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部关于同意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变更举办者和办学地址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变更举办者和
办学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21.10.19
•【文号】教发函〔2021〕134号
•【施行日期】2021.10.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办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变更举办者和办学地
址的批复
教发函〔2021〕134号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等6所独立学院举办者变更的请示》(辽教函〔2021〕174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等三所独立学院办学地址变更的请示》(辽教函〔2021〕233号)等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举办者由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大连理工大学、百年基业(大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同意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办学地址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31号”变更为“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广宁路1号”。
三、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百年基业(大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育部
2021年10月19日。
2024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____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学生学籍,尊重学生的自主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高校学生学籍按照学历、学位、学习形式等分类管理,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更新、核实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的建立是指学生正式成为高校在册学生的过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招生机构录取;(二)按照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定完成报到手续;(三)交齐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建立流程包括报名、审核、登记三个环节。
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报名,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登记学籍并发放学生学籍证书。
第七条学生学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变更学籍:(一)学习形式的变更;(二)学历层次的变更;(三)学位类型的变更。
第八条学生申请变更学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二)提供变更学籍所需的证明材料;(三)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学生学籍变更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由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各类变更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学历层次、学位类型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学生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应确保信息安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清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终止与恢复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终止是指学生不再继续在高校注册学习的情况。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1.凡学生所选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考核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可以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等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
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个别环节(如第二课堂等)可以采用二级分制评定(通过、不通过)。
成绩以百分制记载时,一律取整数。
3.考试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考试成绩相结合。
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试方式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
各项成绩的评定须有依据及相关辅证材料。
4.包含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试。
至期末尚未完成实验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记为旷考。
5.选课后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记为旷考。
6.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在长学期开学第一周设有补考,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补考”字样。
7.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缓考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学生,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立即赴校医院就医,并凭当日医疗证明到所在学部(学院)教务办公室补办缓考手续。
考试后补交的病假证明无效。
申请体育课缓考必须于考试前办理。
办理缓考手续的课程记为“申请缓考”,补考通过后,成绩按第一次考试处理。
8.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除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外,成绩记为0分或不通过,未通过原因记为“作弊”或“旷考”,作弊或旷考者不能参加补考。
9.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重修,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重1”或“重2”字样;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复修,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复1”或“复2”字样。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论文的开题报告模板(共3篇)
论文的开题报告模板第1篇开题报告主要包括:一、拟选论文题目:二、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要求:1. 引用外文文献不少于10篇,写出文献综述与选题书面报告,字数在3000字以上。
2.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本论文的主要研究工作和基本框架,主要参考文献,预期成果和可能的创新点等;3. 填好“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表,连同书面报告一起交研究生院备案;4. 书面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三、导师对选题报告的评语(就研究生对该研究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情况、研究方法和手段、预期成果予以评价):四、评审小组对选题的意见(是否同意选定该课题、是否同意选题报告通过、以及对下一阶段研究工作的建议;其他建议,如限期重作选题报告、终止培养建议等):五、论文工作计划六、附件(一下为附件内容)拟选论文题目一、选题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研究动态三、论文主要研究和基本框架四、预期成果和可能的创新点五、主要参考文献论文的开题报告模板第2篇一、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须知1.认真学习理解《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试行)》。
2.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勇于创新,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内容。
3.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别人的工作内容。
4.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资料应于答辩结束后及时交给学院(分院)收存,学生不得擅自带离学校。
经指导教师推荐可作为论文发表。
5.实验时,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材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有关制度。
6.妥善保存《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将任务书同毕业设计(论文)一同交给指导教师。
题目名称:基于Struts+Hibernate的教务办公自动化系统二、设计(论文)要求、设计参数:(1)本系统使用JSP进行开发,后台数据库选用SQL Server 2000。
(2)登录模块验证用户的身份和密码以及权限检查。
