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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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所得税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受时间性差异影 响的所得税金额作为递延税款分摊到以后各 期,即将本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的影 响采取跨期分摊的办法。
• 在这种核算方法下,除了设置“所得税”和“应交税 金——应交所得税”两个帐户,还应设置“递延税款” 帐户。
1、永久性差异
是指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对 收支项目的确认范围(即计算口径) 不同而引起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 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在 未来的期间也不能转回。这种差异 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 (1)会计核算时作为收入,而计算 纳税所得时不作为收入,如: 企业 购买国债和国库券的利息收入
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回的已纳 税收入
按会计准则规定在销售业务完成时确认 收入;
按税法则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
(4)某些费用项目:会计准则规 定的确认时间早于税法:规定 的确认时间,如:存货跌价准 备和坏账损失
按会计法规可以预提;按税法 只能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三、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通常有应付 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利税分流(1989.3-)—>1994年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统收统支(1949-1978),这期间国 家的财政收支统一由中央集中管理, 国营企业应上缴国家预算的款项, 包括:利润、折旧基金、定额流动 基金减少数等。企业发生的亏损、 所需基本建设基金、专用基金等由 国家预算全数弥补和拨给。企业使 用国家资金但不承担经济责任。
• 企业基金制度(1978-1980) 国 营企业在完成实现利润和上缴 利润计划指标的前提下,可以 按规定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企 业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生 产技术改造及职工奖励。
• 利润留成制度(1980-1983) 按一定比例,将企业实现的利 润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 第一次利改税(1983-1987)将 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上缴
(2)在计算应税利润时作为收入, 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不作为收入,
例如: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固定 资产改造工程,用于集体福利或分 配给投资者。在会计核算时,只按 产品的实际成本转帐,不确认收入, 不产生利润;而按税法规定应将其 视同销售,计算利润。
(3)会计核算时作为费用和损失,但在 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得扣除,例如:违法 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第二章 所得税会计专题
• 一、所得税会计概述
所得税以纳税人为标准可分为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讲限后者。 1、所得税会计的产生
• 所得税会计是首先在西方国家产生 并逐渐完善起来的。产生的根本原 因是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既相依又相 异的关系。会计核算遵循的是会计 准则、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其目的 是记录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所得(利 润)。
所得税
本期按税法 规定计算的 所得税费用
期末结转本期 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的计算过程:
应税利润= 会计利润+/- 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
应交所得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应税利润*适用税率
核算过程:
1、结算应交税所得款 时:
借:所得税
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
2、交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 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一种以按税法规
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 税费用的一种方法。即本期的所得 税费用等于本期的应交所得税。
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只需设
置“所得税”和“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两个帐户。前者为
费用、成本帐户,后者为负债类
帐户;
所得税
本期按税法 规定计算的 所得税费用
期末结转本期 所得税费用
税法要求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 核算企业的收支盈亏,确定应 纳税所得。由于会计法与税法 的出发点、目标以及遵循的原 则不一致,导致了按会计准则 计算出来的会计利润与按税法 计算出来的应税利润不一致。
2、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兴起
我国对所得税会计的研究开始于上 实际90年代,解放后我国企业与国 家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经历了:统 收统支(1978年前)企业基金 (1978-1980)利润留成(19801983)—>利改税(1983)经营承 包(1987-1989)
各种税收的罚款、滞纳金,各种赞 助性支出,收益性及非收益性捐赠;超 标准列支的招待费、工资、利息支出等。
因此对于永久性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时应进行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 永久性 差异
• 2、时间性 差异
是指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对 某些收支项目的确认时间不一致而 造成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
• 第二次利改税(1989.3-1994.6) 把 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和上缴的利润 区分开来。企业上缴利润后,再以 承包者的身份上缴一部分利润,所 得税税率33%。这之前所得税始终 作为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在 利润分配表上反映。
• 二、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关系
由于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计 算利润的口径和时间的不同,使 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形成了 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2)某些费用项目:会计准则的确 认时间滞后于税法规定的确认时间, 例如:
有些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应采用直线折 旧法
按税法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
预付的租金,按会计准则应在以后各受益 期确认费用
按税法可以在支付租金时一次确认
(3)某些收入项目:会计准则的确认时 间滞后于税法规定的确认时间,例如: 有的国家的预收货款,
(1)某些收入项目:会计准则规定 的确认时间早于税法:规定的确认 时间,如:股票投资中采用权益法 核算时。会计法规定,被投资企业
赢利,投资企业即可按投资比例 确认投资收益;
税法规定,投资公司在实际收到股利 时确认收益。
对于长期工程的收入:会计法按 工程完成的百分比 确认收入;税 法在工程全面完成时确认收入。
所得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行 分配。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 的统一比例征收所得税;小型
企业按八成累进税率缴纳所得 税。
• 经营承包责任制(1987-1989.3) 即企业包上缴国家利润,包技 术改造任务,工资总额与经营 成果挂钩,按照“包死基数, 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不 补”的原则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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