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单位采购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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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店铺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实施细则的全文,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省级财政支出管理,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行为,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府采购。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从事工程(劳务、材料、设备,下同)项目建设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采购预算管理制度、公开招标采购制度、询价采购备案制度、供应商资格审查登记制度。

第五条省级政府采购遵循公开性、效益性、竞争性和前瞻性原则。

省级政府采购具体执行部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在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同时,努力降低采购工作成本,保证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不因其技术性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六条安徽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和管理政府采购事务;(二)编制省直政府采购预算;(三)组织省直单位的集中采购;(四)指导省直单位的分散采购;(五)对省级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六)完成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由预算管理部门行使,具体采购事务由安徽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第七条省级各单位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享有使用权或享用权。

第八条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为供应商。

供应商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九条省级政府采购应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采购范围第十条省级政府采购范围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工程及有关服务。

第十一条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财政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预算拨款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以及属于政府财政性支出单位和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包括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四条政府采购指导思想(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和人为干扰,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减少采购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用经济手段间接地协调、引导企业发展,调节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反映公共财政支出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

(三)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人行为,建立财政、监察、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从源头上有效地抑制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

(四)在性能、价格、服务等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购买国内或本地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名牌产品,从整体上提高国内或本地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乌鲁木齐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米东区和其他各区(县)可参照实行。

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二)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四)政府性贷款。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现将《株洲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21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五章购买活动的实施第六章合同及履行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九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株洲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和《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20〕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有序实施、以事定费、量力而行、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全市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实施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细则,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我市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细则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细则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细则一、引言。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其他政府组织为履行职责需要,使用财政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细则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推动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二、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保障供应商的平等竞争权利,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2. 经济、合理、效益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以经济、合理、效益为宗旨,实现财政资金的最大利用价值,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3. 便民、利民、惠民原则,政府采购应当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 采购需求确认,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充分调查研究,明确采购需求,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确保采购活动符合实际需求。

2. 采购方式选择,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3. 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单位应当编制完整、准确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供应商资格审查,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防止不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 报价评审和中标结果公示,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价评审,公示中标结果,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和公正。

6. 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管理合同履约过程,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7. 采购监督和评估,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和纠正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四、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监督和管理应当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4.29•【字号】内财预字[2000]485号•【施行日期】200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预字〔2000〕485号2000年4月29日)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可操作性,尽快在全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自治区财政厅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本细则已经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今年财政改革的一项主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凡是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途径,由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凡是没有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项目,或达不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项目,由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自行采购。

三、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集中采购项目,也不得自行采购达到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

否则,自治区财政不予办理拨款手续,单位财务不予报销。

四、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我区实际情况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定期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增减有关集中采购项目,并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各盟市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执行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绍兴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兴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兴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绍市招管办〔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绍兴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绍市招管办〔2007〕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绍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绍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绍兴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绍兴市财政局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应商资格登记的条件第三章供应商资格的申请与登记第四章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绍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经绍兴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审查通过的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经招管办审核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为政府采购潜在供应商,可以参加绍兴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招管办、财政局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部门,中心可以以网络会员制等形式,配合招管办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初审、公示、登记、建档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供应商资格登记的条件第五条申请政府采购资格登记的供应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良好的依法纳税和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资金和财务状况,上年度无亏损;(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和售后服务能力;(五)企业经营三年以上,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六)在申请资格登记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七)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服务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YJBYS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全文,仅供大家阅读交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服务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各地州市可参照实行。

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1.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2.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4.政府性贷款。

第三条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围绕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标,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效率的原则进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支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保证、促进和推动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实行需求人、采购人、供应人三方分离的制度(一)需求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有特定购买需求并最终验收使用的单位。

(二)采购人:被赋予采购权的单位或部门。

云南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赋予省级财政性资金采购权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

集中采购时,采购人为政府采购机构。

分散采购时,采购人为行政事业单位。

(三)供应人:指可能或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第五条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一)参与拟定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二)负责拟定年度采购工作计划、采购目录和采购立项方案;(三)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四)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咨询,组织、参与评标;(五)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六)负责供应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资格认定;(七)负责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八)指导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采购活动。

