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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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子女情况证明

(一)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

,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

,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

二人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备注:

(一方或双方系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每次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且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供当事人在本市办理收养相关手续时使用。

镇街(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年月日

(二)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

,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

二人于年月日结婚(系初、再婚),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如下:

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

备注:

(属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再婚前的婚姻、子女情况,包括原婚姻的对方姓名、结婚时间、何时生育子女及子女姓名、归属等情况)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供当事人在本市办理收养相关手续时使用。

镇街(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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