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大学是承担国家改进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机构,为了保持高质量的教育和管理水平,严格的违纪处分办法成为各高校校规校纪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一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大学校园的稳定、安全、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高等教育法》、《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的本科生和硕士生、博士生。

第三条大学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个人合法权利,应对个人言行自负,对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大学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校纪校规、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共同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开放的校园环境。

第二章违纪行为分类与法律责任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学校规校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损毁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二)扰乱公共秩序和抗拒检查(三)传播非法信息和组织非法集会等(四)饮酒后驾车、吸烟、吸毒等(五)利用网络从事赌博、色情、入侵他人隐私等活动(六)代写论文及编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七)买卖考试试题、答案或作弊等行为(八)恶意退还贷款或逃避还款(九)侮辱、谩骂、伤害他人,侵犯他人权益(十)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学术诚信、岗位职责的行为第六条学生一经发现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有违纪行为而隐瞒或包庇他人,或者拒绝配合调查的,应视同与违纪人员一样受到惩罚。

第七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四)记过(五)记大过(六)开除学籍第三章违纪处分程序第八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接到举报或发现其它问题时,由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逐级报告,审批处分。

(二)经调查和核实后,如属实,构成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学院纪委书记签署《违规通报》,予以批评教育,并向所在学院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山东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的健康发展,为同学们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各类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留校察看;(三)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

留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学年度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奖学金留学生(不包括外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停发一个月及以上奖学金,并在年度评审时终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六)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留学生纪律处分,由留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国际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核,由国际事务部部务会作出处理决定。

(二)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如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应书面报告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并抄报留学生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学生违纪处分执行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执行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执行细则第一章背景介绍学生违纪是当前高校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学校的正常秩序,学校需要制定明确的学生违纪处分执行细则。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学生违纪处分的执行细则进行探讨。

第二章违纪分类学生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考试作弊、旷课、违反校规、打架斗殴等。

为了便于管理,将这些违纪行为进行分类,以便对不同类型的违纪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处分程序违纪处分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并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为学生违纪设立明确的处理流程,包括注意事项、举报渠道、审核流程、决定执行等。

同时,学生应该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处理结果进行申诉。

第四章处分种类违纪处分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性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这些处分种类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明确,以确保学生违纪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第五章处分标准学校需要设定一套适应实际情况的处分标准,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他人的影响、以及学生的个人表现都应当作为处分标准的考量因素。

第六章处分决策机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学生违纪处分的决策。

这个机构应由教师、辅导员、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组成,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七章教育教学措施处分不仅仅是为了惩罚学生,更重要的是要起到警示作用,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行为。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和自律性。

第八章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应加大对考试纪律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守望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第九章基层学生组织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组织,通过学生会、班级委员会等,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这些基层学生组织可以发挥良好的领导与教育作用,促进学生的自我管理与规范行为。

第十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在处分学生的同时,学校还应采取教育手段,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

通过引导学生认识错误、反思自身,帮助他们重新回到正轨。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以维护校园秩序和规范学生行为。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学校注册的学生。

违纪行为以下列举了可能导致学生违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作弊行为:包括抄袭、考试作弊等;- 纪律违规:包括迟到早退、擅自离校、违反校规等;- 损毁财产:包括故意破坏学校设施、盗窃等;- 违反课堂规则:包括打扰他人研究、课堂纪律不端等;- 违反社会规范:包括涉嫌非法活动、恶意诋毁他人等。

处分程序1. 违纪报告:一旦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违纪报告。

2. 调查核实:学校有关部门将对违纪报告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 处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学校有关部门将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并通知违纪学生本人。

4. 处分执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执行处分决定,违纪学生应积极配合并服从处分要求。

5. 处分记录:学校有关部门将对处分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以备参考。

处分措施根据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分措施之一或多种:- 警告: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警告,提醒学生注意行为规范;- 训诫:面谈形式的训诫,引导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行为;- 罚款:根据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罚款;- 扣分:扣除学生相关分数或绩点;- 停课:暂停学生的上课权利;- 退学:终止学生的在校研究并劝退。

申诉渠道如果学生对处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申诉:- 到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向教务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向学校上级部门提请复议。

