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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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考务管理,建立良好的考试秩序,树立严谨的教风、良好的学风,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目的
第一条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其目的是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加深所学的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同时,借以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考核的结果是为确定学生升、留(降)级、退学以及奖学金、评定学位提供重要依据。
对因考核课程不及格而留(降)级和退学的学生,只表明其学业成绩不宜升级或不宜在校学习,而不是对学生本人的一种处分。
第二章考核科目与考核方法
第三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与选修课(包括实验课、术科课、任选课),均按教学计划进行考核,考核范围为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
第四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各学院应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公布本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并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门数一般在3—5门为宜(公共体育课除外)。
第五条考试科目一经确定,在具体执行中一般不再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考试可采取口试、笔试、口笔兼试、实际操作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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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列入考试科目的实验课或技术课,除进行书面考试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操作或技术考试。
第八条考查应根据平时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上课考勤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不得在期末进行测验,形成变相考试。
第三章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九条全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各学院自行组织。
各学院要设立一名总主考,总主考由院长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第十条总主考要统筹安排、调度、指挥本学院的考试工作,院领导都要积极参与考试工作。
要做到有专人负责考前动员、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命题审查、考场及监考教师安排、考试监督、评卷登分、考试总结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必须在开始考试的前二周对参加考试和监考的师生进行考前动员,强调考试纪律与考试要求,并公布各考试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监考安排。
第四章监考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各学院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监考,各考场监考人员与考生的比例不得小于2:30。
每场考试都要确定一名主监考,负责本考场的监考工作。
第十三条“教考分离”的课程,学生考试时任课教师应回避,不得担任该门课程的监考工作。
第五章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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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考试时间集中安排在放假前五天。
闭卷考试,限110分钟,个别课程需延长时间,亦不得超过120分钟;开卷考试,属于考场内限时的,一般不应超过180分钟;口试,除了给予15分钟准备时间,正式口试不得超过20分钟;实验课考试,应控制在120分钟以内。
第十五条教务处统一确定各门公共课的考试时间。
各门公共课及专业课的考试日程、地点、监考教师,由各学院根据教务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填写“期末考试安排表”,由总主考签字后于考试前三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考试日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提前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各学院安排考场时,必须做到考生考试座次间隔距离,单人单桌或不同年级的不同课程或不同语种的课程进行座位交叉考试。
第十八条各学院应在第一场考试前一天下午组织监考人员准备好考场,张贴座号和考场(门牌)号,检查灯光,通知学生将本人学习用品全部带离考场。
第六章考前辅导工作与要求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要在期末考试之前组织学生进行辅导、答疑,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引导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使他们对所学的知识进行消化、巩固和融汇贯通。
帮助克服“猜题目”、“找捷径”等侥幸心理。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本人出题考试时,不得借辅导答疑之便缩小或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得预先发给所谓“复习提纲”再从中选择部分题目作为试题。
第二十一条期末考试前的停课复习期间,要执行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不得随意提前。
凡违反上述三条的教师,一经查实则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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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考试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都必须对学生进行考试( 考查)资格审查。
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考查),学期考试(考查)成绩记不及格(不合格)。
1.一门课程(含实践环节),累计缺课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程,若拖欠作业、实验报告且在结课前一周仍未补齐,或作业、实验报告等不及格,即平时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者;
3.一门课程,一学期随机抽查有三次旷课者。
有上述情况的学生名单,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结束时,与点名册一起交到学院办公室,由学院领导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三条被取消某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无效;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少一次补考机会,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八章考试命题
第二十四条每学期的考试课程均应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分基础、综合、提高三部分拟出难易度相同的“A、B二套试题”,并同时制定出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
基础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覆盖面要宽,占60分左右。
综合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占30分左右。
提高部分:主要考察学生的创造能力,要有相当难度,占10分左右。
第二十五条考试命题,要求题意准确,文字通顺,难易适当,学生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第二十六条凡同一大纲、教材、教学时数相近的课程,都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各科命题人由教研室主任指定,若有条件,要指定当年不担任该课的教师;必要时亦可请外校命题或借用外校相同类型的试题。
拟题必须用出题专用纸,并用深色笔抄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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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已建立标准化试题库的课程,必须使用试题库的试题进行考试。
第二十八条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命题考试,试题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学院总主考审批、验收、签字后方可用于考试。
考试选用哪套试题由学院总主考确定,另一套试题由学院总主考指定专人密封后留存,用于补考。
对试卷使用情况,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考试试题是有关教学的重要文件材料,各学院必须按教学档案的归档要求全部存档。
各科考试试题由学院教学秘书按学期整理立档,学生试卷保留至学生毕业。
第九章试卷的印刷与保管
第三十条各科试卷要在该科考试前六天送审、印刷。
一般应由教研室主任或拟题人负责试卷的送印、校对、取卷、装订、封卷等工作,并在封皮上写明试卷名称、份数、所用年级、封卷日期、封卷人姓名等,交给本学院(部)教学秘书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考试当天,主考教师领取试卷,并在考试当场开封。
第三十二条在命题、审验、印刷、保管过程中,应对试题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发生泄密事件。
如有发生,按《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章成绩评定
第三十三条考试课程的学期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考查课程主要采取平时成绩累计的办法评定成绩。
