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在籍各类学生(进修生、委培生、脱产自考生等)处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实现管理教育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学生纪律处分工作。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散布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元(含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200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盗、拆卸他人自行车(包括:残缺不全、归属不明的),均属偷盗行为,其处理结果按照上述一至四款作案价值加重一级处分;

(六)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撬门、撬锁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有胁迫、威逼、诱骗等情节加重一级处分;

(九)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或其它款项、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辱骂他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

四、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或找校外人员到校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或找校外人员到校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伤势较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导致殴打事件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

1、知情不说者,给予警告处分;

2、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参与打架并违反以上(1、2)条款者加重处分。

(五)屡教不改者:

多次打架,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携带管制刀具或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持械或持械伤人者: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或持械伤人者(正当防卫除外),视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侮辱、殴打教师者:

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九)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条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其它损失,并需接受罚款,对不按期缴纳赔偿金和罚款者,加重处分。

五、以现金或其它实物为赌注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不论赌资多少,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