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罐维护维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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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罐维护检修规程
二○○七
目录
1 总则 (45)
2 完好标准 (45)
3 贮罐的维护 (46)
31维护 (46)
3.2 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47)
4 贮罐的定期检验 (47)
4.1 检验周期 (47)
4.2 贮罐的外部检查 (48)
4.3 小型贮罐的内外部检验 (48)
4.4 大型贮罐的内外部检验 (50)
5 贮罐的修理 (53)
5.1 检修周期和内容 (53)
5.2 贮罐的修理方法和质量标准 (53)
6 修理后的验收 (57)
7 维护检修的安全注意事项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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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适用范围
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布的《贮罐维护检修规程》(HG25006-91)、《圆筒形钢制焊接贮罐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01-83)等有关规程,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贮存化工液体或气体产品的碳素钢、普通低碳合金钢和不锈耐酸钢制造的圆筒形贮罐的维护检修。贮罐包括:
1. 小型贮罐:设计压力小于0.1MPa(表压,下同)或真空度低于0.02MPa,设计温度为-20~200℃,公称容积小于100m3的贮罐。
2. 大型贮罐:设计压力为-490~1960Pa(-50~200mm水柱),设计温度不低于大气温度且不高于200℃,公称容积为100~2000m3的平底、固定顶贮罐(包括带有内浮顶的固定顶的贮罐)。
本规程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应遵循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制订的一切规定;由国外提供的设备,还应遵循原设计中所采用规范、标准中的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气瓶、槽车的维护检修。
1.2 设备性能与结构型式
常压贮罐是化工生产中用以贮存各种常压液体或气体的设备。其结构型式主要有立式(包括平底平盖、平底锥盖等)、卧式、球形、带夹套或不带夹套、带搅拌器或不带搅拌器等。
2完好标准
2.1 零、部件
2.1.1 主体及内部构件完整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2.1.2 液位计、自动调节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装置、防火阻火装置、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灵敏、准确,照明符合要求。
2.1.3 基础、支座稳固可靠,无不均匀下沉;地脚螺栓和其它各部位螺栓均紧固可靠、齐整,符合技术要求。
2.1.4 管线、管件、阀门、支架平台、栏杆等安装合理,牢固完整,标志分明,符合要求。
2.1.5 防腐、绝热层完整有效,符合要求。
2.1.6 铭牌完整清晰,无铭牌的贮罐应在醒目位置标明贮罐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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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运行性能
2.2.1 贮罐表面无渗漏。
2.2.2 贮罐本体、附属设备及进、出口管道无异常振动及声响。
2.2.3 各部位温度、压力正常, 操作灵活,贮存能力达到铭牌出力或查定能力。
2.3 技术资料
2.3.1 贮罐档案齐全,各项记录填写及时、准确;档案内容如下:
2.3.1.1 贮罐的制造图纸,包括总图及易损配件图;
2.3.1.2 重要的贮罐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一般贮罐也应有出厂合格证;
2.3.1.3 贮罐的安装检验记录;
2.3.1.4 贮罐的设备卡片及运行、缺陷、检修、事故记录;
2.3.1.5 贮罐的密封点统计及消除泄漏的记录。
2.3.2 操作规程、维护检修规程齐全。
2.4设备及环境
2.4.1 贮罐本体及附属设备清洁,泄漏率在允许范围内。
2.4.2 周围无杂物,道路畅通,在安全距离内无危险物和障碍物。
3 贮罐的维护
3.1 维护
3.1.1 操作人员应经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3.1.2 贮罐运行中,操作人员应按岗位操作法的要求,定时、定点、定线地进行巡回检查,一般情况下每班不少于两次。主要检查罐体、管道、阀门等有无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装置及照明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一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记录。有关的包机人员也应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消除缺陷和跑、冒、滴、漏。
3.1.3 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贮罐超压、超温运行;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
3.1.4经常观察液位是否正常, 并检查液位计有无堵塞, 防止产生假液位。
3.1.5 贮存易燃、可燃介质的贮罐必须有良好的防静电接地线,接地线的电阻不得超过4Ω,并由专业人员负责定期检测,每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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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勤打扫、勤擦拭,保持贮罐及周围环境清洁卫生。
3.1.7 在下列情况下, 操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停止贮罐的运行,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1.7.1 贮罐温度或压力超过工艺指标,经处理无效;
3.1.7.2 贮罐本体出现裂纹、鼓包、变形,有发生泄漏或危及安全的危险;
3.1.7.3 贮罐所在岗位发生火灾或相邻设备发生事故直接危及贮罐的安全运行时;
3.7.1.4 出现安全守则中不允许贮罐继续运行的其它情况。
3.2 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贮罐运行中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如下表。
4 贮罐的定期检验
4.1 检验周期
4.1.1 贮罐应定期进行检验, 贮罐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
4.1.2贮罐的外部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贮罐的内外部检验每十年至少进行一次。
4.1.3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贮罐,内外部检验的周期应适当缩短:
4.1.3.1 工作介质对贮罐的腐蚀情况不明;
4.1.3.2 通过定点测厚发现腐蚀严重又未采取可行的防腐措施的;
4.1.3.3 工况条件差的;
4.1.3.4 贮罐在运行中或在外部检查中发现有泄漏、变形,处于危险状态;
4.1.3.5 首次检验的。
4.1.4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贮罐,在投运前应做内外部检验:
4.1.4.1 停用两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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