. 船舶安全责任人指负责船舶配备管理和船舶安全的人员。

3. 监督检查机构指负责对船舶配备进行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章船舶配备原则第四条船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第五条船舶配备应当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航行所需的设备和器材均能正常工作。

第六条船舶配备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七条船舶配备应当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八条船舶配备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科学合理,满足航行和作业需要,提高航行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船舶配备管理第九条船舶配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船舶配备的选择、购买、使用、维护和更新。

2. 指定专人负责船舶配备管理,做好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3. 做好配备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做好配备设备的报废处理工作,强化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保护环境和资源。

5. 配备设备出现故障或失效时,应当及时修理或更换,确保船舶安全和作业顺利进行。

第十条船舶配备管理的具体措施:1. 根据航行和作业需要,制定配备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

2. 制定船舶配备台帐,记录船舶配备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

3. 设立专门的配备管理岗位,负责船舶配备的选购、使用、维护、更新和报废处理。

4. 组织配备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处理故障和失效。

5. 在船舶作业前,进行配备设备的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6. 定期对船舶配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试行)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试行)
第六条 鼓励采用新技求、新材料和研发新型船舶,紧密结合业务需求,科学论证,不 断提高海事船舶的技术经济性能。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地力海事系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海事船舶分类和船型
第八条 海事船舶分为巡逻船、航标船、测量船和特种船。 巡逻船指主要用于巡视、现场监管、护航、取证、搜救指挥等业务的海事船舶。 航标 船指主要用于航标布设和航标巡检维护作业的海事船舶。测量船指主要用于水深测量及扫海 业务的海事船舶。特种船指除上述船舶外的其它海事船舶。 第九条 海事巡逻船和测量船按船舶总长划分系列,航标船按船舶排水量划分系列。 第十条 海上巡逻船分为 IOO 米级、80 米级、60 米级、40 米级、30 米级、20 米级、 l5 米级和 10 米级 8 个系列。20 米级及以上船舶每一系列设 1-4 型标准船型,共 l3 型 l5 米级及以下巡逻艇不设标准船型。 第十一条 内河巡逻船分为 40 米级、30 米级、20 米级、15 米级和 10 米数 5 个系列。 l5 米数及以上船艇每一系列设 l—4 型标准船型,共 12 型;10 米级巡逻艇不设标准船型。 第十二条 航标船分为航标布设船和航标巡检船。航标布设船设 2000 吨级、800 吨级、 400 吨级 3 型标准船型:航标巡检船为 150 吨级,设 2 型标准船型。 第十三条 测量船设 80 米数、40 米级、20 米级 3 型标准船型。 第十四条 上述船型系列划分和标准船型的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1 和附件 2。特种船不设 标准船型。
15m 级 10m 级
附表 1-3 海事航标船系列划分表
级别
2000t 级 800t 级 400t 级 150t 级
附表 1-4 海事测量船系列划分表
级别பைடு நூலகம்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设置的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708—1991 航标灯光信号颜色GB 16161—19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7381—1998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航道走向conventional direction of buoyage船舶在沿海、河口的航道航行时用以确定航道左右侧的根据,即浮标系统习惯走向。

其规定如下:a)从海上驶近或进入港口、河口、港湾或其他水道的方向;b)在外海、海峡或岛屿之间的水道,原则上指围绕大陆顺时针航行的方向; C)在复杂的环境中,航道走向由航标管理机关规定,并在海图上用“?”标示。

3(2 航道左侧、右侧port hand side of a channel、starboard hand side of a channel船舶顺航道走向航行时,其左舷一侧为航道左侧,右舷一侧为航道右侧。

3(3 水中固定标志offshore fixed marks设在水中的立标和灯桩等助航标志。

其设标点的高程在当地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下,标志的基础或标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面淹没,而且作用与浮标相同者,则其颜色、顶标和灯质,均须与相应的浮标或灯浮标一致。

