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工作,提高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效率,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
第二条岗位职责1. 外派董事的职责:(1)协助公司制定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并组织实施;(2)监督公司经营、财务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3)指导公司管理团队,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4)与公司合规、内控等管理部门共同合作,推动公司合规、风险管控等工作;(5)在公司经营、管理、合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 外派监事的职责:(1)对公司经营、财务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和审计;(2)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帮助公司做好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3)了解和处理股东信访、关注社会声音,及时向公司反馈;(4)发挥职业道德和技术专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
第三条入职程序1.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全面背景调查,确认其资历、经验和能力等情况符合公司要求;2. 公司应当与外派董事、监事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3. 公司应当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使外派董事、监事尽快熟悉公司运营情况和管理流程,适应工作环境,达成工作目标。
第四条工作期限1. 外派董事、监事的工作期限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2. 工作期限届满前,公司应当与外派董事、监事协商续聘等事宜;3. 若外派董事、监事工作表现不佳,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离职程序1. 若外派董事、监事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2. 若外派董事、监事因公司业务调整等原因被迫离职,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理由和依据;3. 外派董事、监事离职前应当如实履行其职责,并协助过渡交接工作。
第六条工资福利待遇1. 外派董事、监事享有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2. 外派董事、监事在出差、公务接待、差旅等方面的费用由公司承担;3. 公司为外派董事、监事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并促使所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外派的董事和监事可以兼职外,其他外派人员原则上以专职为主。
第二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忠诚于所从事的事业,原则性强,具有敬业精神;(二)专业知识丰富,合作、协调能力强;(三)熟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以及所在企业的章程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四)已在公司从事相关工作满二年以上,与公司签有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四条外派董事(含正副董事长)者,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五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三年以上任职经历;(三)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含本职)职务;(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本级)。
第五条外派监事、财务总监、工程监理等具有监督职能岗位的人员,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三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具有与本岗位工作性质相关的财务、审计、法律、工程技术和企业管理等学历、职称或管理经验。
第六条外派正、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管理实际经验。
(二)具有所任职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三)所在企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派程序第七条对拟外派出任的人员严格按《亿利资源集团公司人事任免流程》进行任免;第八条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其中财务人员最多三年轮换一次,其他人员最多四年轮换一次。
第四章行为准则第九条外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以及所在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尽职义务,具体包括:(一)认真完成所在企业安排的分内工作,积极参加各类相关活动;(二)按规定定期向公司汇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依照相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三)在日常工作及重大事项决策事务中,必须表现出与自身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相匹配的水准;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得向公司虚报或瞒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产权代表或全权代表的身份开展活动;(三)不得超越自身任职权限直接干预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四)不得对外泄露公司和所在企业的商业机密;(五)不得在公司系统以外兼任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任何职务;(六)不得利用职务和身份便利谋取私利,不得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非正当利益;(七)不得在所在企业安插亲属,不得向所在企业摊派、报销不合理费用等。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出资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及《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
第三条公司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是通过派出董事、监事出席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行使有关合法权力,代表表达公司合法合理意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向公司报告”均指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就派驻公司发生的相关事宜,向公司报告说明。
第五条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和控股、参股企业章程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与资格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在公司中层或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或任过职(经董事会、监事会特许批准的派出董事、监事除外);(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法定代表或经理(厂长),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六)受过开除留用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被判刑的人员;(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并确保他们能够在外派期间顺利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是公司在海外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形象和业务发展。
因此,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外派董事的选拔和任命2.1 外派董事选拔标准外派董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外派任务;•具备优秀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与当地合作伙伴和政府进行沟通;•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本地员工有效合作;•具备良好的英语或其他外语沟通能力,能够顺利与当地人员进行交流。
2.2 外派董事任命程序公司外派董事的任命程序如下:1.公司首先通过内部选拔或外部招聘的方式确定候选人;2.候选人经过面试和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符合外派董事的要求;3.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决定最终任命外派董事。
三、外派董事的权益和责任3.1 外派董事的权益外派董事享有以下权益:•获得与其职位相匹配的薪酬待遇;•在外派期间享受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住房、交通和医疗等;•获得公司提供的必要培训和支持,以提升工作能力;•享有与公司内部董事相同的权力和决策权限。
3.2 外派董事的责任外派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代表公司在外派地区开展业务,维护公司利益;•参与和监督外派地区的业务决策和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地向公司报告外派地区的工作进展和风险状况;•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当地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外派监事的选拔和任命4.1 外派监事选拔标准外派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扎实的财务和审计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履行监事职责;•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能够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本地员工有效合作;•具备良好的英语或其他外语沟通能力,能够顺利与当地人员进行交流。
