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劳动法》在现代企业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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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劳动法》在现代企业中的重

要性

《劳动》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

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劳动法》的立法

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便于用人单位健全自身

体制和劳动纪律,树立劳动者的职业道德观念。推动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进步以及社会安定团结;合理解

决劳动争议。

一、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情况及目前我国现代企业中《劳

动法》贯彻现状

(一)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情况

我国《劳动法》的制定,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最早起始于

1956年。当1954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宪法后,劳动部也相应

地成立了劳动法起草小组,主要工作失酝酿劳动法草案和收

集各国劳动立法资料等,这一工作由于历史的原因到1958年中途夭折了。第二次起草劳动法的工作始于1979年,1983年7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这一草案,但由于劳动制度

的改革刚刚处在创造经验阶段,很多问题人士难以统一,草

案并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起草工作再一次半途而废。

20世纪90年代我国劳动立法进入辉煌时期,在1994年颁布了《劳动法》。《劳动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

事,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登上了一个新台阶。我国《劳动法》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

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是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

(二)目前《劳动法》实施情况

1、我国《劳动法》自实施以来,职业培训事业的迅速发展,使劳动者的就业及再就业能力得到了提高。

在《劳动法》的规范下,中国建立了劳动预备制度,对规定

的职业制定了职业技能标准,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

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等。这一系列职业培训制度的建立

与完善,有力地推动了用人单位加强对员工职业技能的培训,

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了不断更新知识,增强多种技能的渠道。

从而使中国劳动者的素质有了可持续提高的保障,其就业与

再就业能力会逐步增强。促进国有企业职工从计划经济体制

下依赖企业过多的观念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自立、自强

的观念过渡,据统计“九五”期间,“再就业工程”成就突出,共分流安置下岗和社会人员近50万人。

2、各企业在《劳动法》实施期间,也相应出现了不按法规

规定的事情。

比如说用人单位出现了不按规定给付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

每逢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假日,“三倍工资”等节日加班工资问题就会成为社会各界和众多媒体关注的热点。《劳动法》关于节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与劳动者权益在现实中得不

到有效保护之间成为反差,是“三倍工资”成为社会关注热

点的原因。目前,《劳动法》的实施往往停滞于“民不告,

官不究”的状态。而对于那些拒不执行“三倍工资”规定的

企业,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的处理结果也往往只限于要求企

业改过,将欠发的工资一补了之。违法成本的低下,是一些

企业敢于违法的“动力源”。

(三)企业在实施《劳动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管理者法制观念淡漠。

企业管理者没有把《劳动法》当成一回事,总觉得劳动纠纷、劳动仲裁等都是别人的事,与自己无关。其实,任何一个用

人单位、个人都有可能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诉讼。事实上,

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确保自己能置身度外。

2、在企业中贯彻执行《劳动法》的工作中不规范。

在企业中常出现不按法律规定用工,不依法与职工签订规范

的劳动合同,随意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履行法定社会保

险义务的事情;还有的企业任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随意

延长职工劳动时间;有的企业忽视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

不断发生等等,导致个别企业劳动关系矛盾激化。

3、企业管理者知道《劳动法》的存在,但在管理过程中完

全忽视。

企业管理者们从不在自己的企业内部贯彻《劳动法》,往往当事情发展到比较紧急、严重的时候才突然意识到劳动法的

重要性,但这时已为时过晚,企业最终的结果多数是败诉,

企业的利益也随之受到损失。

二、我国《劳动法》对现在企业具有的重要性

(一)保护了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出现劳

动纠纷时,要通过《劳动法》来化解或解决劳动纠纷。

1、制定劳动法的目的。

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雇方)有关劳动中产生的权利

义务。一方面,它贯彻党的劳动政策,加强国家对劳动工作

的领导,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便于

用人单位建立有关劳动制度以及健全自身体制,合理解决企

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纠纷问题。

2、企业不重视《劳动法》的危害性。

自1995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不到上升,平均每年增幅20%以上,其中涉及工资问题的案件比较多,例如,浙江省劳动

监察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浙江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有70%以上涉及工资问题。浙江省总工会对158家企业的一次调查发现,有1/3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超时劳动情况比较严重,

有的企业工作时间每天居然长达14—16小时,且绝大多数企业未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另外该省内一个县级市去年拖

欠工资就达 1.7亿元,真正能按时发放工资的企业只占10%左右,而且多为国有、外资、资产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

70%的私营企业平时只发给工人30%的生活费。如果企业遇到工资纠纷的案件,结果往往是让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或

赔偿,那么企业的损失就不仅仅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赔偿以及承担仲裁行为的相关费用,还要承担因为应诉而发

生的人工费、交通费、会议成本、时间成本等费用(败诉、

胜诉都会发生),还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究其原因,是因

为不少地方,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贯彻劳动法的重要性、

必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性。所以对

于企业来讲,忽视《劳动法》在企业中的重要性,必然会对

企业本身带来重要的损失。因此,一定要认真学习《劳动法》,在必要时依据《劳动法》来减少劳动纠纷案例的出现、避免

因为败诉给企业造成的各方面的损失。

3、企业应如何通过《劳动法》来化解或解决劳动纠纷。

第一,要依据《劳动法》把“丑话”说在前面:对于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行政处

分,对于构成犯罪的,企业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二,要对企业分管劳动人事关系的领导、职能部门等

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劳动法》的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

不能分关、从事企业的劳动人事关系工作;第三,企业负责

处理劳动人事关系的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导,要消除和杜绝

“恶意逼迫员工辞职”、“算计员工”的心理,认真、严格地

按照《劳动法》办事,依据《劳动法》处理一切可能会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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