3(4 浮标形状buoy shapes在水上从任何水平方向观测浮标标体水线以上部分时所呈现的外形特征。

3(5 顶标topmarks在水上助航标志顶部的一个或两个具有一定尺寸和特定形状及颜色的标志。

沿海航标管理概述

沿海航标管理概述

第十四章沿海航标管理机构航海保障是通过提供各类水上活动所需的自然信息和管理信息,来描述和营造安全、环保和便捷的航行环境的活动。

航标是航海保障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各类水上活动的安全、经济和便捷而提供助航信息服务的装置或系统。

航标管理就是规划、建设、维护、保护这些装置或系统的全部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一节沿海航标管理体制一、中央政府层面上的管理事权划分目前,我国沿海航标由交通部、海军、农业部分别实施管理。

沿海干线、商港、以商用为主的军商合用港、内河水域航标由交通部管理;军港、以军用为主的军商合用港的航标由海军管理;渔场、渔港的航标由农业部管理。

二、交通部层面上的管理内容划分根据授权,交通部海事局是沿海干线、商港、以商用为主的军商合用港的航标管理部门,实施中央政府垂直管理的管理体制。

由于改革的差异性,在小部分沿海水域,由地方政府对其实施航标管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管理现象。

我国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航标协会(IALA)、远东无线电导航服务网(FERNS)等国际组织的成员国。

交通部海事局代表我国参加这些国际组织的事务和活动,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并负责与航标有关的国际双边和多边事务。

根据职责要求和履约要求,保证提供助良好的航服务以及对航标设置、航标所采用的技术标准、航标服务水平进行管理、监督,是交通部海事局应履行的职责。

沿海航标管理在交通部层面上的管理内容可主要划分为对外的行业管理和对内的内部管理。

三、交通部海事局沿海航标管理的主要内容沿海航标的管理内容,无论是内部管理,还是行业管理,其管理内容都可划分为以下几大类:航标规划、航标建设、航标维护、航标保护和对以上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航标规划:是依据沿海航运发展产生的需求,对现有航标系统进行效能评估的基础上,遵循便利航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编绘的短、中、长期的航标总体布局、发展规划的管理活动。

管理中,重点强调与港口、航道发展规划和航运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的相适应性和协调性。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2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12.25
【实施日期】199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部关于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2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区航标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设置的管理及其相关的活动。

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设置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撤除、位置移动和其它状况改革。

第四条航标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交通部是全国海区航标设置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第一类航标设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天津、上海、广州、海南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是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北方、东海、南海和海南海区第一类航标设置的审查和第二类航标设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交通部在沿海设立的海上安全监督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航标管理机关,按各自分工负责辖区内第二类航标设置的管理工作。

本条所称北方海区指辽宁、河北、山东省及天津市沿海水域;东海海区指江苏、浙江、福建省及上海市沿海水域;南海海区指广东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水域;海南海区指海南省沿海水域。

船舶营运海区及设备配备要求

船舶营运海区及设备配备要求

船舶航区航区与海区从字面上看似相近,但从船舶安全的角度讲意义却大有不同,航区系指根据海域距岸距离不同、风浪状况不同,船舶可以航行的区域。

船舶航区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分为四种:1、远海航区:系指国内航行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

2、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0n mile 的海域;台湾海峡;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 mile)的海域。

3、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船舶营运海区及设备配备要求笔者在近几年的FSC检查中,发现船员对于航区都比较清楚,知道船舶不可以超航区航行,否则就会被滞留或开具违章。

但是,很多沿海航行船舶船员对营运海区并不了解,不知道什么是A1、A1+A2海区,也不知道不同的海区的差别是什么。

笔者就航区和营运海区的定义做一个简要介绍。

洋山港海事局 张春辉 林新通超过20n mile的海域;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屿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

但对距海岸超过20n mile的上述岛屿,海事局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域的距岸范围。

4、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

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应不超过10n mile。

另外,还有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港区附近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水域(台湾海峡及类似水域距岸不超过5n mile),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程不超过2h,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

营运海区不同于船舶航区,船舶营运海区系指具有报警能力无线装置所覆盖的区域,如图1所示。

下面分别来介绍:1、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三百吨级以上(含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上(含三千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五)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第四条地方航道是指:(一)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

(二)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

(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四)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第五条航道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标准。

第六条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条例》和本《细则》所指“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第二章航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是为了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能够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而制定的规定。

