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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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案》包括11条内容,其中9条是联邦参与州原来就有的项目,1条是全新项目,即老年保险(OAI),最后1条是结束条款。

第一条,确立联邦对州拨款,支付老年援助的一般费用。

在当时这是法案中最没有争议和最普遍、最主要的项目,这就是为何作为第一条的原因。

第二条,关于老年受益(后来成为养老保险)问题,确立了老年年金缴费体制,设计了公式计算受益水平。

实际上,当时只有工业和商业领域雇员覆盖在内。

第三条,确立联邦对州拨款,管理失业补偿的问题。

确立州必须先有州立法条款,然后才能够得到补助。

第四条,规定联邦对州未成年儿童援助资金。

第五条,包括四个分别的项目,主要是对儿童、母亲和伤残人员的帮助。

第六条,关于提供帮助州公共健康服务资金的规定。

第七条,规定建立“三成员”社会保障委员会,来管理社会保障法案中的项目,并负责推荐提供经济安全的有效方法。

第八条,规定支付养老保险(OAI)的税收问题,如何支付,以及谁来支付。

第九条,是失业补偿管理的税收条款。

第十条,主题是对需要帮助的盲人的援助。

第十一条,结论条款,定义了法案中和管理细节上的一些术语。

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第一次使用了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第一次在一部法中规定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内容,确立了社会保障普遍性和社会性原则,从此,社会保障作为一个基本法律制度被许多国家确立并实施。

提问者评价
一、《社会保险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1935年美国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有其内外背景:
从外部背景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美国成为“托拉斯帝国主义”国家。

美国经济呈现出跳跃式发展,1894年美国工业总产值为英国的2倍,法国的3倍多,占世界第一位。

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的1913年,美国工业总产值占世界的三分之一以上,比英法德日四国总和还多,成为世界第一工业强国。

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工业产值已经占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总值的48.5%。

黄金储备占世界的89%。

尽管美国在经济上走在了世界前列,但是在社会福利立法方面却明显落后。

早在19世纪末,为缓解劳资矛盾,西欧一些国家制定了社
会保险法案。

进入20世纪,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制定保险法案,相比之下,美国在社会保险立法方面进展甚微,甚至赶不上美洲乌拉圭和智利,这种保险立法落后状况促使美国政府考虑进行社会保险立法工作。

从内部背景看,有三个因素促使美国加快社会保险立法进程。

一是工业管理革命和技术革命是美国出现经济繁荣,受惠的主要是大资产者,但却给老年工人极大冲击,由于长期应用的技术遭到淘汰,老年工人面临失业和重新寻找工作的局面,而且找工作也很难。

,促使美国考虑社会保险问题。

二是美国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

1900年老年人比例是4%,1932年增加到6%,他们在选民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政府为了缓解劳资矛盾,也是为了争取更多的选民,千方百计争取他们以保证共和党的统治地位。

三是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加速了美国社会保险法案立法进程。

大危机所带来的严重创伤主要落在美国无产者身上。

他们大量被逐出工厂和农场。

经济危机使农产品和工业品价格继续大跌,人民排队挤兑,银行纷纷倒闭。

失业大军生活贫困,老年人处境更为悲惨,他们没有养老金,少部分人靠过去的积蓄或投奔亲友,多数靠乞讨、捡垃圾为生,有些人甚至从事偷盗活动,从而使美国的阶级矛盾急剧尖锐化。

为了减少社会贫困化的程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便提上了美国统治阶级的议事日程。

在内外环境的相互作用下,美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逐渐开展起来。

富兰克林.罗斯福当选美国总统后大力推行“新政”,首次系统地提出福利保障社会化主张。

1934年6月29日,罗斯福任命一个经济保障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研究经济和社会保障的全部问题,和为此制定一个立法的纲领”,经过一番紧张工作之后,1935年1月15日,经济保障委员会向罗斯福报告建议:第一,对受保人及其家属提供适当的保健和医疗服务;第二,发展一项制度,使人们可以把工作损失和医疗费用编入预算;第三,保证给医务工作者和医疗机构以合理适当的报酬;第四,在专家主持下给予新的奖励来提高医疗质量。

众议院在讨论社会保障立法时,争辩异常激烈,虽然困难重重,众议院7260好社会保障议案仍在4月19日以372票对33票获得通过。

5月20日,众议院财政委员会提出报告,众议院随后审议了社会保障议案并通过。

8月8日和9日,众、参两院分别通过了HR7260号《社会保险法》,8月14日,罗斯福签署生效。

二、《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美国社会保险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立法者在制定该法时试图避免同欧洲相似的保障范围与水平。

他们认为自力更生是美国人的美德,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应充分体现美
国人的价值观和美国具体情况,尽可能不破坏市场力量的自发作用。

为了不违背社会保障自我维持和发展的原则,立法者表达了一种强烈愿望,那就是限制人民对财富再分配的渴求,反对每月支付给老年人固定给付金,力求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给付金总额与筹集的保险金相等。

二是建立由联邦政府主办的老年保险,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合办的失业保险。

三是为了安抚对社会保障措施持批评态度的人们,联邦政府强调他们的立法是有节制的,政府从来没有保证为百分之百的人们提供百分之百的保障。

政府的基本原则是不能给将来文明社会造成浪费和奢侈,以至于损害文明社会。

事实上,社会保险法不是一个致富的计划,不会为人们提供最充分的保障,只能对美国公民提供最低的生活条件,或者说是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已经达到一般生活标准的人们是不能享受社会保障的待遇的。

三、《社会保险法》的成就和不足
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格局,在美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一是它使美国开始走上了福利国家道路。

1935年以前美国的社会保险是自助和个人负责,1935年《社会保障法》颁布以后使得国家在人民福利方面担当重要角色,对稳定社会、发展经济具有重要作用,成为社会安定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

二是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为美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战后美国历届政府都是在此法基础上修订补充,形成了一整套社会保障制度。

三是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部分地改善了劳动人民的生活状况,缓和了阶级矛盾,美国开创福利国家的办法也为其他国家效法。

但以此同时,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也同样存在一些不足:该项法律的主要缺点是社会保障照顾面不广,既没有把农场工人、家庭仆人、商船海员以及教育、宗教与慈善机关雇员包括在内,也没有解少数民族和因长期失业而急需救助的贫民问题。

即使是退休金制度也有不公平的地方:
一是约有25%的劳动力享受不到这种福利,包括农场工人、家庭仆役和医院、餐厅工人。

妇女和有色人种也被排除在外。

二是养老金来源是对雇员和雇主的工资征税,实际上是一种强迫性保险计划,而非由政府保证公民在进入老年时享有一定的生活标准。

三是要到940年才能支付第一次养老金。

在此之前雇员和雇主的工资存放在华盛顿,人为地造成在急需扩大消费之时却减少了购买力的局面。

综上所述,作为现代第一部保障法律,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虽然不尽完美,但它终究奠定了美国现代保险制度的基石,是美国当代完善的保障系统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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