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培训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职业经理培训)黄伟强与何洁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案
黄伟强与何洁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8)佛中法执复议字第26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黄伟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何洁玲。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谭剑。
关于何洁玲申请执行谭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伟强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法院)作出的(2007)南法执字第6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0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听证,复议申请人黄伟强到庭。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南海法院在执行何洁玲与谭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并拟拍卖属谭剑及案外人黄伟强所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一路名苑二区17#楼A2座402房房屋一间(证书号2265372、0446477 号,以下简称402房)。
黄伟强对此提出拍卖异议,请求停止拍卖。
南海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2006)南民一初字第3736号案,根据何洁玲的财产保全申请,于同年11月15日查封了402房。
南海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南民一初字第3736-2号民事判决,判令谭剑须向何洁玲归还借款本金66000元及相应利息。
402房的建筑面积达163.96平方米,于2002年建成,该房登记在黄伟强和谭剑名下,由黄伟强和谭剑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据黄伟强称,402房购于2002年,总价款约48万元,首期支付约18万元,向银行贷款309000元,按揭20年,每月支付按揭款约2100元。
黄伟强与谭剑于2007年7月24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同日将其交予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备案。
该离婚协议约定黄伟强与谭剑双方离婚,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女方须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予三子女,女方享有探视权。
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问题,双方约定402房归男方所有,由男方支付欠银行的按揭款;“名苑会所”的经营权归女方所有;金阳光超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归男方所有;粤YP9530号面包车归男方所有,该车的按揭余款由男方负担;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职业经理培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构成与司法实践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构成和司法实践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罪1979年刑法第壹百五十七条作了规定,但修正后的现行刑法对原第壹百五十七条进行了拆分,保留了其中“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这壹部分内容,而将该条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内容分出归入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目的是为了将妨害司法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区分开来。
同时,修正后的现行刑法对原第壹百五十七条作了修改,相比较而言,本条增加了“有能力执行”、“情节严重的”等内容。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又讨论通过《关于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条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作了更明确的立法解释,壹是明确了判决、裁定的范围,二是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情形,从立法的角度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何谓“情节严重”把握不准和标准不壹的问题。
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主要特征(壹)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亦即被执行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特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即协助执行义务人,或于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的行为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共犯对待。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或为被执行人担供担保的单位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亦可成为本罪主体,以该罪定罪处罚。
关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或为被执行人员提供担保的单位能否成为本罪主体,目前刑法尚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该罪的立法解释亦未涉及。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反诉的处理
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考点1 诚实信用原则
主体
当事人、法院、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对当事人的要求
1.真实陈述义务
2.促进诉讼义务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止反言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
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
【注意】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须反诉与本诉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2020年(职业经理培训)新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执行与完善
(职业经理培训)新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执行与完善新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执行和完善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证据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
为了解该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情况,更好地贯彻执行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下发通知,和厦门大学法学院组成课题组,制作了有关调查问卷和调查提纲,部署俩级法院开展对《证据规定》执行情况的调研工作。
现将此次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壹、关于当事人举证问题(壹)如何引导当事人举证通过调查发现,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根据《证据规定》,举证通知书应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时发出。
在实践中,由立案庭和审判庭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原、被告收到举证通知书的日期不壹致,原告可能因举证期限先到期而被告仍未提供证据或不答辩而无法在期限内提出反驳证据。
此外,《证据规定》对二审立案时是否要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未作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
2.现行的举证通知书采用福建省高院下发的样式,举证通知书和举证须知合二为壹,且所有类型的案件适用同样的举证通知书,内容雷同,没有个案的针对性,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举证责任倒置等)难以在举证须知中体现。
3.证据收据制度内容尚需完善。
证据收据只列明证据的总页数、证据名称等,未注明证据提交的时间,内容不全面。
证据交换清单未写明证据内容。
鉴于此,我们建议:1.将限期举证通知书和举证须知分开。
举证通知书上应载明举证期限和举证不能、过期举证的责任,强调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的重要性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有些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书面的举证通知书后,在举证期限即将届满时仍以电话等方式口头提醒当事人,且回答当事人的壹些疑问,平时也接受当事人的壹些询问。
实践证明这些做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加强举证须知的针对性。
应注意针对具体案由和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制定适用于个案的举证须知,使之集中而具体,同时在须知中明确举证责任,以便有效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以利于案件的及时、正确审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3)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4)对事的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2)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3)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1.职权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优点在于:(1)诉讼效率较高(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2.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上)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行为的一方主体是法院,另一方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院的内部行为、单方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2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3 人民调解协议“可诉可确”:调解协议本身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效力,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没有争议但想给协议“加保险”的,可以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
5 无论是谁,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 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相同: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同性与对应性。
2 平等原则针对的是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领域。
3 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
4 处分原则——诉讼请求的范围;辩论原则——事实和证据问题。
5 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须遵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6 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手段包括抗诉和各类检察建议。
7 支持起诉者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支持起诉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定绝对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依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9 证人不适用回避,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一、执行案件的操作要点:
1.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的开端,申请人需填写《民事执行
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执行依据,提交至法院。
2.查封和冻结: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和
冻结,以防止被执行财产流失。
3.拍卖和变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和变卖是执行案件的重要
手段,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划拨和转让: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债权等进行划拨和转让,以实现
申请人的债权或合同权益。
5.查找失踪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找,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便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6.聘请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聘请申请执行人,帮助
执行案件的进行和完成。
7.调查和询问: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和询问,以搜集相关
证据和信息,以便判决案件。
8.结案和解除:执行案件在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后,法院会判决结
案并解除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规
定了民事执行的程序和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一、起诉阶段1. 起诉条件:起诉人享有诉权,被告享有诉讼能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 起诉方式: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口头起诉需立即书面确认。
3. 起诉状的内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
二、受理阶段1.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告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定排除告诉条件。
2. 受理程序:立案、登记、案由确认、收取案件材料。
3. 受理范围和管辖衔接:专属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普通管辖权。
三、审判阶段1. 庭前准备:组成合议庭、出庭质证、调解磋商、裁判员回避、合议庭回避。
2. 开庭审理:传唤、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宣判。
3. 举证责任:原告举证主动性和相对责任、被告举证责任、证据保全。
四、判决阶段1. 判决形式:判决文书形式,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2. 判决内容:诉讼请求的成败、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裁判结果、诉讼费用。
3. 判决生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判决确立时间。
五、执行阶段1. 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执行裁定、执行回转、执行程序、产生效力。
2. 申请执行程序:书面申请、审查合格、执行通知、强制执行书、执行结果。
六、上诉阶段1. 上诉范围: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告的裁定一般不能上诉。
2. 上诉条件:正当上诉理由、上诉请求、上诉期限、上诉范围。
3. 上诉程序:收到上诉状、上诉费用、法院组织调解、提交上诉材料。
七、终局阶段1. 确定判决案件: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
2. 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判决確定。