第三十四条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二级制(及格,不及格)或五级制记分(优秀为90分以上,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
第三十五条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综合性课程,各按一门必修课考试。
根据指导教师推荐,通过试讲和答辩,由专家组评比产生成绩,成绩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差)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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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评卷工作由各学院(部)自行组织进行。
用题库试题和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应密封试卷,组织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评卷、流水作业。
其它课程也应密封试卷组织任课教师集中评卷。
所有试卷必须在学生放假前评完,并由总主考指定的人员或教学秘书拆封登分,填写《学生成绩报表》一式三份,经有关人员签字后报院(部)教学秘书。
由教学秘书存档一份,教研室留存一份,报教务处教务科一份。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违者按《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评卷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打分,不得给印象分和人情分。
违者按《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学院最迟要在学生放假离校前将全部考试成绩向学生公布,并将不及格的课程填入《补考通知单》,发给补考生本人,同时将本学院学生《补(缓)考呈报表》报教务处教务科一份。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通知补考生的,必须在放假后一周内发函通知,以便学生准备补考。
第三十九条考试评卷结束后,学生考试卷由学院(部)教研室整理后交院、部教务办公室存档,待学生毕业后方可销毁。
未经院领导和教研室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查卷,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复核后的考试成绩和填入《学生成绩报告》的成绩。
第十一章缓考
第四十条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各学院要严格限制学生缓考。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考试之前填写《缓考申请单》(附有关证明)经学院主考批准后方可缓考。
1.在考试期间因病住院或不能坚持学习者(须持校卫生所长签属意见的诊断书);
2.留(降)级的学生,原不及格课程在期末考试时与其它课程有冲突者;
3.直系亲属病危或发生意外事故者;
4.参加研究生考试者;
5.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会议、文体活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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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考学生名单,各学院要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第四十一条缓考课程少一次补考机会(因公事或因病住院缓考者除外) ,缓考不及格的课程,不准正常补考,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章补考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皆视为不符合补考规定,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1.考试作弊的课程;
2.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旷考的课程;
3.考试成绩不足30分的课程(须重修);
4.一学期有三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旷考课程应予累计);
5.一学期有四门课程(含必选课)考核不及格者(旷考课程应予累计);
6.以往补(缓)考仍未及格的课程(含补考旷考)。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的学生须参加正常补考:
1.凡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经考核学期成绩不及格且符合补考规定者;
2.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缓考者(即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各款者);
3.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以参加毕业前的补考,各学院必须在第七学期第十周前报教务处教务科。
1.旷考、作弊(指一次)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者;
2.缓考不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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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历年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但累计未达到留(降)级、退学规定者。
第四十五条结业学生结业离校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随下一届毕业生一同参加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补考要严格纪律,保质保量,不得降低要求。
第四十七条除学生毕业前的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外,其余各学期的各科目(含共同课)补考由各学院分别组织进行,补考时间、考场安排、制卷、监考、评卷时间地点皆由各学院负责,具体要求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补考时间:正常补考,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毕业补考,第八学期第十一周、第十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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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成绩记载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生考核成绩按以下要求填写:
1.正常考核成绩按卷面实得分数记载,缺考要在备注栏目注明原因;
2.缓考成绩按卷面实得分数记载;
3.补考成绩和被取消考试资格课程的考试成绩,及格以上按60分记载,并注明“补考” 字样;补考不及格记实得分数,并注明“补考”字样;
4.作弊、旷考课程的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
5.补考时旷考的课程按正常补考不及格论;
6.计算机应用基础课成绩,笔试成绩与上机操作成绩各占50%;
7.留级生重修课程的成绩可刷新原有成绩;
8.经学校同意,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实得分数记载。
第五十条学生成绩必须有专人管理。
各学院(部)学生成绩由本院(部)教学秘书负责上报、立档、保管;全校学生成绩由教务处教务科指定专人负责核查、立档、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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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所有记载学生成绩的表册必须准确、清楚,不应有任何涂改痕迹,确需更改的,须有任课教师的证明和院(部)主管领导的签字,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更改。
接交成绩表册必须履行登记签名手续。
第五十二条学生的所有考核成绩在考核结束后皆应向学生公布,考核不及格学生的成绩应尽早书面通知学生本人,以便学生准备补考。
第五十三条对于学习不努力的学生和留级或面临留级、退学的学生,各学院应及时与家长联系,以便共同做好学生的工作。
第十四章留(降)级、退学课程门数的累计办法
第五十四条学生留(降)级、退学时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2.实验课考核不及格,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教育实习、教学实习、毕业实习不及格,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计;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应重修);
5.因缓考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6.考试成绩不足30分的课程,在重修及格之前,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7.因旷考、考试作弊而不及格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8.按要求第一次参加国家大学外语二、四级考试者,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或旷考,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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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考试总结
第五十五条为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考试结束后,学院(部)分管领导应抓好各教研室的总结,在此基础上对学院(部)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于开学后第一周交教务处,以便进行全校考试工作总结。
第五十六条各学院应健全学生考核监督渠道,成立由学生、教师参加的学生考核监督小组,监督、检举学生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包庇行为及违反学校规定的现象,按学期审计、质询本学院及教务处的学生成绩及学籍处理情况。
第五十七条学校鼓励和保护学生勇于向学院(部)领导、教务处、校纪委直至书记、校长揭发学生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包庇行为及不合理事实。
表彰和嘉奖学生成绩考核中坚持原则、坚持正义的人和事。
第五十八条有关考场规则、监考教师职责,见本办法的附件一、附件二。
第十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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