4.2 外派监事任命程序公司外派监事的任命程序如下:1.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外派监事的数量和任期;2.公司通过内部选拔或外部招聘的方式确定候选人;3.候选人经过面试和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符合外派监事的要求;4.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决定最终任命外派监事。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4.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第五条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外派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人员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在与其本人、亲属发生或即将发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外派人员任职前进行相关调查,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重新委派外派人员或亲属回避的方式解决.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六条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根据派驻公司情况和人员资格条件,通过相应程序提名、审核、批准,确定候选人选.同时,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同时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第七条外派人员候选人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委派文件,由法人代表签发,以集团公司名义向派驻公司发推荐函或委派函,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八条外派人员任期按照派驻公司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或因工作调动或调整,或到退休年龄,或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不能胜任的,或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集团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企业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派出人员的资格条件建立外派人员人选库,筛选适合人员记录到人选库中备选.第四章外派人员权利、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外派人员的权利:1.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和派驻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2.有权获取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集团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5.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6.法律法规和派驻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外派董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如出席股东会应取得集团公司的书面授权),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应保证董事权利得到与集团公司意见一致的行使;3.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应进行合理性和妥当性判断,谨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4.集团公司要求对其所在派驻公司有关事实、信息和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集团公司的检查、调查;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订派驻控股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6.非专任非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二条外派监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深入了解并全面监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控股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督促派驻的参股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3.参加派驻公司监事会等相关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参加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报告集团公司;4.参加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协助对派驻公司进行的审计.6.兼职外派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三条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经营层决定,忠实履行职责;2.对派驻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投资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时,须在该事项发生前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集团公司;3.协助集团公司股东代表、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反馈信息等.第十四条外派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除经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致使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或发表意见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以免除责任.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集团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商业秘密保密等方面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外派人员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派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以及每个会计年度的年中,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分别提交上一年度、半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半年度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公司相关会议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考核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按年度和任期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调整和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外派人员考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从外派人员履职情况、派驻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集团公司协调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第二十一条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给予奖励.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人员,按本办法之规定撤销委派.第二十二条外派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1.批评、责令改正;2.诫勉谈话;3.警告、出具警示函;4.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通过相关程序给予免职、劝辞、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5.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派驻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最新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资料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集团管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章程》、《总纲》、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1.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 背景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业务,拓展市场,某公司决定派遣董事和监事到海外公司或机构工作。
2. 适用范围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公司工作需要,被派到海外公司或机构担任董事和监事的员工。
3. 外派前的准备工作3.1 选拔过程公司将根据业务需要和候选人的履历、语言能力等方面考虑选择哪些员工担任董事和监事。
3.2 培训计划为了保证员工合格担任董事和监事,公司将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对应的培训活动。
培训内容包括董事和监事的职责、管理流程等方面。
3.3 合同签署公司将与员工签署《外派协议》,其中明确外派时间、岗位职责、待遇、福利等内容。
4. 工作期间的管理此处主要包括董事和监事的工作安排、经费支持和管理流程。
4.1 工作安排外派员工的工作安排将在公司内部安排,外派期间的工作任务由公司进行分配,外派董事和监事必须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并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保持与总公司的联系,及时向总公司汇报工作进展。
