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津教委〔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意见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按照国家《义务教育法》和我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目标推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是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保障教育公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目标是,坚持依法治教,强化政府实施义务教育责任,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健全科学、明晰的义务教育入学制度。
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二、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以内涵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新一轮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九年一贯制、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引进高校及社会资源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缩小校际之间的差距,加快实现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加强基础教育信息化"三通两平台"建设,完善教育资源共享机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轮岗、教师交流制度,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名学生。
三、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各区县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本区县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校学位。
天津市小学入学条件
天津市小学入学条件
天津市小学入学条件
小学,是人们接受初等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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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条件
招生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二、入学方式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持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具体入学要求按照各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实施方案执行。
三、随迁子女入学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
扩展资料
为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正常实施,早在1986年,国家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
这些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政策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权利,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权利的义务和责任。
就近入学的政策目标就是为每一个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教育的公平原则。
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学位申请灵活就业务工人员开具就业证明
务工人员开具就业证明
职权名称
居住证持有人灵活就业人员开具就业证明
法定依据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教委关于《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实施机构
教育局(中学科பைடு நூலகம்小学科)
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责任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向居委会申请,提交居住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2.居委会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材料,审核其身份和就业内容。
4.按时办结,居委会填写就业证明,并加盖公章。
5.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对于居委会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并加盖公章。(灵活就业证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街办事处留存。)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签注以及积分落户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住证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公民在本市就业、就读、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落户等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民政、医保、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市政务服务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居住证业务由公安派出所、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承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社区(村)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财政承担。
居住证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公民,拟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从事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来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告知并协助外来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天津市教委关于做好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园入学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做好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园入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津教委规范〔2018〕5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市教委关于做好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园入学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党厅〔2017〕122号)精神,创新引才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优化人才环境,大力聚集各类优秀人才,加快"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为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园入学提供保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对于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随迁子女按照人才需求和就近方便原则,在"绿卡A卡"有效期内,由教育部门协调落实入园入学,即来即办。
二、办理方式(一)幼儿园阶段1.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向随迁子女拟入幼儿园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学前科(教育科)负责办理入园具体事项。
3.随迁子女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区教育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其入园。
(二)小学阶段1.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向随迁子女拟入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学申请。
2.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小学科(教育科)负责办理就学具体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到校上课。
3.随迁子女到校上课的同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尽快为其办理入学或学籍转接手续,并为其提供教材等就读保障。
(三)中学阶段1.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向随迁子女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学申请。
天津外地孩子上初中政策
天津外地孩子上初中政策天津外地孩子上初中政策初级中学简称初中,在九年义务教育之内。
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天津外地孩子上初中政策,文章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天津外地孩子上初中政策篇1天津外地孩子上初中政策外地孩子在天津上初中需要父母有一方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并且提供以下材料才可以入学: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需要提供哪些基本材料?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2号)要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天津接受初中阶段义务教育需持有以下材料: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天津外地孩子上初中政策篇2十几年间,在我的家乡,送孩子去外地求学成为了一股潮流与风气。
据说一部分家长认为当地教育非常糟糕,于是就送孩子前往外地求学了。
事实上,当地确有一批不懂事的少年,当地一些孩子很放纵,家庭经济情况又不好。
父母不管不顾,就这样的孩子长大以后初中就读基本就呆在本地学校了。
而这样的学生在本地的学校,如何本地的老师又不能够尽到很好的教管义务,当地学校就会陷入一团糟。
因此,在客观方面来说,家长送孩子外出求学渴望让孩子获得一个高质量的就学环境,是情有可原的。
然而,送孩子外出求学势必造成一个局面,那就是当地学校生源不足,得不到发展,供不起优良师资,那么当地学校的孩子就无法得到应有的、妥善的教育。
久而久之,生源只会越来越少、越来越差,越是低水平、不上进的'孩子充斥在这样的学校里,而有钱人家的孩子都送外去就读好学校了。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9号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9号)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为进一步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2012年教育部建立了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我市也已于2013年完成了和教育部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