天津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天津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天津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有效的抑制腐败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以及《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财政局受市政府的委托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预算拨款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以及属于政府财政性支出单位和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包括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为完成本单位职能或开展日常活动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自有资金,采取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购置商品或接受服务等,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指导思想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和人为干扰,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减少采购环节,其搞资金使用效益。

2、用经济手段间接地协调、引导企业发展,调节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反映公共财政支出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

3、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人员行为,建立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从源头上有效的抑制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

4、在性能、价格、服务等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购买本地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名牌产品,从整体上提高本地国有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章政府采购内容、形式与经费管理第五条各类办公设施(设备)和办公用品、大型科研设备(器材)、交通、通讯及政府所需的其他劳务等均列入政府采购内容:1、车辆管理:包括购置和更新旅行轿、吉普车、小型轿车,大、中型客车、货车、特种车辆,以及维修加油保险等。

2、房屋修缮:包括房屋装饰、维修、材料购置等。

3、大宗办公用品购置:包括笔墨、纸张、办公家俱、电器设备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23•【文号】财库[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推进和深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与财政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中央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财政局政府采购实施方案

财政局政府采购实施方案

财政局政府采购实施⽅案2019-10-26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为,强化财政⽀出管理,提⾼资⾦使⽤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案:政府采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县政府成⽴政府采购中⼼(以下简称采购中⼼),⾪属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为的统⼀实施。

指导思想:规范政府采购⾏为,加强财政⽀出管理,提⾼财政资⾦使⽤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基本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政府采购的范围(⼀)县乡两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使⽤财政性资⾦的事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设备购置、维修⼯程项⽬(⼆)财政预算编制车辆的保险项⽬。

(三)县五套班⼦召开的各类⼤型会议。

(四)县政府认为需要采购的其它项⽬。

政府采购运⾏程序(⼀)采购单位根据县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及⾃筹资⾦落实情况,编报采购审批表,经所在乡及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局审查经县政府同意后,交采购中⼼组织统⼀采购。

采购审批表应注明需要采购项⽬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及交货、竣⼯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进⼊原各单位采购市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税收、产业、贸易、资信技术等条件,才具有取得进⼊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在政策允许、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县内企业进⼊。

(三)采购中⼼的采购⼀般应通过招标程序进⾏,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的原则。

具体招投标事务由采购中⼼组织实施。

(四)有下列情况的,采购中⼼可采取其他相应的⾮招标⽅式进⾏采购。

1、采购⽤品因紧急需要⽽难以履⾏招投标程序的,采购中⼼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式采购。

进⾏竞争性谈判时,采购中⼼应邀请具备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

2、采购的⽤品属于特定规格,⽽且已有⾮授意制造的产品,或有法定供应商的,可采⽤询价⽅式采购。

询价采购⼀般应对⼏个供应商(通常⾄少三家)提供的报价进⾏⽐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

3、只有单个供应商或属于专利技术的⽤品可采取单⼀来源采购⽅式。

【财政办法】江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00001)

【财政办法】江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00001)

【财政办法】江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及街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区财政担保和由财政偿还本息的融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从其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客观公正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纳入重庆市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和有关操作性文件、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专家集体评审制度。

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按《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区财政局是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部门履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能,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区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经依法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其职责是:(一)编制和执行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二)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三)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政府采购项目技术规范及要求;(四)参与评审专家的抽取和参加评标委员会;(五)向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介绍项目情况,组织现场勘察,回答供应商提出的疑问;(六)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七)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八)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起颁布实施,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实施细则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购〔2014〕1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购〔2014〕1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财购〔2014〕1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湘财购〔2012〕14号)中有关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9日——结束——。

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政府采购供应商选择程序 第8条 政府采购谈判政府采购办公室在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时,需按以下步骤进行,如下图所示。

政府采购谈判步骤 第9条 合同签订1.采购单位与成交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与采购文件一致。

