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助学金核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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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核查制度

国家奖助学金核查制度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合

肥学院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方针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与重庆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重庆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评定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二、确立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一)奖励和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和资助条件

1、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⑷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内且无补

考;

⑸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内且无补考;

(5)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本次申请前获得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3、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

录;对于在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中认真负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各科成绩及格;

(5)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三、确定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一)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 丿元。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于每年9月开学两周后

进行评定,学校根据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各种奖助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系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三)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但均可再申请获得

国家助学金。

四、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一)成立我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主任和副书记任组长和副组

长,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进行我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同时具体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以及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等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系办公室。

(二)成立各班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本班辅导员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担任

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三)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四)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的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在校外租房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七)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

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还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时做出调整。

五、对奖励和资助的申请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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