为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我市重新制订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并将于2014年2月17日新学期开始实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做好部署,抓好落实,确保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2014年2月13日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建立科学严谨、便捷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领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的领导下具体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市教委负责制订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教育部确定的技术标准建立学生数据库,采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系统实施高中学籍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区县教育局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高中学籍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津政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其随迁子女教育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我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经过共同努力,较好地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一)充分认识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外来务工人员为我市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构建和谐天津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承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教育经费预算。
随迁子女细则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市教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第二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津教委〔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相关直属学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规范招生入学工作,市教委制定了《2017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1日2017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17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以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有品质的均衡,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依法实施招生入学工作。
(二)区教育局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常住人口的变化,做好学龄人口预测,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科学规划学校布局,确保足够的学位。
(三)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
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规范招生行为,合理控制校额。
二、相关政策(一)依据义务教育法规定,2017年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二)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
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登记入学,由区教育局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1.本区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由所属区教育局在区内统筹安排入学。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津政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3〕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籍等相关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
教育、卫生、工商、税务、人口计生、国土房管、民政、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市审批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境内来津人员,拟居住7日以上半年以下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市教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第二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相关申请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天津异地高考新政策
天津异地高考新政策取得常住户口后可在津参与高考。
目前天津市暂未公布2023年招生(报名)通知,但依据去年的时间推想,也将在11月份开展相关工作。
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承受教育实施细则》规定: 1.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承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
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用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
2.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一般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与本市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用等,依照本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即,随迁子女临时不能在津参与高考,只能参与本市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不过,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根据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与本市一般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一般高考报名前办理完毕。
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用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高考改革不分文理科天津今年全面启动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中,将建立完善的“两依据、一参考”(两依据指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一参考指高中学生综合素养评价)的综合评价体系,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状况将照实记入高中学生综合素养评价档案,供高校录用时参考。
依据2023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到2023年,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
教育部公布的《关于一般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也说明,将来的高考成绩将是“3+3”模式,也就是说,除了语、数、外3门高考科目之外,学生需要选择3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共同组成高校录用成绩。
2023高考_天津高考新政策
2023天津高考新政策2023天津高考新政策方案关于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有哪些具体措施?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已于4月出台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大幅减少、严格控制高考考试加分项目,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
取消了全部7项鼓励类加分项目,保留了4项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完善了1项地方性扶持类加分项目。
同时,进一步严格加分资格审核,严格认定程序,严格监督管理,做好信息公开公示。
在录取方式上有哪些改进和完善?统一高考继续实行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方式,创造条件逐步减少高校招生录取批次。
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探索高校与学生双向选择的录取模式。
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探索应用型本科专业通过春季高考招生的录取办法。
高考综合改革的主体内容有哪些?高考综合改革主要涉及到考试科目和招生录取机制的调整。
一是改革考试科目设置。
从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取消文理分科。
从起,统一高考科目调整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份。
英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
二是改革招生录取机制。
探索依据统一高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
从起,统一高考招生录取总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3门学生自主选择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基本依据。
统一高考招生录取总成绩满分750分。
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150分,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每门满分100分。
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在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时,是如何细化和计分的?等级性考试成绩在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时,每门科目成绩由五等细化为21级,分别占2%、3%、4%、5%、6%;7%、7%、7%、7%、7%;6%、6%、6%、6%、6%;5%、4%、3%、1%、1%;1%。
其中,A为满分100分,E计40分,相邻两级之间的分差均为3分。
高考综合改革在哪些方面扩大了学生的选择权?一是升学途径。
天津小升初新政策
天津小升初新政策2017年天津小升初新政策昨天,@天津教育对外公布《2016年天津市初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今年依据划定的初中招生学区片,采取对口直升或填报志愿与随机派位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据了解,4月27日,市教委外对公布《2016年天津市初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今年,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划定的初中招生学区片,采取对口直升或填报志愿与随机派位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天津小升初入学原则: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天津小升初采取方式:对口直升或填报志愿与随机派位相结合的方式分为三种情况:1、实行"单校划片"的初中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即一所初中对口接收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