生效日期本文档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即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有权对细则进行调整和补充。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摘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学校研究通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级以上学生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教〔007〕68)执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学校研究通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总则条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规定二条规定适用山东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学籍管理参照规定执行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标准学制基础上提前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正常教学有益补充六条学校实行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专业二学生权利与义七条学生校期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安排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二)参加社会、勤工助学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娱体育活动等;(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四)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学历证和学位证;(五)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八条学生校期应履行下列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二)遵守学生行规养成良思想品德和行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相应义;(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规定其他义三入学与册九条被山东学录取新生应持《山东学录取通知》按学校有关要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般不超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动放弃入学格十条新生入学学校三月按照国相关规定进行格审核合格者予以册建立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格凡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十条罹患疾病新生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宜校学习可以保留入学格年保留入学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格期治疗确已康复者可由人提出申请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确认合格者随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格十二条校生必须每学期开学规定到校办理册手续不能按期册者应办理暂缓册手续按学校要按期册超两周视动放弃学籍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合册条件学生不予册册者不得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四修课与学分十三条学校实行学生选课主责制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每学期选修高不超35学分十四条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可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十五条学生选修相关课程参与考核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可获得该课程对应学分十六条学校允许学生修部分课程学生须开课两周申请办理修手续申请修学生应按要参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试以获得相应成绩评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必修课程不得申请修十七条课程和学分认和置换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课程其他学校修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校审核予以承认学、专业和国外校际交流学生可申请课程置换课程置换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要进行须每学期成绩登录前完成十八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生可由人申请校医院签署见报学校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和考核十九条学生所选教学计划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任选课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免重修重修可采取插班重修和学重修等方式五考核与成绩记二十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管理课程成绩记录和学分绩计算按照山东学学分制管理制执行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由日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具体成绩组成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二十二条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考核二十三条除申请学重修课程外学生必须按上课并完成各教学环节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三分以上学者取消考试格二十四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提交相关证明材向所学院申请缓考缓考随期末考试进行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科生院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按旷考处理二十五条学生对成绩不合格或不理想课程进行重修应办理相关手续对成绩不合格或学分绩低70分课程进行重修首次重修免费二次及以上重修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二十六条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格该门课程记零分学校将依据《山东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二十七条校生英成绩单由成绩助打印机打印显示高成绩离校生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六学与专业二十八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我校继续学习可以申请学学须由人申请双方学校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办理相关手续;跨省学者应由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审批办理相关手续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请入山东学学习()入学满学期或三年级及以上;(二)非教育部所属重高校;(三)招生确定定向或者委托培养;(四)受所学校纪律处分;(五)无正当理由三十条、二年级学生达到学校规定专业成绩要或通学校组织专业考试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原专业学习者学生申请并得到接收学院可入新专业学习七学籍处理三十条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绩警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等形式三十二条对平每学期所修教学计划规定不足5学分学生学校给予成绩警示三十三条学生必修、限选课程不合格达到5学分须降入下年级修三十四条休学与复学()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学院和学校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长不得超年;申请休学多不得超两次(二)学生应征参加国人民放军(含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年(三)学生休学期不享受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四)休学期满学生应学期开学前向所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复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应予退学()学校规定年限完成学业;(二)休学期满学校规定期限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不合格;(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外伤残无法继续校学习;(四)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五)超学校规定期限册而又无正当事由;(六)人申请退学三十六条对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定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定并送交人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三十七条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庭户籍所地八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三十八条学生学校规定修业年限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容获得规定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三十九条合毕业条件且平学分绩达到70分及以上达到《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无重学术违纪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学士学位证四十条完成专业学习跨专业或者跨学科门类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达到辅修要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其二学位四十条已选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容但学分达到毕业要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长修业年限学校审核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四十二条学满学年以上但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容而退学学校审核颁发肄业证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可人申请学校档案馆审核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具有等效力四十四条对违反国招生规定入学或者出现重学术违规行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和学位证权利对已发放学历证和学位证学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无效九附则四十五条规定从03 级学生开始实行0 级以上学生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教〔007〕68)执行四十六条规定释权归山东学科生院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违纪违规处分与处理工作细则

学生违纪违规处分与处理工作细则

学生违纪违规处分与处理工作细则近年来,学生违纪违规问题在校园中频频发生,给学校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保障学校秩序,维护教育公平,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学生违纪违规处分与处理工作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来探讨学生违纪违规的处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违纪违规处分机制学校应建立一套违纪违规处分机制,明确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分类和相应的处分措施。

