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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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总结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总结

本 章小 结
3、经济法的本质
社会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民族 性
4、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政府主导性和综 合性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7年,东南亚爆发了金融危机。面对 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 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 用了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 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 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 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 集中在港元兑换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 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 面。
实例分析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强化金 融监管,香港政府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 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 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 五个机构。
大经济法说;
经济法规说; 企业法说; 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宏观调控法说;
经济管理法说;(纵向关系说)
管理协作(调)说;(纵横统一说)
调整对象说:
(二)否定经济法独立地位 的学说
学科经济法说; (否定的经济法规说) 综合法律部门说;
经济行政法说。
二、经济法的概念
本教材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
4、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三、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2、政策性 3、政府主导性 4、综合性
本 章小 结
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 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 作关系的法。

经济法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管理者管理之法,管理管理者之法”经济法是部门法,是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1843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论述。

蒲鲁东(Proudhon)是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他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要产物”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他将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经济法》;1922年到1924年在德国出版了以经济法为题的《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应该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经济法是部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因此可以简单的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因此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从经济关系、国家职能及法本身三个基本要素着眼,从他们的发展变化中寻求经济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对经济进行组织协调的产物。

(二)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并形成相应经济学说的结果。

(一)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生产社会化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入(三) “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协同作用(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结果(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1.战时经济。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统一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它包括物资生产部门和非物资生产 (三)调整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
部门的管理关系。 是指企业内部领导机构、职能科室、 (四)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生产单位之间以及他们与劳动者在企业 是指国家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活 (五)调整同经济管理关系相关的经济协作关系 管理、劳动经营所发生的管理关系。 动进行的管理、包括进出口贸易、提供 它是指由于国家干预、依靠国家计 劳务、技术转让、利用外资、对外投资 划而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与此相关的经 和外汇管理等等。 济协作的合同关系。
任课老师:厉青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理念:社会整体利益
• 案例:ETS诉新东方 • 原告ETS是全球最大的非盈利性教育研究和考试 机构,它主持开发了 TOFEL考试,GRE考试, 并将其开发的TOFEL试题、GRE试题在美国版权 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并将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 准注册。 • 新东方是我国规模较大的民办英语培训学校。复 制了 上述考试试题,并以出版物的形式公开销售。 此外,在被控侵权的新东方出版物的封面上均用 醒目的字样标明了TOEFL,GRE字样。原告认为 被告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及商标权,故起诉原告 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 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 经济关系。 主要指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 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 系。 eg全民企业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公司中的 三会制度。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的发展
• 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 经济法是法律、法学体系中最年轻的“法种”。 作为一国事实上存在的经济法律制度,无论是奴隶 制法,还是封建制法,都有体现,但它们既不是现代的 经济法,更不是独立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 现代经济法一般都认为它 最早产生于德国 ,大约是 19世纪末、20世纪初。 20年代,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 上,适应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需要,于颁布《苏俄 民法典》前后,也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以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对经济法进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各种经济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二、经济法的功能1、规范市场主体:经济法通过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2、维护市场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3、调控宏观经济:经济法通过规定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保障劳动者权益:经济法通过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1、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调整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2、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而经济法则主要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及其监管。

3、与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商法都涉及到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但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涉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四、经济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经济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经济法将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1、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

未来,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监管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经济法学习心得[1]

经济法学习心得[1]

经济法学习心得本人按照本学期的教学计划安排,认真参加学习,认真进行课后复习消化,通过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对经济法有了更深的了解。

以下是学习《经济法》后对其的一些心得体会: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

而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一起共同构建出了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所谓“社会本位”不能简单理解为“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本位”或者“社会责任本位”之一,它的内涵有机地包括了后两者,又远比后两个概念机械的叠加要来得深远。

一方面,“社会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而独立提出的概念,是为了调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立的需要而出现的,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非处于矛盾状态。

另一方面,“社会责任本位”则强调:对经济法主体而言,社会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主体可以得到在社会环境中进行经济行为的权利,还意味着它们要同时承担起对社会负责的义务,这里的“责任”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占有优先的地位,已非传统意义上的“行为责任”和“事后责任”。

