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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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统一维修标准,节约建设投资,更好的发挥维修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维修工程是指全校范围内的维修、改造、装饰装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工程。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及学生宿舍、食堂、道路、广场等公共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公共水电及绿化等维修工程。

第三条学校维修工程按照量力而行、计划优先、保障重点的原则,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四条维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工程和立项维修工程。

零星维修工程,原则上指投资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即保障房屋及设施的日常正常使用的维修工程。

立项维修工程,指投资额在2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维修工程。分为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维修工程、临时立项维修工程以及排危抢险立项工程。

第五条需立项的维修工程必须经过立项审批、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结算审计等规定程序。

第六条后勤与基建处是学校维修工程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维修工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公共房屋及设施进行维修改造。部门自筹资金安排的维修工程,必须将维修方案报后

勤与基建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七条零星维修工程实行随时报修、快速勘查、及时实施的管理程序。

第八条立项维修工程分别采取年度集中预算立项、临时立项以及排危抢险立项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管理

每年10月底之前(与学校财务预算申报同步),各部门根据需要,书面提出下一年度维修工程立项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一),报后勤与基建处。

后勤与基建处实地踏勘后提出意见,对同意维修的工程做出方案及投资概算(见附件二),汇总形成下年度维修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在12月底之前报财务处。

财务处将后勤与基建处提供的维修计划作为学校下年度维修经费预算的依据,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作为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维修工程项目。

经学校讨论,不予或延缓实施的维修工程,后勤与基建处及时向申报部门通报。

第十条临时立项管理

使用或管理单位需学校安排资金进行临时维修的项目,由使用或管理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维修工程立项申请。

由使用或管理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及分管后勤与基建处的校领导共同批示拟维修的项目,后勤与基建处实地踏勘后,编制维修初步方案和估算。

使用或管理单位依据后勤与基建处编制的维修初步方案和估算向学校申请维修经费。总投资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报分管后勤与基建工作校领导签批立项。总投资在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经分管后勤与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批,校长签批立项。总投资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经分管后勤与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批,上报校长办公会后,校长签批立项。

第十一条排危抢险立项管理

突发安全事故的排危抢险工程由后勤与基建处核实情况后报分管后勤与基建工作校领导进行相应应急处置。事后,经分管后勤与基建工作校领导确认立项。

第十二条维修工程立项申请需对拟维修房屋或设施的现状、存在问题、维修必要性和可行性,维修内容、时间、经费来源、工程估算、详细地址、维修后的用途及申请单位联系人信息等进行说明(详附件一)。

第十三条工程估算、概(预)算要按现行相关定额规范编制。

第十四条凡改变房屋原有用途的维修工程,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的确定

零星维修工程及预算总投资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5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立项维修工程,由后勤与基建处依据有关程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预算总投资在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立项维修工程由学校招投标办负责组织招标。

预算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立项维修工程按照基建程序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维修工程实施流程:

零星维修工程实施流程图(详见附件三)

立项维修工程实施流程图(详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而擅自安排实施的维修工程,财务单位不得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审计部门不得进行工程审计。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责任追究制度,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维修工程经过批准立项后,后勤与基建处与使用或管理单位进一步细化维修方案,经使用或管理单位、后勤与基建处审查确认后,按确认的维修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房屋维修过程中,使用单位不得要求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

第二十条后勤与基建处委派甲方现场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进行控制管理,对关键工序、隐蔽性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在隐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现场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施工,否则该隐蔽施工不予确认。

第二十一条项目开工前,由后勤与基建处书面列出工程须进行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停止点)。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单位、后勤与基建处对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内容的更改和新增的,须按学校相应文件执行。凡擅自施工的,一律不予办理该部分结算。

第二十三条材料进场应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复

检,并出示完整的质量证明材料,复检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条通过基建招标的维修项目于每周固定时间召开现场例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向后勤与基建处书面汇报工程实施及工程监理情况。例会内容包括:上周进度完成情况、上周实际进度与计划比较分析、本周计划以及需要协商和解决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须编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经审核确认和验收合格后方能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签证和变更的,按照学校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所有维修工程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先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再通知现场管理科室进行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再通知后勤与基建处进行验收。由后勤与基建处、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招标办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后勤与基建处,经现场负责人审查,报送项目负责人复审、处长签字后,报送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如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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