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 光谷企业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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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武政〔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202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9日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为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东湖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始终坚持“高”“新”特色,积极发挥“自创区、自贸区”先行先试作用,围绕将东湖高新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全国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长江中游践行“两山理念”样板区的发展定位,加快推进以东湖科学城为核心的光谷科创大走廊建设,大力创建湖北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武汉国家科技创新中心,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战略支撑。

主要指标如下:——经济发展领跑全省全市。

2025年,东湖高新区经济总量突破5000亿元,发展首位度进一步提高。

培育1—2家千亿级“产业航母”企业、10家百亿级行业龙头企业、一批国际领先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企业梯队,打造若干具有引领性新兴产业集群。

到2035年,全区综合实力大幅跃升,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初步建成“世界光谷”。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的企业。

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接下来,本文将从不同方面介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首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应在符合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通过申请和评审程序,由认定机关进行认定。

2. 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即拥有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 企业应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内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实力和市场应用能力。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其他相关税收优惠。

1. 企业所得税优惠(1)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较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降低。

这一政策可为高新技术企业节约相当于企业利润的一部分税款。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具体来说,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再加计扣除一定比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这种政策的实施,可以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刺激创新活力。

(3)技术入股可延缴企业所得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入股方式获得的股权收益,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约定期限延缴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帮助企业推动技术创新与资本运作相结合,降低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2. 其他相关税收优惠(1)增值税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海关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海关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海关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武政〔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海关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海关2021年12月9日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6号)精神,充分发挥三大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对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构建内陆开放新高地,助力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武汉,现制定如下措施:一、优化功能定位,积极推进综保区错位协同发展(一)优化要素资源配置。

支持武汉东湖综保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光芯屏端网、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发展,为企业入驻综保区提供一对一定制服务;建设生物材料和特殊物品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开展海关监管作业。

支持武汉新港空港综保区发挥“一区两园”和口岸型综保区优势,发展大宗贸易、国际物流、保税仓储、冷链物流、保税加工等产业;鼓励阳逻港园区开展粮食加工业务,东西湖园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在园区内建设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

支持武汉经开综保区提升高端加工制造等产业竞争力,为汽车产业入区提供政策指导。

(二)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支持各综保区落实国务院、海关总署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综保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引导综保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将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优先向综保区复制推广;鼓励各综保区因地制宜借鉴复制外地综保区先进经验;在综保区内开展综合性区域评估,对综保区内建设工程项目优化评估评审服务;允许按照区域实施综保区绿地率总量平衡。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0]5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0]5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0〕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精神,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快东湖示范区建设步伐,特制订本方案。

一、加快东湖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的重要意义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其对东湖示范区的定位,就是要在本世纪前20年使东湖开发区的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使其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的典范。

国务院的批复赋予了东湖示范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任务,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

东湖示范区拥有丰富的科技和金融资源,其发展已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创新突破也进入了关键时期,推进东湖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对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有效途径,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东湖示范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促进东湖示范区建设的战略性历史机遇,以信用建设为基础,以机制创新为切入点,以财政资金为杠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重点推进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业务、金融服务方式等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撑作用,为科技企业自主创新提供金融体制机制保障和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加快东湖示范区建设。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鄂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精神,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全面提高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的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进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创新型湖北建设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意义国务院批准东湖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体现了国家对东湖高新区在创新驱动发展中先行先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殷切期望,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着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

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湖北改革与发展面临的难得机遇和重大使命,将有利于激发我省科教资源的潜力和创新活力,加快形成推动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有利于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格局;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两型”社会建设,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

全省上下要从事关国家战略、事关全省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支持、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探索与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努力开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新局面。

二、明确目标任务,坚定不移地走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加快改革与发展,培养和积聚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研发和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东湖高新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东湖高新区的科技发展与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奋力跻身全国高新区前列,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武政[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关于服务企业用好人力资源放大人才优势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9日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企业健康发展事关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事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宏伟目标的实现。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营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探索打造“行政审批3.0版”,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颗印章管审批”,逐步在全市推广,全面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推进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办证登记网络化和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联办范围。

