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寮步会计培训[金账本]IAS 36资产减值披露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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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场环境仍然面临考验,资产价值的评估受到高度关注。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变幻莫测的市场中资产的可收回性表达了持续的关切。在当前环境下维系与投资者之间的信任关系,经得起考验的减值测试至关重要,在减值测试中所使用的相关假设的透明度和敏感性分析也同样举足轻重。
本指南旨在:
•解释准则的近期变化以及如何在即将到来的年末对其加以应用
•列出了IAS 36中各种常见减值情况下的披露要求
IAS 36的近期更新
2013年5月,IASB发布了对IAS 36的修改,即“非金融性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披露”。修改目的旨在协调当运用现值技术确定被测试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和使用价值的披露要求。
主体应自起始日在2014年1月1日或以后的年度报告期间追溯采用这一修改。允许提前采用。主体任何期间(包括比较期间)采用这些修改,必须同时采用IFRS 13。
这些变化的主要影响为:
•删除了当包含商誉或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现金产出单元未发生减值时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披露要求[IAS36第134(c)段];
•当确认或转回资产减值时,需要披露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IAS 36第130段];
•当确认或转回资产减值时,要求详细披露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的计量方法[IAS 3 6第130(f)段]。
常见减值情况和详细披露要求
IAS 36涵盖多项披露要求,即使主体当期没有发生减值。我们概括了下述五种情况,每种情况均有特定的披露要求。主体在一个报告期间内可能适用多种情况,例如,当资产发生减值且有大额商誉分摊到现金产出单元时;此时需要涵盖两项披露要求。下表列出了每种情况下的特定要求。管理层可将本表作为简明的披露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