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区航标船舶配置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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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航标船舶配置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交通部安监字[1994]113号1994年5月23日)沿海航标管理系统中,交通部直属各管理单位所配属的航标工作船舶是负责所辖海域航标维护和建设的专用船舶。为了合理地配置航标船舶,提高航标船舶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加强对各类航标船舶的管理,依据“经济、合理、适用”的基本原则,结合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航标船舶的分类及其主要性能,见附表一。

二、航标船舶的基本任务

1.大型航标船:

A.负责所在海区(指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以下同)计划内管理的水上标志的布设、撤除、复位、正常更换任务及航标建设中的有关工作。

B.负责所在海区的年度定期航标巡检工作及对各类航标技术状态的监测和有关科研项目的配合工作。

c.负责所在海区或上级指令跨海区承担应急航标布设及抢修工作。

D.上级下达的其他海上工作。

2.中型航标船:

A.负责划定海域(由所在海区划定,报部备案,以下同)内计划内管理的水上标志的布设、撤除、复位、正常更换任务及航标建设中的有关工作。

B.负责划定海域内的指令性航标巡检保养工作及对各类航标技术状态的监测和有关科研项目的配合工作。

c.负责上级指令性的航标应急处理工作。

D.上级下达的其他海上工作。

3.小型航标船(艇):

A.负责所在航标管理单位工作范围内的日常航标巡检、维护、保养、浮标拖带、拖复位等工作。

B.负责上款工作范围内有关航标的补给工作(含人员运输和生活补给)及建筑、维修用物料的

运输工作。

c.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航标事故处理工作。

、D.上级下达的其他海上工作。

三、航标船舶配置的一般原则

1.以可行的规划、计划为基础的超前设置原则。在航标船舶设计和配置上应考虑适当超前。

2.以保证效能与充分利用国家资产为基本条件的经济原则,其中:A.配置量宜少不宜多;

B.设计尺度宜小不宜大;

c.技术功能宜兼不宜单。

3.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前提的合理配置原则。在航标船舶配置上应结合航标的分布情况和工作量,并有利于应急和快速反应。

四、航标船舶的配置标准

1.大型航标船:

A.配置于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所在港口或海区地理中心。

B.配置量的核定:

a.基本配置数(S),单位:艘:

s=海区各类航标指令性作业全年总天数(N)/单船全年可利用天数(M)×核定备用系数(F)

b. 单船全年可利用类航标指令性作业全年工作总天数(N),单位:天/年:

Ⅳ=L/VT+L'V/T+Ht/T'

式中:L——海区海岸线长度(海里);

L’——海区全年布设、更换、撤除航标工作航行里程(海里);

V---平均航速(取10海里/,F时);

T---航标巡检每日平均可利用工作时间(取8小时/日);

T——航标作业每日平均可利用工作时间(取6小时/日);

H——海区全年大标作业标志总数量(座次)

t——单标作业所需时间(取3小时/座次)。

c.单船全年可利用天数(M),单位:天/艘·年:

M=年日历天数一(年平均修船天数+自然障碍天数+备航及归航整理天数)取220天/艘·年。

d.核定备用系数(F),取l.5。

2.中型航标船:

A.配置于远离海区中心或海区管理中心的大型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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