4.2 经费支持公司将为外派员工提供所需的经费,确保任务能够顺利完成,同时还将为外派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公寓或补贴住房等相应的福利待遇。
4.3 管理流程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流程将分为以下几个环节:•工作汇报:外派员工需要定期向总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解决情况。
•定期评估:公司将定期对外派员工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工作计划,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优秀表彰:公司将为优秀表现的董事和监事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
5. 外派结束后的处理5.1 工作总结外派员工完成工作后,需要向总公司提交工作总结,以便对外派工作进行纵向对比和评估。
5.2 随迁家属如有员工需要随迁家属,公司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建立相应的扶持机制。
5.3 反馈意见如有员工对外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实际可行的改进措施,公司将积极采纳并予以奖励。
6. 其他事项6.1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公司,公司对管理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有最终权限。
2023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
2023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在2023年度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命及管理程序的规范性与透明度,进而增强公司的管理效能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在2023年度期间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
三、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选拔1. 选拔条件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高素质、全面发展的管理人才;•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拥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能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
2. 选拔程序(1)发布职位公告,明确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需求,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要求等;(2)招聘部门根据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对候选人进行初步筛选;(3)进行面试和考核,综合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和胜任程度;(4)选择合适的候选人,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5)向选定的候选人发出正式的聘任通知。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命1. 任命程序(1)待选人同意接受公司的聘任后,递交书面报告给董事会;(2)董事会组织讨论、评议,并进行表决;(3)董事会作出是否同意任命的决议;(4)董事会通知所选候选人并公示结果。
2. 任命条件(1)符合公司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质要求;(2)通过公司提供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
五、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1. 职责与权限(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行使相应的职权;(2)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执行;(3)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履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责任,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保持忠诚。
2. 薪酬与绩效评估(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包括基本薪酬、绩效奖金等;(2)定期进行薪酬及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薪酬和激励措施的重要依据。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出资人权益的监督与管理,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职责权限,保证派出董事、监事在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出资人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为集团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进入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或表决权的出资人代表,分为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两类。
派出监事为集团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进入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的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两类。
第三条派出专职董事、专职监事的工作性质为全职,薪酬、工资福利由所派驻公司发放。
派出兼职董事、兼职监事的工作性质为兼职,不在所派驻公司领取任何报酬,工资福利也由原单位进行发放。
派出专职董事、兼职董事,派出专职监事、兼职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第四条本办法以充分授权、尽职尽责、及时反映为原则,由派出董事、监事在任职过程中遵照执行。
派出董事、监事作为集团公司选派出资人代表,应充分行使《公司法》及所派驻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力,全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集团公司派驻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所出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一般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董事会原则由5人组成,规模小的企业可设1名执行董事;原则上应有1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至少有1名派出兼职董事;除职工董事外,董事、董事长均由集团公司委派。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原则上由3人组成,规模小的企业可设1名执行监事;原则上应有1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除职工监事外,均由集团公司委派;监事会主席由集团公司推荐,所在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
集团公司所出资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设置,集团公司依照该公司章程推荐董事、监事。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出资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的派遣和管理,适用于本公司派遣本公司员工担任以上职务的管理。
2. 派遣程序2.1 岗位设置和标准公司将按照业务需要和人员情况,确定合适的岗位进行派遣,其岗位设置和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2 拟派人选与申请派遣职务一般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来确定选聘的合适人选。
担任派遣董事、监事的人员,在具备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被考虑:•优秀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熟悉相关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产业发展趋势等;•具有出色的沟通能力、交际能力、策划能力、团队管理能力、协作能力等;•具备较快的适应能力、风险意识、判断力以及执行力;•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有良好的保密意识;•具有合法身份,无违法犯罪记录。
2.3 申请审批派遣董事、监事需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面试、考察、审批等程序。
如确定派遣,应将派遣身份在当地工商注册部门登记,并将所需材料备案。
3. 工作管理3.1 工作安排工作安排应由本公司委派负责人安排,派遣人员必须遵守受委派的任务书规定,执行任务,保证任务完成质量和时间。
3.2 工作监督公司委派负责人、工作监督人员应定期深入协助企业进行工作监督,加强沟通与配合,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善和解决方案。
3.3 工作报告•派遣董事、监事应将每月工作报告报送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案、提出的建议进行详细说明。
•派遣董事、监事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定期向本公司提交工作总结、年中汇报、年度报告等。
4. 合同管理公司与派遣人员应签订详细的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在协议到期前1个月,派遣人员应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在协议到期前完成项目或任务后,经本公司考核认可后,决定是否延长派遣协议。
5. 离职管理派遣人员在完成任务后应如实报告,接受本公司的考核,并按照协议规定办理离岗手续。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4.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外派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人员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在与其本人、亲属发生或即将发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