继续完善绿色通道制度,提高重点企业项目规划、征地、报批、备案、立项、环评、能评及土地供应保障效率。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营造公平的市场发展环境。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依法披露失信企业“黑名单”,加大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增强企业诚信意识。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文件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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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大 数据管理局 2022-2023 年度东湖
武汉天恒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高新区投资项目帮办代办服务中...
东湖高新区 2022 年投资项目评 审咨询服务协议
武汉市工程咨询部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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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 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2 年投资项 目评审咨询单位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批)中标(成交)结果公 告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138
同比增长:34.0%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20666.80
同比增长:36.1%
平均金额(万元)
¥182.89
1.4.1 重点项目
(1)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2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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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数据产业发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 展有限公司
1055.0
2022-11-23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0 日 生成
3/3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和大数据管理局东湖高新区政务 大厅智慧化升级改造项目(政务 大厅智慧化升级服务)
吉奥时空信息技术 东湖高新区政务一体化平台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713.9 713.9
2023-02-06 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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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 和大数据管理局东湖高新区政务 大厅智慧化升级改造项目(政务 大厅智慧化升级改造配套服务) 中标(成...

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

为将东湖高新区的发展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武汉市人大于1994年制定并通过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开发区条例》)。

《开发区条例》自颁布以来,在确立东湖高新区的定位、规范和保障东湖高新区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经过二十年的不懈努力,东湖高新区面积不断扩大,产业聚集和创新辐射能力不断增强,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中占据越来越突出的地位。

2009年12月8日,国务院批复同意东湖高新区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继中关村之后中国第二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由此,东湖高新区迎来空前的发展机遇,肩负更加艰巨的历史使命。

批复明确了东湖高新区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战略定位;明确了涉及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建设世界一流水平新型研究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研究支持自主创新的财政税收政策等八个方面先行先试的措施;明确了“努力培养和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的演化路径;明确了“将东湖高新区真正建设成特色鲜明、实力雄厚、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科学发展试验区、先进产业聚集区、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成为国家重要的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创新创业环境一流的现代新区;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的宏伟目标。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全面有序高效地开展示范区的建设,省委、省政府通过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武汉政府和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及政策扶持相互资料

武汉政府和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及政策扶持相互资料

武汉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东湖高技术开发区国税分局全面负责东湖开发区国家税收征管工作,以“尊重纳税人,保护创业者”为宗旨,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指导思想,坚持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积极主动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以精简的机构、高效率的工作、文明的作风、廉洁的形象,为建设科技新城、建设“中国光谷”提供全面服务。

所得税优惠政策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凡进入东湖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以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7.5%税率征收所得税,五年以后适用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所得税有关政策。

5、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在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收所得税。

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所得税。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规定,企业以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和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个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文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审批,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武汉东湖高新区优惠政策汇编(新)

武汉东湖高新区优惠政策汇编(新)

武汉东湖高新区主要优惠政策摘要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税字[1999]273号文)。

(四)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光谷基金、创业基金和政府种子基金,鼓励对光电子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比例支持区内光电子信息产业。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31日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进一步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把握发展要求,构建全域发展新优势(一)突出高质量发展目标。

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向,把握“高”和“新”的定位,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到2025年,全省国家高新区达到14家、省级高新区超过30家,高新区生产总值超过2.3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超过80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万家,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园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7%左右,每万名从业人员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引领带动能力显著增强。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二)强化自创区创新引领。

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大胆开展政策先行先试,实现自创区与自贸区改革举措的深度叠加、改革创新功能的有机融合,加快探索具有湖北特色的创新驱动发展路径,加快建设武汉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撑武汉创建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核算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核算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核算要点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进一步激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税收政策也给予了相应优惠政策,本文将重点介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核算要点。

1.所得税优惠比例高新技术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的税率为15%,而普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实行所得税优惠,具体优惠比例如下:(1)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中与该技术成果相关的收入,减按1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高新技术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核心技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要核心技术符合国家的认定,核心技术认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由于技术含量比较高,企业核心技术的掌握和运用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企业应当积极申请核心技术认定。

3.认定周期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有一个认定周期要求,企业应当按期进行认定和审定,认定周期为三年一次。

企业的核心技术培育和转化的能力、研发实施情况以及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等因素,将被纳入评估的考核范畴。