(3)数据库设计合理,使其能够满足此教务管理系统的.基本需要,每个表都要有自动编号类型的ID号作为主键。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是指对成人高等学校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评定与报告、奖助学金发放、毕业与离校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秉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成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衔接,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将学生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关注每一位学生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成人高等学校实行招生计划管理,招生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指标进行划分。
第八条学生凭借高中毕业证书(或者同等学力证明)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考试科目有国家必考科目和学校选考科目。
第九条学校接受学生提交的报考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公示合格考生名单。
第十条合格考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线上或线下的报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学生证和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在注册后,须参加入学教育,接受学校组织的入学安排与培训。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可以提出延期注册申请。
申请延期注册的学生需要附上原因证明,并得到学校的批准。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学籍变更申请:(一)转专业或转学等。
(二)提前或延迟毕业。
(三)因学业原因需要休学、退学或恢复学籍等。
第十四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出学籍变更申请,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校外学习实践经历、社会实践活动等可以作为学籍变更的依据。
第四章评定与报告第十六条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度,学生的学业成绩按照学分计算,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业成绩由课程成绩、实践报告、专业技能考核等因素组成。
修改情况说明
督导教师条件
1.各分院必须安排专业教师担任毕业实践督导教师。
2.督导教师由学院相关专业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讲师以上的专业教师担任。
1.各分院要及时安排本部门教师担任毕业实践督导教师。
2.督导教师原则上由学院相关专业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讲师以上的专业教师担任。
目前学院专业教师资源紧缺,需要安排部分辅导教师担任督导工作。
(二)制定《毕业实践实施计划》
(三)确定督导教师
(四)落实实践单位和指导教师
(五)做好实践动员
(六)实践的过程管理
(七)毕业实践考核与成绩评定
(八)做好实践的总结工作
四、督导教师、指导教师的条件和职责
(一)督导教师的条件和职责
(二)指导教师的条件和职责
五、对毕业实践学生的要求
附件1:《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毕业实践申请表》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毕业实践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说明
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原因
《办法》条款框架
一、教学目的
二、教学组织管理
三、毕业实习、实训场所的基本条件
四、督导教师条件和职责
五、指导教师条件和职责
六、学生注意事项
七、其他事项八、成绩Fra bibliotek核一、教学目的
二、教学组织形式
三、工作程序
(一)编写《毕业实践教学大纲》
附件2:《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毕业实践考核表》
附件3:《同意接收学生实践(实习)的函》
附件4:《201届毕业实践统计表》
附件5:《更换毕业实践单位登记表》
附件6:《毕业实践到期后留岗工作申请表》
附件7:《学生毕业实践两周信息反馈邮件模板》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辽教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2024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含其他类型学校的普通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其中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实施、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属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职责划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格式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试行)毕业设计(论文)是大学生培养过程中最后一个教学环节,是学生在校期间一次较为系统的综合训练。
为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达到综合训练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各院(系)应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一、目的与要求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毕业设计(论文)应从以下几方面培养学生的能力:1. 调查研究、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
2. 方案论证、分析比较的能力。
3. 设计、计算、绘图与标准规范的正确选择的能力。
4. 本专业常用手段、设备的应用及相关实验数据的获取及分析处理能力。
5. 外文阅读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
6. 撰学设计说明书或论文报告的能力。
7. 语言表达、思辩能力,阐述观点准确、清楚回答问题的能力。
毕业设计(论文)要按照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按培养计划执行。
二、工作程序1. 确定题目及指导教师每学年第二学期教学工作结束前,各院(系)确定下一年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及指导教师和学生名单,填报毕业设计(论文)安排一览表,报教学管理部审核,经学院院长批准后执行。
指导教师按要求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见附件1),经系主任审查签字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下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
2. 毕业设计(论文)动员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各学院(系)必须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动员,组织师生学习,明确职责、任务及要求。
安排必要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培训和毕业设计(论文)专题讲座。
3. 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对毕业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凡未完成学分超过12学分以上者,不予安排毕业设计(论文)。
提前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审核批准。
4. 毕业设计(论文)检查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过程中,各学院(系)要进行前、中、后三阶段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大学生的学籍及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注册与缴费第一条入学1.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3. 新生健康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
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及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肝炎患者需交最后连续三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化验证明,肺结核患者需交透视片及最后连续三个月的痰化验正常证明)在7月15日前寄至教学管理部,凭教学管理部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注册与缴费1.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2. 在校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上课前两天内,须以班级为单位持学生名单到财务缴学费、住宿费等,凭缴费收据到教学管理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凡未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逾期缴费,取消上课资格。
在校生每学年第二学期上课前两天内,由本人凭学生证到辅导教师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辅导教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及不缴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分、学制及选课第三条学分1. 学院对学生的总学分要求为191~209学分,根据专业的不同,略有差别。
2. 课程分为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及通识课程四大类;不同专业各类课程的学分要求如下:(1) 基础课程学分:工科类专业为92学分;管理类专业为81学分;外语类专业为28.5学分。