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外派人员任职前进行相关调查,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重新委派外派人员或亲属回避的方式解决。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六条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根据派驻公司情况和人员资格条件,通过相应程序提名、审核、批准,确定候选人选。
同时,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同时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派出董事、监事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包含各事业部归口管理的控股公司(主要指投资运营项目设立的公司)以及公司归口管理的控股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主要有与地方城投成立的参股公司以及作为联合体中标PPP 项目而设立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派出董事、监事”,是指由本公司以股东身份提名并经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选举就任的董事、监事。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原则上从公司内部选派,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产生。
第五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控股公司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控股公司利益;(二)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术知识;(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四)在本公司担任中层或中层以上管理职务;(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董事、监事职责。
第六条各事业部归口管理的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产生方式:(一)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只设执行董事以及一名监事,按以下方式产生: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或无对应区域管辖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所属事业部总经理担任,非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所在区域公司总经理担任,监事由公司审计法务部或计划财务部选派人员担任。
(二)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设立董事会及监事会,原则上按以下方式产生:董事由所属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区域公司总经理担任,其中,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或无对应区域管辖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事业部总经理担任,非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所在区域公司总经理担任;监事会主席由公司审计法务部或计划财务部选派人员担任,其它监事由所属事业部或区域公司财务部门选派人员担任。
【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外派监事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外派监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外派监事的管理,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派监事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二、外派监事的任职资格与职责
1. 外派监事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2. 外派监事负责监督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确保其合法合规,并对外派监事会负责。
3. 外派监事应定期向集团公司监事会报告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选拔与任用
1. 外派监事的选拔应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 集团公司监事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估,择优录用。
3. 外派监事一经任命,即按照规定程序向子公司董事会报到,并开始履行职责。
四、考核与奖惩
1. 集团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外派监事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
括工作绩效、职业操守、团队协作等方面。
2.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外派监事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约谈或调整职务。
3.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的外派监事,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可解除其职务。
五、培训与发展
1. 集团公司应定期为外派监事提供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2. 鼓励外派监事参与公司内部交流,拓宽视野,促进个人职业发展。
六、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2. 如遇法律法规变更或公司发展需要,集团公司监事会可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外派监事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外派监事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外派监事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集团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业务的不断拓展,外派监事的作用日益重要。
为了加强对外派监事的管理,提高外派监事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集团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外派到所属企业的监事。
三、职责分工(一)集团公司监事会1. 负责制定和修订外派监事管理制度。
2. 负责外派监事的选拔、任命和考核。
3. 负责对外派监事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 负责处理外派监事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二)外派监事1. 负责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负责对所属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3. 负责对所属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4. 负责向集团公司监事会报告所属企业的情况。
(三)所属企业1. 负责为外派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2. 负责配合外派监事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 负责对外派监事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反馈。
四、外派监事的选拔和任命(一)选拔条件1.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忠实履行职责。
2. 具有较强的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监督工作。
3. 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4.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适应工作需要。
(二)选拔程序1. 集团公司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外派监事的选拔计划。
2. 所属企业按照选拔条件,推荐合适的人选。
3. 集团公司监事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
4. 集团公司监事会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外派监事的人选。
5. 集团公司监事会对外派监事进行任命,并颁发任命书。
五、外派监事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一)工作内容1. 监督检查所属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 监督检查所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 监督检查所属企业的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 监督检查所属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集团管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章程》、《总纲》、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1.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管理,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管理活动。
三、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1.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具备与担任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
2.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四、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任命程序1. 公司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下,确定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人选。