1 ◎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2 3 4 5◎ 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谈判过程等事项◎ 谈判小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向其提交谈判文件◎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期间,谈判的任何一方均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交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评审委员制定统一的评审标准,对于大型的工程项目和特殊的采购项目,必须在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的帮助下制定特殊的标准◎ 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计划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供应商的审查范围 ◎ 采购单位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发出资格预审通过或资格预审邀请书◎ 采购单位对照采购文件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对报名的供应商的资格信息和相关材料预先进行资格性审查 ◎ 采购单位对预审不通过的的供应商资格进行重新审查,若仍未通过,应提请评审小组审查◎ 审查通过,供应商若完全符合资格审查的各项指标,并出具了有关咨询证明,即可被确认定为合格的供应商1 2 34 56 72.“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和财政部备案。

第10条 合同的履行1.签署完“政府采购合同”并完成各种手续后,成交供应商必须按“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规定,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单方面修改“政府采购合同”的条款,否则属于违约。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健全和完善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及工作程序,现将《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健全和完善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部省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我市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款以及属于政府所有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44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必须公告的与采购项目实施相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更正事项、中标或成交结果;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招标结果(包括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产品配置及价格等)。

第六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按照《沈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沈财采[2007]70号)的规定,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建立的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粤财采购〔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采购效率,规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规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联系省政府采购中心(电话:************、62791666);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联系开发公司(电话:4009655696、186****3570)。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1月14日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一、品目执行分类(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且4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应当采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模式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选择批量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服务器、交换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赣财购〔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购〔2016〕25号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2016年7月8日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财政单位采购实施细则

财政单位采购实施细则

财政单位采购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细则是为了规范财政单位采购行为,维护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并提高采购项目的经济性、社会效益而制定的。

2.财政单位采购实施细则适用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相关财政资金的采购活动。

3.财政单位采购实施细则的内容和实施过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采购流程1.采购需求的确定:a.财政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和项目计划,编制采购需求计划,并注明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详细信息。

2.采购方式的确定:b.采购方式的确定应由财政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3.采购文件的编制:a.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采购合同、投标评标文件等。

b.采购文件应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要求、评标标准、付款条件等详细内容,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4.采购公告及信息发布:a.采购项目应通过财政单位的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招标时间、文件领取地点、开标时间等。

b.采购公告的发布应提前合理时间,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吸引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竞标。

5.投标、评标与中标:a.投标人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指定地点。

b.采购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c.中标结果应经财政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公示。

6.合同签署与履约:a.财政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应在确定中标结果后,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签署采购合同。

b.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并按时提供货物或完成工程、服务。

c.财政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款项。

7.采购过程监督与管理:a.财政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b.财政单位采购监督部门应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三、采购行为的规范1.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随意限制或排除潜在供应商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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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单位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政府采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纳入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单位均适用于《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办法》第七条所称采购计划是指使用单位按主管单位系统,每年在编制下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时向财政局报下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财政局按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的采购项目安排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形式、方式第五条《办法》第八条所称集中采购形式是指由市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分散采购形式是指由招标人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六条《办法》第九条所称公开招标方式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通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应当由招标人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或发布招标通告,并且有至少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七条《办法》第九条所称邀请招标方式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应当由招标人向3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有至少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三)采用招投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第八条《办法》第九条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指达到了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项目的后续扩充等特殊情况,在此情况下,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第九条《办法》第九条所称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指招标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这种方法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或设计高科技应用产品和服务的采购。

第十条《办法》第九条所称询价采购方式是指采购招标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这种方式只适用于采购现货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的设备。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价格择优选定。

第十一条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用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规则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编制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招标人若编制标底,应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本身要求,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以前,先发出资格预审的通告或邀请,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正式的投标竞争。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经招标人审查合格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或经过评标已有中标人选后,再对投标人或中标人选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认为该投标人有资格、有能力承担合同任务的,则应对其进行授标;如不符合要求,则应对下一个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进行类似的审查。