3. 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减轻原则、实际情况。
八、其他重要知识点1. 举证能力:举证能力主体、举证能力对象、举证能力限制。
2. 证据的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3. 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调解员的资格、调解的开展、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的必背知识点,相信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学习,您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提高自己的诉讼技能。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二、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辩。
法院根据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决定是否立案。
2.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进行质证与辩论。
3.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载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判决的执行期限。
4.执行阶段在判决生效后,需要进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和最终的执行结果。
执行程序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没有特权和歧视。
2.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公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裁决。
3.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行事,维护合法权益。
4.程序正义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重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1.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告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逾期则将无法起诉。
2.强制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以执行判决或裁定。
3.诉调对接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时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调对接的程序和要求。
4.证据的认定与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和保护非常重要。
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1.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违约、不当解除合同等争议。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9章 民事执行总论
• 由于法定原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之外的 主体进入执行程序,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 人或者与其共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会 导致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3.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的程序。
• 根据《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的规定,申请 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 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执行依据可分为终局的执行依据和暂定的执行 依据;
以法律文书的功能为标准
• 执行依据可分为满足执行的执行依据和保全执 行的执行依据;等等。
第四节 执 行 标 的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执行标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指向 的、用于满足权利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客体。
二、执行标的的特征
(一)范围有限 性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一)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1. • 权力基础不同。 2. • 任务不同。
3. • 价值取向不同。
4. • 程序类型不同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
• 二者都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可以相互
1. 交叉适用。
• 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与基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 (1)必须是公文书; •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
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义 务人; •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 付内容。
2.实质要件
•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事 项范围; •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条件已经成就。
• 1.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
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十一)
第二十一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年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第2~4条。
【意思分解】 1 执行程序启动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至于二者的适用关系,务必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19条。
下列情形下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务必掌握第219条规定的不同期间,此为司法考试热点。
应注意: (1)惟在双方均为非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
(2)注意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上)1 民事诉讼行为的一方主体是法院,另一方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院的内部行为、单方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2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3 人民调解协议“可诉可确”:调解协议本身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效力,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没有争议但想给协议“加保险”的,可以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
5 无论是谁,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1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相同: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同性与对应性。
2 平等原则针对的是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领域。
3 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
4 处分原则——诉讼请求的范围;辩论原则——事实和证据问题。
5 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须遵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6 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监督手段包括抗诉和各类检察建议。
7 支持起诉者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支持起诉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定绝对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依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9 证人不适用回避,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主体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申请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民事诉讼法培训
民事诉讼法培训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民事诉讼法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它主要包括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则、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权、证据、审理程序等内容。
民事诉讼法共计有11章,分别是:总则、管辖、诉讼参与人、诉讼请求和答辩、证据、调解、审理程序、第一审、第二审、再审和执行。
每一章节都包括了对应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
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民事诉讼活动,包括民事诉讼的起诉、答辩、申请执行等整个过程。
民事诉讼法强调了公平公正,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规则。
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管辖和受案法院的确定、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诉讼请求的提起和答辩、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调解、审理程序和结果的宣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内容依法规范了民事诉讼活动,并对参与诉讼的各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三、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原则民事诉讼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平等诉讼权利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合法、公正审判原则、合法民事诉讼权利法律制裁权利保护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基石,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
在具体的诉讼实践中,应当贯彻这些原则,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公正和有效进行。
四、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操作和应用在具体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诉讼行为合法、有理有据。
律师、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需要对民事诉讼法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和掌握,从而能够正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服务。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当事人应当熟悉诉讼程序和规则,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确保自己的诉讼请求具有合法依据和证据支持。
2. 律师需要审慎分析案情,充分收集和审查证据,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民诉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执行问题规定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50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着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名誉权问题解答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详解」关于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以及执行问题规定都作了大量的规定;需重点注意以下几种执行措施的具体适用:1人民法院包括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是金融机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其他财产可以执行;3负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责任;4针对财产的执行措施;注意:1查封、扣押财产时的具体程序;2拍卖、变卖需钱物两清;5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6采取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公告;7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执行;8对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的执行;9对股票的执行;即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需注意:不得将股票的发行者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10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需注意几点::1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4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后果;11执行竞合问题;即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问题,注意几点::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注意:既不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先后顺序,也不是按照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12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制度很类似于破产制度,但相对于破产制度而言,有以下几点区别::1债权不同;参与分配的债权只能是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申请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则不受限制;2未实现债权的结果不同;参与分配后未实现的债权仍然继续存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未免除;而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则无法实现,因为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已免除;13对拒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行为的执行;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94、95题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请回答以下问题;1此种情况下,谁可以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D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答案AB2法院如果执行商场对服装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通知商场向谁履行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纺织公司或服装公司D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转交答案A重点法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详解」该部分内容是关于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具体规定;掌握以下两点:1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2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例题」2006年试卷三第87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A.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答案ABC。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接下来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调解制度(一)适用范围1.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的情形:(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