所以,“社会本位”的内涵应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并偏重“社会公利性”,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准则。

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经济行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其合力能够首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而主体在承担自己那份责任的同时,也有权利和义务激励和敦促其他主体承担自己的责任,以共同完成社会责任的合理分担。

(二)经济法是利益和资源分配法任何法律都必须以保障主体利益并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为基础,唯有通过利益保障和协调机制才能引导和规范主体的行为,达到法律调整的目的,而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政策性,因而承担着在经济法主体间分配有限经济利益的重要职能。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1.经济法:是调节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和协作关系的法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3.经济法的本质具有两层含义: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二是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4.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包括(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以公位为主.公私兼顾”的法5.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或专业性2政策性3政府主导性4综合性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7.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及公司等组织8.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的组织和个人9.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10.市场准入: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则或制度11.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经济行为和规范,约束市场监管主体管理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管理系统12.市场规则体系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推出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竞争规则.13.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14.市场竞争:一般指商品生产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活动15.竞争法的基本内容:116.限购排挤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6降价排挤行为7搭售行为8不正当奖售行为9诋毁商誉行为10通谋投标行为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17.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18.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的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重点前3种)19.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20.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主要表现在:1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有经济予以保护2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3对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4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豁免规则21.反垄断法执行机关: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国务院下设反垄断处3国家发改委下设价格监督检查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22.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23.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24.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1认证制度2生产许可制度25.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社会,用户,消费者,以及企业自身等,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所做的检查,检验,评价,措施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26.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包括: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召回制度27.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事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8.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材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的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29.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度30.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联系:产品责任包含在广义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之中,但它又是一个在西方法律,法学中已经特定化了的法律,法学术语,即仅仅限于生产者销售的因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发生的特殊侵权责任.两者是属于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31.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1性质.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其中的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2责任原因:产品质量责任发生原因众多,有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的,有违反合同的,违反产品质量法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责任则只有上述的一种发生原因,即只能由于产品缺陷致使人身,财产损害才发生3责任主体.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应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的组织或个人,有生产者,设计者,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者,销售者,还包括承运者,仓储者,以及他们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产品责任主体则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4责任发生阶段:产品质量责任可发生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上,即可能发生于产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使用,消费等任一环节,而产品责任只发生于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32.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客观基础: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规范的总称2社会经济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中新出现的传统民法无法解决,就在客观上促成了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产生3政治原因:从政治角度去考虑,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国家对经济干预经历了3个时期(1)古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2)近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3)现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积极干预)通过三个不同的阶段我们发现,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也就是国家干预的法制化和民主化的过程,这与经济的初衷是相吻合的4法律原因:(1)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希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的兴起(2)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对象和手段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产生和兴起的必然性33.经济法理论兴起事物逻辑演进: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假如没有重商主义的经济理论以及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就不可能最终完成,原始积累以后,假如没有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作为指导,以及民法作用的充分发挥,资本主义经济就有可能窒息在国家职权的襁褓中,当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资本主义的空前危机后,假如没有凯恩斯的国家全面干预理论,资本主义制度也就可能走到尽头,当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的经济顽疾时,假如没有供给学派以及相应的既体现国家干预又体现企业自由经营的经济法出现,资本主义还可能处在极端的自由放任主义和国家干预的选择之中,假如没有制度经济学以及直读法学的推动,资本主义的各项制度法治化和完善就不可能实现,34.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35.市场失灵的表现:1市场的不完全,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最终结果即垄断,垄断又扼杀了竞争,导致了市场的不完全2市场的不普遍,有些商品在交换上存在价格机制缺位3信息失灵,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及信息不准确4外部性,当一个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当事人带来成本或者利益,但是该个体在作出决定时,并没有将这些外部因素考虑进去5公共产品,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6经济危机,经济危机是价值规律无法避免的顽疾36.政府失灵(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2)政府过度干预(3)公共产品供给不足(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6)权利寻租37.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1对经济程序进行规范2对敢于有法进行规范3对干预内容进行规范4建立行政问责制3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及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通的经营实体39.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没有限制他的盈利企业经营权,中国国籍)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完全的控制权3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及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0.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000年国务院下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只收个人所得税,不收企业所得税)4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是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2.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1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投资人解散企业4其他情形43.解散后财产分配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一般性债务4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没有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即不存在债权了45.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同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盈利性组织46.合伙企业特征:1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企业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在合伙企业经营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要负责企业经营,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4合伙人可能按各自合伙企业的贡献通过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5合伙企业是形成组织的合伙,它只是全部合伙中的一部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