2.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提交个人简历、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接受公司的综合评估和审查。
3. 经公司审核合格后,签订派遣协议,并办理任命手续。
五、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权责1.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并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活动。
2.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无私、忠诚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权益。
3.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提交定期报告,对公司经营状况、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考核与绩效评估1. 公司应定期对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估。
2. 考核和绩效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工作的合规性、有效性、贡献度等。
3. 根据考核和绩效评估结果,公司可以相应调整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待遇和任职条件。
七、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保密义务1.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公司的利益。
2.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以上为《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敬请遵守。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加强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监控管理,完善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市国资委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派出的专兼职董事、监事。
各公司职工董监事的管理按相关法规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专职董事是指在任职公司从事具体工作、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的董事;兼职董事是指不在任职公司从事具体工作、不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的董事。
第三条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同时出任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一般不得超过(含)5家。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党委工作部、战略投资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纪检审计部、法律合约部等部门,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管理。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管理的主责部门,全面协调、监督其他部门完成对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
(二)党委工作部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推荐、考察与考核,提出更换、任免建议,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业绩档案的管理,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奖惩工作。
(三)战略投资管理部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监管。
对公司组建或因投资变动导致派出人员变动提出建议,下达投资收益考核指标,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收取及分析工作,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督工作,参与派出董事考核指标的确定,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培训、考察、考核以及奖惩工作。
(六)纪检审计部负责派出董事人员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的审计和确认,负责对监事的业务管理,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集团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属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派出监事的功能作用,规范派出监事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派出监事依法行权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出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依法向子公司委派的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派出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认真履行发表意见、审慎作出决定的义务。
第三条派出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派出监事履行职责时,派驻公司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派出监事职责第四条派出监事工作原贝心(一)不参与、不干预经营;(二)秉持客观、公正态度,求真务实;(三)有效监督、及时报告,动态、持续,重在“事前”“事中”;(四)与其他监察监督共享成果,避免重复性工作,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派出监事责任义务:(一)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相关业务素质;(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集团决议,保守公司秘密,认真行权履职;(三)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负有勤勉义务,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五)对于所发现的重大决策风险和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特别是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重大经营危机等,及时向集团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派出监事工作职权第六条派出监事对派驻公司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派驻公司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派驻公司财务,包括查阅派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等情况,对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三)检查派驻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四)检查派驻公司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职代会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处制度等情况,以及落实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事项情况;(五)监督派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六)对派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或者集团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惩处和罢免的建议;(七)当派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A)监督派驻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根据集团的要求,参与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督查和后评估;(九)发现派驻公司投资活动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派驻公司董事会提示风险并报告集团;(十)监督派驻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与流程是否合规;监督派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十一)对派驻公司引发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向派驻公司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管理负责人的建议;(十二)对工资分配进行监督;(十三)对派驻公司依法治企情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十四)向集团报告其认为集团有必要知晓的事项;(十五)提议召开派驻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十六)对派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提起诉讼;(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
人员的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外派人员的选拔和任命:公司应根据外派岗位的要求和
人员的能力、经验和背景等因素,通过招聘、内部选拔或
其他方式,确定外派人员。
对于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通常还需要审议和决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进行。
2. 外派人员的合同和薪酬:公司与外派人员应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或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
括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合同期限
