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志奖学金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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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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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0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 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 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 号)和《内蒙古自 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 [2007]781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全班共
人, 排
名
名
思想品德考核排
全班共
人, 排
名
名
学习成绩排名 全班共
人, 排
名
申请理由:(成绩单附后)
班级民主意见: 请人签字: 学院意见:
主学任校签审字核:意见: (公章)
申
年
月
日
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一份,审批结束后返回各学院,存
入获奖受助学生学籍档案。
(公
章附)件五:
年
月
日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 (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 3%)确定,学校 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励志 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5、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 表现好; 6、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家庭经济 困难、特别困难的学生; 7、学生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 1/3,无补考、重 修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8、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残疾学生除外)。
附件四: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本姓名
性别 出生
人民族
政治 年入月学
情 身份证
面貌 时联间系
况 内号蒙码古工业大学
电学话院
系
班 学号: 6
曾获何种奖励
济 家 家庭户 A、城镇
情 庭 家口庭月 况 经 总家收庭入地
人农均村月 收入
B、 家庭人口 收入总来数源 邮政编码
综合测址评成绩排
励志奖学金级国家助学金评定 细则
附件二:
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 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 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普通本科 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 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 法》(内财教字[2007]780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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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姓 名
性别 出生
人民 族
政治 年入月学
身份证 情
面貌 时联间系
况 内号蒙码古工业大学
电学话院
系
班曾获学何号种:奖励
济 家 家庭户 A、城镇
情 庭 家口庭月 况 经 总家收庭入地
人农均村月 收入
B、 家庭人口 收入总来数源 邮政编码
家 姓址名 庭 成 员 情 况
年龄 与本人 关系
申请理由:
班级民主意见:
第八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 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 执行。
第九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 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申请条件及 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 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校 学生工作处。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 家助学金的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 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 28%)确定,学校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 3000 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 2000 元—4000 元范围内确定,分为 2—3 档, 具体分档及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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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 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也不再享受其他各类校内奖助学 金。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பைடு நூலகம்并向所在学院提交 《内蒙古自治区普 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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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4、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 5、勤奋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向上。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 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内蒙 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 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 执行。 第十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 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 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 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 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院提交的名单由校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 3 个工作日(受理单 位为学校纪委、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请人签字: 学院意见:
主任签字: 学校审(核公意章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备注: 此表一式一份
章)
年
月
日
申 班 日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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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 助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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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向学院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 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情况, 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停发助学金,并收回已发的助学金;如有生活 不节俭、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等情况,停发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被取消受助资格后,增补受助名单原则在本学院、本 年级学生中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 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国 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发[2007]85 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学院提交的名单由校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 核,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 学校纪委、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 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 档案。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果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弄 虚作假、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并收回资助 金。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 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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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0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 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 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 号)和《内蒙古自 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 [2007]781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全班共
人,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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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考核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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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排名 全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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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民主意见: 请人签字: 学院意见:
主学任校签审字核: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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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获奖受助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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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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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 (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 3%)确定,学校 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励志 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5、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 表现好; 6、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家庭经济 困难、特别困难的学生; 7、学生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 1/3,无补考、重 修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8、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残疾学生除外)。
附件四: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本姓名
性别 出生
人民族
政治 年入月学
情 身份证
面貌 时联间系
况 内号蒙码古工业大学
电学话院
系
班 学号: 6
曾获何种奖励
济 家 家庭户 A、城镇
情 庭 家口庭月 况 经 总家收庭入地
人农均村月 收入
B、 家庭人口 收入总来数源 邮政编码
综合测址评成绩排
励志奖学金级国家助学金评定 细则
附件二:
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 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 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普通本科 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 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 法》(内财教字[2007]780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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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姓 名
性别 出生
人民 族
政治 年入月学
身份证 情
面貌 时联间系
况 内号蒙码古工业大学
电学话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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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曾获学何号种:奖励
济 家 家庭户 A、城镇
情 庭 家口庭月 况 经 总家收庭入地
人农均村月 收入
B、 家庭人口 收入总来数源 邮政编码
家 姓址名 庭 成 员 情 况
年龄 与本人 关系
申请理由:
班级民主意见:
第八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 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 执行。
第九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 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申请条件及 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 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校 学生工作处。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 家助学金的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 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 28%)确定,学校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 3000 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 2000 元—4000 元范围内确定,分为 2—3 档, 具体分档及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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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 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也不再享受其他各类校内奖助学 金。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பைடு நூலகம்并向所在学院提交 《内蒙古自治区普 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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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4、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 5、勤奋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向上。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 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内蒙 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 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 执行。 第十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 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 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 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 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院提交的名单由校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 3 个工作日(受理单 位为学校纪委、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请人签字: 学院意见:
主任签字: 学校审(核公意章见):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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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备注: 此表一式一份
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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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班 日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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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 助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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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向学院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 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情况, 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停发助学金,并收回已发的助学金;如有生活 不节俭、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等情况,停发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被取消受助资格后,增补受助名单原则在本学院、本 年级学生中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 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国 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发[2007]85 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学院提交的名单由校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 核,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 学校纪委、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 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 档案。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果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弄 虚作假、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并收回资助 金。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 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