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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乐高”首期营销策略计划

(一)名称和类型

1、集合计划名称:“高乐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投资目标

利用本证券公司的投资研究优势和定量分析技术,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并兼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增长速度超越广义货币供应量(M2)增长速度,使委托人避免因货币供应量增加导致购买力下降,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投资者带来高于基金平均收益率的投资回报。

(五)计划特点

1、价值投资,主题鲜明

未来几年,中国经济有望延续较高增长,随着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的调整,本集合计划将重点关注证券市场的四大投资主题: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深入,新能源、节能减排与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与消费升级,现代服务业的迅速崛起。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确定投资组合中各主题之间股票的比例,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在有效控制风险并兼顾计划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

2、配置灵活,量化策略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在0-95%的范围内灵活配置各类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资产配置范围广泛灵活。同时,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充分运用定量模型进行量化管理,通过管理人自行开发的资产组合构成及配置权重模型、市场风格转换模型、市场风格内选股模型、投资策略模型、风险控制模型等定量分析技术进行程序化交易,通过深入挖掘行业、股票的基本面信息和市场自身的交易行为信息为客户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3、经验丰富,业绩优异

我们长期投资于基金市场,并拥有业内最佳投资业绩,相信能继续发挥本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基金评价分析系统的优势,为投资人创造最佳业绩;同时,作为业内最佳的券商集合理财团队之一,当我们携手经历了全球证券市场的风风雨雨后,我们稳定的投资团队也历经磨炼,日益成熟和老练,如此经验富足的团队,值得您的信赖。

(六)营销方式

(1)获得证监会批文前的直销客户走访工作自着手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准备工作开始,本公司便将核心客户群的培育作为工作重心,与重点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对客户进行走访,介绍公司的运作情况以及产品的投资理念等内容,了解了客户需求,为确定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活动安排提供了决策依据。

(2)获得证监会批文后的路演推介工作

①本公司内部进行各地区路演推介活动的动员工作,协调一致,合理安排;

②各地区路演推介工作组全面展开实际工作,加强对各地潜在客户的推介、开发工作;

③在各地区的路演推介活动,注意与代销机构的协同配合,防止销售活动出现混乱。(3).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期间的直销活动

①在就近接受各地直销客户认购的基础上,深入挖潜客户资源;

②对首次认购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客户,本公司提供上门开户及认购办理服务;

③发行期间不断跟踪核心客户,落实认购意向;

④向本公司总部及时、准确地传达相关销售信息;

⑤路演推介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区的销售情况,动态调配公司资源。

(七)市场细分

1、北方地区工作组负责华北、东北地区直销客户的路演推介、开发工作;

2、华东地区工作组负责上海、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山东等地区直销客户的路演推介、开发工作;

3、南方地区工作组负责深圳、广东、广西、湖南、湖北等地区直销客户的路演推介、开发工作;

4、西部地区工作组负责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甘肃、新疆等地区直销客户的路演推介、开发工作;根据直销客户的特点,各工作组应由销售管理组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投资、研究人员组成,从计划的产品、投资、研究等方面向机构客户进行推介。

(八)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

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1)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包含ETF 和LOF);

(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3)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期限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开放日,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4)股票类资产,包括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投资。其中,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5)其他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市值占净资产比例):

(1)权益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其中,权证0-3%;

(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

(3)在计划开放期间,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一年内到期的国债和央行票据、7天期以内(含7天期)的债券逆回购等现金类资产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九)目标规模

本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1 亿份,最高不超过30 亿份,包含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

所形成的份额。

(十)存续期限

10年,可展期

(十一)推广时间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本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或者做出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推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见公告。

(十二)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1、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每份集合计划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推广期内的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在开放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当日单位净值。

3、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金额: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集合计划单位,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采取全额缴款参与的方式,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1、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股票及股票型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权益类金融产品,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型理财产品。

2、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对象: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对流动性要求不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十四)收益分配

1、在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个年度至少分配一次。若集合计划成立不满三个月当年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每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

2、每次分配的收益不低于可供分配收益的50%;

3、收益分配后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得低于面值。

(十五)集合计划的费率

1、参与费

委托人在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可以选择适用前端收费模式或者后端收费模式,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前端参与费率为零;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后端参与费率为零。本计划的前端参与费率为0.5%。本计划的后端参与费率随持有计划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2、托管费:年托管费率0.2%。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3、管理费:年管理费率1.2%。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4、退出费

退出费用总额的25%,归入集合计划资产。推广期内参与的计划份额并持有满一年,不收退出费,如下表所示;

5、最低参与金额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6、最低退出额

委托人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计划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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