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卸煤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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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卸煤槽管理规定
第一章序言
为规范入厂煤验收现场工作秩序,提高入厂煤验收工作区域安全文明生产水平,防止乱堆、乱放等现象发生,影响入场煤验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现场文明生产,根据《电厂有限公司(B厂)入厂人员管理办法》和《电厂有限公司(B厂)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运煤车应按正常的行车路线行驶,特别是在煤槽内不能偏离路线,否则发生问题,后果自负。
第二条运煤车司机应严格服从卸煤槽管理人员的指挥,佩带安全帽在指定位置卸车。对不服从管理者,管理人员有权给予100-200元罚款或拒收;在汽车卸煤广场等待卸车的司机及随从人员不准随意下车,否则给予100-200元罚款。
第三条对没有《煤质目测验收卡》车辆,现场管理人员有权拒收;煤管班应根据煤质卸车,为入炉煤做好第一道掺配工作,并及时将综合热值、挥发份等煤炭指标与燃料运行班长沟通。
第四条后翻自卸车及载重超过70吨车辆严禁上煤篦子卸车,否
则发生问题,后果自负。
第五条要合理安排车辆卸车,卸煤槽卸满后,重车不得停留在卸煤槽内,以免损坏煤篦子和车道。
第六条卸煤车辆应注意不能碰到卸煤棚基础支撑和电源箱、消防箱等公共设施,否则后果自负,并赔偿电厂一切损失,另外给予500-1000元罚款。
第七条卸煤槽篦子出现缺陷时,煤管班必须联系检修维护人员立即恢复。大块石头、杂物必须原车拉走,否则一件将给予100元-500元罚款,对将大石块放入煤槽者,给予200-1000元罚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扣吨处理,对现场煤管理人员及采样人员监督不到位者给予100-200元罚款。
第八条对不服从卸煤槽管理人员管理并无理取闹者,将交公司安监部,严肃处理并取消其运煤资格。
第九条卸煤高度不得高于煤箅子,煤管班长及煤质监督员应及时和运行人员联系,保持合理煤位,后夜运行人员必须将汽车卸煤槽打空。
第十条对卸空的车辆,质检员应检查车辆卸空情况并加盖质检章,有异常者并在《煤质目测验收卡》备注中注明处理意见,对监督不到位者,给予煤管班50-100元罚款;回空车辆凭加盖质检章的《煤
质目测验收卡》称重空车,否则,地中衡人员拒绝该车辆回空。
第十一条车辆卸车后应及时过衡出车,尽量减少车辆厂内候车时间,禁止重、空车辆厂内过夜留车。(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二条铲车司机每天应及时清理煤箅子及周围存煤和杂物。
第十三条煤管班做好汽车卸煤槽卫生清洁和冲洗水管防冻工作。
第十四条对因管理不善、安排不到位,造成车辆堵塞、煤炭无法接卸,每次扣煤管班5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扣罚。
第十五条因车辆调度不当、协调不及时,或采样人员延误卸车时间,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第十六条汽车过衡时,应认真核对该车矿别、车号、矿发量、质量验收单正确无误。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的错单、重单,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按公司有关考评办法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由电厂有限公司(B厂)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