2、实行"多校划片"的初中学校,先征求入学志愿,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人数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3、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的初中,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入学。
随机派位工作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进行监督。
持有天津市居住证的随迁子女统一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凡本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依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
严禁初中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初中入学依据;严禁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初中学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坚决治理乱收费。
家庭一:摇号上了公办校在不久前的期中评价中,和平艺术中学七年级的刘洺希取得了年级第三的好成绩。
刘洺希的妈妈张晓欢女士欣慰地说,不管上哪所初中,现在孩子还是发挥了她正常的学习水平。
刘洺希小学是在实验小学上的。
在市民心中,这是天津市最好的小学之一。
按刘洺希妈妈的话说,孩子如果在六年级第二学期的期末评价中正常发挥,往年至少可以考上二类校。
今年,面对随大流的摇号,当时刘洺希全家确实有种“抓不住”的感觉。
天津小学招生指南
天津小学招生指南天津小学招生指南小学,是人们承受初等正规教育的学校,是根底教育的重要组成局部。
随着社会开展,在其前又开设了幼儿园。
以下为大家了天津小学招生指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入学年龄入学的适龄儿童应年满6周岁(xx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二)延缓入学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于5月25日—26日持房本、户口本,向学区片所属学校提出申请。
(一)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1.本区户籍且“人户统一”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的户籍和合法固定居所均在本区,且地址完全一致。
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凡符合以上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家长带着,按照入学报名时间到户籍所属学区片小学登记报名。
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为适龄儿童曾祖父母或外曾祖父母的,在四代关系明晰准确且户主、产权所有人健在的前提下,可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
2.本区户籍但“人户别离”的适龄儿童(1)适龄儿童的户籍和合法固定居所均在本区,但因地址不一致等原因,不符合“人户统一”入学条件的情况,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适龄儿童户籍为拆迁空挂户口、卖房空挂户口、集体户口等情况,无法提供本区合法固定居所证明的,需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入学。
假设适龄儿童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津均无房产,需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天津市无房证明”,核实后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适龄儿童户口落至非居住性质或非住宅性质房屋的,由教育局根据周边学校资源情况,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4.其他情况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已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除上述规定外,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还需满足《和平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六年一学位”规定)相关要求。
详细方法见本指南第四项。
(二)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随迁子女在津入学,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开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方法配套实施细那么的通知》(津政办发〔xx〕32号)要求,及和平区关于随迁子女学位申请相关规定,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公办小学就读。
天津各区随迁子女幼升小政策解读
天津各区随迁子女幼升小政策解读示例文章篇一:《天津各区随迁子女幼升小政策解读》嘿,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好好聊聊天津各区随迁子女幼升小的政策,这可太重要啦!先来说说和平区。
和平区那可是个热门地儿,对随迁子女的要求可不少。
就好像一场激烈的比赛,得有各种“装备”才能上场。
比如说,家长得有合法稳定的居所,还得有工作证明,这就像上战场得有锋利的武器一样,缺了可不行!你想想,要是没有这些,孩子上学得多难啊?再看看河西区。
河西区的政策呢,也有自己的特点。
它就像是一个严格的老师,要求各种材料都得齐全,而且审核得特别仔细。
居住证、社保缴纳证明,一个都不能少!这难道不是在考验家长们的准备工作做得好不好吗?南开区呢,也不简单!它就像一个挑剔的朋友,对家长的工作稳定性和居住条件都有一定的标准。
这不是在告诉我们,想要孩子在这上学,家长就得努力创造稳定的环境吗?河东区就像是一个贴心的伙伴,虽然也有要求,但相对来说还算比较人性化。
可即便如此,家长们也不能掉以轻心呀!河北区呢,就如同一个严谨的考官,每一项政策都执行得一丝不苟。
家长们可得瞪大了眼睛,仔细研究清楚!红桥区仿佛是个认真负责的卫士,守护着入学的规则。
哎呀!这些政策有时候真让人头疼,不是吗?家长们为了孩子能上个好学校,真是操碎了心!到处奔波准备各种材料,这容易吗?但反过来想想,政策的存在不也是为了保证教育的公平和质量吗?其实啊,不管是哪个区的政策,都是为了给孩子们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就像我们种一棵小树苗,得给它合适的土壤、充足的阳光和水分,它才能茁壮成长。
这些政策就是在努力为孩子们创造这样的条件。
所以说,家长们虽然辛苦,但只要按照政策要求认真准备,孩子们一定能顺利升入小学,开启美好的学习之旅!我的观点就是,政策虽然复杂,但只要我们认真对待,就一定能克服困难,让孩子们都能有学上,有好的教育机会!示例文章篇二:《天津各区随迁子女幼升小政策解读》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天津各区随迁子女幼升小这个重要的事儿!你们知道吗?对于那些跟着爸爸妈妈来到天津的小朋友们,幼升小可是个大关卡呢!就好像在游戏里要通过一个超级难的关卡一样。
2021年天津高新区随迁子女一年级入学登记指南
天津高新区随迁子女一年级入学登记指南2021年天津高新区随迁子女一年级入学登记指南小学,是人们接受初等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接下来小编整理了2021年天津高新区随迁子女一年级入学登记指南的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一、申请登记对象年满6周岁,即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拟于2021年9月在高新区第一学校就读小学一年级的。
(超龄儿童要提供户籍所属地教育局开具的未入学证明;同时,学校要在全国学籍网核查,如一经发现已经建立学籍则取消预约登记资格。
)二、登记时间及方式第一阶段:网上预约登记2020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登陆“高新区教育信息管理平台”,登录口注册后登录、填写、上传佐证材料(原件)待审核。
第二阶段:原件查验阶段2020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每周二(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请携带已上传至“高新区教育信息管理平台”的材料原件到高新区第一学校小学家长接待室进行现场查验预约登记资格。
三、高新区第一学校学区范围航天城一期、航天城二期、航天城三期、渤龙公寓、御湖湾、观湖湾、湖岸花园(已具备落户资质的)。
四、现场查验应提交的基本材料1、在有效期内的高新区居住证原件。
2、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3、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高新区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4、居住证持有人在高新区的务工就业证明:(1)个体经营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在本区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2)企事业单位务工的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由用人单位为其在本区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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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市教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第二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相关申请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区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相关申请登记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按照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职业院校
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
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中考报名前办理完毕。
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投靠落户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普通高中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按照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到投靠落户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考报名前办理完毕。
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三条随迁子女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区县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教育资源建设。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学籍管理,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应制定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规定,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并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公安部门应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国土房管部门应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