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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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一学年来未受各级各类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2012-2013学年思想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

(二)学业及其它条件

1、国家奖学金

(1)申请者须是我校全日制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

(2)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3)积极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和校内励志岗位义务劳动。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申请者须是我校全日制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

(2)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前10%无法评出的,可以扩展到前20%(含20%)。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以扩展到前30%,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参照国家奖学金“特别优秀”规定执行。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建档学生;

(4)积极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和校内励志岗位义务劳动。

3、国家助学金

(1)申请者须是我校全日制正式注册的在校本专科生;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原则上一学年来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建档学生;

(4)积极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和校内励志岗位义务劳动。

二、申请和评审

1、具体申请、审评时间按上级下达文件要求为准。

2、参照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表。

3、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对照条件严格把关。各系对经班级评议的名单进

行初审,按当年学院评选通知要求,上报受助学生材料。

4、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系初审后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评审。

5、学院审核后拟上报的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管理工作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不能兼得。

(二)学院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项目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四川省教育厅的检查与监督。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有异议的师生,应以真实姓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学生处反映。

(三)学生处应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出现问题较多的系进行批评;各系应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各系和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对铺张浪费者应进行教育批评。

(四)在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已享受的助学金: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伪报获奖评优情况,骗取奖励的;

2、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奖励资助的;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

4、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5、不愿参加社会志愿者服务和校内励志岗位义务劳动;

6、平时吃穿超度,上网吧娱乐、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7、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所有同学,自动纳入院系义务劳动学生档案库,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青年志愿服务。

五、此办法由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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