(2) 专业课程学分:工科类专业为59学分;管理类专业为70学分;英语专业为131.5学分,日语专业为140.5学分。
(3) 实践课程学分:各专业均为24学分。
(4) 通识课程学分:各专业均为16学分。
3. 外语要求非外语类学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
外语类学生必须参加全国外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
第四条一般学制为四年,但学生可在三~六年完成学业,超过四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条选课1. 学生可在各系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在学校公布的课程表中选择听课,学生可以选择教师,选择课程,选择上课时间。
2.学校为各专业学生提供一套指导性教学计划,供学生选课参考。
3.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应按学校规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安排选课。
4.学校每学期均安排重复课,供学生选学或重修。
5.一般课程选修学生人数少于30人,不开课。
6.具体选课办法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三、教学要求第六条学校实行课程教学任课教师负责制,由任课教师全面负责课程的教学、考勤及考核工作,对课程教学质量和学生负责。
任课教师应在第一堂课上向学生明确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及考核办法,宣布平时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实验(或上机)等所占课程成绩的比例。
第七条大学生要诚信,严禁学生在学业上的抄袭行为,凡作业或实验(上机)报告等第一次发现抄袭,当次为零分;第二次发现抄袭,整个课程作业或实验(上机)为零分;超过二次者,课程成绩为零分。
第八条学院教师及工作人员对学生要一视同仁,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学生对课程成绩的评定有不同的意见,可以申诉。
学院应接待学生的申诉,并认真予以处理和解决。
学生可通过辅导教师、导师或直接向教学管理部书面反映意见,教学管理部应在三天内予以答复。
四、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九条成绩考核1. 凡学生所选各类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2. 课程考核采用五级分制计分,即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F。
3. 课程成绩考核,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评定,一般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30%(课程结束时考试的课程)~50%(期末集中考试的课程),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
开学初,任课教师要向学生说明平时成绩及期末考试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
4. 任课教师要重视对学生日常学习的考核,如考勤、日常作业、测验、期中考试、实验(或上机)等环节的考核,对完成较差的学生,可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
5. 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均需重修,学生须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教学管理部办理重修手续,然后到财务缴纳重修费(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第十条成绩记载1. 考核合格的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学籍表和本人档案。
2. 考核不合格的成绩载入学生学籍表,并记载不合格次数。
3. 未按规定缴纳重修费者,成绩不予记载。
第十一条考核注意事项1.学生应按学院公布的考核日程,准时参加考核,否则按旷考处理。
2. 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需出示诊断书及医生证明事先请假,并经辅导教师审核,报教学管理部审批,允许免费重修。
3. 免费重修的课程学籍表上以“缓”字记载,免费重修不计算不合格门次,不记入学生档案。
4. 任何人不得为学生说情提分,如果发现,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5. 凡违反考核纪律或课程成绩为零分者,须加倍缴费重修。
五、考勤与纪律第十二条考勤与纪律1. 学生必须在开学前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并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始为有效。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准假的权限为: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辅导教师批准;请假一周至四周者,报学生指导部主任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
4. 课程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学生活动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辅导教师要掌握学生课程出勤情况并经常检查班级的考勤记录。
5. 学生探亲一律利用寒暑假进行。
出境探亲按自费出国留学程序办理停学手续。
六、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三条转专业与转学条件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1) 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2) 入学后被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或其它高等学校学习者;(3) 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3)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四条转专业与转学的手续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系主任同意,拟转入系系主任组织业务考核并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2. 学生在本省、市范围内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并报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
3.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七、休学、停学和复学第十五条休学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超过六周的学生,应予休学。
2.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书,并附医院诊断意见,经辅导教师同意,报教学管理部批准。
3. 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回家治疗休养。
4.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第十六条停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学:(1)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六周者;(2) 因故申请办理停学者。
2. 停学须知:(1) 由本人申请,经辅导教师审核同意,教学管理部批准后可予保留学籍和学分;(2) 学生停学可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一次连续停学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学只能办理一次;(3) 申请停学而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十七条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复学。
2.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放假前一个月,将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寄到教学管理部,凭教学管理部的通知按时来校医院复查。
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即取消学籍。
3. 学生停学期满,应于放假前到教学管理部办理复学手续,并于开学时注册。
4.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5.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因病必须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或已办理休学手续而未被批准复学者,都不得擅自跟班学习,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能取得学习成绩。
八、学业警告及退学第十八条学业警告学生一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学院给予学业警告。
第十九条退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1. 受到二次学业警告者;2. 休学或停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者;3. 经复查不合格者;4.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5. 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6. 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造成后果者;7. 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退学者,对学生不是处分。
第二十条退学手续学生退学由辅导教师填写《退学审批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学管理部,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退学须知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1. 退学的学生,返回家庭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2. 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