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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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周某,男,36岁,身份证号:3************7,住址:南京市秦淮区***幢**号***室,电话:1*********。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申请人挖掘机失窃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回申请人失窃财产。
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27日中午,申请人发现自己租用的型号为SY215的“三一”牌挖掘机,从停放场地——南京***广场(工程施工场所)忽然消失,向该施工场所看守人员询问无果后,申请人于**时**分用自己的手机(卡号为:1**********)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现场等待约十分钟后,贵局***派出所民警致电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去该所报案。后申请人来到***派出所,该所左*警官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了解。
其后,申请人多次来到***派出所,要求警方立案侦查。该所警官通过电话询问得知案涉挖掘机可能被合肥****有限公司内部人员从南京***广场悄悄拉走。因合肥湘元机械有限公司是案涉挖掘机的出卖人,自然人唐**、刘**是挖掘机的买受人(也是出租人),***派出所遂以申请人不是失窃物的所有权人为由,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此处“他人财物”可以是所有权人管控之下的财物,也可以是占有权人管控之下的财物。申请人租赁了挖掘机用于生产经营,即对挖掘机享有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了对挖掘机精心管理看护的义务。现租赁物被窃,挖掘机的出租人(也是所有权人)向申请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申请人面临着承担巨额债务的责任。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恶意侵占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权。挖掘机盗窃者的秘密窃取行为,使申请人失去了对挖掘机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财产权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江宁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在接警后自始至终未到案发现场勘察案情,对申请人提出的追讨合法财产、打击犯罪行为的请求置之不理,属于典型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回申请人被盗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周某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