高新技术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要企业的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得到认定。

技术成果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包括技术能力、技术成果、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只有经过认定的技术成果,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核对进项和出项发票企业应当加强对进项和出项发票的管理,核对发票真实性,防止虚开发票的情况发生。

如果发生虚开发票的情况,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企业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因此,企业必须要建立健全实施有效的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发票开具和核对过程,防止漏洞和疏漏。

3.税收申报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税收申报,如实申报企业的进项和销项情况,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开发区政策对企业研发与盈利能力的影响研究——来自武汉东湖高新区“黄金十条”的经验证据

开发区政策对企业研发与盈利能力的影响研究——来自武汉东湖高新区“黄金十条”的经验证据

开发区政策对企业研发与盈利能力的影响研究——来自武汉东湖高新区“黄金十条”的经验证据
冯颖桢;许昆鹏;汪华方
【期刊名称】《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2(35)2
【摘要】以2012年8月27日武汉市政府出台的《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若干建议》(简称“黄金十条”)政策为例,运用双重差分法,对东湖高新区的政策效果展开实证研究。

结果显示:“黄金十条”政策对开发区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有显著效果,同时企业的盈利能力也有一定提升;人力资本与企业研发和盈利能力呈正相关,但负债约束、股利政策对企业研发激励效应不明显。

研究还发现,开发区应继续以企业研发和盈利能力为导向制定政策,给予企业研发贷款加计扣除与财政贴息,股权奖励政策由“分期纳税”调整为“延期纳税”,加大开发区企业技术人才所得税优惠力度,提高企业技术开发和盈利的效果。

【总页数】7页(P36-42)
【作者】冯颖桢;许昆鹏;汪华方
【作者单位】武汉纺织大学管理学院;武汉纺织大学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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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国光谷

武汉中国光谷

光谷园区写字楼租售价格
光谷企业园区项目从2007年大力开发,基本上于2012年开发建成, 大部分园区写字楼已售罄,目前持续租赁中。
写字楼 3.6-4米层高,30—100米开间,一层面积2000平米左右; 2011.11均价4600 元/平; 2012.4均价5000 元/平; 物业费:2-3.5元/平; 租金: 毛坯30-50元/平/月 ,简装55-60元/平/月 ; 之前售价: 公寓:5500-6500 元/平, 别墅:8400元/平;
光谷园区重点大事记
1984年: 武汉市政府成立“东湖智力密集小区规划办公室”,规划和筹建日后的东湖高新区。 1987年6月7日: 我国第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者中心成立。唐良智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规划 办、新技术创业中心副主任、党委书记,管委会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处长; 1991年: 经国务院批准,东湖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998年8月: 中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计划——火炬计划开始实施,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 中心被明确列入火炬计划的重要内容。 2000 年3 月: “光谷”正式启动时,鲁广购物中心当年开业,并实现年收入3 亿元。 2001年2月: 国家科技部正式批准在武汉建设国家级光电子与信息产业基地。 2003年: 光谷创业街一期7栋单体写字楼竣工,建筑面积7万多平方米,入驻企业逾200家,成为光谷科技企业最密 集的区域。
光谷建制沿革
影响:从区域到全国、全球 1988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1991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 2000年,被科技部、外交部批准为APEC科技工业园区; 2001年,被原国家计委、科技部批准为国家光电子产业基地,即“武汉·中国 光谷”。 2009年,获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继北京中关村后我国第二家国家自 主创新示范区。 2011年7月,东湖高新区获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商务部批准,成 为第二批国家现代服务业试点区。 2012年2月,省市领导提出武汉—芝加哥、光谷—硅谷“双谷双城战略合作 的思路,正式签署了《美国硅谷与中国光谷战略合作协议》。 2012年5月,《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城市总体规划》得到武汉市政 府批复,随后启动《中国光谷中心区总体规划研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汇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汇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汇编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税收鼓励与照顾,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

近年,我国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推动科技的进步,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详细的总结说明。

企业所得税优惠1、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内、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4、企业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经费投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的比例提高至8%,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的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单位价值高于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8、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我国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在生产的,可作为不征收收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光电子信息产...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光电子信息产...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有关部门: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复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精神,打造享誉世界的光谷,管委会研究制定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实施方案》已公开发布。