第十五条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可以就招标项目中的一项、几项或者全部进行投标,但不能拆项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前投标文件不得启封。

第十九条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领域专家组成。

同时还应当邀请监察、审计等部门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条开标前,招标人应将所有招标资料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

第二十一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

应在7日内投票择优确定中标人。

对于价格作为唯一因素的项目,可以公开竟标的,由报价最低者中标。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确定中标人后,向有关单位发出通告,并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对落标单位不再作出任何解释。

定标后7日内,招标人向所有落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生效后由招标人退还。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仲裁条款或者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应当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可付款。

第四章招标采购的程序及方法第二十五条招标的程序及方法(一)准备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招标通告。

2.投标须知。

其主要内容包括:(1)提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货物原产地要求。

(3)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澄清程序。

(4)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5)投标价格和货币的规定。

(6)修改和撤销投标的规定。

(7)投标格式和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8)评标的标准和程序。

(9)投标程序。

(10)投标有效期。

(11)投标截止日期。

(12)开标时间、地点等。

3.设备需求一览表。

4.技术条件要求。

5.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格式。

6.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7.投标保证金。

8.售后服务承诺。

(二)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因项目而异,一般应包括: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采购内容简介。

包括采购商品的性质、数量、交货地点,需要实施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所需服务的性质和提供地点以及售后服务;3.希望或要求供应货物的时间或者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4.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6.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7.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要求和支付方式;8.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根据下列标准进行审查。

1.投标人必须具有营业执照以及所投标项目专业内容的资质等级证明;2.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不少于所投设备总报价;3.投标人近两年内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和经营业绩;4.投标人保证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

(四)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可以直接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也可以发售给任何对招标通告做出反应的供应商。

招标文件的发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也可以让供应商或其代理前来领取或购买。

如果采取邮寄方式,要求供应商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要告之招标人。

第二十六条投标的程序及方法(一)投标准备在正式投标前,招标人需要做的必要服务包括:1.对复杂设备及项目组织召开标前会和现场考察;2.按投标人的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澄清答复文件要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二)投标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1.投标标书。

具体编制要求:(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编制投标书;(2)投标人应准备若干份投标文件;(3)投标文件须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且对投标人有合同约束力的人签字。

后者须将“授权证明”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4)投标文件中一般不允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字,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人进行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2.投标价格表。

具体编制要求:(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价格表上写明提供的投标产品的单价和投标总价;(2)投标价格包括购置和安装设备过程中所需的单价、运输费、安装费、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3.购置设备说明一览表。

4.资格审查文件。

5.证明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声明文件。

声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1)产品的主要技术和性能特点的详细描述;(2)提供一份说明所有细节的清单。

包括:投标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必要的图纸资料说明;(3)提供一份设备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证明投标人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声明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1)投标人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声明文件应达到买方要求;(2)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3)投标人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和技术条件要求中规定的维修、保养、修理、储存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内容。

7.招标技术文件所规定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开标的程序及方法。

采取逐一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方式,其他投标人应暂时回避。

开标前,应以公开的方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有无撤标情况、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投标项目的主要内容、投标价格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内容。

开标时,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人做简要解释,但所做的解释不能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实质性地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

以电传、电报方式投标的,不予开标。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一)投标文件未密封;(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四)投标文件逾期送交(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缓或推迟开标时间:(一)招标文件发售后对原招标文件做了更改或补充;(二)开标前,发现有足以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或不正当行为;(三)招标人接到质疑或诉讼;(四)出现突发事故;(五)变更或取消采购计划。

第三十条评标小组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专家由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人员不得少于评标小组的2/3。

第三十一条评标的程序及方法。

评标程序分为初步评标和详细评标两个阶段。

(一)初步评标。

初步评标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恰当的签署,投标文件是否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在修改计算错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出入,要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如果价格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要以单价为准。

但是如果招标人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要以标书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根据上述修改方法而调整的投标价,可拒绝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二)详细评标。

详细评标分为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

只有在初评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进入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

评标方法取决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并按评标价格的高低,由低到高,评定出各投标的排列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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