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秋季《证据法学》在线作业二(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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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
2016年秋季《证据法学》在线作业二
一、问答题
1、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比如防止法官专断、强调法定规则意义,维护法制统一等制度,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4)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2、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实践中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答:(1)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2)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把算大帐,即某人或某单位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加减得出的差数,就作为证据使用,应为算大帐还不真正具备客观性;(3)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诉讼中的书证所具有的特征是什么?
答:(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以供人们认知和了解。
4、书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答:(1)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3)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
5、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答:(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二、思考讨论题:
1.山东烟台,一个车队的队长张三和司机李四是一对好朋友,白天合伙开车,晚上合作开商店。一日因借款起纠纷,张三到法院起诉李四,要求后者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张三举出的证据是李四所立的一张借据,“今借张三人民币3000万,借款人李四, x年×月x日”。法庭上法官询问李四,"这个借据上的字是你写的吗?"李四回答"这个字是我写的,整个借据都是我写的。"法官又问"那你怎么借了别人3000万呀?"李四仔细看了看说: "哎呀,我只借了3000元,我怎么把元写成万字了呢。法官,这可怎么办呢?"
请问:如果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遵循严格的法定证明原则或者严格的自由证明原则,会出现什么结果?
答:法定证明模式是指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出法官采纳和审查每一种证据的具体标准;自由证明模式是指法律不做事先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个人的良知去自由地使用证据。极端的法定证明模式和极端的自由证明模式都是不存在的。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如果遵循严格的法定证明原则李四就要承担3000万的欠款,如果遵循严格的自由证明原则法官就可以判决3000元。
三、案例分析
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日在王某的家中交货。按事先约定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坐马某的出租面包车将货物运到王某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货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时,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
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车和张某的手机。经讯问,张某和王某分别供述了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事实,马某也将本人运送货物的情况作了陈述。
请问:(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何在?
(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
答:(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略)本案收集的法定证据有:国家一级保护珍稀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和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物证,因为它们是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张与王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因为这是张和王作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犯罪事实的性质所作的供述。
(2)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陈述、马某的语言属直接证据,此证据可以单独证明主要案件的事实。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的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间接证据,因为此证据无法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配合,方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