例如,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则需要制定相应的处分措施,如留校察看、警示教育等。

此外,学校还应制定责任分工,明确违纪处理的程序和权限。

二、加强违纪违规行为预防教育为了减少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学校应加强相关的预防教育工作。

可以通过开展讲座、班会、学生会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校规校纪,告诉他们不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此外,学校还应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

三、公平、公正、明确的处分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坚持公平、公正、明确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应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并在处理过程中注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

在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校还应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严格执行处分措施学校对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措施应严格执行,绝不姑息违纪行为。

一旦发现违纪行为,学校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并及时将处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和其家长,以示威慑和警示。

五、关注违纪背后的原因在处理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时,学校除了关注事实本身,还应更加重视违纪行为背后的原因。

通过深入分析违纪行为的成因,学校可以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行为。

六、为学生提供教育机会学生的违纪行为往往与他们的年龄和心理发展阶段有关,学校在处理违纪行为时,应提供相应的教育机会。

通过心理辅导、家访等方式,学校可以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山东大学新生必读学生手册student_reference_2014

山东大学新生必读学生手册student_reference_2014

课程学习总学分要求各 学科、专业有所不同,以 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准。 研究生课程分必修课(含
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
课程学习。
课)、选修课和补修课。 完不成培养计划不能申请
答辩。
临床能力考核不通过不能进
课程学习;
参加学术活动; 入博士阶段学习;
进行临床能力考核。 进行不少于两年 未通过资格考试视情况继续 进行转博资格考试。 的临床实践,具 攻读硕士学位或按有关规定
2014 级研究生手册
山东大学研究生国内访学选派与管理办法 ................ 75 山东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修订) . 78 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情况简介 .................. 86 山东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88 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 91 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 (修订) ............ 100 山东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 103 关于加强研究生实验安全的通知 ....................... 106 山东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管理规定........ 108
课程学习总学分要求各 学科、专业有所不同,以 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准。 研究生课程分必修课(含 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
课程学习。
参加学术活动; 课)、选修课和补修课。 撰写学术论文; 完不成培养计划不能申
参加社会实践; 请答辩。
课程学习;
参加前沿讲座,
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 前沿讲座为必修
文选题与科研。
环节之一,具体
论文中期检查
第六学期

学生管理之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

学生管理之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

学生管理之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等级由轻到重的顺序为: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依据是:一看错误的性质;二看认错态度;三看以前的表现;四看对周围或今后造成的影响;五看当时的具体情况。

第四条:违纪学生要写出犯错误过程的书面材料,写出自己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和对犯错误的深刻全面的检讨。

要多谈主观因素,少谈或不谈客观因素,深挖根源,表明今后的态度。

第五条:除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外,一般都要在全班(必要时在全校)同学面前严肃认真地检讨。

如果师生对犯错同学的检讨不满意,要进行第二次检讨,如果第二次检讨后师生仍不满意,学校将因其认错态度不好考虑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年级组和综治办负责调查取证,由年级组或校长召开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处分决定以学校的名义发出布告,必要时由有关负责同志在全体师生大会上宣布。

第七条:记大过以后的处分均通知家长,以便家、校双方配合教育学生。

对于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通知其家长到校将学生领回。

第八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有关负责同志与该生及家长谈话宣布处分决定的当天必须离校。

第九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离校后未经学校允许不准再回学校。

如来校继续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按校外人员来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由校保卫科或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保留学籍,但不能返校复读。

未完成的会考科目多于半数的,不允许返校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负责办理毕业证。

第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允许返校复读、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发毕业证。

第十二条:犯记过以后的处分连同有关材料一起存入该生档案,第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在撤销处分以前,填写表格“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时,必须如实填写所受的处分或处分原因。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推进良好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XX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在给予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违纪处分的期限为:(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之日开始计算。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一人有两次(含)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校内各类学生组织有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九条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的;(二)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协助调查,并能主动向组织揭发,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条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拒不认错的;(二)胁迫、诱骗他人或唆使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法纪、校纪的;(三)对证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四)屡教不改的。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为规范我校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保障学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制止或纠正其行为:(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二)至发试卷时仍携带着规定以外的物品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三)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的;(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的;(五)未经允许自行借用文具的;(六)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七)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第二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该科目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一)上述第一条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六)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的;(七)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