并制定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21号),推动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产业“二次腾飞”,打造享誉世界的“光谷”,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中的光电子信息产业包括光通信、激光、光电显示、半导体照明、光伏太阳能、光电仪器、地球空间信息、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软件与服务外包、数字创意、消费电子等领域。

本意见重点支持代表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沿技术和新兴领域,以及对完善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关键领域和环节。

第二条设立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20亿元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企业培育和引进、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等。

鼓励光电子信息企业申请国家相关科技和产业化专项资金,东湖高新区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第三条培育和引进光电子信息产业领军企业。

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光电子信息企业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光电子信息研发机构、科技产品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的,鼓励其进入相关科技企业加速器并享受加速器优惠政策;自建办公用房的,参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供应土地。

对国内外光电子信息领军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总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经营之日起,给予其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的奖励。

对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的领军企业,建立“直通车”制度,采用“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 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和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2. 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和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以研发和技术创新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技术创新能力、人员构成、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

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减免税等。

具体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政策而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按照一定比例将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转让中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

(4)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员工,员工所得的股权激励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 软件企业的定义和认定条件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技术为核心,从事软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

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人员构成、研发投入、软件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5.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减免税等。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按照一定比例将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软件企业从技术转让中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

(4)软件产品销售税收优惠: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销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增值税等税费。

6. 申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和要求(1)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向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研发投入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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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doc - 光谷企业服务网
①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 ...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范围:
(1)电子与信息技术;(2)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技术;(3)新材料及应用技术;(4)先进制造技术;(5)航空航天技术;(6)现代农药技术;(7)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8)环境保护新技术;(9)海洋工程技术;(10)核应用技术;(11)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商贸除外);(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负责人熟悉产品、重视人才;(3)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科技人员占10%以上;(4)每年研发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5)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类别
优惠政策内容(摘要)
1.工商注册
投资者在东湖开发区内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其认缴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首期到位1万元,试运行两年;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住宅为企业注册地址,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生产和经营。

2.企业所得税
①东湖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两年以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武汉?中国光谷投资指南―― 国税部分》开发区国税局)。

②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摘自省60号令第9条)。

③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的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摘自财工发[1996]438号、国税[1996]152号、鄂地税[1999]104号文)。

④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字[1994]001号文)。

关于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按以下规定办理: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以上均摘自国税发[2001]89号文)。

3.预提所得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摘自《武汉?中国光谷投资指南―― 国税部分》开发区国税局)。

4.个人所得税
①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
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让》国税发[99]125号文)。

②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摘自鄂地税发[2000]66号文武地税发[2000]156号文)。

5.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税字[1999]273号文)。

6.土地使用税
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摘自鄂地税[1999]240号文)。

7.知识产权
①以知识产权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和所占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企业凭合同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

属于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实施时,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转让或许可实施净收益;由知识产权持有单位实施的项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连续在3至5年内获得不低于该项知识产权净收入5%的报酬;在知识产权转让和实施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报酬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

②以知识产权作资设立的科技型企业,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可以个人的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其所占股份比例由企业与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共同约定。

8.风险投资
建立光电子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创业基金和政府种子基金,鼓励对光电子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比例支持区内光电子信息产业。

9.网络使用费
对东湖开发区内以专线方式接入计算机互联网的用户,网络使用费给予20%的优惠。

优先为东湖开发区内企业开通宽带网,并在使用费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东湖开发区内申请新装电话的用户,初装费给予25%的优惠;对月通信使用费超过1万元的用户,给予5%至10%的优惠。

10.人才引进
①凡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以及“武汉中国光谷”急需的各类人才,被光电子信息企业正式录用的,人事、公安、计划等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

②武汉市“人才引进专项基金”将重点对引进的国际、国内光电子信息领域的中青年高级人才予以资助,包括无偿提供住房,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障等。

对短期来东湖开发区工作的高级人才、特聘专家,经认定后,每月补助1万元。

对引进的博士研究生,3年内每月资助1000-2000元(以上未注明出处的均摘自《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200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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