根据海事法律和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员配备:规定了船舶在不同类型和尺寸的航行中所需的船员人数和资质要求。

包括船长、副船长、航海士、引航员、船舶工程师等职位的要求。

同时还规定了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值班制度等。

2. 装备配备:规定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配备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浮筒、灭火器、救生舱等。

还规定了这些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3. 通信配备: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通信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雷达、导航仪器等。

规定了通信设备的使用要求,保证船舶能够及时与岸上机构和其他船舶进行通信。

4. 导航配备: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导航设备,包括罗经、航向仪、测绘仪器等。

规定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导航要求,确保船舶在正确的航线上安全航行。

5. 文书配备:规定了船舶必须准备和管理的各类船舶证书和文件,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航行计划、船舶维护记录等。

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

以上是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略有不同。

船舶经营者和船员
必须遵守这些规定,进行合理的船舶配备管理,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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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航标船舶配置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交通部安监字[1994]113号1994年5月23日)沿海航标管理系统中,交通部直属各管理单位所配属的航标工作船舶是负责所辖海域航标维护和建设的专用船舶。

为了合理地配置航标船舶,提高航标船舶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加强对各类航标船舶的管理,依据“经济、合理、适用”的基本原则,结合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航标船舶的分类及其主要性能,见附表一。

二、航标船舶的基本任务
1.大型航标船:
A.负责所在海区(指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以下同)计划内管理的水上标志的布设、撤除、复位、正常更换任务及航标建设中的有关工作。

B.负责所在海区的年度定期航标巡检工作及对各类航标技术状态的监测和有关科研项目的配合工作。

c.负责所在海区或上级指令跨海区承担应急航标布设及抢修工作。

D.上级下达的其他海上工作。

2.中型航标船:
A.负责划定海域(由所在海区划定,报部备案,以下同)内计划内管理的水上标志的布设、撤除、复位、正常更换任务及航标建设中的有关工作。

B.负责划定海域内的指令性航标巡检保养工作及对各类航标技术状态的监测和有关科研项目的配合工作。

c.负责上级指令性的航标应急处理工作。

D.上级下达的其他海上工作。

3.小型航标船(艇):
A.负责所在航标管理单位工作范围内的日常航标巡检、维护、保养、浮标拖带、拖复位等工作。

B.负责上款工作范围内有关航标的补给工作(含人员运输和生活补给)及建筑、维修用物料的
运输工作。

c.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航标事故处理工作。

、D.上级下达的其他海上工作。

三、航标船舶配置的一般原则
1.以可行的规划、计划为基础的超前设置原则。

在航标船舶设计和配置上应考虑适当超前。

2.以保证效能与充分利用国家资产为基本条件的经济原则,其中:A.配置量宜少不宜多;
B.设计尺度宜小不宜大;
c.技术功能宜兼不宜单。

3.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前提的合理配置原则。

在航标船舶配置上应结合航标的分布情况和工作量,并有利于应急和快速反应。

四、航标船舶的配置标准
1.大型航标船:
A.配置于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所在港口或海区地理中心。

B.配置量的核定:
a.基本配置数(S),单位:艘:
s=海区各类航标指令性作业全年总天数(N)/单船全年可利用天数(M)×核定备用系数(F)
b. 单船全年可利用类航标指令性作业全年工作总天数(N),单位:天/年:
Ⅳ=L/VT+L'V/T+Ht/T'
式中:L——海区海岸线长度(海里);
L’——海区全年布设、更换、撤除航标工作航行里程(海里);
V---平均航速(取10海里/,F时);
T---航标巡检每日平均可利用工作时间(取8小时/日);
T——航标作业每日平均可利用工作时间(取6小时/日);
H——海区全年大标作业标志总数量(座次)
t——单标作业所需时间(取3小时/座次)。

c.单船全年可利用天数(M),单位:天/艘·年:
M=年日历天数一(年平均修船天数+自然障碍天数+备航及归航整理天数)取220天/艘·年。

d.核定备用系数(F),取l.5。

2.中型航标船:
A.配置于远离海区中心或海区管理中心的大型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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