(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调解程序1.调解的启动(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先行调解: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诉》第122条2.调解的结果(1)可以的内容①调解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
②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约定民事责任。
③调解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A.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B.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C.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2)不得的内容①调解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②调解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完毕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1)通常来讲,调解达成,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3)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案件执行的依据1. 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经审理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裁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 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4. 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
三、民事案件执行的管辖1. 一般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管辖: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海事纠纷等,由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四、民事案件执行的申请1. 当事人申请执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第三人申请执行:第三人因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申请执行。
3. 人民法院依职权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依职权执行。
五、民事案件执行的程序1. 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2. 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3. 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罚款、司法拘留等。
4. 暂缓执行: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执行:(1)被执行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履行的;(2)被执行人正在履行,需要时间继续履行的;(3)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但被执行人确有困难,需要人民法院给予一定期限的。
执行案件重要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概述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执行,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案件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执行案件涉及众多法律法规,以下将对执行案件中的重要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二、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执行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关于执行案件的规定主要包括:(1)执行依据:包括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
(2)执行管辖:执行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程序:包括执行通知、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执行和解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是专门规范执行活动的法律,对执行案件的规定更为详细,主要包括:(1)执行依据:包括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
(2)执行管辖:执行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程序:包括执行通知、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监督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对执行案件的程序、措施、期限、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1)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2)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强制清偿等。
(3)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执行结果能够实现,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先向执行法院提出。
(5)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法律适用、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1)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先向执行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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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重点法条第二百壹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且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壹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于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于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壹份。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能够交他的成年家属壹份。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于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于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能够交给他的成年家属。
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联法条」《民诉意见》280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外地法院能够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于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均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能够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执行问题规定》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
于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于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于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于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于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能够冻结、划拨,且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于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俩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
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仍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
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能够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对前款财产权,能够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且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且出具提取收据。
52对被执行人于其他股份XX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能够扣押,且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能够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能够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于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壹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且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于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于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于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和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能够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壹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壹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能够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和分配。
《名誉权问题解答》十壹、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壹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详解」关于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以及《执行问题规定》均作了大量的规定。
需重点注意以下几种执行措施的具体适用:1人民法院包括外地人民法院能够直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是金融机构,对其交存于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其他财产能够执行。
3负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责任。
4针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注意:(1)查封、扣押财产时的具体程序。
(2)拍卖、变卖需钱物俩清。
5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6采取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公告。
7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执行。
8对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的执行。
9对股票的执行。
即能够扣押,且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能够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需注意:不得将股票的发行者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10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需注意几点:(1)人民法院能够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壹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且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3)第三人于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后果。
11执行竞合问题。
即多个债权人对壹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问题,注意几点:(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注意:既不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先后顺序,也不是按照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
(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壹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2参和分配。
参和分配制度很类似于破产制度,但相对于破产制度而言,有以下几点区别:(1)债权不同。
参和分配的债权只能是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申请参和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则不受限制。
(2)未实现债权的结果不同。
参和分配后未实现的债权仍然继续存于,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且未免除;而于破产程序中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则无法实现,因为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已免除。
13对拒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行为的执行。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且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
「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94、95题)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仍,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壹直未仍。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此种情况下,谁能够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D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答案]AB(2)法院如果执行商场对服装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通知商场向谁履行?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纺织公司或服装公司D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转交[答案]A重点法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壹)申请人表示能够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壹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壹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