等内容。
3. 外派人员的权益保护:公司应保护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职业安全等。
对于涉及海外
外派的情况,还要考虑外派人员的签证、居留和工作许可
等问题。
4. 外派人员的工作管理:公司应制定外派人员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外派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和规定履行职责,保守公司商业机密,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章制度。
5. 外派人员的培训与发展: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外派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此外,公司还可以为外派人员提供跨文化交流和沟通的培训,以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工作环境和文化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可能因不同公司而有所差异,还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同时,还应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管理需求。
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监管,规范公司派出监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向投资企业派出监事(以下简称派出监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派出监事是指由公司委派或推荐,依据投资企业章程规定产生的担任监事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事办公室)是公司派出监事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派出监事的管理。
第二章派出监事任职条件、资格及产生更换第五条派出监事应具备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第六条派出监事经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产生。
第七条公司按照《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和投资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派出监事任免程序,并由公司董事会与派出监事签订《公司监事委派书》(附件),明确派出监事的职权、义务及责任。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监事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提请派出监事续任、更换、免职建议:(一)派出监事任期届满后;(二)派出监事出现调离、大病、退休等情况;(三)损害公司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派出监事职务;(四)派出监事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五)投资企业的章程变更,需要调整派出监事人数;(六)派出监事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时;(七)公司认为需要更换、免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派出监事任期届满,公司未及时改派新监事人员的,原派出监事仍应当履行职务。
第三章派出监事的职权、义务及责任第十条派出监事对公司和投资企业负责,通过投资企业监事会或在不设监事会的投资企业中独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派出监事的职权(一)查阅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资料,核查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二)监督投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情况;(三)列席投资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以及与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重要会议,并根据公司的授权提出质询和建议;(四)在发现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异常时,进行包括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投资企业进行审计在内的相关情况的调查;(五)发现投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时,有权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提出对相关人员的惩罚、罢免建议;(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九)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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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加强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监控管理,完善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市国资委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派出的专兼职董事、监事。
各公司职工董监事的管理按相关法规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专职董事是指在任职公司从事具体工作、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的董事;兼职董事是指不在任职公司从事具体工作、不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的董事。
第三条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同时出任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一般不得超过(含)5家。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党委工作部、战略投资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纪检审计部、法律合约部等部门,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管理。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管理的主责部门,全面协调、监督其他部门完成对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
(二)党委工作部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推荐、考察与考核,提出更换、任免建议,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业绩档案的管理,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奖惩工作。
(三)战略投资管理部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监管。
对公司组建或因投资变动导致派出人员变动提出建议,下达投资收益考核指标,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收取及分析工作,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督工作,参与派出董事考核指标的确定,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培训、考察、考核以及奖惩工作。
(六)纪检审计部负责派出董事人员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的审计和确认,负责对监事的业务管理,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七)法律合约部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五条派出董事、监事任职资格:(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诚实正直,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国家有关经济政策、资产管理各项法规制度以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三)熟悉集团公司或任职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在任职公司相类似的行业或同等规模企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财务、技术等职称,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担任监事的,一般应有五年以上从事财务、审计、监察、法律等相关业务管理经历;(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决策、协调沟通能力;(五)通过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培训,包括任前培训和年度业务培训;(六)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要求;(七)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所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派出董事、监事的推荐程序第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派程序凡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均由集团公司党委提名,由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根据需要进行任前考察,经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集团公司除按上述程序提名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选聘方式,择优产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派出董事、监事后,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与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签订《派出董事、监事委派书》,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义务及考核奖惩,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草拟推荐文件,董事长签发后,将推荐文件发往任职公司,任职公司根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派出董事、监事的更换、免职程序(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党委工作部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人员更换、免职建议:1、派出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2、派出董事、监事出现调离、大病、退休等情况;3、派出董事、监事违反《派出董事、监事委派书》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4、派出董事、监事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任职资格;5、集团投资额或投资比例发生变动,战略投资管理部认为需要调整派出人员数目时;6、派出董事、监事年度考核不合格时;7、经集团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更换、免除的其它情况。