经济法的概念与地位

经济法的概念与地位

高田植一的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说指出, 日本的经济法是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 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公法是体现和调整国家对 经济活动的干预的法,而私法是调整自由竞争的 法。经济法是规定企业在全部国民经济中占据何 等位置,国家对企业进行何种程度的领导、扶持 和监督,即国家对企业介入乃至干涉的法律,也 即调整所谓的纵向关系、上下关系的法律。
泽良雄的国家与市场互补说主张, 经济法是以国家之手代替市场无形之手, 以满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律, 或者经济法是为填补因市民法的调节作 用的局限所造成的法律空白状态而制定 的法律。
3、法国 克劳德· 克劳德·尚波为代表人物的企业法说,对德 国企业管理法说进行了延续和发展。该说认 为,经济法是当代大规模生产和分配技术所 造就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其标准和基本对 象就是企业,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实现企业 范围内的这些利益平衡。 费尔南·夏尔· 费尔南·夏尔·让泰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经济 法说,认为经济法是为使公共权力机构对经 济采取积极行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学习目标: 第二章学习目标: 掌握经济法的理念和经济法的宗旨; 在此基础之上理解经济法的定义,力争 做到能运用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的理 念来思考和认识经济法现象;了解中外 有关经济法的各种不同的定义。掌握经 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相邻法律 部门之间的关系;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独 立的条件或标志。
组织经济法说,代表人物是哥特 施密特,认为经济法是“组织经 济固有的法”。调整在国民经济 中占有独立地位并以卡特尔、辛 迪加、托拉斯等市场支配或垄断 形式的“组织经济”特有的法就 是经济法。
世界观说,代表人物是赫德曼,认 为现代社会是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 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 有这种现代法特征、渗透着现代经济精 神的法就是经济法。 社会法说为托尼斯扬所提出。认为, 公法是以国家对私人的关系作为调整对 象的法,社会法则是把私人和特殊社会 之间的关系作为规制对象的法,而经济 法属于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

经济法

法的特征:1是一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是国家制定认可的行为规范3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5是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发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和微观横向:经济协调关系包括宏观和微观都从涉外和国内分析。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具有法律的一般及基本特性,即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经济法也有自身的特点:1综合性1)调整方法的多样性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3)规范的多样性2经济法1)经济法往往将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2)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规律,服务于经济基础,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受其制约3)经济法的调整手段是经济手段3协调性经济法既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体现其公法特征,也保护个人利益,体现其私法特征,通过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

4政策性经济法是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调节经济关系的产物,它反映并回应社会经济生活法律政治形势的变化,呈政策性特性。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本构成要素:主体、内容。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包括:权利能力和权利义务。

权利能力:指能够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和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且所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行为能力: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经济权利和履行经济义务的能力。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含义1.关于经济法概念或含义的多种表述(1)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含义表述①“学科经济法说”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②“综合经济法说”或“综合法律部门说”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③“经济行政法说”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它与行政法其他部分的区分,是“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行政法在采用传统的行政法调整方法及行政命令方法的同时,还广泛运用其他调整方法,特别是着重发挥经济调节手段的作用”。

(2)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含义的表述①“大经济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经济法规说”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或者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③“企业法说”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国民经济运行法说”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它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

⑤“宏观调控法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至于其他平等性质的经济关系、商事主体间的商品货币流转关系、国家作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直接管理性经济关系等,则分别由民法、商法、行政法等调整。

