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单位采购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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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单位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政府采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纳入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单位均适用于《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办法》第七条所称采购计划是指使用单位按主管单位系统,每年在编制下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时向财政局报下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财政局按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的采购项目安排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形式、方式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所称集中采购形式是指由市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分散采购形式是指由招标人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六条《办法》第九条所称公开招标方式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通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应当由招标人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或发布招标通告,并且有至少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七条《办法》第九条所称邀请招标方式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应当由招标人向3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有至少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

(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三)采用招投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第八条《办法》第九条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指达到了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项

目的后续扩充等特殊情况,在此情况下,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第九条《办法》第九条所称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指招标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方法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或设计高科技应用产品和服务的采购。

第十条《办法》第九条所称询价采购方式是指采购招标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方式只适用于采购现货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的设备。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价格择优选定。

第十一条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用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规则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编制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招标人若编制标底,应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本身要求,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以前,先发出资格预审的通告或邀请,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正式的投标竞争。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经招标人审查合格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或经过评标已有中标人选后,再对投标人或中标人选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审查。资格后审认为该投标人有资格、有能力承担合同任务的,则应对其进行授标;如不符合要求,则应对下一个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进行类似的审查。

第十五条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可以就招标项目中的一项、几项或者全部进行投标,但不能拆项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前投标文件不得启封。

第十九条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同时还应当邀请监察、审计等部门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条开标前,招标人应将所有招标资料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

第二十一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应在7日内投票择优确定中标人。对于价格作为唯一因素的项目,可以公开竟标的,由报价最低者中标。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确定中标人后,向有关单位发出通告,并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落标单位不再作出任何解释。

定标后7日内,招标人向所有落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生效后由招标人退还。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仲裁条款或者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应当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可付款。

第四章招标采购的程序及方法

第二十五条招标的程序及方法

(一)准备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通告。

2.投标须知。其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货物原产地要求。

(3)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澄清程序。

(4)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5)投标价格和货币的规定。

(6)修改和撤销投标的规定。

(7)投标格式和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8)评标的标准和程序。

(9)投标程序。

(10)投标有效期。

(11)投标截止日期。

(12)开标时间、地点等。

3.设备需求一览表。

4.技术条件要求。

5.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格式。

6.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7.投标保证金。

8.售后服务承诺。

(二)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因项目而异,一般应包括: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采购内容简介。包括采购商品的性质、数量、交货地点,需要实施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所需服务的性质和提供地点以及售后服务;

3.希望或要求供应货物的时间或者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4.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6.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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