(二)派出董事、监事提出辞职的,应向集团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辞呈。
董事会根据其辞职理由,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三)派出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四)派出专职董事发生变更时,应根据需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章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派出董事、监事享有《公司法》以及所任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法认真履行以下责任:(一)贯彻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落实发展目标,维护集团公司股东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忠实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监督所任职公司遵循公司章程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任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三)督促所任职公司规范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四)认真阅读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全面掌握所任职公司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条派出董事、监事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任职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二)有权对任职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三)有权就增加或减少集团公司对任职公司的投资、聘免任职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四)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二)除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利益的活动;(五)派出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六)派出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全力保护任职公司的知识产权。
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任职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任职公司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任职尚未结束而擅自离职的派出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集团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八)派出董事、监事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任职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九)任职公司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集团公司利益受损,参与决策的派出董事须向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董事、监事工作要求第十二条重大事项事前报告制度(一)公司重大事项指任职公司审议决策的下列事项:1、增加或减少企业注册资本;2、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3、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4、对外投资、融资、经济担保事项;5、《公司章程》的修改;6、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变更;8、公司核心技术转让或资产转让事项;9、公司经营中的异常财务表现或在9月末前预计年末出现重大亏损;10、控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11、集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12、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事前报告在审议决策任职公司重大事项前,派出的董事必须至少提前七天将所需审议的议案,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三)表决授权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就上报的议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分析审定意见及建议,经集团公司(必要时集团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后,在取得集团公司授权的前提下,由派出董事、监事在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派出董事、监事有权对集团公司通过的决议提出保留意见,但最终应执行集团公司的决定。
第十三条派出董事、监事人员应及时将需备案的各类有效文件资料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存档。
(一)日常和年度会议召开后,将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包括会议决议、年度总结、发展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审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人事任免等)报战略投资管理部备案;监事会文件报纪检审计部备案;(二)派出董事应协助集团公司财务部收取所任职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与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
(三)协助做好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批复事项的落实及资料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投资收益管理(一)派出董事应将集团公司每年度下达的投资收益指导指标在召开董事会时通报所任职公司;(二)派出董事应按照审议通过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监督所任职公司将集团公司应得的投资收益及时清缴、入帐;(三)集团公司战略投资管理部建立投资收益统计台帐,依据分析评价结果,在派出董事年度考核奖惩时给予建议。
第十五条派出董事、监事的述职、建议、通报(一)定期述职:派出董事、监事应于每年7月底和2月底前,分别就所任职公司上半年和全年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所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建议,向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书面汇报,并对汇报内容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负责。
(二)重大事项建议:遇有本办法第十二条中所列的重大事项或派出董事、监事认为应当通报的事项,派出董事、监事应就掌握的情况向集团公司董事会书面通报或建议。
(三)事后通报:派出董事、监事应向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所任职公司审议事项的决议结果。
第十六条派出董事、监事出席各类正式会议(一)集团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书面通知派出董事、监事,派出董事、监事随即将会议议案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二)派出董事、监事应按时出席所任职公司的董事、监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的,在取得集团公司同意后,可书面委托集团公司派出的其他董事、监事或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托作为集团公司代表的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表决,并向其说明表决意见。
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三)集团公司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控股、参股子公司股东会时,可授权该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其他人员出席并表决。
第十七条派出董事、监事应协调所任职公司配合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完成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章董事、监事的待遇、考核与奖惩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派出兼职董事、监事个人不得在所任职公司领取报酬和福利。
若其所任职公司发放报酬,应如数上缴集团公司,纳入董事长奖励基金。
专职董事、监事报酬由任职公司股东会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成立集团公司派出董监事考核委员会,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处、党委工作部、战略投资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纪检审计部和法律合约部各单位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