⑥“经济管理法说”或“纵向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关系包括“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内部的纵向关系”,以及实际上属于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既可以是强制性的命令和服从、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经济法复习资料1

经济法复习资料1

经济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经济法的概念: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社会本位: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以社会利益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

个人本位:当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互冲突时,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优先考虑个人的利益。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

主要体现有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公共物品的短缺,社会的分配不公,宏观经济的波动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

二、简答:经济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一、社会本位原则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持续,共同,公平)经济法的本位观:经济法本位指的是经济法在制定、实施过程中所必须考量的出发点,是贯穿着经济法产生、发展以及完善过程中的重要的经济法概念和内涵。

在经济法本位上存在着社会本位和发展本位之争,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经济法产生的里程,还是从经济法的指导思想,亦或从经济法的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都把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稳定和发展作为出发点进行考量,即把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本位。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且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特定性体现在公私混合性,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理念:所谓经济法理念,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经济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在宏观上和整体上的一种理性把握和构建,是经济法理性的最高表现形态,也是经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最高原则。

经济法PPT第七讲

经济法PPT第七讲

04
公平竞争指标
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标
05
对经济法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为改进和完善经济法 提供依据。 包括市场秩序指标、公平竞争指标、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标等 。
反映市场运行的规范程度和市场主体行为的合规性。
反映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市场主体的竞争地位 。
反映消费者权益受保护的程度和消费者满意度。
02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概述
02
01
03
市场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市场主体的分类和地位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企业法律制度
01
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02
03
04
企业的分类和设立条件
企业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公司法律制度
95% 85% 75% 50% 45%
0
10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包括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 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04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财政法律制度
01
02
03
04
财政法概述
财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 本原则等。
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 整等程序,以及预算监督、法 律责任等。
国债法律制度
国债的发行、交易、兑付等规 则,以及国债市场的监管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
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 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 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竞争法律制度的意义
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这些特征,是别的部门法所不具备的。
经济法的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属性是经济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重要方面。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三)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基础和表现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是我国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经济立法”,从而使经济法获得了宪法上的地位,奠定了经济法的宪法基础。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已将经济法确定为与民法、刑法、行政法并列的独立的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具有与其他法的部门不同的特征
特征是使某一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本质属性。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使得经济法独立于其它部门法。
经济法的特征主要描述的是经济法运用经济手段,根
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及时灵动地对国民经济进行协调和控制,采取惩罚或鼓励的措施,引导和规制经济行为,使国民经济实现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3.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法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着巨大作用。其表现有三:一是有助于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不仅肯定已经取得的成就,保护现实生活中合理的事物,而且可以作出纲领性的规定,促进事物合乎规律地向前发展。经济法律、法规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作出明确规定,就是把反映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规范化、法律化。这是运用法律的形式,预先地、有计划地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引导到符合经济规律的轨道上来,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以利于实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二是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经济法律、法规中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措施作出规定,使这些措施规范化、法律化,有助于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严格地遵守和执行这些措施。同时,规定了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上述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性,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排除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阻力,落实需要采取的措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三是有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有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稳步发展。通过经济立法可以把经济体制改革中建立起来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宏观调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法律、法规中肯定下来。同时规定,对破坏这些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这就赋予了上述新制度以高度的权威和必要的稳定性,使其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制度。否则,经济

经济法期末复习指导

经济法期末复习指导

一、单项选择题第一章经济法的本质、概念和地位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A.德国)。

2、1964年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在(D、前捷克斯洛伐克)颁布。

3、准确了解“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A、明确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什么)。

4、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B、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5、资产阶级法学将法律分为公法、私法两大类,按照这一标准,经济法属于(C、“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6、与传统行政法和传统民法不同,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C、社会责任本位)。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7、根据(C、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经济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经营协调法律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不包括(D.责任)。

9、经济法的主要主体是(B.社会组织)。

10、以下选项中,不属于经济权利的是(B.用益物权)。

11、关于作为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知识成果,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D.要有一定的创新性)。