(一)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的(不论看与否);(二)利用衣物、文具盒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的(不论看与否);(三)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不论看与否);(四)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的(不论是否抄用);(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六)他人抢夺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的;(七)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试卷、答卷、草稿纸或纸条的;(八)违反考场规则使用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九)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十)借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的;(十一)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十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十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十四)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与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与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与实施细则近年来,学校对于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越来越严格。

学生的违纪行为不仅影响个人发展,也对学校的教育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管理学生的违纪行为,学校建立了违纪处分程序与实施细则,以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

本文将分析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和实施细则,并探讨其对学生素质培养的意义。

一、违纪处分的程序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主要包括违纪现场的发现、违纪行为的确认、违纪事实的调查、处分决定的制定以及处分结果的告知等。

首先,在违纪现场发现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介入,对违纪行为进行确认。

确认违纪行为后,学校需要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结果将对违纪行为的程度进行评估,并据此制定处分决定。

最后,学校需向违纪学生及其家长告知处分结果,以便违纪学生了解自己的错误及所受处分。

二、违纪处分的实施细则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细则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警告是对一般性违纪行为的一种训诫措施,通过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表达学校对学生的不满和警示。

记过是对违纪行为较为严重的一种处分,学生一般需要书写检查、写下悔过书等以表达对错误的认识和忏悔之意。

记大过是对严重违纪行为的一种处分,会对学生的学业产生一定影响。

留校察看是对重大违纪行为的一种限制性处分,学生将被拘禁在学校,并接受严格的纪律监管。

开除(学籍)是对极为恶劣的违纪行为的一种最高处分,学生将会被开除出校。

三、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与实施细则的意义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与实施细则的建立和执行对学校和学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违纪处分程序的建立能够确保对学生的处分公正和合法。

程序的完善可以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的判断,保障学生受到公正的违纪处分。

同时,程序的透明度也能够让学生和家长了解学校对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增加对学校的信任。

其次,实施细则的制定能够明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学校在确定违纪处分的类型和程度时,可以根据实施细则进行判断和决策,使处分更加具体和合理。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山大教字[2001]0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我校本科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其基本出发点是调动、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因材施教,给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第三条我校在校生的标准学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制本硕连读。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延迟二年毕业。

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来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院(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尚未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若经本校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一年。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山大学字〔2015〕26号山东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5年5月12日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大学的所有教职工(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山东大学为作者单位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如在山东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学术纪律第三条山东大学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纪律:(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内容;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亦必须作出说明;参照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通过正规的学术期刊、出版社、学术会议等,或通过专利申报、软件登记、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应经而未经同行质证的学术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三)在学术研究中,必须如实记录并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在评价、介绍他人或自己的学术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学术成果的水平。

(五)合作作品的署名应按其所做学术贡献大小为序,另有惯例(如按姓氏笔画或字母为序等)或约定的除外。

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认可,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

(六)在申报科学研究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项目组每位成员的同意。

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他人姓名申报项目。

第四条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是违犯了山东大学学术纪律:(一)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

(二)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再次违纪的;(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在综合测评或研究生德育考核中,其“操行评定”应记为中或差。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大学字〔2015〕26号山东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5年5月12日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曾受过两次处分,再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做出处分建议,向学生送达处分通知书。

处分通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等。

学生对处分通知书无异议或提出申诉后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不需做出处分变更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需要做出处分变更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所在院(中心、所)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存有异议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举行听证会。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校公安处调查。

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中心、所)及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与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送交材料应包括:1.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2.当事人问询记录;3.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问询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问询记录。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院(中心、所)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将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对院(中心、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院(中心、所)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中心、所)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七)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中心、所)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应届毕业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其留校察看期自给予处分时始至毕业时止。

(八)被开除学籍者,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九)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处理决定文本,并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报备。

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院(中心、所)记录在案,并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

(十)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中心、所)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需通知亲属的由院(中心、所)负责告知。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除外。

第九条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监察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等单位的负责人(非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作为常务委员,另外邀请5名教师、学生代表作为临时委员,共11人。

(二)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开除学籍处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根据申诉具体内容采用书面复查方式或听证会议方式进行复查, 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在复查决定做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或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分则第十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领导、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或有其他盗窃、欺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二)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等协助作案行为,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同案处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损坏价值5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比照上述情节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山东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有违反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法律法规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