12、根据前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法典》的分类,经济债一般不包括(A.合同财产债)。

13、经济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经营协调法律关系的根据是(C、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

第三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14、下列企业中,不属于按照企业的财产责任性质划分的是(D、中外合作企业)。

15、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转机条例》,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的原因是(D、企业出现了严重的经营性亏损)。

16、以下不属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特征的是(B.采用合伙制或者公司制的形式进行经营)。

17、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C、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18、根据《转机条例》企业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责令其停产整顿。

停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B.一年)。

19、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有权依据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有收益必须(C、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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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关系是人际之间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物质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

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第二性的。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统治阶级可以任意制造的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的原型,也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整顿、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原生的经济关系起巨大的反作用。

2.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要素。

三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经济法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

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会决定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可以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是联系主体以及主体与客体的纽带。

其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不可缺少。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

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

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

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不同客体建立起来的。

3.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两方面的特点
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点:
第一,多样性。

经济法主体广泛存在于各种经济形式、各种经营方式之中;存在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之中;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各个过程之中;存在于各种经济法律关系之中。

第二,层次性。

经济法的多种主体,特别是其中的组织类主体并不是互不联系、互不制约的,而是根据它们在经济领域内的组建宗旨、职能性质、职责权限、活动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处于不同的环节和层次之上的。

4.经济法主体种类
经济法主体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和活动范围可分为以下五类。

(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内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5)国家。

5.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财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1)财物。

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达
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无形财富,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它们一般不具有直接的物体形态,却是一种可以创造物质财富、提供经济效益的知识。

6.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
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如下: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体的意志直接协调并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其他一些特点: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的必然结果。

A.经济关系B.法律关系
C.民事关系D.行政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是()。

A.法律规范B.法律事实
C.法律主体D.法律客体
3.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

A.乙方B.甲方
C.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D.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4.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性质的第一要素是()。

A.主体B.客体C.内容D.行为
5.经济法主体体系中最基本、存在最广泛的一类是()。

A.国家机关B.社会组织C.内部组织D.个人
6.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

A.责任B.要求C.资格D.权利
7.由非所有者行使的经济权利是()。

A.经营管理权B.经济职权C.经济债权D.工业产权
8.关于经济法主体,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具有独立地位、利益和职能的内部组织均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B.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不再具有行政性质
C.国家机关的地位与在传统民法中的地位并无实质差异
D.个人不能当然成为经济法主体
9.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事实中事件范围的是()。

A.签订合同B.擅自发行股票C.经济管理行为D.战争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律关系是()。

A.一种权利义务关系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D.对经济关系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2.经济法主体()。

A.是指一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组织主体B.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
C.不能用法人来取代D.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
3.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A.人民银行B.某承包经营企业C.某公司的分公司D.公民张某
4.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智力成果B.提供劳务行为C.空气D.机器设备
5.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经济法律关系的监督保护机构有()。

A.审计局B.人民检察院C.技术监督局D.工商行政管理局6.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

A.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与商家发生的赔偿与被赔偿关系
B.税务局长与税务职工发生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C.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征纳关系
D.经济管理机关与经济组织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7.以下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有()。

A.甲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取得乙的财产所有权
B.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的计划决策权
C.某企业依法取得商标权
D.企业因产品质量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8.以下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A.企业内部管理行为B.纳税人纳税行为C.政府间转移支付行为
D.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缴付存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行为
9.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消灭的事件有()。

A.合同双方认真履行了合同B.企业乙侵犯了丙的专利权
C.发生了地震D.突然爆发了战争
三、名词解释题
1.经济法律关系2.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四、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两方面的特点是什么?见教材第24页
2.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见教材第24-25页
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见教材第30-31页
4.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有哪些?见教材第32-33页
五、论述题
1.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见教材第22页
2.试述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见教材第22页
六、案例分析题(略,见经典案例)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B.D4.A5.B6.C7.A8.C9.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BCD3.ABCD4.ABD5.ABCD
6.ACD7.ABCD8.BCD9.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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